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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实证主义方法论因其唯科学主义的核心思想,因其社会文化现象可以还原为自然现象并可用自然规律来解释社会过程的假设,因其试图完全排斥人的价值观来体现所谓的科学性、客观性的幻想,故而,从社会学诞生不久乃至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鼎盛时期,始终遭受到人文主义方法论的顽强抵抗,其中,诠释理论和批判理论的声音不同凡响,可以给浸淫在实证主义方法论中的人们以极大的启示和反省,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进一步的思索和提问。
一、批判理论在说些什么?它带来了哪些疑虑?
社会学的批判方法论以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及其不同时期的变种为代表,它一出场就具有鲜明的价值色彩,它批判实证主义把社会知识的工具作用绝对化,宣称社会理论不可能是中立的,而应该是解放的,因为任何理论在研究社会的时候,都存在着一种不言自明的假设:社会秩序怎样表现为“它应该是”的样子。实证主义方法论思想由于自然科学方法的科学中立性要求,导致理论构造体系也要求无主观因素的掺和,把社会看作是一种抽象的均衡的类物理实体。所以,批判理论的出发点便是提出与实证主义均衡论势不两立的“冲突论”的概念,并且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的批判性色彩。为了避免在导入主观价值反省和意识批判的方法的研究过程中重归哲学——形而上学的思辨窠臼,确认上述方法也是既能批判又能操作,既能分析又能描述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批判理论的最杰出代表人物尤根·哈贝马斯(J.Habermas)将人类全部知识划分为三种类型(见下表)[1]。
哈贝马斯对知识的分类最终是为了给批判理论确立这样一个事实:科学只不过是一种知识类型,其存在只是为了满足人类利益的一个方面的旨趣。这里,哈贝马斯为批判社会学人文主义方法论思想体系的科学性作了关键一步的辩护,其隐含的意义是:虽然存在着客观现实(不过,在哈贝马斯的眼里,所谓的“现实”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被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种族和性别等因素塑造而成的,并非是实证主义意义的“纯”客观现实),但是就研究的方法而言,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科学研究方法只是众多的接近客观现实真相的研究方法之一,此外还有诠释的历史的研究方法,以及批判理论指导下的研究方法,并且,这些研究方法的目的或功能也各有侧重,批判理论下的研究不仅仅只是为了揭示客观现实,而且强调“批判”和“解放”的功能。
表:J·哈贝马斯的知识分类
经验的或分析的知识 诠释的和历史的知识 批判理论
功能需要 物质生存和社会再生 社会关系的持续
理想境界实现
产
的愿望
基本旨趣 对环境的技术控制
经由他人主观状态的 使自由得以发
(“技术上”的旨
解释达到实际理解
展和完善(“
趣)(“实践上”的旨
解放”的旨趣)
趣)
重要目的 旨在了解物质世界的 致力于理解意义
致力于揭示人
规律性的本质
类所遭受的压
迫和条件
对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批判是为了“解放”其他的研究方法论,对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批判是为了人的“解放”,但是,不破不立,原有的批判目标被击倒之后,要达致“解放”或达致理解境地,必然需要一些中间环节,这个环节就是哈贝马斯高度关注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沟通过程。
在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下,社会研究倾向于(或者就是)认为有一个独立于人的存在的客观外在世界。一个理论或语句的真假值,是取决于该理论或语句的描述是否与外在世界吻合。这就是著名的“相应真理论”。但是,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却提出了“共识真理论”来与此相抗衡。“共识真理论”认为理论或语句的真假值跟感官经验的客观性是划分开的,是由参与讨论者在没有内外制约和压力下而达成的共识来决定,而参与者的共识的达成又与他们的沟通行为和讨论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
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虽然在社会研究的方法论和范式上另辟蹊径,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分析框架,但是它仍然有许多令人困惑之外,其中包括:
1.有什么理由可以证明(倘若这个词有实证主义的色彩的话,可以改用“表明”)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可以作为理解和分析社会现象的基础?
2.真理的概念是由共识所构成,而共识是参与讨论的人在没有外在和内在的压力与制约下进行讨论而达成的,那么:
第一,是否一定会达成共识?在日常生活中到处可见无论怎样沟通或讨论都难以有共识的现象。第二,有无这种达成共识的理想情境?在日常生活中也到处可见某些共识是在权势、盲从或经济、政治等因素影响下不得已而达成的。第三,人类行为具有多样性,是否就只能以哈贝马斯的达成共识的沟通行为模式作基础来解释一切其他行为?一个显著的例子是真诚沟通以外的策略性行为在现实世界的沟通里更为人们所普遍使用,因而策略性行为是否更适宜作为理解其他社会行为的基础呢?[2]第四,这种达至共识乃至真理的方式是每个人心目中的“理想”,还是哈贝马斯个人的价值偏好?如果是个人的各自偏好,那么又有没有一个评判的标准?
