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

王辉[1]2002年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在已成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我国居民有八万亿元的金融资产,拥有日益巨大的消费能力。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刺激需求,拉动消费市场。但由于信用缺失,限制了宏观政策效应的发挥,经济总量的供需矛盾仍相当突出。为刺激消费市场的发展,构建我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美国等信用消费发达的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从而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有利可图的资产来源。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从管理模式、法律环境到具体操作上所积累的经验,来全面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从个人信用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入笔,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现状,指出全面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将促进个人信贷消费发展,成为国家激活经济的重要突破口。 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由于受我国社会经济的历史背景和我国传统文化及消费观念的限制,现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通过“节俭反论”和持久收入/生命周期假说理论,论证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已抑制了经济发展,必须及时提出对策,构建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作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和加速器。 迈向市场经济的中国急需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点的个人信用制度。面对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应结合现实,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筑起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 1.建立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2.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 3.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迎春[2]2007年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开始进入了现代化的信用消费时期。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展开以及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个人信用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们同时看到,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消费发展缓慢,经济生活中信用缺失问题严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我国市场经济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建立运行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依靠法律这个坚强后盾。因此,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笔者研究发现,我国信用消费起步比较晚,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我国这一特有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应该在中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个人信用制度立法经验,从而构建适合中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的个人信用制度。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层递叙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个人信用、个人信用制度这些相关概念。随后对个人信用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状况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作了阐述,这些为本篇论文的展开作了必要的铺垫。在第二部分中,笔者着重探讨了欧、美、日等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管理模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方式,并且以韩国应对金融个人信用不良时执行的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为视角,试图能从中借鉴先进经验,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构建所用。第叁部分中,笔者论述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个人信用制度初建的成效、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等,并进行评析。最后一部分中,笔者通过自己对个人信用制度的一些研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一些法律对策和建议,包括:在立法方面可以采用的立法形式、立法原则、立法应涵括的基本内容;机构设置中的相关建议以及运行过程中政府如何发挥主导作用等方面的问题;构建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切实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规范的征信机制、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个人信用执法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等等问题。构建个人信用制度还需要营造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外部运行环境,包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信用体系、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外部文化环境建设、倡导现代信用观念等等。总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立法先行,力求规范,从而达到正确引导和规范个人信用交易活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

吕杨[3]2008年在《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分指标的设置对准确衡量借款人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评分实践和专门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人士以及本人在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部实习所获取的信息,经过对国内商业银行现行个人信用评分指标的分析和改进,从借款人基本情况、职业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该笔贷款情况和以往信用记录五个一级指标出发,建立了新的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分指标体系,详细分析了信用评分体系的细化要素和指标(以个人住房贷款信用评分指标为例)。本文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所构建模型的可实施性,构建了两个模型,一个基于专家判断和层次分析法(AHP)的信用评分模型,一个基于Logistic回归的定量信用评分模型,分别得出信用评分指标权重;本文还基于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样本数据对所建立的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证明模型的评估结果是合理的,并且将这两个模型相结合构成的信用评分混合模型比单个模型的预测精度高,因此建立基于AHP和Logistic的混合模型进行贷款决策。最后,基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曾妮[4]2016年在《论个人信用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与信贷相关的行为逐渐增多,需要规范的地方也就相应变多。但我国关于信用的规章制度主要集中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方面的规章制度还比较缺乏,因此本文立足于研究个人信用制度。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的争论:是否应该具备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这一前提,笔者将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两大热点相结合作为对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角度之一。笔者通过“制度是什么——建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制度的可行性——制度的完善措施”这样的思路来展开本文。文章第一部分,叙述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信用的一般概念与法律概念并分析两种概念的关系。信用能进行经济价值的转换,一般意义的信用是法律层面信用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其次,通过对个人信用的内在含义与价值的分析,知悉个人信用的内涵与特征。再次,通过对个人信用制度内涵与外延的阐释,清晰了解该制度的含义,其包含个人信用登记、征信等制度。文章第二部分,论述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首先,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存成绩: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个人信用业务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政策、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成。其次,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尚需完善的法律规制、运作不规范的中介机构、统一标准缺乏的个人资信评估等。文章第叁部分,阐述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存在的必要性。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支撑力量;它利于规范个人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它利于信贷消费模式的运行;它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债务的确定、破产免责制度的有效推进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文章第四部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可行条件分析。发展与进步中的信用经济是其良好的物质基础;政策环境良好;个人信用中介机构逐步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不会影响社会安定。在这些有利条件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会顺利许多。文章第五部分,论述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措施。首先明确我国该制度的运行模式--早期的政府主导型,中期的政府与市场结合型,成熟期的完全市场型;其次是完善该制度的四条主要途径:健全法律法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个人资信评估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孙成[5]2013年在《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文中提出在现代社会当中,破产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它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人和企业具有了结现有债权债务,重新投入创业和生活的重要作用。我国在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但是该法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并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个人破产完全没有规定。与个人破产免责有关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04年发布的破产法草案中,但是在最终通过的版本中这部分内容却被删除了,主要的原因是专家、学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实际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建立的条件已日臻完善,同时对该制度的现实需求也与日俱增。因此,笔者选取这一主题,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除了导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探讨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起源以及西方国家现行的立法例,从整体上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做了宏观的了解,以作为后文论文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首先对破产能力进行论述,并论证个人具有破产能力;然后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社会中隐藏的危机两个方面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从经济发展成果、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阐述了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另外还论述了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关系。第叁章首先论述了我国应当选择的破产免责原则及其原因,然后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从破产免责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免责的撤销等方面对我国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制度的论述,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个人信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对2004年草案颁布时的个人信用状况与如今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认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条件已经较为成熟。此外,还对外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借鉴,以期最大程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时间有限以及资料收集上的困难,本文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其一,相关的资料获取较为困难,尤其是关于外国立法的考察,缺少原文资料,大多参考国内学者的介绍;其二,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知识储备,对该制度的论述以及提出的建议存在一定的瑕疵。

