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制思想论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论文,思想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进程的历史性贡献。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邓小平,他的法制思想没有集中于一部代表作中,而是体现在大量的相关论述和实践中,它的精髓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它的核心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这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萌芽
抗日战争时期,针对当时抗日民主政权中出现的“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等错误倾向,邓小平严厉批判了上述错误观念,提出了正确处理党与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关系的观点。邓小平认为,党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和监督政策”,(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2页。)通过党团,“使党决定的政策成为政府的法令和施政方针”。(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3页。)为此,“党的指导机关要定期讨论政策,讨论法令”;(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6页。)“党员在政权中要奉公守法,遵守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20页。)党要教育党员和群众“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5页。)
1943年,邓小平尽管忙于军事斗争工作,但他在《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一文中谈到:“敌后抗日民主政府,是统一战线的政权,是在我党政治领导之下的政权,它的施政纲领和法令,是符合于党的政策的”;“武装力量的责任是保卫根据地,保卫革命政权,保卫人民利益,建立党而又服从党的政治领导,建立革命政权而又服从政府的革命法令”,(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74页。)论述了法令与党的政策的关系和武装力量要服从法令的思想。
1948年,邓小平时任中共中央中原局第一书记,提出要“注意建立人民法庭,以便接收审理案件,维持社会秩序,避免乱打人、乱捉人、乱杀人的现象。”(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66页。)这时,邓小平注意到了建立专门执法机关的重要性。
1950年邓小平在主持西南局工作期间以及1956年在八大会议上,均指出:“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19、243页。)这里,他坚持并发展了他原来提出的党员要奉公守法的思想。
1957年开始,党犯了“左”的错误。亲眼目睹了破坏法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后,邓小平深深认识到了法制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逐步揭示了一个科学的真理:搞社会主义建设“没有法制不行”。1977年,邓小平第三次复出后,便着手纠正“左”的思想,并逐步从思想上、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上进行拨乱反正,开始将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同时,采取措施逐步恢复法制工作。
2、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1978年,邓小平在为准备十一届三中全会而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会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该讲话实际上是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作了全面阐述。在这篇报告中,邓小平首先把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指出法制建设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障人民民主”;其次,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再次,揭示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经济问题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制建设可以为经济建设服务;最后,提出了既符合我国实情又符合一般法学原理的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至此,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都有了比较全面的论述,标志着邓小平法制思想已经基本形成。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又首次把实现四个现代化与加强法制建设联系起来,把发展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到了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同等重要的地位,并进一步论述了加强法制建设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可以说,无论宪政、法理还是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邓小平法制思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
1、“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历史借鉴。1957年以后,由于毛泽东错误地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党在指导思想上逐渐出现“左”的错误。“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号召“造反有理”,大搞“群众专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受到批判,“公、检、法”被砸烂,宪法和法律权威落地,法制秩序荡然无存。“文革”的惨痛教训和毛泽东晚年在民主法制问题上的失误,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从反面提供了重要契机。
2、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思想条件。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这次全会确定了邓小平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开辟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事业。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也成了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历史起点和重要标志。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现实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蓬勃发展,以及随之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得以体现并受到重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需要落实到立法上予以贯彻,改革开放也要依靠法制来引导和保驾护航”,(注:郭道辉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页。)客观上促进了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发展,从而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提供现实基础。
三、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宪政观
1、关于国体。我党历史上一度基本上采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邓小平开始也是这样提的。但后来邓小平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我国国情。理由是:首先,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已成为更加广泛的联盟,人民的范围和力量在不断扩大。我国的资本家阶级绝大多数也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政权应该体现这些变化。其次,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好地反映了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在现有的社会阶级状况下,人民民主应成为主体和核心,成为更为本质的东西,即应更强调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的重要性。
邓小平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制度绝不能动摇。他坚定不移地指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9页。)
2、关于政体。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邓小平曾从阶级性和国情两个方面揭示了问题的本质,表明了坚持的态度。从国情层面,他就指出过:“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20页。)但同时,邓小平又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39页。)邓小平在这方面的主要贡献:
第一,主张党政分开,以理顺党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的不能“以党治国”、“以党代政”的思想早在1941年就已提出并作了阐述。40年后,他再次强调了这一思想。
第二,健全选举制度。邓小平认为,虽然现在我们县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条件不成熟,但是中国“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注:《邓小平文选》第4卷,220页。)
第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尽早使法制完善化。他一再呼吁:“特别要抓紧立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86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大的立法工作进入了“黄金时期”,这与邓小平竭力推动是分不开的。
第四,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利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更有效地行使权力。1982年宪法不仅使人大常委会专职化,而且从立法、监督和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等各个角度,规定了21项职权,大大地超过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这是邓小平提出的扩大民主的生动体现。
