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模式研究_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论文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中国论文,文化产业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在每一次危机中率先崛起的国家(地区)依靠的都是两大支点:科技和文化。要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实现超越就必须把文化振兴作为其中关键的战略支点,要扬弃中国过去30年经济发展模式也需要文化的支撑。因此,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促进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也就成为中国实现经济转型,突破“绿色壁垒”围剿,构筑未来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然而,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如文化产业集约化程度不高,民营文化企业还处在“小、弱、散”阶段,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失衡以及文化产品贸易存在严重的逆差。目前,中国文化体制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实现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文化投融资体制创新是其核心内容,拓展文化投资市场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催化剂,国有文化企业是培育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的关键力量。因此,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资本为中介经营文化产业不仅可以合理配置文化资源,而且有利于国有文化企业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扶持与引导作用。

文化产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和文化企业普遍小型化导致银行对文化项目呈现“惜贷”和“惧贷”状况,文化项目融资渠道不畅通,产业缺乏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有效地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并激活文化资本市场,成为连接文化产业各部门及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资本纽带和通道。2010年5月19日中国文化产业基金获准筹备,旨在该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投融资机制,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周静雅,2010)[1]。

二、文献评述

发展产业基金是个老命题,但是文化产业基金却是新话题,特别在中国倡导发展文化产业,并把文化产业作为主导产业之一以及积极开展文化贸易之后,作为融资的重要手段和组织方式,文化产业基金成为金融和文化领域的热点问题。

研究文化产业和产业基金的文章较多,而研究文化产业基金的文献却较少,甚至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提出风险投资。吴江(2004)[2]认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靠政府和银行的融资模式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基于此他提出要引进风险资金。周笑(2006)[3]认为,由于融资渠道不畅,中国文化产业的创新缺少必要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因此,要整合文化产业,弥合文化产业投资、文化产品和文化市场之间的人为割裂,必须要为不同性质的资本,特别是风险投资资本的介入,拓展出更大的现实空间。周正兵(2006)[4]以韩国文化(电影)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为假定前提,认为中国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应该吸引民间资本的加盟,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启动资金,从而推动文化产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朱春阳(2007)[5]认为,基于文化产业的高成长性以及其依托人的精神创造为基础的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征,受到风险投资基金的偏好,因而风险投资基金是文化产业成长的新模式。(2)财政支持。吴江(2009)[6]在总结西方国家财政支持文化产业的基础上,指出中国要改革文化管理机制,政府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改进支持方式、以税收方式间接支持营利性文化产业。(3)金融政策支持。何安瑞(2010)[7]以宝鸡市为例分析金融支持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缺少政、银、企的沟通平台、金融产品与文化产业需求不匹配、金融服务手段滞后和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等是影响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贾旭东(2010)[8]认为,发展文化产业需要扩张性金融政策,核心的问题是要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振兴提供充足并可持续的金融支持。因此要构建以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和资金效率最大化为取向,推动核心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周笑(2008)[9]认为,中国文化产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是创意价值不足,其次才是投资量少、融资渠道不畅。作为文化产业融资环境的重要营造者,政府参与的最好方式并不是直接投资,而是提供日益完善的政策法令和周到的产业服务。(4)产业基金。周正兵和郑艳(2008)[10]认为中国的文化投资基金还处于尝试阶段,需要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情,在设立模式、基金规模、投资范围方面谨慎选择,使之为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设立方式:由国家财政直接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该管理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以私募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由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企业和产业公司发起,吸收国家财政的文化专项基金加入,并向社会以私募方式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将原先拟拨款投入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专项资金,以股权的形式投入国有投资公司,再通过国有投资公司投资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从而间接投资于文化产业项目。