曹德飞[6]2011年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信用的经济体制就不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市场交易违约率居高不下、“叁角债”大量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猖獗等一系列违信行为充斥着我国市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信用缺失严重和市场对信用需求的急剧上升,使我国迫切需要信用建设。而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乏又制约了信用制度的发展,信用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与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同步进行才可以健康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了信用建设的探索之路,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市场交易中的违信行为,如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叁角债”问题。于此同时,信用制度建设也被提上日程,2001年信用制度建设被纳入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4年中共十六届叁中全会明确提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建立健全中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遗憾的是,国家在对信用制度构建时忽视了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无论是信用制度构建的宏观层面还是信用违信行为的处罚、信用评级标准的制定等微观层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我国信用发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目前学界对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甚多,但是成果很少。信用制度的发展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信用制度的发展更加困难,因此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法律制度,这也是西方信用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由于西方信用发达国家有近二百年的信用发展史,因此我国在构建信用法律制度时切忌闭门造车,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对国外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法律制度构建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为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构建提出浅见。目前,世界上主要信用发展模式有叁种——市场主导模式、公共征信模式和行业协会模式。由于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空白,信用发展不成熟且信用意识淡薄等现实国情,笔者建议我国信用发展模式采取市场化模式和公共征信模式共同发展的“双轨制”模式。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信用立法模式应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即在制定信用专门法律的同时,对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首先制定一部信用基本法,对信用基本问题进行规范;其次对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公开等专门领域在信用发展逐步成熟后渐进立法;最后就是对我国已有的民商法、经济法、刑事法律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信用内容。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既可以解决信用专门问题又可以避免与已有法律法规的冲突。信用建设对一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信用环境的好坏决定一国投资环境的质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在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信用发展也呈现了一定全球化和趋同化。各征信模式出现很大程度的融合,不同征信模式共同发展,相互辅助。信用立法模式和信用立法理念也出现同化,共同的目标是追求信用信息流通和隐私权保护的动态平衡。

