康德自然观的道德维度_康德论文

康德自然观的道德维度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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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第三批判的导言中,还是在“目的论判断力批判”里,康德都始终强调自然的合目的性。正是在自然向人生成的过程中,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决定了人是否能成为自然的终极目的。人只有从合目的性尤其是道德合目的性的视角看待自然,才能成为自然的终极目的,即作为在道德自律之下的自由存在物而存在。人的自由不能脱离自然而只能在自然当中得到感性显现,人只有在同自然非功利性的和谐关系中才能获取自由,康德美学的根本立足点就在于此。

一、自然审美的哲学基础

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康德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旨归都是人。康德本人就明确地表达了自己哲学的主旨所在:“我们理性的一切兴趣(思辨的以及实践的)集中于下面三个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么?(2)我应当做什么?(3)我可以希望什么?”[1](p611—612) 而这三个问题最后又可以归结为“人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康德给出的答案是:人是为自己立法的自由存在者。人只有作为自由存在者,其主体性才能坚如磐石地树立起来。“人为自己立法”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人为自然立法”而确立起来的。康德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在认识的层面肯定了人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这一转向不仅解决了存在于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之间关于认识论的二律背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改变了此前西方哲学对知识的片面诉求。康德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不止是为了对作为真理的知识的追求,对于康德哲学来说,真理与自由是相互依存和相互统一的。人对于真理的追求不应当止步于知识满足人的幸福生活的功利价值,人也不应当停滞于知识论意义上的认知主体,以及以知识作为力量来满足一己私利的工具理性主体的位置上,人之为人的终极目的应该追求在这个世界的自由存在,成为实践理性的道德主体。因此,康德哲学真理与自由的辩证统一将其同很多启蒙主义者的思想区别开来,从而使他不可能走上工具理性的道路。

事实上,康德对以工具理性为核心的科学对人的异化是早有警醒的:“科学给人带来的害处主要在于:大多数想在科学中一显身手的人,他们不仅没能做到使理性得到完善,反而使理性遭到歪曲,何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科学只不过是满足虚荣心的一种手段而已。”[2](p69) 科学的工具理性固然因为对自然的祛魅而使人的主体地位凸显出来,但人凭借科学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反而使人更深地沉溺和屈从于自然欲望。自以为由于对自然的彻底祛魅而摆脱了自然的禁锢,事实上却更深地陷入了自然的枷锁之中。有鉴于此,康德认为有一门更为重要和紧迫的科学值得研究,“如果说的确有那种确实符合人的需要的科学,那么这就是我所研究的科学,即能够恰当地给人指出他在世界上所占的位置的科学,它能够教给我们:要想成为一个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2](p70)。正是在对唯科学主义的批判基础上,康德建立起了自己的道德哲学,提出了“人为自己立法”的命题,解决人何以为人的问题。康德“从此永远抛弃了启蒙主义者以知识渊博自居和崇信科学万能的那种目空一切的学者习气。知识的价值取决于道德价值。他想献身的那门科学乃是人的科学。从此以后人的问题成了康德哲学探索的中心”[2](p70)。与对科学理性所持的保留态度相反,康德将人的道德理性推向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人若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无条件地在道德律之下进行自律,超越一切功利欲望的束缚。

