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职工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浅谈企业职工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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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同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作阶级的方针是统一的”。“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永远不能变”,“这个基本的政治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但是,工人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在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中,应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

一、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有制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实现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主要形式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定型制度。邓小平早在1957年指出:“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扩大企业民主,吸引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这应成为企业定型的制度”,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组织协调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依靠职工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有效形式。因此,企业越是深化改革,越要加强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越需要加强和完善,以充分发挥作用。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一是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有参与建议权;二是对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审议权和咨询权;三是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的任免、奖惩有建议权,对他们的工作有评议和监督权;四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知情权和咨询权。工人阶级的“四项权力”,即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按一定程序建议并实施的弹劾权都应该通过职代会来实现。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它将使企业主人翁的地位和权利更加清晰和具体化。因此,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应坚持劳动合同制、职工董事制和职工监事制等制度。大力推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把职工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进一步具体化。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高层参与渠道把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反映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去。

二、 职工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工人阶阶级主人翁地位的最好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职工同时具有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重身分,在企业中形成了一个共同利益的群体,增强了企业凝聚力,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所以,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多层次条件下,实现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有效形式。

首先,股份合作制实现了产权明晰,使企业主人翁地位更加“实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如何使企业所有者具体化、如何改变以往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而人人都不管的局面。只有通过产权改革,使劳动者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中通过一定的程序拥有一定的股份而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真正体现出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配,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和民主思想,使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真实的内涵。股份合作制实行劳动和资本的联合并重,使企业职工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职工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进而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达到劳动者共同富裕。

对一般的股份合作企业,其组织机构以设立职工股东会、经理、监事会为宜,企业的权力机构为职工股东会,经理为企业的经营者,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如果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大,职工股东会认为需要设立理事会的,可由职工股东会做出决议设立。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这样更能体现企业的合作性和职工股东在企业中的地位。

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劳动群众创造的一种实现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好形式。因此,积极引导、科学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将会更好地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一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遵从自愿原则;二是不能用股东会取代职代会;三是加强法制建设,科学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现在仅有《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还不够,还应该进一步制定《投资法》、《股份法》(包括股份集资法)等,用法律形式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这种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 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职工主人翁地位是通过工会组织来实现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应有地位。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实现形式,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首先,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非公有制经济中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并没有改变。因为我们国家的政权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邓小平同志指出:“因为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国的社会制度决定了工人在中国的社会地位。”这种在整个国家中的社会地位不单是对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而言的,而是对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而言的。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其主人翁地位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出让的只是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劳动力其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及人身权利受到《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作为国家主人职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企业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依法享有行使各项经济权利;职工有权监督所有者及经营者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法经营、是否依法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是否照章纳税,等等。

其一,强化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公有制企业实现职工主人翁地位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可以明文规定,凡新设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在企业投产一年内支持工人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早期开办至今未组建工会的企业,应在资产年审前支持工人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否则不予批准设立或不予进行年审以及停办劳动用工手续。工会组建后,必须切实保证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二,加强法制建设,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实现。主要应在这三方面加强立法:一是坚持非公有制企业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充分体现缴费与享受对象一致的公平合理原则。三是健全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其三,勇于实践,创建非公有制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目前,不少西方企业家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承认职工在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创造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企业共决制”,就是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有效机制。大胆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勇于实践,建设企业利益共同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实现职工主人翁地位的有效途径之一。虽然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是属于投资者所有,但它毕竟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企业利益增加,也为国家利益增加份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某些方面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但职工并不是纯粹的雇员,作为国家主人职工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因此,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共同的,应该建设企业利益共同体,在企业中大力宣传利益共同体的思想,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使职工与企业形成一个“厂兴我富、厂衰我贫”和“企业靠我发展,我靠企业生存”的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真正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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