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规对我国情报服务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服务业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情报论文,法规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3 著作权制度对信息服务业的影响和对策
3.1 一般问题及分析
著作权是指人们拥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包括编辑、出版、发行、改编、复制、翻译、注释、展览、播放、拍摄电影、电视、录相等),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迄今,绝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订了版权法来保护自己国家公民的著作权,我国也于1990年制订颁布了著作权法。
情报信息服务工作从事科学、技术、经济等信息的收集、加工、存贮、传递、研究等活动,直接涉及到著作权的各个方面。但是,30多年来,我国各科技情报(信息)机构在工作中从未考虑过著作权问题,自由随意地对科技成果和作品进行收集传递和使用,从而不利于调动公民创造发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信息交流与共享,不利于我国情报(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1991年6 月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和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组织以来,情报(信息)服务活动中的著作权问题愈来愈突出了,这些问题分布在各个环节上:情报(信息)分析与研究、文献缩微复制、科技声像工作、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情报信息资料的收集加工、样品引进与开发、图书出版与发行,等等。归结起来,不外乎四个主要问题:编译报道、文献缩微复制、科技声像工作、数据库建设与软件开发。受影响的客体主要有:科学技术、工程管理等科技文献,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工程设计与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等。本文主要考察了编译报道、复制和声像三个方面,对其存在的著作权问题重点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粗浅对策。
3.2 编译报道的著作权问题及对策
信息服务活动中的编译报道,以传播国外科技信息、经济信息为主,包括一次文献与二次文献的翻译和报道,是克服语言障碍、介绍国外科技成就的途径之一。从著作权法来看,编译报道不单是不同语言的相互转换,而且包括了观点引用、文献来源的运用技巧和作品的著作权费的支付。本文主要讨论编译科技期刊和编译科技图书的著作权问题。
3.2.1 编译科技期刊
编译科技期刊是报道类刊物中内容最丰富、最详尽的连续出版物,分为全译本、选译本、混编本。编译期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译文的使用许可、使用后的著作权费、作品的人身保护等。
我国实施著作权法以后,编译期刊面临两个突出问题:第一,译文来自国外多种报刊杂志,未经许可而翻译转载;第二,发行量一般都超出了著作权法中有关研究、学习、欣赏等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我国选择的科技期刊可能主要有四处会涉及到侵权:未征得原著作者许可;使用后未支付稿酬;侵犯作品的署名权;侵犯作品的完整权。本课题组研究认为,在完善办刊过程中,有如下几条建议措施。a.利用文献计量学方法确定各译刊所使用的原文核心期刊,一般都有数种不同语种的报刊入选。b.与各核心期刊编辑部取得联系,以相应国家部门的适当名义与其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Blanket License), 签订合同的时间间隔以一年或两年为宜。c.直接与原作者联系,采取自愿投稿但不付酬的原则。有较高价值的才少量或全部付酬。这对于科技性译文,有实用价值。d.编辑部之间或国家之间签订免费或优惠使用的合同协议。e.对于短篇译文进行深度加工、分析,内容不变,表现形式更新。编译加工的过程应是筛选信息、去粗存精、组合信息、安排主次的过程。f.逐步使编译期刊定价合理,或争取国家政策的倾科与财政支持。同时国内期刊重复现象也较严重,需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3.2.2 编译科技图书
编译科技图书是以我国读者熟悉的语言形式翻译并出版国外有价值的,能促进我国科技发展的图书资料。它也包括全译本、混译本、摘译本。
编译科技图书的全译本一般不存在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完整权、发表权与修改权的问题。因为,早在实施著作权法前,我国ISTIC 的许多全译本均已征得原作者同意,但著作权费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著作权法实施后,不同内容的图书要区别对待。a.如各国科技白皮书译编丛书的科技政策资料,可以不考虑著作权问题;b.如世界形势评述系列的著作权人与使用者间订有协议的科技交流活动,按照协议规定解决著作权问题;c.其它类全译本,则通过著作权贸易途径解决著作权问题。
对于全译本,有如下建议:a.有目的地选择编译内容,出版后要有相应的经济、社会效益,并为我国所急需。b.选好编译图书后,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提出自己的要求和能接受的条件,征求意见,自愿许可,不付著作权费;价值巨大的可购买著作权。c.编译内容的重组精益求精,既要精炼原文内容,又要不漏掉原文中有价值的信息,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匡正错误。d.出版编译图书时,了解国际著名出版机构的严格要求,从严要求自己,向国际编辑标准靠近,摒弃“无本源、无脚注”的编译恶习。
