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务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目标论文,公司治理论文,财务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一)股东至上模式
企业本质上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织起来的联合体,资本所有者投资设立企业,投入的资本转化为专用性资产,如设备、厂房等。由于这些资产的专用性与可抵押性,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由这些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承担,相应的,企业“剩余”应按“股东主权”的逻辑分配,所以出资人即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他们认为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应采取“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
在“股东至上”模式下,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治理的权力来源是基于股东是企业资本的出资者。股东按其出资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治理权利。公司经理(经营者)是公司治理的对象,经理是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者,作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代理人,具体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服务于股东,服务于公司。
(二)共同治理模式
第一,由于股权的分散化,股东所拥有的剩余权利由董事会代理。在英美等国家,董事会和经营者的作用没有明显区分已经成为事实。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需要给予经营者剩余权利以示激励,使之采取符合所有者利益的行动。因为出资者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须以经营者与其利益一致或者对于经营者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为前提。在经营者的利益取向与出资人的利益取向不一致和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要完全实现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是不现实的,因而给予经营者相应的权利以激励并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的经济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的最稀缺资源再也不是财务资本,而是知识。知识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肯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就是对它最高的评价。知识在经济发展中重要程度的提高,必然使知识的拥有者——掌握知识的人在企业权利关系中的地位得以提高。至此,知识作为一种资本形态——人力资本应运而生。人力资本作为劳动者投入到企业中的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的总括,通常被企业中的两类人所拥有:一类是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另一类是具有企业家素质的经营者。因为在现实中,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往往并不一定具备专业的经营管理才能,并且“术业有专攻”,他们也不可能对企业的核心生产技术精通,而这些核心技术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人力资本的载体——技术人员、经营者凭借对专门知识的拥有事实,成为企业所有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样的决策权力。
第三,股东并不是唯一的风险承担者,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其他参与者与股票资产处于相同甚至更难转移的风险之中。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且股东所承担的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当股东对公司的业绩不满时,他们拥有比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多的退出选择。现代企业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经营者不但在事实上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且其经营结果越来越取决于经营者人力资本的存量与增量。他们向企业投入了大量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脱离企业,其价值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经营者既然在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的风险,那么他们必然要求有能够分享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应的收益的权利,从而在理论上得出经营者具有对企业剩余要求的权利。
第四,团队生产的生产力取决于生产成员的积极性。众人拾柴火焰高,团队生产会比个体生产具有更高的生产力,如何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以产生更高的生产力一直是投资者与管理者所关注的问题。在现代企业规模越来越大、监督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给予员工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工资或者给予监督成本较高的员工以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发挥团队生产力。这样,企业中的员工由于拥有了一定的剩余权利而进入了企业的治理结构。
第五,除直接融资外,现代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间接融资,从维护资金安全和收益出发,金融机构需要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尽管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出让的是资金的使用权,但由于现代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而使负债率大大提高,并且在信息不对称、市场风险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他们实际上与股东共同承担着财务风险。金融机构要保持其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收益稳定,就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足够的了解并且对影响其资金安全和收益的企业决策有相当的发言权。而企业为了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融资渠道的畅通,开始考虑将金融机构也纳入企业的治理结构体系中。
第六,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从而使政府在事实上拥有了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综上所述,“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已不符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企业的生命力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各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利益。也就是说,公司治理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强调股东对经营者的监控,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实行共同监控;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强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通过企业内的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产权主体的行为;通过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稳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并达到产权主体统一于企业价值的提高这一共同目标之上。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共同治理”模式是对“股东至上”模式的修正,修正的重点是如何实现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共同治理”模式既重视股东权利的保护,又特别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与治理要求,具体表现在:
(1)股东权利受保护与平等待遇。股东权利保护主要包括:①股东基本权利保护。如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等。②股东有权参与并充分了解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③股东应有机会有效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了解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包括投票程序等。④如果资本结构使某些股东获得的控制权与他们的资产所有权不成比例,应予以披露。股东受到平等待遇是指公司治理框架应该确保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国外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该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2)员工可以参与董事会的共同决定。到目前为止,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员工参与公司决策的原则。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员工与股东共同决定的制度安排,是实行企业经营民主,改善劳资关系,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提高公司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
(3)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与参与治理。公司治理应该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公司的最终成功体现了集体的力量,体现了各类资源所作出的贡献。因此,公司治理一方面要确保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
通过比较,本文得出这样的结论:共同治理替代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历史趋势,我们在确定公司治理目标和财务目标时就应遵循这种逻辑。
二、共同治理模式下的目标选择
(一)共同治理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目标
在“共同治理”模式的指导下,公司治理目标不应只考虑到股东,而应定位于整个企业,应将其目标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对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关系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一,对投资人来说,随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企业盈利能力增强,在完税后净利润趋向最大化,有能力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分派股利,这样也就实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实现了投资人的利益。第二,对债权人来说,由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和现金的流入,企业偿债能力提高,能够及时足额地完成对债权人的清偿,从而取得债权人对企业的进一步信任,成为企业可靠、稳定的资金供应者。第三,对国家而言,企业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各种税金都会及时足额缴纳,为国家税收作出贡献。第四,对企业内部职工而言,企业实现了价值最大化,在其主动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工资和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培养职工的认同感,增加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共同治理模式下的财务目标
作为公司赖以运行的经济环境的一个最直接部分,治理结构提供了实现公司目标和监督运营的手段。而财务管理作为公司治理框架中存在和运行的一个重要管理系统,是体现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的主要手段。因此其目标的确定要受到公司治理的限制和影响。
“共同治理”与“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是仅仅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相关理论和大量事实证明,企业并不是所有者的企业,而是所有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的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将各种资源投入企业,通过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财务目标的选择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有关,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共同作用和相互妥协的结果。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下,某一利益集团可能会起主导作用,但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不能只强调某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置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于不顾。在共同治理模式下,财务目标就是要企业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取最优的财务策略和政策,在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风险报酬的情况下,正确处理企业的各种利益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增加企业财富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即企业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目标与由“股东至上”模式决定的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目标相比,更进一步地考虑了不确定因素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强调了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克服了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企业的价值,预期未来的利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所起的作用更大;并且由于它充分考虑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或长期稳定发展,因而具有更丰富的内涵:营造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努力培养安定性股东;协调股东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心本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创造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的认同感;不断加强与债权人之间的联系,凡重大财务决策邀请债权人参与,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真正关心客户的利益,在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上有较高的投入,不断推出新产品,提升市场占有率,以便保持销售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讲求信誉,注重企业形象的塑造与宣传;关心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化并严格执行,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有关活动;履行“社会公民”义务,为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多作贡献。
总之,决定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目标追求的利益主体是整个企业,利益指向是整个企业价值,并且由于企业是多元化利益的结合体,从而能使企业的理财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合理而充分地兼顾不同利益主体即企业各种财务关系者的财务利益要求。并且,从理论上讲,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都可以折中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和企业总价值的不断增长,各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借此来实现他们的最终目的。所以,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目标,比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目标更为科学。
不论是在“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还是在“共同治理”模式下,公司治理目标与财务目标是一致的。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公司治理的思路变了,而财务目标是随着公司治理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在同一种公司治理思路的指导下,一定会得出与公司治理目标相一致的财务目标。只有当两者的目标相统一、相一致,才能更好地为实现公司总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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