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理论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
1、经济法的本质
有学者认为,基于社会关系的变动不居性,经济法应放在动、静结合的状态下去思考,提出“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经济法作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至始至终关注经济权力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横纵分配,最终达到在经济法干预的价值目标下,实现“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的统一,从而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稳定的发展。“平衡论”对“国家干预论”从发生学与类型学角度上进行驳斥,指出不可将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之一)与经济法的本质混同,不能由于国家在经济法产生中的重要作用就得出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之法”,是“国家之手的法”的结论,而应是从两只手平衡协调中去理解和确认经济法的本质。有学者指出,“经济行政法”是经济法理论建设最危险的对手和破坏因素;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关键问题,必须将经济法定位在“社会”上,使国家站在与社会个体更协调的群众基础上,更利于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能更有力、有效地行使国家的职能。有学者深入论证了“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的精髓”。“国家协调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指出国家协调是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有学者对“政府干预论”的新发展作了介绍。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学家所讲的国家干预实际上包括政府干预、司法审判和立场活动,经济法只调整政府干预经济发生的关系。
本次年会上提出“增量利益论”的新观点,值得注意。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是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使发展达到秩序化的法。与传统的私法与公法相比,它作为社会系统地对其生产过程的自发形式进行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的法律,特别适合我国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作为后发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创建以经济法为主导的法治。
2、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理论
有学者认为,要使经济法理论研究有所突破,必须在研究方法上处理好若干关系: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总本与结构,结构更重要;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全球化与本土化,本土化更重要;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
经济法引入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在本次年会上表现较为成功。有学者通过它对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进行了创新性研究,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重新定位,即定位于国家协调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运用博奕论对经济法的性质和方法进行反思,将经济法定性为社会法,将协调方法作为经济法的首要调整方法;运用交替关系原理对经济法的地位重新定位,将经济法定位于市场机制的补充形式,确定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民商法制建设优先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思路,这叫经济法发展进程中的退一步、进两步发展策略;运用非均衡经济理论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构,将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部门法体系构成,而将有关的基本经济法制度分别纳入这两个部门经济法范畴,以达到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经济法、经济法制度和规范,在消肿基础上的优化组合;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道路及其模式选择进行反思,并在重视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制度变迁优势和创新意义的基础上,认真反思中国经济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这一法制低效率现象,提出中国经济法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传统模式束缚下解放出来的思路和途径,进而在此基础上使中国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在下一个世纪之初走上一条独立、健康和创新发展之路。有学者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认为,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维护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实施经济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被破坏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益。
也有学者在经济法研究中引入平衡观念,对行政法的平衡论作了回应。经济法平衡理念的基点是社会利益;中国当前的平衡重心在于控权。从经济根源来看,经济法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统一;从法学根源来看,经济法具有公私法交融性;经济法的作用手段有直接性和间接性;从对经济本身的影响来看,经济法具有直接作用性;从表现形式与价值取向要求来看,经济法是授权与控权的统一;从价值目标来说,经济法是效益与公平的统一。
3、关于经济法的现代化
针对近期“经济法的现代化必须立足于借鉴和移植西方现代经济法的制度规则和观念体系”的观念,有学者警告,不能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并进而以西方经济法个性来代表整个现代经济法的共性。更有学者从中西方不同的文明起源预示市场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独特道路、近现代中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差异等出发,阐述了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应着重于其本土性。同时,有学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经济法现代化的良好环境与前提;知识经济的到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设计是经济法现代化的内在契机。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现代化,首先就应当表现为经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秩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所追求的目的。
