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环境教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立法规制论文_徐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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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城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省广州市 51022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教育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要根治环境问题,需要扎实开展环境教育,落实相关立法规制,保证严格执法。本文主要介绍环境教育的主要内容,另外结合我国环境教育的立法现状,对环境教育立法规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通过对我国环境教育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制的深入研究可以得出环境问题治理与改善的方法。

[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保护;立法规制;

引言:普及环境教育和加强环境教育立法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本文将以环境教育的完善为前提,深入分析我国目前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研究得出解决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主要对策,集中精力于解决我国现阶段在面临各种大环境污染问题上对策不足,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治理。

一、环境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环境独特性和多样性方面的教育

这是环境教育的学习内容本身基于自然独特性和多样性发展而来的。自然环境是独特的,其包含特定规律性和相对脆弱性。环境问题就是由于人类打破了自然规律和生态平衡而形成的,因此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先学习了解自然环境的特性,针对其发展规律来制定改善环境的办法。自然环境同时也是多样的,可以从生物学、地理学等多种学科来进行研究分析。

(二)从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分析环境问题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学领域强调环境问题是人与环境关系发展中出现的矛盾,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除了地球自然力量造成的以外,大部分的环境问题都是与人类息息相关的。如果只重视发展而忽略保护环境,自然便会自发地反作用于人类,因此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环境与人类关系平衡的问题。

(三)环境教育关键是教育和环保意识的培养

环境问题既然由人类造成,那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便是通过教育来培养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改善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这就需要培养人们最基本的环境忧患意识、环境道德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另外还需要丰富发展自然环境学领域的知识,综合环境医学、环境生物学、环境法学等知识,掌握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技能。

二、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需求和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一)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1.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首需就是环境教育。

面对资源约束紧张、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早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就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摆到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此外,国家在十一五期间持续加大了对教育经费的财政性支出,为环境教育发展提供良好机会,这对完善环境教育的立法工作是具有实际意义和战略性意义,也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事业提供了基础保证。

2.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过去我国30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是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的,这就使累积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环境资源浪费殆尽。环境问题突出和民生的关注是环境教育立法的根本目的和迫切需要。

(二)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

1.地方环境教育立法为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积累了经验。

目前,我国宁夏、天津和台湾地区均出台了环境教育立法,浙江、湖北、福建等地也正积极开展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计划。各地区对环境教育的探索为我国制定国家环境教育法积累了立法经验,有较高参考价值。

2. 环境教育立法具有现实基础

目前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人们开始重视环境问题,公众想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表达环境诉求。在此背景下,通过舆论宣传和政府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和相关协会的帮助,以及在学校逐渐普及环境教育课程,这些都为环境教育的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是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的有力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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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方面的不足

1.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对环境科学教育的规定,可看出该条规定仅限于“科学”知识教育,但环境教育是知识、意识、行动等方面的综合,就该原则规定无法对环境教育发挥指导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但该法侧重于学校教育,其中基本没有涉及学校环境教育,特别是对非隶属于学校教育范畴的社会化环境教育,几乎发挥不了具体作用。

在缺乏具体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大部分现有的环境教育和保护制度大都只是表面行动,对环境问题只具有短暂性作用,不能保障长期的稳定。

三、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一)在立法上确立环境教育的对象。

环境教育立法是为了保证公众参与,把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作为环境教育立法草案的重要原则。因此,草案应明确提出立法对象是全体公众。其中,以中小学、幼儿园和高校为环境教育主阵地,着力提高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同时,立法条例还应对社会环保组织、社区等单位开展环境教育提出要求。

(二)通过立法规范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我国环境教育方面的立法草案应特别对环境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时效性及相关考核办法分对象进行规范和要求。通过环境教育立法落实到最基本的工作上去才能实现最大效果,必须把法律的保障性深刻融入到国家环境教育事业中,弥补环境教育现有制度的不足。

(三)通过立法为环境专业人才提供更多地援助和鼓励。

环境教育立法需要培养环境教育学方面的专家,需要通过立法引导人们积极投身于我国环境教育事业,提高我国环境教育的水平。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教育中的专业人才培养和师资管理,对相关管理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鼓励更多专业人士投入到环境教育事业中。

(四)以立法方式对环境教育的财政支出和科研经费投入进行规制。

保障和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的有效执行需要立法规定环境教育的经费来源,明确财政支出,规范环境行为,为环境教育活动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技术指导、效果评估及过程监管,设立多层次的环境教育奖金机制。

(五)对环境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制。

立法草案应重点对环境教育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责任内容进行规范,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推动实施方面的责任,明确各级部门职责权限、检查规则等内容。体现法律强制性,对违反本法的各种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严格的规定。

结语

随着目前我国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环境教育事业已经受到我国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广泛重视。本文通过总结我国环境教育的主要内容,以加强环境教育立法来对环境教育目标、对象、内容、原则和体系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使环境教育正规化、体系化和法制化。这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更是对环境保护事业、人民生活安康、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因此,笔者极力建议国家尽快根据我国环境教育的各项内容,制定出台属于我国的《环境教育法》。

作者简介:徐嘉城(1994年12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立法学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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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工党中央宣传部.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R].聚焦2016全国两会.2016.3

论文作者:徐嘉城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9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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