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垦企业引入公司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司制可以解决农垦企业现存的一些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农垦企业由“工厂制”改组为“公司制”是其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确保农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司制的引入可以大大减轻农垦企业背负的“历史包袱”。长期以来,农垦企业多数由于各种原因,经济效益较差,有的负债累累,包袱深重。加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陈旧老化,产品计划调拨,使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农垦企业现在已不可能象当初那样由国家大量投资,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大都要通过市场渠道解决。这就必须根据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在公司化改造中寻求出路。一方面通过实施公司化改造,可以分解、淘汰一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也可以依法破产,实现资源的重新优化组合;另一方面在债务问题上,可以通过审批,核定数量和比例,将原“拨改贷”转为“贷改投”,转增企业资本金,债权变为股权。此外,还可以引进外资入股,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包括企业内部职工参股等,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因此,公司制的引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农垦企业的“包袱”,做到轻装前进。
其次,公司制的引入可以较快地促进农垦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改革以来,一直提出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始终未能找到能够有效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形式。公司制一旦建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拥有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法人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属于股东。公司通过经营企业资产获得的利润,按一定规则进行分配。通过公司化改造,企业的权力机制、经营机制、监督机制互相分离、互相制衡,企业的公开性增强,照章纳税,逐步建立起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
第三,公司制的引入,可使农垦企业更快进入市场,参与平等竞争。由于历史的关系,在资源的配置上,农垦企业总是局限于农垦系统的内部。这种封闭式的发展导致大多数农垦企业规模小、技术档次低、力量分散,这与市场经济国际化、生产集中化、技术集约化、经营集团化的趋势是不相适应的。农垦企业只有建立起公司制,才能跳出农垦系统的狭小圈子。农垦企业一旦进入市场,成为独立自主的公司,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出身”(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如何,大家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实行强制。从这一点上讲,农垦企业引入公司制,是形势发展到一定时候,旧农垦体制逐步趋于解体的必然结果。因此,引入公司制是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
二、积极创造条件,在农垦企业中推行公司制
1.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首先,理顺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农垦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依法占有、使用、支配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即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其次,在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运营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并负责收取和运营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
第三,公司的法人代表的选择,除了根据工作实绩在企业内部选择外,更重要的是要逐步跳出农垦系统小圈子,形成经营者市场,让更多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进入被选择的范围,并通过经营者的相互竞争,使其中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要更多地使用那些能反映经营者工作实绩的客观性标准,如企业利润率、企业股票价格、企业市场占有率和企业规模等。当然,在考核评价时,要考虑经营者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和环境的可比较性。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监督,可以通过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必要的监督制度,也可以借助于人才市场的竞争加强对经营者监督。
2.建立科学的公司组织制度。公司内部的组织制度,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必须相互独立,权责明确,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良好的制约关系,做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生产者用心。
公司的具体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企业大部分都应采取这种形式,其中前者只涉及到资产的评估和产权的确定,可以在大范围内选择实施;后者则可以向社会定向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发展与此配套的股票流通市场。因此,近期内,农垦企业宜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有较大资产规模、较高管理水平、较强发展潜力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农垦企业,可以选择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此外,公司内部还要健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财会制度。
3.深化配套改革,为农垦企业公司化改组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农垦体制的改革,应逐步把农垦企业纳入本地区一盘棋格局来考虑,一视同仁。农垦企业自身也要从地方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变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这不仅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而且需要进行宏观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体系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地方政府对农垦企业的发展也应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三、农垦企业引入公司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农垦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必须一开始就纳入规范化轨道。要切实按照《公司法》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执行。对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不能一哄而上。要明确公司制改造目的,不是简单更换名称,也不是单纯是为了筹措资金,而在于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2.在农垦企业公司制改组中,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确保国有财产不受侵害。在清产核资时一定要谨慎操作,防止企业在公司化改造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农垦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对农垦企业分门别类,分期分批有步骤地进行。要选择效益较好、负担较轻、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的一批企业先行试点,较快地取得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
标签:农垦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