3.3 文献缩微复制的著作权问题及对策
文献缩微复制服务,主要形式是文献复印、文献缩微和缩微品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文献复制必须在合理使用范围中。
3.3.1 文献复印服务
信息服务工作中的文献复印是满足读者需求,主要集中在科技图书、科技期刊论文、科技报告、科技会议文献、学位论文、专利文献和标准文献。读者为了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改进和工程设计等要求,通过检索工具,查到有用的信息,提出复印要求。从我国信息机构目前的现实情形看,复制一般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这种服务不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国内一些大型图书馆或类似的信息机构内部的资料中心,常组织专业人员,搜集国内外各个领域的有价值的文献,复印、汇编成自己馆藏的特有资料提供给读者,甚至对外公开发行、出售,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则带来相应的著作权问题。解决这类问题需结合我国实情,一个合理合法但未必立时可行的方针是:出于此类目的复印他人文献资料必须依著作权法请求他人(或相应书刊)许可并支付合理费用。
3.3.2 缩微复制服务
文献缩微可以缩小存储空间。在我国,具有缩微能力和条件的情报信息机构为数不多,这些机构针对国外科技报告、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等缩微制片。除满足自身需要外,还向其它信息单位提供复制片。就缩微项而言,每张缩微平片平均拷贝值为26.4份,从整体的角度看,这等价于该机构每年同时至少向26个单位大量提供缩微制片,完全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著作权问题严重,如果不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解决,将给信息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相关的建议仍然倾向于“一揽子许可合同”的方法,该方法是集体许可贸易活动之一,北欧一些国家在简单化作品使用手续和解决作品著作权费时利用了这种方法,它既适合国内的著作权贸易,也适合于国家之间的著作权贸易,这种方法在我国有其可行性。具体办法是,对国外的四大报告及CA、SA、Ei等检索刊物,找到各自的版权许可拥有人,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由我国适当的组织机构代表作品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代表机构,定期(一年或两年)签订复制许可合同。实际上,它依靠政府的支持,由国家从税收中支付使用报酬,而作品使用者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使用费。
3.4 声像信息工作的著作权问题及对策
声像工作利用录音带、录像带、电影、幻灯片、光盘等载体记录和传播信息,是信息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产品有:录音制品、录像制品、音像制品及其各种复制品。录音、录像、音像制品指原始录制品,在生产过程中无需创造性,往往是对客观存在、客观事实的机械录制,制作者享有邻接权。录像作品是指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制作的电视片等,在制作过程中,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作者等投入了各自具有创造性的劳动,使其具备了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特征,而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享有著作权。复制品是转录、复制而成的录制品。
声像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比较突出,从改编、翻译、注释、导演、编剧到制作、复制、发行、播放无一不与著作权法关系密切。通过调查发现,声像信息服务人员比从事编译工作、文献缩微复制的人们更早地关心、更认真地研究与对付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这类问题可以按照声像行业中的规定、标准去解决,但是信息服务的声像制品中的著作权问题有其特殊性。典型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二是翻录国外优秀科技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著作权费用问题。对于问题一,较远见的解决途径应该是:诉诸法律或通过仲裁,要求赔偿损失。各地方的声像信息服务部门可在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与渠道的不同内容的协作和交流。对于问题二,要求政府给予优惠,并寻找政府财政支持。还可征求国外科技声像制作者的意见,不付酬或少量象征性地付酬,由制作者自愿许可。也可由国家相应的主管部门出面与国外声像作品著作权人签订“中心组织许可合同”,具体做法是:作为作者和其它版权人的代表,该“中心组织”一般只与一个个使用者就一个个作品或一类一批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签订合同。与“一揽子许可合同法”一样,该方法是集体许可贸易的又一种形式,在北欧一些国家流行,它是不同国家之间达成的互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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