因此,只有从道德哲学的根本立足点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康德的自然观。在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层面上,康德是把人作为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和自然的一个演进环节来看待的。即便人类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物而区别于无理性的自然,也不能对自然的生命规律置若罔闻,将其视为无生命的机器。因为就整个宇宙芸芸众生的生命流转来说,人类在客观规律的意义上并没有睥睨万物、唯“人”独尊的任何资格与理由。在宇宙生命的大系统中,“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是这样的,在其中一切都是目的而交互地也是手段。在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白费的,无目的,或是要归之于某种盲目的自然机械作用的”[3](p226)。因此,就人类作为生命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言,人类只是自然生生不息向前演进的生命链上的一个普通环节而已,各种生命相互依存,互为手段和目的。在此意义上,康德批判了人类理性唯我独尊的狂妄。但是,康德并没有停留在以纯粹的自然科学的眼光来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上,否则,就难以解释自然演进无目的的偶然性何以导致合目的性的人类最终目的的必然性。康德认为,自然的演化虽然充满了各种偶然性,就其自身而言没有任何目的。因此,从自然的客观规律来看,人并不是自然先行设定的目的,“因为就人作为许多动物种类中的一种而言,自然界倒是无论是在毁灭性的力量方面还是在生产性的力量方面都没有给过他丝毫的例外,而是使一切都服从于自然的无目的的机械作用”[3](p282—283)。但问题在于,难道自然的演进真是毫无目的的吗?康德对此是否定的,自然界的一切“是为了人类的多种多样的利用,对所有那些被造物作这种利用是人的知性教给他的;人就是这个地球上的创造的最后目的,因为他是地球上唯一能够给自己造成一个目的概念、并能从一大堆合乎目的地形成起来的东西中通过自己的理性造成一个目的系统的存在者”[3](p282)。人成为自然进化的最后目的,是偶然性当中的必然性造成的,人在生命演化过程中的出现确实是偶然的,但在人作为类的漫长进化过程中,最终作为有理性的生命而同其他形态的生命区别开来,人类就能够将自身当作目的而非纯粹的手段来看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是自然演进的无目的而又合目的的终极目的。人作为最后目的,在康德看来,是由于人作为道德自律的主体,能够摆脱自然感性欲望的束缚,在精神层面上免受自然律他律的束缚,从而获得自由。这样,人在某种程度上就能够超越于自然之外,以一种非功利的态度来看待自然。“我们可以看成自然界为了我们而拥有的一种恩惠是,它除了有用之外还如此丰盛地施予美和魅力,因此我们才能够热爱大自然,而且能因为它的无限广大而以敬重来看待它,并在这种观赏中自己也感到自己高尚起来:就像自然界本来就完全是在这种意图中搭建并装饰起自己壮丽的舞台一样。”[3](p231) 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必然结果不仅在于自然对于人的不可或缺的实用价值,而且还在于其促进入超越感官欲望而获得自由的审美价值。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哲学就是一种力图克服人与自然双重异化的人本主义哲学。

因此,对于康德来说,从目的论的角度来审视自然,不啻于对自然的一次重新发现和认识,它直接导致了认识论的审美转向。对自然的审美认识完全不同于工具理性对自然的机械论认识,它“提供出一个绝对自我决定的自律的形象,在此情形中,被限制和决定的自然巧妙地被转化成有目的的自由,无情的必然性则奇迹般地再现为绝对的自治”[4](p89)。在目的论的视域之中,人与自然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生命整体,自然向人生成的终极目的表现为人是自由的存在物,而人的自由正是通过对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审美显现出来的。

二、自然美的道德优越性

在对自然美与艺术美① 的比较中,康德认为前者高于后者,其原因就在于自然美具有艺术美所缺乏的道德内涵。自然之所以比艺术包含更多自由,更适合于鉴赏,就是因为人们在对自然的审美判断中,不受任何外在的规则与功利目的的限制,人在自然审美中体验到非功利性的自由。反之,艺术美作为人工制品,总是与人的功利目的和利害联系在一起。由于自然美所具有的这种道德优越性,以至于盖耶(Guyer)认为自然美(以及崇高)对于康德哲学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自然美与崇高是如此重要,正是因为它们比任何一种形式的艺术,更能为我们提供敬重我们自身的自律的伟大这样一个机会。他的这个观点截然不同于他同时代的观点。康德思想中的这个革命激进得足以称之为哥白尼式的,尽管(具有讽刺意味地)它使人类回归到道德世界的中心。”[5](p230) 人类中心的主体地位在根本上既不是通过艺术体现出来的,也不是通过在理论上认识自然或在实践中利用自然之中显现出来的,而是取决于人存在于感性自然中,以一种非功利的态度对自然进行鉴赏,从而彰显了人的自律意志和人的感性自由。