3、关于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强调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过于集中的权力,使地方具有更多的自主权。这种放权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逐步扩展到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包括部分下放立法权,下放人事管理权,建立经济特区制度和开放沿海城市制度,建立特别行政区等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77-278页。)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已经涉及,但在当时的体制下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只有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才有可能真正解决这一难题。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战略构想,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最大发展。邓小平把“一国两制”当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并提出要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通过,标志着“一国两制”的构想成了有理论依据、法律保障的切实可行的科学构想。邓小平还认为,“一国两制”的意义不局限于中国,“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68页。)
4、关于修宪。在宪政思想上,邓小平对修宪高度重视。他多次提到要修改宪法,“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39页。)在修宪问题上,邓小平曾确定了四点:第一,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第二,写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写民主集中制;第四,写民族区域自治。这是宪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一经问世,立刻受到国内外高度评价。它在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
5、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率先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将它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并设计了改革的蓝图。邓小平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3页。)同时他还指出,要通过改革始终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这里说的活力,主要是指领导层干部的年轻化;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实现管理民主化。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体现了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
关于党政分开,邓小平的观点是,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要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问题,邓小平提倡干部年轻化,并提倡废除终身制和建立退休制度。对此,邓小平身体力行,于1989年恳切地向中央请求辞去一切职务。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唯有邓小平真正打破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在中国法制史乃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树起了一块丰碑。此外,邓小平还坚持要完善监督制度。
四、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的新认识、新贡献、新发展,除了关于民主与法制、民主法制与四项基本原则的著名论述外,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论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邓小平在总结过去的教训时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68页。)由此出发,邓小平得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208页。)和“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78页。)“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9页。)的结论。这些论述十分集中而又极其深刻地阐明了法制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对于党的事业的极端重要性,揭示了法制建设和依靠法制的重要意义。
邓小平是将民主与法制建设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来看待它的战略地位的。他认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7页。)为此,邓小平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不允许今后有任何动摇。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和社会主义建设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这说明了我们党在民主法制认识问题上的成熟。与毛泽东的“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的认识相比较,不能不说,这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进步。
2、论法制的基本要求。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十六字方针,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这十六字方针,涵盖了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各个领域和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它们是互相联系、辩证统一的。
要贯彻这十六字方针,做到有法可依,第一步就是要加强立法。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286页。)很显然,加强立法工作是贯彻十六字方针的前提条件。
要贯彻这十六字方针,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正式恢复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82年的宪法正式把它恢复为宪法原则。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邓小平说:“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63页。)邓小平对在新时期恢复、坚持和完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要贯彻十六字方针,还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这一思想已如前述,他是一以贯之的。根据邓小平上述思想,党的十二大党章以及1982年宪法都确认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由于上述原则在党章和根本大法中得以确认,从而把党的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这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法制建设上的伟大创举。
要贯彻十六字方针,必须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政法队伍处于制定法律与落实法律的中间环节,在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他说:“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147页。)
3、论立法。邓小平从多方面阐述了我国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立法要快。针对我国建国后立法工作长时间受到严重干扰、破坏,致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很多方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严重局面,邓小平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要加快立法步伐,“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255页。)法制工作“不能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7页。)
(2)立法要逐步完善。邓小平总的思想是,立法工作开始时,宜粗不宜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他说:“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67-168页。)
(3)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同时也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是邓小平的基本观点。他就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指出:“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52页。)“资本主义……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我们要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其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4)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邓小平指出: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60页。)其实质就是人民参与立法,法律必须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经过一定的程序,由立法机构通过。立法也必须走群众路线。1982年宪法就是经过全国上下人民群众两年时间的讨论才制定的。立法的民主原则还体现在吸收专家参加立法上。
(5)要重视立法的价值。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和诉讼法公布后,邓小平对此作出很高的评价。他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时说:你们“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20-221页。)可见,邓小平对立法的价值极为重视。
在邓小平立法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之快令世人瞩目。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300余件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我国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这都是邓小平立法思想指导下取得的硕果。
4、论法制教育。建设现代法律文化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邓小平深刻分析了我国实行“法治”的文化条件,针对我国“民主法制传统很少”的国情,提出要对全国人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全体公民树立法制观念。他还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71页。)按照邓小平的指示,1985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多轮“普法”教育,促进了“法治”的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和法律文化环境的形成。
五、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刑法观
邓小平刑法思想在继承毛泽东刑法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风格,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而不搞运动