有学者强调,经济法的现代化标志是,经济法的法哲学认识论基础从“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设”转变为“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需要干预”经济关系正是认识到政府理性有限性和政府失灵的普遍性,才特地加上了“需要”二字。需要干预则干预,不需要干预则不干预。并建议制定《政府经济行为法》。有学者呼吁,在强调经济法现代化的同时,必须重视我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
二、关于市场规制法的研究
围绕市场规制法,与会代表从狭义、中义、广义对竞争法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狭义角度对竞争法的运行经济环境、观念基础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明确了竞争法与市场经济发展间的互动关系,强调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必须确立为:(1)保护生产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并重;(2)打破行政垄断,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市场;(3)促进有效竞争,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推动经济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4 )保障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并在梳理我国竞争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反垄断法》等建议。有学者以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为例,深入探讨了经济法的双重性格:(1 )保障实质的契约与营业自由;(2)经济规制实施手段,前者由下往上、 由基层人民反独占体之运动,向上对国家努力争取得来的,后者是国家由上往下统制、限制一般民间事业的营业、竞争之自由,扶持特定的独占体。两者存在相当大的反差甚至矛盾,但两者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位阶的动态性、协同的结构性进一步凸现了经济法的双重性格,有助于造就科学而缜密的经济法体系。还有学者从中义角度认为,竞争法是调整竞争者之间、竞争者与受竞争影响的相关利益者之间、以及竞争者与竞争行为规制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维护竞争机制是竞争法价值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在终极目标、经济制度、市场、市场主体、单个存在的市场主体的各个层面上又形成了这一部门法律的各种价值。竞争法的特征主要为:(1)法律关系的竞合性; (2)主体的多样性;(3)客体的唯一性;(4)主体权利、 义务的不对等性。竞争法应遵循适度自由、实质公平、整体效率优先三大原则。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对竞争法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竞争法也可称为宏观调控法,它主要调整人们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竞争中实现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再分配关系的法。它从社会总资本的增值即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角度来调整各个企业的增量利益关系,解决企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竞争法与企业法一起构成经济法。竞争法的功能是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和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竞争法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法: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是保障公平竞争法,包括消除不公平竞争法、产业结构合理化法、不发达地区经济促进法、弱质产业、脆弱企业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防治不合理负担法等;三是防止过度竞争法,或防止畸形竞争法,或反危机法或运用经济杠杆调控国民经济法(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价格法、审计法、对外投资贸易法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等)。
三、关于企业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1、关于企业法的基础理论
有学者认为,企业法也可称为微观经济调控法,它是国家对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关系进行初次调整的法。企业法主要调整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它的功能是保障企业充满活力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该学者指出,在法学理论指导上看,我国企业法相当保守。一方面,企业法受民商法学影响过多,如在企业法中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和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商事的权利与义务。此外,企业法还收入部分国家行政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规范,如企业设立等管理规定,对于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则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就企业法调整内部关系来说,公司法和劳动法均已涉及,但它却是按照调整投资者与企业、投劳者与企业的外部商品关系去规定的,不能调整好企业内部关系。一些学者对之进一步深究,认为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管理者、劳动者等进行利益分享的共同体,它不仅仅是“经济人”、“法人”,还是“社会人”。
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在本次会议上受到重视。有日本学者通过对“企业支配”涵义的考察,认为企业支配论包括主权论——公司的所有者、主权者是谁;和监督体制论——应该怎样去经营它,二者应该结合考虑。公司的所有者、主权者是股东,但应慎重对待利害关系者。我国众多学者结合我国国企改革或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对我国企业治理结构问题提出了看法,如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缓行国企管理层认股权制、稽核特派员制度有局限、妥善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
2、关于国企改革的经济法思考
