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识别销毁民国档案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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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是民国时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形成的史料,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存有1460余万卷。基于民国时期文书制度的特点以及档案管理现状,民国档案存在“玉石不分”现象,需要通过鉴定工作进一步区分价值,以利保管和利用。目前,档案界对开展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基本持肯定态度。至于鉴定后是实行定级分级管理,还是通过鉴定销毁一批我们认为不重要的档案,档案界对此意见不一。本文就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就教于档案界同仁。

首先,民国档案数量未到爆炸状态,不必急于销毁。

销毁历史档案应持审慎态度。档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从历史上来看,勃兴的王朝给前朝修史,往往是对档案史料的一次鉴定。有用的档案史料,即入正史和著作,无用的或别人已用过的,则弃之不留,造成只见史书不见档案。而档案史料才是研究历史、总结社会发展规律的第一手材料。

民国社会动荡不安,战火连年,加上自然灾害的破坏,档案损毁极其严重。民国时期档案事业极不发达,全国没有建立各级各类档案馆,仅在一些机关设有档案室,且不完备。作为国家史料中心的国史馆迟至1947年才建立。所以,在这种条件下,民国档案留存下来的不多。目前,我国大陆地区保存有1460余万卷民国档案。相对于有近40年历史的中华民国来讲,这个数字并不为多。况且,随着中华民国的灭亡,其档案数量已呈相对静止状态。因此,对于民国档案不必急于销毁。

第二,缺乏广泛的鉴定实践基础,不能轻言销毁。

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目前在我国处于实验阶段。从法律上看,《档案法》中已提出了档案鉴定的任务,在《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等。但目前还未有关于历史档案鉴定的相关文件出台。从工作开展范围上看,一些保管民国档案较多的档案馆有实验性鉴定工作开展。四川省档案局在1996年成立课题组,在全省范围内对民国档案鉴定工作进行研究,其鉴定实验报告已通过国家档案局验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现已开始民国档案分级定级调研实验。从组织上看,各地的工作基本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领导,难免有局限。从数据上看,一般是抽查,难免以偏概全。因此,在民国档案鉴定工作实践开展不广泛且不深入的情况下,不能轻言销毁档案。

第三,没有成熟的鉴定理论作指导,不可侈谈鉴定销毁。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档案鉴定理论,档案鉴定学、特别是针对民国档案鉴定的民国档案鉴定学还在构建之中。理论来自实践,同时,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档案鉴定工作实践的缺乏,造成档案鉴定理论的滞后,反过来,滞后的理论研究又阻碍了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最早出现档案“鉴定”工作的萌芽是在唐朝,据《唐律疏议》记载:“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较明确提出档案鉴定一词则在民国时期,著名历史学家徐中舒先生说:“我们觉得这样巨量的档案,全部保存,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因为要全部保存,使重要档案与不重要档案,一同保存于不完备的设备之下,而任其逐步淘汰,自然毁灭,不如经过多数学者鉴定一番。选其重要的,存储于完备的库藏中。”民国时期政局动荡,且档案事业极不发达,档案鉴定工作实际流于空谈。从留存下来的民国档案来看,绝大部分档案没有经过鉴定,但我们应该看到毕竟有了档案鉴定理论的萌芽。

80年代中期随着开放历史档案,鉴定工作再次提出。但是,鉴定工作开展困难,不仅有政策上、思想上的问题,缺乏相关理论指导是关键。在《档案管理学》(邓绍兴、陈智为主编)一书中,关于档案鉴定原则的表述为: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效益的观点制定档案的价值。这只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档案鉴定原则,以此来鉴定民国档案显然太空泛。

在目前情况下,通过鉴定工作销毁的民国档案应仅限于无法利用的破损档案,定级分级管理是民国档案鉴定后可以采取的较为科学与现实的民国档案管理模式。在广泛开展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馆藏档案的价值,划分相应的档案价值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整理与保管手段,以利于档案实体的保管和档案信息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

由于实践与理论的双双滞后,造成民国档案鉴定工作停滞不前。我们不必急于求成,不妨静下心来,在实践与理论研究上多下功夫,夯实基础,必然能有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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