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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3)04-0072-04
倾销是指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策略,它是出口方以低于该类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同类商品的行为。倾销往往会对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使用的一种抵制倾销的手段。如果一项产品被国外实施反倾销,则将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该项产品将被迫退出国际市场。因此反倾销是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有力保障,它使国际贸易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国家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一方面运用反倾销保护合法权益也逐渐被各国接受。另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而传统的关税壁垒措施难以实施,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便以反倾销为由,阻碍正常的贸易往来,使反倾销变相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国际上所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越来越频繁。如何应对反倾销,维护我国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保护我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近来年国际反倾销增加及其原因
自1948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生效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所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有4350起。而1990年后的十年,反倾销案例发生异常频繁,比过去41年都多。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1999年,世界各国反倾销的案件共计2483起,占总数的57.08%。其中美国、欧盟、阿根廷、印度、巴西、南非、新西兰、印度尼西亚、哥伦比亚和埃及在发起反倾销中居前十位,十年来他们共发起反倾销案件1446起,占全球同期的58.24%。表一反映了居前六位的国家和地区在1990-1999年间立案反倾销的情况。
表1 1990-1999部分国家地区反倾销立案统计
国家和地区
立案数量
占该期总数比例(%)
美国
372
15.0
欧盟
351
14.1
阿根廷
156
6.3
印度
155
6.2
南非
145
5.8
巴西
135
5.4
累计
1314
52.93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贸易年鉴2001》整理得出。
近些年国际上反倾销势头上升,1999年创下年反倾销立案最多的记录。这实际上是世界经济发展、变化及其不平衡的反映,是世界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缩影,同时也说明了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WTO的规则。
第一,反倾销是贸易保护的庇护伞
由于有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已大大畅通便利。但是当世界经济发展出现波动或危机时,一些国家也通过对外贸易转嫁经济危机,向国外压价出口商品。在GATT/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协议实施后,由于各国纷纷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取消配购等数量限制措施,国际贸易中传统的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通过配额、许可证以及双边协议或自限协议等以数量控制进口的手段,或被禁止或被大大弱化,因而进口国便通过提起反倾销来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可以说反倾销是贸易自由化下维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实施贸易保护的庇护伞。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和九十年代末,世界经济增长比较缓慢,世界市场持续疲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又几乎引发全球性的经济动荡,给世界经济带来很大困难,而这期间也正是反倾销立案最集中的时期。(见表2)
表2 1990年-2000年世界各国反倾销总数及增长情况
年份
案件数
增长幅度
年份
案件数
增长幅度
(%)(%)
1990
188
1996224
43.6
1991
228 21.3
1997243
8.5
1992
325 42.5
1998255
4.9
1993
301 -7.4
1999328
28.6
1994
235 -21.9
2000251
-23.5
1995
156 -33.6
总计2734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贸易年鉴2001》整理得出。
第二,日益增长的世界贸易必然引发更多的反倾销案
随着各国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为了扩大销售,必然在国际市场上寻找出路,从而使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据统计,1950年全球的出口总额仅为579亿美元,到2000年则达到74090亿美元,是1950年的128倍。并且二战以后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始终快于世界生产发展的增长速度。特别是1982年-2000年,世界贸易的年均增长率为5.8%,CDP的增长率只有3.3%,前者是后者的1.76倍。随着世界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必然引发更多的反倾销案。
第三,反倾销的增加是WTO规则被广泛接受的表现
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不足30个,而今天GATT/WTO已经拥有140多个成员,各成员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世界贸易组织是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的现今全球最具广泛性的三大国际组织之一。WTO的规则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所认可,并成为其维护自主权益的工具。当成员之间发生贸易摩擦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是理所当然的。从GATT第六条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肯尼迪回合”中制定的《国际反倾销法》、“东京回合”制定的《反倾销守则》、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反倾销协议》中可见,反倾销等规则和协议也正是WATT/WTO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如今反倾销越来越多地被使用,正是WTO规则被广泛接受的表现。
二、我国成为反倾销热点的原因
反倾销已经对世界经济贸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其贸易规模的扩大,贸易实力的提高,反倾销也必然对其产生影响,但近几年我国却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见表3),不仅反倾销的案件数量多,而且涉案金额大,这的确出人意料。据统计从1948-2000年,全球反倾销案共计4434件,其中我国大陆受到的反倾销案有416件,占世界总额的9.38%,特别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所受到的反倾销案占世界反倾销的13.85%。这和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2000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已经超过5亿美元。据统计自1979年以来对中国大陆提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为:欧盟、美国、印度、澳大利亚、阿根廷等(见表4)。
表3 中国大陆受到的反倾销案件数及占全球总额比例统计
时间
世界反倾销数
中国受到
占全球的比
反倾销数例(%)
1948-19891700(测算)72
4.2
1990-1999 2483
308 12.4
其中1996
224
31
13.8
1997243
39
13.6
1998255
39
15.3
1999328
39
11.9
2000251
36
14.3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贸易年鉴2001》整理得出。
表4 自1979年以来对中国大陆提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情况统计
国家和地区
案件数量
占比例(%)
欧盟
90
21.6
美国
78
18.8
印度
35
8.4
澳大利亚 32
7.7
阿根廷
29
7.0
其他
152
36.5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贸易年鉴2001》整理得出。
我国之所以会遭受越来越多的反倾销,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新兴的贸易大国成为反倾销的热点
