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炭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_煤炭论文

浅谈煤炭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_煤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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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矿业集团公司自1996年元月起,放开了全部的商品煤价格,只对发电用煤实行国家指导价,这对加快煤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煤炭价格放开并不意味着煤炭价格改革已经完成。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仍有必要对煤炭价格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改革。

一、煤炭价格改革的沿革

我国煤炭价格改革的过程,是从70年代末开始的,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4年,以调整价格为主。国务院决定自1979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煤炭价格,1983年元月起对全国22个部属统配矿试行超产煤炭加价办法,打破了煤炭价格长期不变的僵局。第二阶段,从1985年至1992年,调放结合,后期以放为主。为缓解煤炭行业亏损局面,1985年全国统配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煤炭价格实行指令性、指导性和协议价三种方式,即煤炭价格出现了双轨制。为了更好地回收增超产煤加价款,从1986年起,国家决定将加价款由电力等行业代收改为实行平摊加价办法,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加价幅度。这样,指令性煤炭价格由国家颁布的统一的出厂价格和在此基础上统一的加价幅度两部分组成。1987年3月,国家决定减少统配煤炭承包基数,重新核定加价幅度;缩小煤炭产品灰分计价间隔,调整冶炼用精煤灰分基价和品种比价;扩大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试点范围,调整部分地区的煤炭地区价差。1990年根据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国家对计划外煤炭实行了最高限价,同年,统配矿计划内综合商品煤平均基本出厂价每吨提高10元。1992年,国家放开统配矿新投产矿井达产期内生产的煤炭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放开了国家控制的定向煤价格,取消了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第三阶段,从1993年至今,煤炭价格改革进入新的阶段,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1993年国家放开了东北、华东地区和湖南省国有重点煤矿煤炭出厂价格,以及精煤和电力、冶金行业所用动力煤价格,到1994年元月份,全国煤炭市场煤炭价格全部放开,计划内煤炭价格与计划外煤炭价格无区别,全国改变过去一煤多价的价格形式。为避免电煤价格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996年国家开始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即在1993年煤炭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上,全年平均电煤每吨最高提价额为8元,1997年电煤价格在1995年9月末的基础上,吨煤上浮12元。

二、当前煤炭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1.煤炭价格体系混乱。煤炭价格放开后,各煤炭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的供应价格,便出现了挂牌价、优惠价、统一结算价、下水煤价、电煤价、煤炭供应的一票价、两票价等名目繁多的价格,使经营者和用户无所适从,也为煤炭经营中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条件。

2.铁路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严重,吃掉了煤价放开的不少利益。当前煤炭运力紧张,产运销秩序混乱,乱收费、乱摊派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煤矿收益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铁路部门以联营分成、超发分成、协议运输、点装、强制使用自备车、保价运输过限制口加价、联防治安及各种形式或名义收取费用,严重影响了煤矿的经济效益。

3.政府行为的介入使煤炭价格放开政策变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价格应该在市场中发育并灵敏地反映市场煤炭供求状况,并指导生产和经营活动。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如果对煤炭生产和价格的行政干预不当,如限制煤炭产量,强行制定煤炭价格等,会造成煤炭价格的扭曲和变形,失去了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4.电煤价格较低,影响了煤炭整体水平趋向合理。在我国煤炭资源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是发电用煤。随着煤炭价格走向市场,煤炭企业成为价格决策的主体,而电煤价格的协调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考虑到电价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的影响,不应当频繁调整,以免导致电煤价格提高的幅度落后于其它用煤价格的变动幅度。煤价放开前,电煤价格一般高于其他用煤价格,煤价放开后,电煤价格则明显地低于其它用煤价格,且差距日趋扩大。由于电煤价格的影响,直接抑制了煤炭价格水平的上升,制约煤炭工业和产煤地区经济的正常发展。

5.煤价放开后,由于国家宏观指导调控不力,煤价运行无章可循,很大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国家未及时根据煤炭市场新的形势,颁发新的质量标准,不同品牌、不同质量的煤价缺乏统一的法规依据,确定煤炭地区价差的随意性很大,导致煤炭价格总体水平未能提高,甚至出现下降。优质优价的原则得不到体现,煤矿没能最大限度地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三、对煤炭价格改革的几点建议

1.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发育的关键取决于能否培育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包括自主定价权在内的经济自主权。但是,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宏观调控,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是培育市场和完善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煤矿生产的自身特点和供求大体平衡的状况是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条件。煤炭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体系,煤炭生产现阶段形不成垄断,因为我国煤炭行业存在着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小煤窑等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特别是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小煤窑的异军突起,既促进统一竞争市场的形成,也带来煤炭行业市场供求大体平衡、供略大于求的局面。

2.研究探索建立新的煤炭价格管理体制。首先,国家应由一个综合部门负责煤炭价格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要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对煤矿有直接影响和间接因素的前提下,充分应用计划、税收等有效手段及其它相关的政策,对煤炭价格进行科学的调控和管理。其次,国家应建立煤炭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国内各主要交易市场煤炭成交价格,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第三,国家应建立煤炭最低保护价格制度,在煤炭市场供求失衡出现不正当竞争时,采取保护价格制度,以稳定煤炭生产,合理保护煤炭企业的利益。

3.加强电煤价格管理,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煤、电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品,煤、电价格是否合理,对煤炭、电力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有重大的影响。兖矿集团公司煤炭产量有30%是供应电厂的,由于执行现行的指导价,直接影响了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煤炭的价格水平,在目前煤炭市场产大于销时,电煤价格比较容易协调;一旦煤炭市场趋紧,电煤价格将难以平衡和控制,也势必影响电价。因此,国家应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煤矿的电煤实行同质同价,这样既有利于煤炭行业与企业的同步发展,也有利于煤、电两个行业的发展和利润的合理分配,还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制订电价。

4.加强铁路运价、港务费及相关杂费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改革特线运价,实行定价统一和公平。另外,建议国家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增值税率,对煤矿实行返还办法,减轻煤矿的负担。

5.煤价改革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变,强化调控手段。价格调控的对象是企业和政府的价格行为。价格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竞争,反对垄断;保护合法经营,反对欺诈暴利;保护正常经营,反对假冒伪劣。建立煤炭价格体系,应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围绕稳定市场价格,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必要的调控价格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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