以上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强调更多的是金融支持和财政支持,尽管对风险基金和产业基金有所涉猎,还处于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因而为后来研究留有足够的学术空间。其一,单纯从金融支持角度研究文化产业发展,实质上是一种路径依赖;其二,依靠财政难以实现金融产业的国际化和全球竞争;其三,目前文化产业基金研究的只是涉及到基金的设立方式。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研究文化产业基金。一是,相对于风险投资和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将是更适合中国文化产业运行的较优选择;二是,探讨中国文化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

三、文化产业基金的理论阐述

目前,财政拨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风险投资等都是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但是基金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在中国运用还是相对较少。笔者认为,不同基金的定位、可获得性、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以及中国文化产业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模式的选择。

(一)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于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IIF),与一般意义上所认知的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VC)的定位是不同的。资本市场上,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基金是相对较长的资本链,依次包括天使基金、风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共同基金等(图1)。与VC不同,IIF多注重“产业”而非“创业”,具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多投资于已经产业化、规模化的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中后期向相对成熟期发展的企业,或者风险性较小、收益稳定的产业基础建设等(表1)。

图1 基金产业投资链及对应的企业各个投资阶段

中国文化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小,有的仅有创意,或仅有知识产权,如版权、著作权等,通常没有可抵押的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因而银行惧贷。随着中国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消费需求的上升,文化产业逐渐成为主导产业之一,文化贸易也在逐步增加;同时,为了应对国际竞争,技术革新也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必要条件。这些因素决定了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要进行再投资。文化产业是以创意和创新为主要特征的行业,创意和创新必须经过市场检验才能证实其价值,一般而言成功率较低,因而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特别是那些走出国门的文化产业耗资更多,风险更大。文化产业的投资需求发生的环节不同,风险不一样,投融资渠道也不一样。从目前来看,中国文化产业内分工已经相对完善,内容、形式及他们的延伸都由不同企业承担,整体而言,投融资的目的是要使文化产业进入扩张期,并非是一个理念和创意发展成为企业的初创期;为了满足创新和外部竞争的需要,投融资的切入点更多集中于媒介、渠道、广告或其他配套服务的资本运作。

从图1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与产业的成长期和扩张期相适应,这是比较符合中国文化产业所处阶段特征的。因为要使中国文化产业能够面向全球化的国际竞争,必须要推动文化产业快速由成长期进入扩张期。其次,文化产业的投资特点是投资周期长、投资所需资本较多且较为分散,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再次,中国文化产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产业投资的政府导向性较强。因此,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必须与文化产业的这些特性相结合,选择管理方便,稳定性比较强的组织形式。因而,产业基金相对风险基金而言更符合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不少省市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推动当地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结构升级,转变政府职能和规范政府文化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扶持、推动、调控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以广东为例,广东省设立了总额为2亿的广东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了《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广东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将在促进广东文化产业发展上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由于专项资金在性质上的公共性和资金数量上的有限性,其运用范围和方式只能是公益性的文化项目和扶持性的文化投资项目,难于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资金催化效应。而广东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则正好弥补了专项基金在这个方面的不足,主要着眼于构筑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和平台,进行非公益性文化项目的投资。

由表2可以看出,对于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专业化等特点的文化产业,传统的依靠财政投入的转项资金,并不能保证文化产业所需资金,更不能使中国文化产业面向全球竞争。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其“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文化产业投资特点,激活文化资本市场,建立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连接通道。因此,相对专项资金而言,产业基金对促进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更具有潜力。

三、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

文化产业基金发展较为成功的有三种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中心”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中心”模式;以韩国、以色列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中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文化产业基金的模式选择受到诸多因素约束,因而不能照搬照抄外国模式。

(一)文化产业自身约束

文化产品具有较高的收入弹性。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更多的关注于高层次的文化需要,也就是精神层面的需求,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也会以超过收入水平增长的速度而增长。文化产品是复杂的精神劳动成果,具有更多的独创性和自主性。文化产品更多地需要创意,可是它的价值很难直接衡量。文化产品的价值不会受到时间的限制,相反,有很高审美价值的文化产品,会有很强的生命力。文化产品的这些特性直接影响文化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