自然美的道德优越性是在与艺术美对比的巨大反差中呈现出来的。站在道德立场上,康德对这两种不同的美作了泾渭分明的区分:“我虽然愿意承认对艺术的美(我把将自然美人为地运用于装饰、因而运用于虚荣也算作艺术之列)的兴趣根本不能充当一种忠实于道德的善、甚至倾向于道德的善的思想境界的证据。但反过来我却主张,对自然的美怀有一种直接的兴趣(而不仅仅是具有评判自然美的鉴赏力)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善良灵魂的特征。”[3](P141) 在康德看来,艺术美因为是为了我们的虚荣的需要而背离了道德法则,即使是自然美,如果也是为了满足人的功利需要,也得归入艺术之列。反之,只有在对自然进行不包含任何利害因素的审美判断时,我们的德行才通过自然美呈现出来,自然美象征了我们的自律意志。康德的这一观点深受卢梭的影响,在启蒙运动时期所弥漫的普遍乐观主义气氛中,卢梭却对科学和文明的弊病保持着清醒的认识。在卢梭看来,科学和艺术所带来的所谓进步只是一种文明的幻象,实际上所导致的却是人性的腐蚀与堕落。卢梭的这种观点对康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正是在道德哲学方面,卢梭“影响了康德伦理学基础的内容及其体系的发展”[6](P32)。因此,康德采取了一种卢梭式的道德立场,对文化进行了批判,“随着文化的进步(它的顶点称之为奢侈,如果对非必需之物的偏好已经开始造成对必需之物的损害的话),磨难也在两个方面以同样的强度增长着,一方面是由于外来的暴行,另一方面是由于内心的不满足”[3](P288)。康德对于艺术的看法也正是从此出发的。在他看来,人们对于艺术美的爱好是出于对社会的适应性和偏好,这种经验性的兴趣往往是为了满足自身虚荣心的需要,总是与人的难以满足的功利目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康德认为我们得对艺术美保持警惕,因为对于它的兴趣通常表现出来的是人的爱慕虚荣和腐朽的情欲,而非人的自律意志,所以在道德与艺术美之间是不可能存在紧密联系的。

既然康德否定了艺术美对于道德的促进作用,那么唯有自然美能肩负此重任。在对自然美的鉴赏中,“大自然至少会显示某种痕迹或提供某种暗示,说它在自身中包含有某种根据,以假定它的产物与我们的不依赖于任何兴趣的愉悦(我们先天地知道这种愉悦对每个人都是法则,却不能把这建立在证明之上)有一种合规律性的协调一致”[3](P143)。作为实践理性的道德主体,我们必然会要求我们的道德理想能够实现,而自然作为我们生存于其中的世界,为我们的道德理想所追求的自由提供了一个感性显现的空间。如果我们能够对自然作出纯粹的鉴赏判断,那么自然就是我们的自由得以感性显现的地方。在对自然的鉴赏当中,自然不再是一个外在于我们的世界,而是一个我们置身于其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因此,我们不可能在鉴赏自然美的同时而不对它产生兴趣。只有当我们建立起了坚定的道德兴趣时,我们对于自然美的这种直接兴趣才会产生,“而那对自然的美怀有这种兴趣的人,只有当他事先已经很好地建立起了对道德的善的兴趣时,才能怀有这种兴趣。因此谁对自然的美直接感到兴趣,我们在他那里就有理由至少去猜测一种对善良道德意向的素质”[3](P143)。对于作为自然存在物的我们而言,我们若要超越自然的局限走向自由,就必须从对自然的感官享受转换为对自然的非功利的态度,而这就是通过对自然的审美来实现的。

