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兼论经济生活、道德与政治法律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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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道德建设问题讨论的重点,主要是围绕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来进行的。这种讨论固然有其积极意义,诸多研究著述也不乏较为深刻的见解。但是,面对当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道德的现况作认真严肃的思考,则总觉得这种研究和讨论在其着眼点上存在着某些偏差,这些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正如当年人们从某种抽象的或理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经济关系出发去研究和设计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一样,今天,人们似乎又在重蹈覆辙,企图从某种抽象的或理论上的市场经济出发来讨论、研究和设计当前中国的道德和道德建设问题。其实,现实中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格或抽象的模式,每个国家、每一社会都有着它具体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即使在欧美国家中,其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也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别。何况我国刚刚在从原有的计划经济形式向市场经济形式过渡,其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远不是理想模式的,甚至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建成何种较为理想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是一个需要讨论和实践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图从某种抽象的或理论上的市场经济模式出发去讨论、研究和设计出某种新伦理文化和道德规范体系,恐难免会成为面壁虚构的空想。

2、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都有一定的经济、政治和道德,这三者是互相依赖和相互作用的。但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问题的研究讨论,却很少涉及到政治法律这个极为重要并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部分。我认为,无论是市场经济问题或道德建设问题,都不能抛开政治法律的问题单独进行研究讨论,离开政治法律的问题去研究和设计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的问题,就必然使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经济生活、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三者关系的辨析,来探讨我国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经济生活与社会道德

这是一个相当古老的问题。可是近年来在关于道德建设问题的讨论中,理论上大量的混乱仍是同这个问题相关联的。

首先,值得提出的是,无论我们对当前社会道德的现况感到多么悲观(也许有人持乐观态度),也无论我们是否愿意,这种道德状况都毫无疑问地是对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反映。并且,只要现实经济生活保持它既有的形式,这种道德状况就还将继续下去,甚至可能更加令人悲观。因为,一个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归根到底是建立在现实的经济生活的基础之上,并由这种经济生活所决定的。社会经济生活决定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形态,这不仅早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就有了极其深刻的论述,而且当代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等许多研究成果也一再证明了这一真理。因此,如果伦理学家希望人们抛开现实经济生活来达成某种道德共识或共同遵守某种理想的道德规范,则无异于让他们抓起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困难。

因此,如果我们承认社会的道德状况应当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去寻找根源,那么,对于当前中国的道德建设来说,问题的关键就不在于去设计和构建一套“合理的”或“合乎理性的”道德规范体系来输入到现实的经济生活之中(外灌),也不在于去从一种理想的或理论上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引申出一套道德原则(内引),而是应当首先考察分析我国当前社会道德赖以存在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究竟具有何种特征,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它对我国的社会道德已经产生和正产生着何种影响。

也许,理论界许多学者都同意这样一个看法:中国目前社会道德的基本特征是一种无序的状况,整个社会缺乏基本的道德共识和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人们在不同社会领域、社会场合和社会群体的活动中,各自分别按照不同的、往往是互相矛盾的道德规则行事。正如一位朋友曾对我说:“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就像从南方到了北方要多穿衣服,从北方到南方要脱掉一些衣服一样,我们也必须学会在不同的环境或场合中采用不同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则,否则你就会寸步难行。”这种态度和行为,与传统道德中要求人们保持人格的恒定性和道德的一致性的观念相去甚远。然而,如果我们面对现实经济生活进行冷静的思考,就不得不承认,这种道德态度和行为方式确实有着它现实的合理性。应当说,目前中国社会这种道德上无序的状况,正是我国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况的真实反映。

有人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称为多样化的或混合的经济体制,应该说,当代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属于多样的混合经济体制,即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然而,在这些国家中,虽然经济成分是多样的,但在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却基本上是统一的,这就是说,在这些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有一条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规则——市场规则。任何经济单位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无论是生产、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照市场规则办事,否则就寸步难行。

我国虽然自80年代以来就逐渐在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从目前整个经济体制的情况看,还远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社会的整个经济系统中,真正受市场规则和市场力量所支配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说只是一小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除了部分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基本上是按市场经济规则来进行的之外,在国有企业中,只有最后产品在其流通过程中才算真正进入了市场并遵照市场规则来运行的,但在经营管理的其他方面,如企业的人事管理、生产管理、投资方式、风险责任等方面均主要是受各种行政权力的控制和支配,而不是受市场规则支配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事权是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的盈亏不承担实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甚至在企业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也可大饱私囊,企业可以无限期地拖欠银行贷款,可以在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也不破产。这些都是交由政治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市场解决的问题。又如,我国的科技、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单位的有关经济行为,均是由行政权力和市场这两种全然不同的机制来支配其运行的。行政权力是主要支配力量,但这些机构又都在以某种扭曲的形式进入到市场经济的机制之中。这也带来经济行为上的大量混乱。再者,作为社会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党政部门,近年来已纷纷办起各种经济实体,这些实体既非“国有”,也非“民营”,而是权力机关内部的创收单位,这种体制的兴起,使得社会的经济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关系及经济活动中的运行方式和行为规则均处于一种无序的状况,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行政权力大量介入经济活动之中,形成权力经济和市场经济共存的局面,权力经济和市场经济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权力可以利用市场,市场也可以利用权力。行政权力对市场和经济生活的介入是无规则可循的,它仅仅取决于对这种权力制约力量的大小和范围,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如果制约力量弱小,范围狭窄,那么权力经济就能以任何可能想象甚至不可能想象的形式表现出来,并成为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难以摆脱的重要内容。

