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刘 畅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 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各地防治大气污染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以区域联合治理的方式防治大气污染,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但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面临着许多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明确法律责任是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存在缺陷;完善建议
随着近年来区域性雾霾天气的不断增多,对大气污染进行区域联合治理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但是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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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
《环境保护法》第20条首次提出建立环境区域联合治理机制,《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针对性,没有规定具体的步骤和措施,不利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治理。立法过于原则,没有对相关数据、概念做出具体规定,各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企业造成大气污染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适合自己情况的标准和解释,导致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环保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这就制约了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工作的进程。
(二)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责任主体不明确
《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了企业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却忽视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情形。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6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但此条规定过于笼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节以及政府部门需承担的责任并未细化规定,这样就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责任追究的情况。
(三)缺少切实有效的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协调机制
各地方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不愿意为实现控制区域性大气污染牺牲其地方利益。行政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同样不容小觑。制定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计划的基础工作是完成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清单的制作,这项工作需要采集大量的环保监测数据以建立分析模型,在此基础上设立预警系统。但由于各地不仅确定污染的标准差别很大,大气污染的观测站点也分属于多个部门,行政部门的分割使得这些数据资源难以在这些部门之间共享。这些现实问题导致缺少切实有效的区域联合治理协调机制。
(四)社会公众并未广泛参与当前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
目前我国采取以政府部门为主体使用行政命令,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治理模式,但政府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这种模式未能综合考虑和涉及与空气污染相关的其他社会问题。面对如此复杂的大气区域污染问题,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无法解决的。
二、完善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对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予以细化
精度检验的一般原则:若C和P均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才能进行下一步预测,否则无法利用灰色模型进行建模,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修正优化,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首先要明确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标准以及企业造成大气污染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应当通过省级地区协议立法的模式减少各地地方性立法之间的冲突,使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体系化、成熟化、制度化。
(二)强化政府行政责任
打破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存在的地方保护,最有效的方式是采取成立区域管理委员会制定区域大气污染政策,对区域大气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政策做出决议和决定,区域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的模式。由国务院成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部等国家部委和相关省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地方人民政府仍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务和环境质量。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协调建立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协调解决跨省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组织审核和督察各地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必须有清晰的目标、量化的职责和完善的考核机制,要赋予区域管理管理机构相应的法律权力,否则没有任何的约束效果。另外还应该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过程中的利益补偿、交换机制,这样才能够有效协调区域内各成员间的利益。可以通过类似碳排放交易的制度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提升各地方政府协同合作大气污染区域治理的积极性。
(三)创设切实有效的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协调机制
在解决我国大气污染的问题上,政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为有效贯彻执行区域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可以将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大气污染的区域联合治理的效果、对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等内容纳入政府考核,具体到行政区划,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情况,除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可以同时责令相关政府限期治理。
(四)鼓励社会公众广泛积极参与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
大气污染的不利后果,最终由社会大众承担,治理大气污染使环境得以改善也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大气污染的区域联合治理不能只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当有些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社会公众在充分知晓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积极主动保护环境利益,通过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确保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制度得到落实,使区域内污染源真正得以控制,保障空气质量真正得到改善。
股骨颈骨折是较常见的一种骨折疾病[1],引发原因有外伤及骨质疏松症等。目前临床主要的治疗方式是髋关节置换术,共有两种,即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半髋关节置换术。本次研究以本院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间手术治疗的88例股骨颈骨折患者为实例,根据其手术方式的不同分成全髋关节置换术组(简称全置组)和半髋关节置换术组(简称半置组),每组各44例,以探讨比较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半髋关节置换术应用于治疗股骨颈骨折的临床疗效差异,现报告如下:
三、结语
关于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现行立法和政策性文件中已有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仍需从明确法律责任内容、完善联合治理合作机制、强化政府行政责任、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等方面加以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1]张亚军.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河北法学,2017(07).
[2]常纪文.区域大气污染侵权救济的法理难及其解决建议[J].法学杂志,2017(04).
[3]周珂,孙佑海,王灿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4]王清军.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体制:变革与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
[5]柴发合,云雅如,王淑兰.关于我国落实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的深度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04).
On the Perfe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Regional Joint Governance on Air Pollution
Abstract : Regional joint governance is needed to prevent and control air pollution,which could achieve better results,because air pollu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fluidity,and the mean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air pollution varied from place to place.However,the system of regional joint governance on air pollution faces many problems,because the existing defects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To perfect the content of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clarif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regional air pollution.
Key words : Air pollution;Regional joint governance;Existing defects;Suggestions to perfect
中图分类号: D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052-02
作者简介: 刘畅(1978- ),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讲师。
*201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法律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8030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