在对自然美与艺术美鉴赏的比较中,康德认为:“如果一个人具有足够的鉴赏力来以最大的准确性和精密性对美的艺术产品作判断,而情愿离开一间在里面找得到那些维持着虚荣、至多维持着社交乐趣的美事的房间,而转向那大自然的美,以便在这里通过某种他自己永远不能完全阐明的思路而感到自己精神上的心醉神迷:那么我们将以高度的尊敬来看待他的这一选择本身,并预先认定他有一个美的灵魂,而这是任何艺术行家和艺术爱好者都不能因为他们对其对象所怀有的兴趣而有资格要求的”[3](P142)。对于艺术美和自然美的鉴赏虽然同样是审美判断, 但是却只有对自然美的鉴赏才是纯粹的审美判断。对艺术美的兴趣总是同功利的虚荣心联系在一起的,而唯有在自然美的鉴赏当中,我们的思想情操才能得到陶冶,超越日常功利欲望的羁绊,使精神上升到一个自由的境界。这样,我们才能拥有一个“美的灵魂”。相反,“那些对自然美没有任何情感(因为我们就是这样称呼在观赏自然时对兴趣的感受性的),并在餐饮之间执著于单纯感官感觉的享受的人,我们就把他们的思想境界看作粗俗的和卑鄙的”[3](P145)。自然美能引起一种直接的道德兴趣,当这种兴趣产生时,我们的道德情操就得到了陶冶。自然美向我们展示的不仅是一种纯粹的外观形式,更重要的是更为深刻的道德含义。康德从大自然的七种颜色中“发现”了七种不同的道德品质,“从红色到紫色的七种颜色按照其次序则使内心情调趋于崇高、勇敢、坦诚、友爱、谦逊、坚强、温柔这样一些理念”[3](P144)。通过自然之镜,我们在自然美上面见证了我们自身的道德理念。

三、自然美的道德合目的性

康德美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自然与自由的鸿沟之间架设起一座桥梁,从而使人从自然律他律的自然状态过渡到道德律自律的自由状态,并且这种自由是在自然之中显现出来的。“按照自由的概念而来的效果就是终极目的,它(或者它在感性世界中的现象)是应当实存的。”[3](P31) 那么,人们是通过什么方法来实现自由在自然中的存在?康德认为是通过人的判断力来实现的。判断力作为人的一种能力,“通过自然的合目的性概念而提供了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之间的中介性概念,这概念使得从纯粹理论的理性向纯粹实践的理性、从遵照前者的合规律性向遵照后者的终极目的之过渡成为可能;因为这样一来,只有在自然中并与自然规律相一致才能成为现实的那个终极目的之可能性就被认识到了”[3](P31—32)。判断力作为康德发现的中介能力,遵循的是合目的性原则。通过这条原则,判断力一方面与人的知性相连,另一方面与人的理性相连,从而成为沟通二者的桥梁。只有通过判断力,实现认识论与伦理学的双重转向,存在于自然与自由之间的天堑才能变为通途。

在对自然的认识方面,知性运用合规律性原则,自然只是作为现象来认识的,这就为我们重新认识自然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根据康德的现象和本体的二分法,自然除现象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未规定的超感性的基底。对于自然的超感性基底,我们只有依据自然的合目的性原则,运用反思判断力来认识。相对于知性来说,反思判断是人认识自然的一次转向,从而颠覆了第一批判根据合规律性原则将人对自然的认识局限于现象的认知方式。根据合目的性原则而对自然的重新认识对于康德哲学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虽然《纯粹理性批判》曾经摧毁了目的论对自然知识的根本要求,但把这种目的论加以合法化以使之成为判断力的原则,则是康德的哲学意图,这种意图把他的整个哲学导向体系上的完成。”[7](P70) 如果纯粹以知性的方式去认识自然,自然不过是作为纯粹现象的物体。因此,即使通过限定知识理性为道德信仰留下空间,由于道德是超感性现象的物自体,这样,自然和自由就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领域,人的知性和理性也统一不起来,这就是第一和第二批判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康德在第三批判提出了人的另一种能力即判断力。它虽然没有自己的领地,却通过合目的性原则,最终在自然与自由的鸿沟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也使人自身的知、情、意等三种能力统一起来。就此而言,判断力最终实现了康德批判哲学的完整体系。