蒋支流[7]2009年在《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人破产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普通自然人在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目前,已有许多西方国家都承认这种破产,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无论是采取商人破产主义还是一般破产主义,在其适用范围上均涵盖了自然人的破产。在我国个人商行为日益普遍化、个人消费信贷急剧攀升的情况下,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律体系已成为现实需要。而我国在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只是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这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并没有将自然人破产纳入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内,在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如果迟迟不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势必会产生诸多问题。因此加快对自然人破产的立法势在必行。论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论述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时,主要分析了我国以及其他国家自然人破产立法的演进过程,同时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上,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的立法经验;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上,主要运用了金融领域的相关知识,以及借鉴了国外发达的信用体系的经验,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之所以迟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主要在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自然人破产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自然人破产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自然人破产提供法律氛围和社会氛围的制度支持。本文拟从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入手,来论证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林江鹏[8]2003年在《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关于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理论与实证研究。该研究有叁项目标:一是在理论篇通过借鉴和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创建适合于中国市场主体信用关系运行的理论框架;二是通过实证篇考察我国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的现状,总结信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叁是通过政策篇探索实现市场主体信用关系正常化的基本途径和政策措施。 一、论文的研究结论 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产权制度的合理化是产生信用的真正微观基础,我国传统的产权制度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信用活动。在只有国家才真正拥有财产权权利,国家事实上是整个社会所有经济资源唯一的真正财产所有者的国有产权制度基础上所形成的经济体制中,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买卖或借贷活动的,也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信用制度或交易制度。只有在借贷双方都是拥有独立财产或掌握真正的财产所有权的独立财产所有者或产权主体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信用活动,才能构建真正的信用制度,才能真正形成及时偿债或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真正的金融市场。 2、我国现阶段信用存在的道德环境、制度环境有许多缺陷,致使市场主体的信用关系存在恶化的趋势。这种信用关系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个人信用恶化。(2)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泛滥。(3)国家和政府信用存在较大问题 3、市场主体信用关系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它的存在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信用关系恶化的原因主要有:(1)我国居民信用文化素质低下。(2)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意识。(3)信用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4)市场主体产权关系不明晰。(4)我国与信用相关的一些专门制度例如信用评估制度、信用担保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也不成熟,没有形成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5)我国的信用领域的法制法规尚不健全,执法不严,因此对信用关系的保护不力。此外,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由此导致了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关系存在较大的问题,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1)阻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2)影响了居民的个人信用消费。(3)妨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4)影响了国家的声誉极其形象。 4、政府在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为了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一个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政治经济制度。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监督者,传统的“市场即效率”、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将会达到经济“福利”最大化的观念发生着变化,政府活动及其作用的恰当范围、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目前的政府行为在信用关系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我国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新的适合信用关系正常化的政治制度。此项改革的主要方面有:政企分开、政务公开、行政决策与考核的民主化和政务程序化。 5、企业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主体,企业信用是最基本的信用形式,目前企业失信已成为最严重最普遥的问题,因此着力发展企业信用是建设良好信用关系的当务之急.发展企业信用有利于巩固银行信用这一市场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企业通过直接债务信用树立的信誉,是银行进行市场征信并据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最佳途径和依据;银行所建立的信用档案,又通过影响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对企业道德风险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从而有利于银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同时,发展企业信用有助于解决银行拖欠银行贷款的问题,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改变目前的企业信用较差的现状,提高企业信用,首先要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进行诚信经营的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其次,大力发展商业信用。最后,要加强企业联合征信体系、资信评估、信用担保等相关的制度建设。 6、个人信用是信用关系是否正常的关健性因素,良好的个人信用是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的基础.个人是国家、企业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言行决定国家和企业的信用状况.所以,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必须先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培养良好的个人信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l)要培育人们良好的信用意识.(2)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3)建立科学、公正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体系。(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加强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加大失信的成本,使预备失信者有所顾忌, 7、我国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市场化程度低,发展滞后,需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的发展.推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的发展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1)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2)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活动.(3)通过立法对信用中介服务涉及的数据的保护.(4)政府可以采取对信用中介机构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将政府有关部门自建数据库中的资料提供给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共享等措施,·大力扶持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二、论文的重要观点 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体现?

谢姗[9]2011年在《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信用也随着交易的扩大、货币的发展而同步扩大、发展,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很大程度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在我国,由于有关个人信用专门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得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个人信用的评估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信用危机,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从根本上消除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源,构建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公民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个人信用权。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证明、解释和查验个人的资信情况,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和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约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构建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还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信用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叁个发展阶段,包括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初步发展阶段以及21世纪初期的迅速发展阶段。经过这叁个阶段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雏形初步形成。但是,在许多地方还不健全,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法规,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规章制度,缺乏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缺乏对个人信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缺乏失信惩戒机制,缺乏对个人信用权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等。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状况与美国六七十年代的发展状况极为相似,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为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对此,我们应在借鉴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建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以及个人信用权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等具体法律制度,以期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徐世同[10]2006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关系,维系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这些契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规则。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信用保障。市场经济越是发展,信用所发挥的功能越重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是必然的。本文从个人信用的起源出发,立足于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构建,一方面对个人征信制度的理论进行剖析,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视角,运用个人信用征信理论,对国外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实际,构建了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并将其应用于个人信用评价的实证研究中,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其验证,使其研究成果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思路。

参考文献:

[1].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D]. 王辉. 大连理工大学. 2002

[2].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相迎春.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研究[D]. 吕杨. 南京理工大学. 2008

[4]. 论个人信用制度[D]. 曾妮.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5].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D]. 孙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6]. 我国信用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曹德飞. 浙江财经学院. 2011

[7].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D]. 蒋支流. 湖南师范大学. 2009

[8]. 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理论与实证研究[D]. 林江鹏. 西南农业大学. 2003

[9]. 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研究[D]. 谢姗. 湖南大学. 2011

[10]. 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研究[D]. 徐世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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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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