二、诠释理论说了什么?哪个诠释是真哪个诠释是假?
诠释理论否定实证主义提出的基本社会现象的观点,认为社会现象的构成是同时受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言行所决定。行为者的语言、价值和文化意义构成了社会现象,但若要了解社会现象,研究者的第一步是进入被了解对象的思想体系中去,通过他们(内部人)的观念逻辑理解他们的行为,而不是用研究者(外部人)的观念逻辑来理解他们的行为。这正是诠释理论的核心思想和尽力而为的事业,诚如诠释学大师C·吉尔茨所言:“在每一个社会研究个案中,我都试图竭我所能去释其真谛而不仅以局外人自况,亦不视自身为一个稻农或一个部落的酋长,然后以己之思去为其设身处地;而是勉力搜求和检析他们的语言、想象、社会制度、人的行为等这类有象征意味的形式,通过这种研讨判析,来验证在每一个社会中人们是如何在他们自己人中间表现自己以及如何向外人去表现自己。”[3]
由诠释理论的上述思想,可以进一步看到,在研究或了解社会行为的过程中,被了解者如何诠释自己的行为是第一层次的诠释理解,而研究者或了解者如何诠释被了解者的行为是第二层次的诠释理解,因此,在此之中研究者的价值介入势必不可避免。
概括而言,诠释理论不同于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地方主要在于:
第一,“理解”是在研究者的诠释意图与解释对象之间的一个循环互动,因此“理解”和“诠释”是永远没有完结的。
第二,“诠释”受到历史、文化和语言各方面的制约,诠释者自己的“前设”和“预见”是“理解”的基础。
第三,确立“理解”过程中参与者(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主体间性,双方共处于一种新的、可以互相沟通的历史视域之中。
诠释理论最显著的特色之一是它彻底摈弃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主客二元以及企图寻找普遍的客观真理的幻想,代之以强烈价值介入到被研究对象所思所为的内心深处,其研究的深刻程度自然是实证主义方法所无法企及的,但是,一些问题也相伴而生:
1.实证方法的认识论原则是“客观反映”,而诠释学尤其是吉尔茨的诠释理论将其更换为“再现”和“复原”。其实,这仍然是以追求外在于认识者的“真实”事实为理想的认识目标。[4]吉尔茨在巴厘岛对“雷格瑞事件”的研究就充分显现诠释理论的矛盾性。
2.由于诠释理论不排斥研究者的价值介入以及研究者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认识体系,故而对同一个事实或文本,完全可能产生分歧性界定和描述。比如,同样是面对中国近代的社会变迁过程,费正清的诠释是由于外来冲击所引起的反应,而另一位学者何维亚看到的则是内部的政治力量竞争的事实。[5]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此一来,就会产生一个疑问:哪一个诠释是真哪一个是假?或者两个都是假?倘若这样,诠释理论比起实证主义方法是否更加陷入混乱和不可靠?进而还可以发问:诠释理论在诠释的过程中具有太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那么,这样的研究究竟还有没有实际意义?[6]
3.即便诠释者的诠释能够自圆其说,那么,我们在创造性地再诠释的时候,仍然会遇上意大利著名符号学专家U·艾柯在《诠释与过度诠释》一书所指出的难以判断的情形,即:这个诠释是文本的意图,作者的意图还是前面诠释者的意图?