国家垄断资本、国有市场资本与私人资本如何保持最佳的合理配置状态,是中国经济法在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需要求证的法律命题。中国经济法只有立足于国有资本所构建的经济法律关系这一重要领域,特别是立足于国有企业关系,才有可能在中国以至世界真正确立自身的独立地位。国有企业关系与国有资本关系是中国经济法实现有自身特色现代化的重要本土资源。学者们普遍认为,国有企业自身的独特个性,使传统民商法对其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力不从心。有学者进一步证明,国企改革经历的放权让利到利改税到经营承包制到转机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障的选择必然是行政法到民商法到经济法的进化之路。当前应结合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经济立法并从完善《公司法》入手,对国企经营者的权责利予以明确化、法治化。理清产权关系,建基于“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经济发展权。”有学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存在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功能弱化问题,国企改革必须纳入《公司法》轨道;完善《证券法》,使国有股进入市场;在《破产法》中增设针对小型国有企业的简易破产程序,推进破产清算的职业化和市场化;重构国有资产管理法,防治国有资产流失。
有学者认为,探寻国有企业的内部机理,可以从资本层次(产权配置)和经营层次(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上对其进行考察。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层次定位在产权虚拟化和产权人格化之间,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国家的国有企业、社会的国有企业和市场的国有企业,对第一、第二类型的国有企业和第三类型中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对第三种类型中的其它国有企业,适合不同地区、行业的发展情况,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企业的原始资本所有形态属于国家所有,使其通过与其他社会资本的融合实现组织形式市场化、资本组合市场化、管理运作市场化、效益评价社会化。在这类国有企业中,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双重人格属性——所有者与行政管理者完全剥离,采取产权授予方式通过一定的媒介系统赋予企业以充分的民商事权利。在正确理顺资本层次的产权配置关系基础上,在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作为投劳者的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者之间进行明确合理的利益分配,建立高效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使企业效益达到最大化,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思考
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合作社的一个亚种,具有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如互助合作,促进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等,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因素,如成员资格、决策权分配等。这种观点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共鸣,认为将股份合作企业作为合作企业来立法,既符合其历史由来,又贴合其本质属性及其自身发展规律,同时又有利于立法效益的提高和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学者从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归属结构、出资结构、权益结构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了结构性分析。有学者通过对国外合作制的考察,指出(1)职工自救,走共同富裕之路;(2)政府大力支持,积极干预;(3)承认个人产权, 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十分必要。还有学者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立法定位进行了探析,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与我国目前城市和农村现状十分合拍,其存在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特征与我国现有得到法律承认的各种企业类型的特征又有明显的区别,理当承认股份合作企业的独立法律地位。
4、关于中国《经济法纲要》的制定
《经济法纲要》的制定,自1985年在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提出以来,经1997年郑州年会、1998年湘潭年会,在本次会议又一次得到了热烈的讨论。作为大会的基调发言,程信和、王全兴、张守文等七人研究小组提交的《〈经济法纲要〉的法理与设计》认为,《经济法纲要》制定的迫切性,体现着经济法的两大主题——安全与发展,具体体现在:(1)实现21世纪初的法制目标的需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 21世纪我国法制目标实现的标志不应仅仅体现在民法典的完成上,民法典与经济法典应同步进行。制定《经济法纲要》有利于经济立法的协调。(2)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经济的弊端,就是民商法的弊端, 必须存在对市场干预的政府行为。政府行为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规范。(3)实现国家科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4)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在我国赶超型发展中,国家必须保持足够的动员力;在全球化中,保持独立自主。对于制定《经济法纲要》的可行性,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制定《经济法纲要》,存在较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制度资源。我国经济学理论发展快,对我国确立混合体制功不可没,经济法学可资借鉴。我国经济法学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在很多重大问题上取得了一致,经济法学“单门列户”的独立性已成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实施了众多卓有成效的经济政策。与会代表还从文化基础、社会基础、经济基础、科技基础、认识论基础等角度对制定《经济法纲要》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本次大会认为,《经济法纲要》实质上存在三种形态:1、 理论形态,如《经济法研究大纲》;2、政策形态,如《经济法纲要》;3、法律形态,如《经济法通则》以至《经济法法典》。我们的目标是分步递进,实现从理论形态到政策形态,最后到法律形态的质变,为我国经济法法制作贡献。与会代表注意到,与《民法通则》相比,《经济法纲要》规制宏观经济关系,规范细化难,可操作性较差。这就要求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语言通俗易懂,择要规定,不宜求全,处理好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大会认为,经济法学界必须作好规划和分工合作,组织理论研究,加强宣传。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经济法纲要》操作性差,即使制定出来,也会束之高阁,倒不如先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结构性病态现象,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或《可持续发展促进法》,提供稳定的、基本的对策,也为以后将整体性的问题总结为一个纲要作立法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