首先,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难于确定。无形资产往往占文化企业资产比重较高,乃至绝大部分都是无形资产。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科学的、公正的无形资产评价机制的情况下,要估算随着时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价值的难度很大。因而,标的物的价值不能有效评估及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要求基金组织形式具备稳定性和抗风险性。

其次,收入流的不稳定性。文化企业不像传统的工商业有持续的现金流,很多时候业务的开展,比如影视剧的拍摄、文艺活动的举行都是“项目性”的,不能产生稳定和持续的现金回报。另外,文化市场需求市场波动很大,且市场培育期较长,收益期较短,高盈利回报往往只是集中在较短时期。因此,对产业基金投资者而言,不仅仅要而对风险,还要求具有长期投资的准备。

(二)市场环境约束

鉴于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无完备的规则加以约束和指导,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刚刚起步,必须综合考虑中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以及经济、金融体系发展的现状来选择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方式。

1.间接融资仍是中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商业银行掌握着大部分的金融资源,银行在中国的产业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鉴于宏观经济政策调控需要,中国商业银行有时会扮演着政策银行的角色。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过程中,许多金融体系以银行为基础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过银行扮演主要角色的情况,但是由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因而不适合以混合经营为要求的德日“银行中心型”组建模式。尽管如此,中国要组建文化产业基金还是不能没有银行的参与,因为中国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国家。因而,在此背景下需要中国银行业从制度和体制上实现突破。

2.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还不发达,多层次的、能满足企业不同融资需求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从国际经验来看,发展较快的产业投资基金往往是与“IPO”市场的繁荣相伴的。如果没有健全的金融体系支持,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创业板市场并不能实现“IPO”市场的真正繁荣,也不能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中国中小企业板2004年在深交所启动,由于缺乏有效的退市机制,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信心,因而该市场发展较为缓慢。这产生直接影响是,产业投资资本,特别是涉及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风险投资资本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2009年10月启动的深圳创业板市场依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证券中心型”运作模式目前不适合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3.产权交易市场滞后。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基础在于完善的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市场。而中国产权市场正处在建立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私人权益资本市场更是极不发达,个人和公司机构投资者的介入极其有限。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部分弥补证券市场的不足。文化产权的特殊性(中国文化产业本身存在产权不清、知识产权不明等问题)对产权市场的发育程度要求更高。

4.信用环境制约。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属于投资者通过特定的中间层进行的间接创业投资行为。因此,为了降低风险,必然高度重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投资家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问题,这需要全社会建立起一种完善的信用环境约束和激励机制。目前,中国社会信用环境的不佳提高了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委托代理成本,也对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选择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此,中国文化产业基金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更接近于韩国和以色列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因而,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有效配合和制度协调可能是中国文化产业基金在目前情况下可以探寻和比较实际的路径。

(三)产业基金的自身约束

中国经济社会正处在转型中,有效的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还存在一系列制度性约束条件。

1.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位限制。一般而言,国际产业投资基金集中于高技术产业,各国政府对它的扶持也以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为目的。中国政府推动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目标定位于促进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不仅为了促进文化产业中的高新企业发展,还要承担着为文化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国国有文化企业体制改革融通资金的重大使命。后者是由中国文化产业属性所决定的。文化产业产品的双重属性(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影响了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特别是正外部性补偿问题。这一问题还会引发基金投资相关的税收问题。税收对基金的运营影响很大,基金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基金管理人奖励的税收问题尤为重要。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基金的税收制度,影响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预算。

2.基金投资的国资问题。如何对国有文化产业投资资金监管,对非国有基金投资者影响较大。如果基金与基金投资两个层面都严格适用国资监管模式,则可能限制基金投资决策的灵活性以及相关资产的流动性。目前对基金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没有专门的规定,影响到非国有基金投资者对形势的判断。