这种经济关系必然地会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是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大量泛滥,从而既干扰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有效运行,又败坏了社会道德;其二是导致社会经济活动中规则的多样化,它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失去了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而是随机应变,见风使舵,到什么山头唱什么歌。规则的多样化导致了人的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进而又导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猜忌、互不信任,于是乎说谎、欺骗、背信弃义、见利忘义等种种现象不断在全社会蔓延开来,成为人们在生活中时时难以避免,处处防不胜防的生活内容。

固然,经济生活并不是影响道德的唯一因素,传统的道德观念、知识、教育以及思想政治方面的宣传等等都能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当代行为科学已用大量事实证明,决定人的道德行为选择的最根本的动因是人们对其行为结果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建立在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酬赏一代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并且,在这种行为结果的预期中,经济利益上的考虑通常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我们认为道德具有多大的独立性和神圣性,我们都必须承认,社会道德终究是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人们经济活动的形式,人们不可能脱离他们实际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生活来形成某种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而是必须使自己的行为适合于他们所处的经济环境。如果他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脱离了现实的经济环境甚至与之相悖,那么他们在生活中就会处处碰壁。因此,如果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存在着什么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必然根源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之中,从而,要解决道德建设的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决不是道德本身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必须由政治、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

二、经济关系与政治法律

经济与政治之间是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一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作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决定着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形式。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所组成的社会系统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它时刻都在发生着变化,生产力的变化或迟或早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并最终引起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化。在此,笔者并不否认这一理论的正确性。但是,在理解上述理论时,人们不应忽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上述理论的同时,还十分强调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特别是恩格斯晚年对这一点尤为重视。其二,马克思、恩格斯在政治上进行了毕生努力,其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政治上的变革来实现经济基础,特别是生产关系的变革。

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被定义为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关系。从广度上讲,我们不妨将它称之为社会的经济关系。社会的经济关系是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要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就整个人类社会演变发展的大体情况来看,这一理论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相对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而言,社会经济关系也并不是一种完全固定的、静态的社会形态,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可变性的。其原因在于,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并非仅仅是受社会生产力这一单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决定的,而是同时还要受到社会系统中的另一重要因素,即政治法律的影响和作用。虽然政治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一方面要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为这一基础服务。但另一方面,作为人类理性创造物的政治法律制度并非仅仅是用以反映和维持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且它也承担着调整和变革社会经济关系以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任务。这就是说,政治法律不仅是社会的维持力量和稳定因素,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力量。在此方面,政治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措施和力量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各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使之能协调和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这么说,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是否协调和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该社会的政治法律是否合理和有效。如果政策合理,法制健全而有效,社会经济则处于协调和健康状况,从而推动各方面的健康发展。反之,如果政策不合理,法制不健全,社会经济关系则处于混乱或不协调的状况,从而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政治法律比喻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阀,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运行状况,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调节阀的性能及其操作情况。

由上可见,社会经济关系的形态及其变化情况实际上是受两种不同因素制约的。其一是生产力的变化而自发地引起经济的变化,其二是政治法律方面的变化所导致的人为的经济关系的变化。在这两种发生变化的关系中,由于生产力只是从总体上制约着经济关系的变化情况,因此,这种变化一般是缓慢地发生的。而政治法律方面的因素则时刻影响着经济关系的形态及其变化情况,因而这种变化往往具有剧变的特征乃至革命的性质。我们可以看到,处于同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国家,如美国、西欧和北欧的经济关系就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其原因主要在于各国政治的政策措施有所差别。再以前苏联、东欧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在20世纪里,仅由政治原因而导致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例子就不胜枚举。如中国50年代中期由政治因素所推动的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80年代中期以来由政治决策而引发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都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然,这种由政治法律因素引起的经济关系的变化必须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否则,一切人为的经济关系的变革都难免是会失败的。