在康德看来,判断力又可以分为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将前者运用于自然对象,自然对我们呈现为合目的性的审美表象,将后者运用于自然对象,自然对我们呈现为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在对自然的这两种判断之中,合目的性首先是在自然美上面表现出来的。在此意义上,对自然的审美判断是对自然的目的论判断的基础。因此,“自然美问题对于康德所具有的整体意义,即,自然美确立了目的论的中心地位。只有自然美,而不是艺术,才能有益于目的概念在判断自然中的合法地位”[7](P70)。在对自然的判断中,只有当自然呈现为合目的性的审美表象即自然美的时候,判断力才成为连接人的知性和理性的桥梁,同时也在自然与自由的鸿沟之间搭建起了一座桥梁。在对自然美的鉴赏判断当中,不仅由于知性与想像力的和谐而使自然对于我们具有认识上的合目的性,而且因为鉴赏判断的非功利性而对我们具有道德上的合目的性。正是通过对自然美的鉴赏,康德哲学完成了其自身的认识论和伦理学的双重转向。康德批判哲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也就是对自然的认识和人的自由问题,最终都是在自然的审美判断当中得到解决的。只有自然作为美的对象,自然才能表现为合目的性。自然的这种合目的性最终表现为,自然向人的生成是一个道德合目的的进程,人作为自然的终极目的就是人成为合乎道德目的的自由存在物。

由于自然美在目的论中的中心地位,第三批判的两个部分,即“审美判断力批判”与“目的论判断力批判”才不是两个彼此独立、互不相干的部分,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综观第三批判,我们不难发现,审美判断力主要应用于自然中的美与崇高上面,而目的论判断力则完全应用于自然方面,自然是这两个判断力的共同对象。正是因为存在于两种判断力之间的这种共性,歌德认为:“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是相互阐明的。”[6](P32) 对于自然美的鉴赏导致了道德合目的性的自然观,从而表明了自然超感性基底的存在,自然因而能与道德和谐,自由也就能在自然中显现出来。就此而言,美学导致了目的论。反过来说,自然向人的生成最终表现为人作为自然的终极目的,而它的实现有赖于对自然的审美判断,后者有助于人从自然状态向自由状态的过渡。就此而言,目的论导致了美学。

对于康德来说,只有恪守道德律的人才是自然的终极目的,为此,我们必须预设“一个自由的概念和这个自然(我们只能对它设想一个外部的创造者)的概念,它将必须包含有对自然的超感性基底及其与自由的原因性在世间所可能造成的东西的等同性的洞见,而这种洞见是远远超出我们的理性的洞见之上的。只有对于服从道德律的人,我们才能够无须超出我们的洞见的局限而说:他的存有构成了世界的终极目的”[3](P306)。 我们认识到我们的自由能够在自然中实现是与我们对自然的认识不可分割的,我们只有预设自然的超感性基底,自由才能在自然之中显现出来。否则,我们终归只是有限理性的存在物,在有限理性的洞见之下,自然对于我们而言只是作为纯粹现象的物。在此意义上,自然对于我们就只具有认识上的逻辑合目的性或实践上的功利合目的性,但这些目的永远只是相对目的。因此,在康德看来,“即算存在着有理性的存在者,但如果他们的理性只能够把物的存有价值建立在自然对他们的关系(即他们的福利)之中,却不能够本源地(通过自由)自己为自己取得这样一种价值:那么虽然在这个世界中会有(相对的)目的,但不会有任何(绝对的)终极目的,因为这样一些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有终归总是会没有目的的”[3](P306)。我们若要成为自然的终极目的,让我们的自由在自然之中显现出来,唯有以一种非功利的态度来对待自然,将自然看作美的对象,在自然美的鉴赏中,我们体验到无目的而又合目的的愉悦感,这种非功利的自由感就是我们的自由在自然当中的感性呈现。正是在自然美作为自由的感性象征时,自然美对于我们终极目的的实现具有道德合目的性。

四、结语

康德从目的论的视域来审视自然,不仅是对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批判,而且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批判哲学的认识论与伦理学的双重转向。一方面,自然不再单纯被看作是受机械因果律支配的纯粹作为手段而存在的器械,而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生命有机整体。另一方面,正因为如此,自由才可能在这一不是充斥着机械因果律而是具有合目的性的自然中显现出来。自由在自然中的感性显现是通过对自然的审美来实现的。因此,在自然审美的过程中,自然美的道德合目的性,在感性人类学的层面上解决了自然与自由之间的二律背反问题。显现于自然审美之中的自由,确证了人作为自然终极目的的道德主体性。

注释:

① 事实上,康德本人对艺术是作了区分的,基本上可分为一般的艺术和美的艺术两种。显然,康德是在将自然美和一般的艺术美作比较时,认为前者高于后者,本文所指的艺术美局限于一般的艺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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