3.法律环境的建设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选择及治理结构效率。目前,中国法律不承认有限合伙制的法律组织形式。1997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中已明确地把有限合伙制这种合伙形式排除在外。同时,由于目前基金份额交易机制与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目前基金投资只能通过权益转让的方式退出,交易成本过高。如不能有效解决投资退出问题,投资者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四)产业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和公司型三种主要组织形式,它们之间本无优劣之分,选择其形式主要依据文化产业的特性和资本市场的现状。

1.有限合伙型基金不符合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要求。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组织形式(图2)。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把基金管理者的责任与基金的投资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责任。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另外,在合约中还可以规定,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征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从而保留有限合伙人的根本权利(蒋萍,2007)[11]。

图2 有限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这种企业制度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这确保了普通合伙人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有利于他们灵活自主、不受干预地经营,发挥其最佳经营才能,实现基金的最佳经营效果。有限合伙公司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报酬制度科学,作为投资中介具有其独特的合理性,它对产业投资,特别是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的国有和民间股权投资基金(一级市场)的基金均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欧美的多为合伙制。因为该类基金单个认购份额大,一般要求1000万元为最低认购额,其次,股东人数有限,因此以公司制运作方便,也有利于基金的稳定。中国投资于一级半和二级市场的基金多为契约型,需向中国证监会报批,接受证监会监管,审批时限不确定,该种类型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能进行非上市公司的直接股权投资。因此这种类型不适合于中国文化产业基金。

2.契约(信托)型基金不能更好服务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图3)。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把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遵守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收益。三方之间的“信托—受托”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邱宝桂)[12]。

在契约型的“信托—受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少数情况下是转移到作为另一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名下)。由于基金管理人不仅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而且还拥有基金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基金管理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资产。为了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并保管基金资产,通常还设立由基金托管人来托管基金资产,对基金财产行使占有权。

图3 契约(信托)型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过渡干预会损伤文化企业的效率和市场化。可以推断中国未来文化产业基金主要还是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主导,如果采取契约式将不利于打破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利于文化产业的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他们参与国际竞争或主动的国际化。

3.通过规范研究,依据产业投资基金的基础理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目前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状况、法律和基金监管体制等因素,本文认为中国文化产业发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宜选择公司型。公司型基金依照公司法设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在组织形式上公司型基金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实际负责管理和经营基金资产,其主要职责包括投资项目分析、投资组合和从事日常的基金管理。基金保管人一般是银行,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及股息核算等,保管人也要同投资公司签订保管契约并收取保管费。基金转换代理人通常也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由其负责基金股票的转移以及股利分配等。基金承销商负责股票发售的具体工作。公司型基金比较符合银行主导型的国家和产业控制性较强的国家(图4)。

图4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按照公司型基金的特性,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将基金委托于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投资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经营基金,承担相应权责。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公司行为。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持有人组成,对可能影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特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下设基金公司董事会,由大股东和独立董事构成,负责对受托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控。国家或省文化资产管理办享有对董事会派驻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利。董事会下属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具体的投资运作机构,负责项目筛选和投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报董事会批准生效。基金管理公司聘请若干投资项目经理进行投资的市场化运作。

四、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要适度介入。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应该是资金供给者、政策支持者和监管者三个角色。一方面,政府应该通过资金注入和政策支持,扶持文化基金的发展,并建立起“协调、统一、高效”的审批与运作监管体系,以确保基金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按市场原则运作的商业性投融资主体,政府不宜干预其具体运作,而只能通过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对其加以必要的扶植。

其次,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相关引导基金投向和扶持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豁免及财政贴息等政策,制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鼓励投资文化产业目录及融资申报标准等配套政策和措施。

再次,大力培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复合型专业人才。突出产业基金“行家投资、专家理财”的特点,大力培养一批既熟悉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又具备基金投资和管理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人才互动与岗位交流,促进文化人才与金融人才的融合与培育。

收稿日期:20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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