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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有两大职能,一是反映的职能,即会计的核算职能;二是监督的职能,即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的职能。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只注意会计的反映职能,而忽视了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认为会计工作无非是记帐、算帐、报销、发工资的片面认识。
司法实践证明,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特别是经济犯罪的问题,都与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严格、有章不循、纪律松驰有关。因此,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监督的作用,保障其职能的发挥,把司法工作和会计监督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会计监督是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会计法》第16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项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确定了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另一方面确定了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会计工作遍及各行各业,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从过程和手段上看,会计工作分布广泛,有经济活动、经济往来,就有会计工作的直接参与,其核算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会计监督不同于审计、财政、税收等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是从微观的角度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内部监督机制,手段不局限于事后监督,而是通过事前预测预算、事中审查核实、事后分析总结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具有普遍性、及时性、直接性和经常性的特点。
2.从对象上看,会计监督的范围广泛,包括原始凭证、帐簿、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那么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走私等经济犯罪行为是否是会计监督的对象呢?虽然《会计法》以及部门规章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的职能上看,其“合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各种法规、规章、制度,也包括基本法律。其次,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会计人员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监督的对象。
3.从作用上看,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会计监督是行政、司法等外部监督的基础,它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外部监督的主要对象和主要手段,没有会计监督的有效保证,行政、司法部门就难以充分发挥其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
4.从时间上看,会计工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在时间上具有第一性。因此,坚持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财政制度和财务纪律,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条件,可以在第一时间上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现象的发生。
会计监督是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并不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会计工作来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其责任和义务,也是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1.会计监督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侦查线索。任何经济犯罪行为都与一定的帐目、凭证、报表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从而必然会留下痕迹。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断,查明资金来源、去向,对可疑线索进行追踪,可以排除嫌疑,澄清事实,为揭露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指明侦查方向,提供侦查手段。
2.会计监督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证据来源。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证据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会计资料由于记录反映经济活动,在时间上具有第一性、效力上具有确定性,因此成为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凡是能够证明犯罪的性质、时间、手段、事实的会计资料,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的审查验收后,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从而为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手段和保证。
会计监督职能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会计工作能否真实地记录、反映经济活动,能否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会计监督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1.从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入手加强会计监督。实践当中经常遇到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驰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导致帐目混乱、数据失真、记帐随意、手续不清,甚至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少数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工作中从个人私利、好人主义出发,对违反规定的事视而不见,照办不误;有的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为之出谋划策,或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企图把非法变成合法。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单位的经济运转,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侦查、审判设置了障碍。实践证明,有会计人员参与的经济犯罪活动,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加强会计监督,首先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其思想品德、法制观念的教育。会计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更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格执行制度的勇气,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高度责任感。
2.从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入手加强会计监督。有的单位的领导以适应市场变化需要、为本单位经济利益考虑等等为借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伪造用途,套取资金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因此,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只顾本单位利益、无视国家利益的领导,要坚决批评抵制;对以公谋私、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只有打击这些错误做法,才能保证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3.从体制上入手加强会计监督。现实中有的单位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关键在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往往是单位领导人实施的或决定实施的,而会计人员处于下属地位,不能不有“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顾虑;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对严格执行制度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报复,甚至找借口要求撤换那些“不听话”的会计的情况,使会计人员对强令违反规定的做法不敢抵制。虽然有关制度规定了对单位领导坚持的错误做法会计人员要执行“上报”制度,但由于会计人员的顾虑,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加强会计监督,必须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从体制上使其摆脱这种尴尬的地位。会计不是某个人的帐房,而是代表上级、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只有确立会计人员的这种地位,才能从根源上加强会计监督。现行的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的代理记帐的办法,对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应有所启发和借鉴。对“三资”企业、私营经济的会计人员更应给予特殊的保护,才能加强其监督作用,为国家监督提供基础。
审判工作要为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保障
审判工作和会计工作虽然是社会生活的两个方面,但都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事业这个主题,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目的也是相同的。会计监督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源头控制,为审判工作提供手段和证据,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审判工作应当为会计监督提供支持和法律保障。对审判人员来讲,应加强学习会计、审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而不应局限于学习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完成审判经济犯罪的任务;同时要与会计人员定期开展交流活动,交换各自工作中的体会、经验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相互间的要求,取长补短,在保证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为对方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支持和保证,实现共同发展,完成共同任务。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会计工作的立法。如新《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保护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一次立法上的突破,它以国家强制力切实保障了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利益,为审判工作中对会计人员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强会计监督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总之,会计监督对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对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要树立对会计监督的正确认识,切实保障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加强彼此间的联系,相互促进,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职能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