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对经济干预:制度创新与经济成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论文,日本政府论文,制度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制度创新意指为了有效地支持和协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效率,对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些行为规范和组织结构进行选择、设计和安排。
从经济复兴阶段开始,日本政府就十分注重建立、完善其社会经济法体系。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展开,法体系的建设更是进入了鼎盛时期。到70年代中期,日本已建立起了比欧美国家花了近百年才有的成果毫不逊色的法体系。仅就那些明确设定了政府许可、认可权的经济法律来看,1945年至1975年就颁布了371部;其中有50%左右的法律是在高度成长期(1955年—1965年)内制定的。根据这些法律,到1975年,日本政府共掌握了10054项有关经济行为的许可和认可权限,其中运输省2017项,通产省1870项,农林水产省1263项,大藏省1116项。日本的这些法律和政府权限与其他欧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一样,涉及到了市场经济行为的次序、安全和公正等各个领域,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条件。
最能体现日本政府法制度创新特色的是产业立法和产业政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产业立法旨在选择特定的产业加以扶持、保护和合理化,从而完善产业结构、设计产业组织,以提高市场体制的有效竞争。它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授益性,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举例来说,这些法律包括了日本开发银行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日本贸易振兴会法等特定组织的设置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外资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等特定领域的协调法;以及纺织工业临时措施法、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个别产业的促进法。产业政策与一般经济法不同,它更注重从微观领域上来协调企业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投资、价格、竞争、技术更新等诸方面。其协调手段主要有倾斜融资、减免税、产业渗入壁障的设立、技术共同开发、保护性卡特尔等,这些手段的不同组合也就构成了产业立法和产业政策的基本内容。以日本市场体制的运作来看,日本政府在产业立法和产业政策方面的作为,不仅使日本的法制度具有了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而且具有了巨大的经济发展功能。
二
二次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就立即着手于改造那些在战时用以对各产业进行直接控制的业界统制会。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5月短短的半年中,就有19个产业别“民间身份”的业界组织重新登场。这些业界组织虽一改统制会的政府色彩,但与政府仍然保持着紧密的立法和行政关系。从立法的角度看,业界组织通过其在各种政策审议会中的众多成员,对战后日本的产业立法和产业政策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以1970年的产业构造审议会为例,业界组织的成员就占了总人数的76%。而在行政方面,业界组织作为产业的最高代表与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建立了对应的紧密关系。例如全国银行协会以大藏省银行局,日本汽车工业会与通产省工业局汽车科,日本钢铁联盟与通产省重工业局制铁科,等等。通过业界组织的协调,日本政府曾多次成功地使企业以“自我规制”的方式避免了企业在投资、市场、价格方面的过当竞争。较为典型的是在1971年日美纺织品摩擦谈判破裂之后,在业界组织的协调下,政府实现了对纺织品出口品目和数量的削减,而企业获得了对其损失的高额补助。这样,业界组织实际成了政府和企业进行相互渗透和影响的稳定途径。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类似,日本的市场体制中也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公共企业组织。战时政府曾通过建立“国策公司”,对一些主干企业实行了直接的管制和计划经营。战后,这些国策公司全部实行了民营化。但日本政府随即又设计出了另一种新的公共企业体形式,即特殊法人。从1953年到1974年,特殊法人由22个激增到了112个,其中的89%是在1955年到1965年这一经济高速发展期中增加的。特殊法人的大部分是由政府出全资或部分出资设立的,其资金来源大都是政府一般预算外的财政投融资。特殊法人的主要形式有事业公团、金融公库、特殊银行、基金、振兴会、研究所等等。其经营方式一般是通过融资、信用担保、收购和咨询等手段进行间接经营。在形态上它有很强的金融性和中介性,而不具企业性。但是日本特殊法人的营运目的是与产业立法和产业政策的目标高度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称之为“政策法人”也毫不为过。
日本的银行组织可以说是政府与民间巧妙结合的一个典型。战后开始形成的间接金融体系决定了日本的经济投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而不是象美国那样依赖于证券市场。在这一体系中,大藏省对日本银行,日本银行对民间银行的影响关系使银行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渠道。政府通过行长的人事决定权来影响日本银行,而日本银行则通过其向民间银行提供的资金、过量贷出担保和窗口指导来诱导贷款投向重点产业。
三
作为上述法制度与组织制度相互结合的结果,市场制度是指在政府与企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模式化了的市场运行方式。政府在法制度和组织制度方面的创新作为,其最终目的还是要促使市场制度的创新。战后日本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可谓是显著的,它主要体现在竞争产业培育制度、优势产业保护制度和衰退产业援助制度的选择和设计上。
产业培育是指根据对国际国内市场需要的分析,选择某个产业作为有潜力的产业加以扶持,使其在较短的时期内能够参与国际竞争。从战后日本的历史看,日本先后培育了钢铁、石油化学、汽车和计算机等一系列竞争产业。这些产业的成功是促进经济快速成长和社会根本转型的决定性动力。分析上述产业的培育过程,产业培育的制度因素可以概括如下:根据某一产业的必要性和未来发展潜力,确定产业立法和产业政策的基本方针;由通产省确定给该产业的外汇额度,同时通过开发银行的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根据投资和市场确定培育企业数量;对必需的外国技术的进口给予许可;如果该产业的发展具有经济的“战略意义”,对其设备给予特别折旧的待遇;对所选企业的工厂用地进行减价出售;给予选定企业以减税适用权;对该产业设立渗入壁障,以更高的技术水平、更大的生产能力等许可认可条件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从而保护培育产业的市场优势。
竞争产业育成之后,产业内各企业也极易产生过剩投资和过当竞争而削弱整个产业的优势。同时,即使是日本的优势企业,面对欧美巨大企业的竞争,无论在规模上还是生产能力上都会显得软弱无力。优势保护制度就是旨在维护、促进竞争产业的竞争能力的诸种制度安排。它包括:通过业界组织对产业内设备投资进行调整;建立价格申报制或共同贩卖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建立生产量计划申报制,对供给总量进行调整;对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进行重点融资,提高产品的差别化;通过许可认可权限制同一企业的新产品种类,以少量产品大量生产来提高特别企业的生产能力;提供政府融资促进企业间的业务合作和集团化;利用行政指导促成企业间的合并,或结成卡特尔以扩大企业规模。
市场需求的变化,技术水平的提高可替代产品的出现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一些产业失去以往的竞争优势而成为衰退产业。战后日本的衰退产业主要有纺织业、造船业和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日本政府在大力培育优势产业的同时,也不断通过制度设计来调整、援助衰退产业,促进其向现代化产业的转型。这一制度包括了:确定衰退产业的调整方针,进行产业立法和制定产业政策;设立设备登记制和生产品种的限制以压缩生产规模和生产量;向企业提供进行技术更新的信息,对企业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对裁员提供经济资助和保险扶助,并提供培训和信息以促进再就业;对过剩设备进行收购废弃;通过特定政府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进行设备现代化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以许可认可权限制新企业的加入。
市场制度的功能在于形成了制度性投资,即政府引导企业将资金重点投向成长产业。制度性投资以特别融资、投资协调和设立渗入壁障等手段有效地克服了自由资本在过剩投资和高新技术开发风险方面的内在困难,从而收到了提高投资效率、加速技术进步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