三、还是回到M·韦伯:理解、理想类型、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
事实上,理解抑或解释,在社会研究的领域中,追根溯底与狄尔泰和M·韦伯具有很大的联系,但是,可以肯定韦伯绝没有想到后人在这方面会走得那么远。
在M·韦伯看来,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极大的区别,因此,他不满足于把自然科学的方法等同于社会科学的方法,力图要找到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之间的真正区别之处。在这个问题上,M·韦伯受新康德主义李凯尔特的影响,试图否认社会规律的客观性,认为认识社会规律并不是目的,仅仅是认识个人的一种重要手段,正是在这种社会唯名论的思想指引下,在M·韦伯那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开始从社会有机体转移到个人及其社会活动。M·韦伯明确表示,人的行为应该成为社会研究的对象,应该设法理解个人的行为主观意义,(行为者自己赋予自己的行动的意义,这是人类行为有异于其他动物行为的本质所在。)因此,M·韦伯的社会学也叫作“理解”社会学。这里,人的社会行动和活动,必须以两个要素为前提:一是行动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意义;二是以他人为目标,即针对他人的活动的活动。[7]
那么,怎样“理解”或者去解释?于是,M·韦伯借用了实证主义的方法构建起“理想类型”这一概念(从这里隐约可以看到M·韦伯的方法论和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既承认客观现实的存在,又强调主观理解的作用的态度和方法论,被称之为折中的态度或社会研究的方法论。[8]其实,下面所要讨论的“价值中立”的原则,也是M·韦伯用实证主义的方法来规准人文主义方法的研究,以避免人文主义的解释或诠释对社会行为、社会现象的真相偏离太多或太远)。
按照M·韦伯的界定,所谓理想类型并不是对现实的描述,而是把某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本质属性而非一般属性加以集中的理性的构造。从方法论上看,理想类型的价值就是通过事物的可能性来认识事物的现实性,所以理想类型并不是对所有社会事实的概括,更不是指人们所希望的和最好的那种社会理想,只是在一类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个典范。在这个思想指导下,M·韦伯确立了如下一些基本的理想类型:[9]
1.社会行动的类型:
(1)目的合理的行动;
(2)价值合理的行动;
(3)情感的行动;
(4)传统的行动;
2.合法统治的类型
(1)传统型统治;
(2)法理型统治;
(3)卡里玛斯型统治,即个人魅力型统治。
理想类型作为一个核心概念一直贯穿于M·韦伯的社会研究的始终。M·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儒教与道教》、《印度宗教》以及《古代犹太教》等著作,都是这方面研究的典范。其实,即便是具体到每一个研究,韦伯也都是尽量兼顾个案研究与整体研究、发生学的因果研究与类型化的比较研究、历史学的描述与社会学的理解,从而在社会研究的过程中,反实证主义的方法和人本主义的方法作了有机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M·韦伯的理想类型实际上都不曾以纯粹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过,但是通过这样的理想类型可以清晰地理解各种行动或各种统治形式的特点。这里,理想类型不包含任何主观价值判断或偏好。显然,这又涉及到韦伯部分认同实证主义思想和方法的一个有关社会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M·韦伯是第一个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把科学与实践、事实与价值作明确区分的人,但是,他并不认为科学的学术活动可以脱离实践活动,那么,如何避免在实践中的学术活动的价值判断问题呢?韦伯觉得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处理。[10]
第一,可以从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具体的价值判断中归纳出最终的、具有内在一贯性的价值公设。
第二,当认识到一个人接受一种价值公设的时候,就可以从这个价值公设出发,判断出这个人在具体的实践中所作出的价值判断。
第三,依照具体的价值判断进行的实践活动必然是有目的的行动,所以行动者应该考虑行动的手段和后果。
换言之,M·韦伯从人文主义方法论出发并不否认在社会研究中价值介入的存在和必要性,但是同时坚持在价值关联下的“价值中立”。所谓价值关联是指涉及个人或研究者所属群体的价值系统,是一种价值公设而为人普遍接受,因而具有普遍意义。而价值中立就是在进行社会研究的时候只是力求反映研究对象的真实状况,而避免介入政治现实和作善与恶、好与坏的评价,力求摆脱价值判断和不进行价值评判。[11]
显然,韦伯强调的是,社会科学的任务不是认可各种价值判断,而是应该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环境中找出价值观念的结构,以证明这些价值观念与社会行动之间的相关性。只有如此,社会研究无论是选取研究对象或解释社会现象,其选取或解释(诠释)便是有普遍意义了。
M·韦伯竭力主张的在价值关联之下的价值中立的思想,比之“理想类型”对目前的社会研究更加具有指导意义和甄别作用,我们不能不看到一些研究为了政治意图而放弃科学性,不能不看到一些研究为了反对实证主义的方法而偏离客观性,不能不看到一些研究中的诠释对事实的歪曲和处理的随意性,这正是M·韦伯对于社会研究的担心所在,也正是M·韦伯在倡导人文主义的同时揉合实证主义方法以期把两者结合的良苦用心之所在,更是M·韦伯的社会研究的方法论对我们的启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