改革开放20年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进出口规模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外贸易年平均增长接近13%,贸易规模由1978年居世界第32位,发展为2000年跃居世界第7位,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任何一个新兴的贸易大国的出现,必将使原来世界贸易的格局发生变化,使原有的贸易份额重新分配,这必然会影响一些国家、地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其反倾销的对象,我国也不例外。
第二,歧视性策略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
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对我国有政治偏见,认为我国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因而在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涉案商品在我国国内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为依据,而是以不相关的他们认为是“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产品的国内售价为依据来裁定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如欧盟以劳动力成本是中国20多倍的新加坡为彩电案的参照国,这种人为确定倾销的做法是极不公平的,是对我国的歧视。另外我国长期游离于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WTO之外,对于所发生的不公平的反倾销案无法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求得司法救助,从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内企业无序竞争招致反倾销
国内一些企业在其发展中,没有长远的打算,往往是看到什么赚钱大家都去投资,盲目上马,导致产品市场供过于求。对此企业不是吸取教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研制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而是经常爆发无序的价格战。国内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出口竞争日益激烈,外贸企业往往习惯于国内的做法,在国际市场上不计成本,竞相低价销售产品,其结果自然导致反倾销指控。
第四,我国企业消极对待反倾销是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的诱因
我国的对外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迅速发展起来的,多数企业对外贸易的经验不足,也没有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产品档案。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被提起反倾销时,企业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也没有针对反倾销的准备,加之担心无力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对此往往不予理睬,或希望其他企业应诉,自己“搭便车”。在已发生的378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这种消极对待反倾销的做法,使提起反倾销一方在我方缺席“审判”中不战而胜,而我国企业最终被排挤出国际市场。有的企业虽然应诉,也是在所属商会、协会的要求下,甚至是强拉硬扯下被迫应战,自然是敷衍了事,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上以败诉告终。对中国企业这样的表现,尝到甜头的一方自然会将其成果推而广之,这样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遭遇越来越多反倾销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措施选择
1、政府要为反倾销提供帮助
为了保持和开拓国际市场,保障我们对外贸易的成果,维护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际上反倾销的研究,密切注视国际反倾销动态,特别是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更应该予以重点关注。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例,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指导出口企业积极应诉。对我国应诉国外反倾销取胜的案例,应当总结经验予以推广。政府对出口企业应当进行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知识培训,使企业防患于未然。由于应诉反倾销的费用较高,许多企业难以承担,对此政府应考虑引导各商会、协会建立诸如“反倾销基金会”,入会企业平常缴纳一定的基金,一旦被起诉反倾销,基金会在资金上可以帮助企业积极应诉。
2、加快涉外经济立法,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在对外贸易中,发达国家对我国同样存在倾销,并且是对我国的朝阳产业和许多支柱性产业造成倾销,这对我们的损害远远超过我们的初级产品对他们的影响。对此我们应当熟悉WTO的“游戏”规则,同样学会使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首先我们应根据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际贸易规则。虽然国务院于1997年就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但《条例》仅对许多关键性条款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其实施性较差,从而影响了对外国产品反倾销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应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符合GATT/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西方发达国家反倾销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还在不断修改完善,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借鉴他们的成果,从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3、企业应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被指控倾销
一项反倾销的发动,从开始立案调查到最后案件终结,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遭到反倾销投诉的商品,无论其最终审议的结果如何,其产品的出口均将受到影响。因此出口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当按照1993与国际接轨后的新制度执行,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应当树立科学的营销理念,转变长期形成的竞争就是压价的做法。加快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勇于生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力争以质取胜,为企业争光,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在非常敏感的价格问题上,应慎重对待,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对一些成本波动大,国内市场价格变化大的商品,宜采取弹性价格策略,当企业产品成本发生变化或国内价格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出口价格,防治在价格上授人以柄,从而减少被国外提起反倾销。
4、积极应诉,维护合法权益
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反倾销事实成立,而不予应诉则等于默认倾销事实,从而束手就擒。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裁定倾销事实成立的案件约为53%,其中美国大约为27%,美国约有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事实不成立,另有38%的案件是控告方中途放弃。可见,并非被控倾销就意味着失败。我国企业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应当积极应战,敢于对反倾销说“不”。由于反倾销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所以企业被投诉倾销后,应积极、及时应诉。首先应积极准备辩护意见和相关材料;在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应配合调查工作的正常、公平开展,提供相应的反驳材料;聘请熟悉中国国情,有反倾销辩护经验的外国律师辩护;要争取与企业利益一致的进口商的帮助,使应诉工作更充分。
5、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企业之所以对国外的反倾销不敢应诉,或应诉后败诉的比例较大,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能够独立应对国际反倾销官司的国际级律师。加快我国顶尖级反倾销专业人才培养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对此我们可以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法来解决。邀请国际知名的反倾销的律师到国内讲学,或者组织国内研究WTO的法律界专家出国向国外法律界人士学习与其交流,使我国能够早日有一批能够熟练应对反倾销的专家,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收稿日期:2002-12-28
标签:国际市场论文; wto论文; 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