根据以上论述,既然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的状况也取决于政治法律方面的因素,因而,对于我国当前社会道德和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道德建设的问题来说,就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政治、法律机制中去寻找原因及其解决手段。我认为,政治法律作为一定社会经济生活和道德生活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无法绕过、无法回避的。任何有关道德建设的问题或理论,如果企图绕过政治法律方面的问题去予以研究,就难免会成为空谈。

三、经济关系、道德与政治法律

上文中,我们首先将道德问题引向了经济关系的问题,进而又将经济关系的问题引向了政治法律的问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和道德问题的终结原因。应当说,在一个社会中,经济关系、社会道德与政治法律是相互作用并相辅相成的。我们说,经济生活是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的基础,这不过是说,社会道德和政治法律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基础而随心所欲地建构起来,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受制于这一基础的。然而,作为人类思维和认识产物的道德观念、道德认知和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和理论,又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思。这种理性的反思总是在不断地发现经济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力图采取种种手段去解决这些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道德和政治法律又是推动社会经济基础变化发展的力量。

一般说来,道德作用于社会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或途径,即政治法律、社会舆论和行为个体的自律。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近现代一切文明国家中,社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内容,大都被纳入到了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成为法律的规则而受到全社会的尊奉。例如,法律规定不得偷盗、抢劫、强奸,不得作伪证,不得任意贪污和侵吞公共财物,个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出身、种族而遭受歧视……等等。这些法律规则都是直接来源于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并且,我们还可以看到,在一个国家中,法制的完善程度和社会道德的状况往往成正相关关系。法制越是完善,社会道德状况便越好;法制越是薄弱,社会道德状况则越差。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范围的扩大、人口增多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道德规范很难再通过传统社会那种家族或社团的权威以及社会舆论等社会赏罚系统来对个体的行为进行控制了,如果不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行使道德规范的作用,就很难保证道德规范不被大量地破坏。

在法律规则的范围之外,道德的他律性功能是通过社会舆论来起作用的。社会舆论不具有法律那种直接的强制性功能,但它能通过公众的谴责和对个体的疏远或抛弃等惩罚性手段来起到对个体行为控制的作用。但是,社会舆论起作用的前提,必须是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具有基本的道德共识和共同遵守的道德规则。如果社会缺乏这种道德共识和共同遵守的规则,那么舆论对行为个体的控制力量就极其微弱。

除上述两种他律的形式之外,道德还可以通过个体的道德观念、道德认知和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个体的行为自律来起作用,即个体的“良心”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在一些伦理学家看来,这是道德的主要功能和道德真正能起作用的方式。但我认为这是对道德的一种误解。这种观点是将道德理解为一种独立于现实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超然力量,并认为它能够独立地决定社会个体的行为。实际上,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是不可能脱离他们现实的生活环境、尤其是经济生活环境的。道德认知和良心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的行为,但是,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个体对其行为后果的酬赏—代价的分析和预期。一般说来,个体的道德认知和良心只有在同个体的利益要求、社会法律规则、社会道德观念和舆论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个体行为产生较大作用。一旦经济利益、社会道德观念或社会舆论等不支持个体的道德认知和良心时,道德认知和良心对个体行为的作用就会十分微弱。诚如奥地利生态行为学家、诺贝尔奖得主洛伦兹所说,在决定个体行为方面,“道德只是一种力量非常有限的补偿机能”。(《攻击与人性》,作家出版社1987年版,第266页)爱尔维修则是更加明白地指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参见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33页)

总之,在道德起作用的三种基本方式中,法律规则中所贯彻的道德原则起着最重要的作用。社会舆论是建立在社会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社会道德共识又取决于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贯彻各种道德原则。而个体的行为自律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前两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法律法制的状况,标志着这个国家道德生活的状况。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国家中,道德作为一种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的反映和反思,主要是通过政治法律手段来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的。就这种关系而言,我们可以将道德比喻为计算机的软件系统,政治法律为硬件系统,社会经济关系则是需要处理的具体问题。软件和硬件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但在这一基础中,经济关系是否协调合理又取决于软硬件的功能、配合及操作的情况。道德作为软件必须通过政治法律等硬件系统的功能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再好的道德体系也很难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

对于经济关系、道德和政治法律三者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下图来概略地表示:

这个图示表明,在一个社会系统中,经济关系直接影响和作用于道德,并通过道德上的确认来影响和作用于政治法律。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的反思,则直接影响和作用于政治法律,并通过政治法律手段来调整或变革经济关系。而道德自身的建设,也必须通过政治法律手段来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才能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结论如下,中国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应是首先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经济生活和社会道德进行反思,找出经济关系和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政治法律着手进行改革,清除造成经济关系混乱的政治因素。进而通过法律手段来改革和理顺社会经济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社会道德。应当看到,这是一条艰难而又漫长的道路,但舍此无任何捷径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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