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在大变革过程中,难免泥沙俱下,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开来。面对社会治安的严峻态势,邓小平指出:必须坚决打击和防范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但“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这场斗争……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有声势,但准备必须充分,步骤必须稳妥,分寸必须适当。……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5页。)邓小平的论述极其深刻,在对敌人必须实行专政的问题上,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刑法思想;而在怎样实行专政的问题上,邓小平则大大地发展了毛泽东刑法思想。
2、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邓小平多次严厉批评了对打击犯罪手软的问题。他曾严肃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52页。)这段义正辞严、铿锵有力的话,奏响了“严打”斗争序曲。以后,在“严打”斗争的每一个关键时刻,都得到邓小平的有力支持。邓小平指出:“对于罪大恶极的不能手软。当然还是要分别是非轻重,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要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3页。)小平的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思想以及实践,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史上增添了光辉的篇章。
3、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
改革开放后不久,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邓小平认为,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为此,他提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人心向背,决定着党的命运。而党风好坏又决定人心向背。对陈云同志提出的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的著名观点,邓小平完全赞同。在刚刚经历了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邓小平重提“两手抓”的问题,他说,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六、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经济法观
邓小平法制思想与毛泽东法制思想相比,其突出的贡献在于经济法思想,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所决定的。
1、发扬经济民主。邓小平在1978年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现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7页。)
2、用法律管理经济。邓小平批评毛泽东说:“不是说他不想发展生产力,但方法不都是对头的,例如搞‘大跃进’、人民公社,就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14页。)所以要按经济规律办事,理顺各种经济关系。要制定“工厂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经济方面各种必要的法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47页。)在提到要狠抓产品质量时,邓小平提出要立些法,要有一套质量检验的标准,而且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来严格执行。可见,邓小平对经济法的重视方面,远远超过了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
3、经济法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说:“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16页。)
4、经济法要适应改革开放。邓小平用纯粹的法律语言说,要“守信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10-111页。)他还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这样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走上了新的道路。这些政策概括起来,就是改革和开放。”(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66页。)“发展经济,不开放是很难搞起来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要搞开放,西方国家在资金和技术上就是互相融合、交流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66页。)因此,要“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67页。)别人的经验,可以参考,但不能照搬。
5、经济法应当体现经济特区的政策。“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厦门特区不叫自由港,但可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这在国际上是有先例的。”“除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港口城市,如大连、青岛。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页。)1987年6月,邓小平说:“我去过一次深圳,那里确实是一派兴旺气象,他们让我题词,我写道:‘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现在我可以放胆地说,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决定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成功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51-52页。)1991年邓小平视察上海时又提出了“开发浦东”的任务,指出:“抓紧浦东开发,不要动摇,一直到建成。”(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9页。)这些思想,这些经济特区的政策,已经体现在我们的经济立法中。
6、经济法要重视金融的作用。邓小平说:“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上海过去是金融中心,是货币自由兑换的地方,今后也要这样搞。”(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66页。)“我们过去的银行是货币发行公司,是金库,不是真正的银行。”“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66页。)邓小平还认为,证券、股市,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也能用,要坚决地试。正是根据邓小平上述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法规一个又一个出台了。
邓小平虽然不是法学家,没有经济法思想的论著,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有的经济立法,无不发端于此;大量的经济法理论,都是以上述思想为主旨的。
七、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国际法观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这是邓小平考察世界的全局而作出的著名论断,它符合时代发展潮流,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在新时期奉行的国际法原则提供了依据。
由于苏联、东欧巨变,两极解体,冷战随之结束,世界处于新旧格局的转换时期,国际关系的发展存在着两种趋势:缓和与和平、紧张与动乱,但总的趋势是缓和。邓小平指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93页。)此乃邓小平国际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时代的理论的重要发展。
根据这一时代特征,邓小平率先提出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问题。他认为,国际关系新秩序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这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新秩序应该同国际旧秩序有本质差别,后者的特征是霸权、统治和服从,是强权型的国际关系;前者的特征应是独立、和平和平等,应该是民主型的国际关系。“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05页。)邓小平还指出:解决南北问题要靠对话,不过,单靠南北对话还不行,还要加强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就是南北合作。邓小平富有创意地提出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办法,他说:“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路子来解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96页。)“结束过去,开辟未来”。(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91页。)自从邓小平提出建立国际新秩序的种种设想和主张后,世界各国领导人、政治家也纷纷提出了各自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种种设想和主张,邓小平的主张不仅是创造性地发展了毛泽东国际法思想,而且为整个国际法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
邓小平一再强调:“中国的对外政策,主要是两句话。一句话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另一句话是中国永远属于第三世界。中国现在属于第三世界,将来发展富强起来,仍然属于第三世界……中国永远不会称霸,永远不会欺负别人,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56页。)
在邓小平国际法思想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即中国向世界开放,参与世界市场竞争,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市场要与世界市场接轨,包括贸易关税体制、金融货币体系、企业经营机制等,要按国际惯例办事。
邓小平法制思想具有严格的科学性、鲜明的人民性、强烈的现实性和非凡的创造性。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短短的十多年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从逐步恢复、健康发展到空前兴盛。邓小平为我们勾画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但怎样细化这幅蓝图,并按此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大厦,则是邓小平身后留下的课题:政治体制改革在新形势下怎样进一步深化;民主政治如何循序渐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怎样构筑完善;转轨时期的社会矛盾如何依法化解;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如何在法律上正确把握并得到法律的保障;如何在法理上体现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怎样“靠法制”反对腐败;中国如何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作出贡献等等。
标签:邓小平文选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邓小平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宪法修改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宪法监督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