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把频率在1000Hz以下的脉冲电流称作低频电流或低频脉冲电流。应用低频脉冲电流作用于人体来治疗疾病的医疗器械称为低频电疗仪。这类产品主要有两大类,一种用于兴奋神经肌肉组织、镇痛、消炎、促进局部血液循环等,一般称为低频电疗仪、神经肌肉刺激器等;另一种通过对针灸针或电极通以微量电流作用于人体穴位或特定部位进行治疗的设备,一般称为电子针疗仪、经络刺激仪等。低频电疗产品由于操作简单、携带方便、效果显著,许多临床科室均可配备用于疾病的治疗。目前更是出现了很多家用产品。
虽然目前低频电疗产品技术相对成熟,但是其上市前的注册申报依据仅有行业标准,没有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至于除了行业标准以外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风险管理、临床评价等各方面要求,缺乏规范性指南,生产企业在注册申报过程中,困惑迷茫;各省的技术审评人员也只能各凭经验,审评尺度往往不统一,对全国二类技术审评的规范管理带来阻碍。
2019年3月,《低频电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已被列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工作计划。目前,该指导原则终稿已上报国家局审核,预计明年将正式发布,以下简称为《送审稿》。下面就《送审稿》主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作简单探讨,希望能对正在进行该类产品申报注册的申请人有所帮助,对技术审评人员有所启发。
一、适用范围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以下简称《目录》),低频电疗仪的分类编码包括两种:(1)09(物理治疗器械)-01(电疗设备器具)-03(低中频治疗设备)中所述的使用1kHz以下的低频电流,通过电流流经人体组织,使人体发生电化学和/或电生理反应的设备,管理类别为Ⅱ类;(2)20(中医器械)-02(中医治疗设备)-01(穴位电刺激设备)通以1kHz以下的微量低频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对人体穴位或特定部位进行治疗的设备,管理类别为Ⅱ类【2】。
除了明确分类编码之外,《送审稿》还列出了分类增补目录中的内容,明确该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三类医疗器械,比如电极置于体内对组织进行电刺激的,以及用于改善失眠、焦虑、抑郁症状的低频电疗仪等。
二、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送审稿》中明确了下述四种情况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1)不同的电击防护类型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2)中医器械和物理治疗器械应划分不同注册单元。(3)对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4)主要性能指标不能覆盖、有较大差异的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三、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送审稿》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并未如《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修订版)》【3】那样给出适应症列表,主要是考虑到,已上市低频电疗产品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很难全部列出,一旦有遗漏,必然给该产品的延续注册带来困扰,而这并不是编制指导原则的初衷。所以,最终在该条款上采用了开放的形式,以临床评价资料中实质性等同产品的适用范围为最终依据,在此基础上,仅列举了几种最典型的预期用途。
四、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性能指标的把控关系到产品从设计开发到生产制造,从上市前质量控制到上市后监管的全生命周期。下面选择《送审稿》中稍有争议的两个条款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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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频率、脉冲宽度、脉冲周期、幅度值、直流分量的偏差要求
正如前文提到的,《送审稿》中包括物理治疗和中医器械两类产品,他们执行的行业标准分别为YY 0607-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神经和肌肉刺激器安全专用要求、YY 0780-2018电针治疗仪、YY/T 1666-2019经络刺激仪。其中YY 0607对于上述偏差要求为不大于±30%,而YY 0780-2018和YY/T 1666-2019则均为±20%。这一允差的行业标准间差异如何调和?在10月份的器审中心网上征求意见稿中是统一定为“±10%”,以目前的技术,国内企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在《送审稿》中发生了修改,表述为:工作频率、脉冲宽度、脉冲周期、幅度值、直流分量等参数由制造商规定,允差应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这样的修改也是减少争议的做法了。
2、连续工作时间
《送审稿》中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求为4小时。这一条款主要考虑了该产品在临床机构的使用中,会连续用于不同患者,至少应能保证临床使用的半天时间。建议制造商执行该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各自产品的特点,在对应的试验方法条款中明确检测时的具体方法。比如下述几种情况:
(1)若单次使用后就自动关机(这是绝大多数产品出于安全考虑都会采用的方式),建议试验方法中明确,自动关机后再打开能继续运行,直至运行4小时,这种情况也认为符合“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的要求。
(2)若单次使用后自动关机,试验方法中也可明确为,检验时将仪器调至测试状态,即关闭“单次使用后自动关机”功能,若能连续运行4小时,也可认为符合“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的要求。
(3)对于那些单次运行后自动关机并锁定,一定时间后方可再次开机使用的产品,认为不符合连续工作4小时的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4】,这是所有产品说明书都必须符合的法规。此外,还考虑到了即将正式发布的《家用医疗器械说明书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由于低频电疗产品可能家用,也可能在医疗机构使用,故增加了“(如适用)”。对于低频电疗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具体列出了各自对应于说明书的要求条款号:GB 9706.1-2007中6.8、YY0505-2012中6.8、YY 0607-2007中6.8、YY 0868-2011中4.4、YY0780-2018中4.7.2.1、YY/T 1666-2019中5.10。
《送审稿》中关于说明书的部分,最大的亮点要数“注意事项”。 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注意事项的条款数从五项,增加到了《送审稿》中的十项十五条,这也是注册申请人特别需要的参考依据。
本文对今年新编的《低频电疗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了解读,该指导原则的制定解决了低频电疗产品没有统一审评标准的问题,尤其对于审评过程中容易产品分歧的一些难点给出了审评依据。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企业的研发和注册申报,可以更好的指导企业保持低频电疗技术应用的领先优势,满足市场对高端低频电疗产品的需求;有利于国内低频电疗产品在整体质量和性能上的全面提升,大大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低频电疗产品的系列化,进一步保持与国外产品竞争的优势;有利于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促进品牌建立,使低频电疗技术在不断创新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低频电疗技术在各级医院的广泛开展,造福于患者。
参考文献
1、贺灵慧,张新斐,林昀等,低频电疗法的新进展[J]. World Latest Medicine Information (Electronic Version) 2017 Vo1.17 No.93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 [Z].2017-10-29。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 年修订版 )[Z].2017-11-02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2014-7-30
论文作者:杜华月1,钱湧2,吴郦媛1,李晶1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9年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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