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魏晋南朝地方政权的军事化_晋书论文

论魏晋南朝地方政权的军事化_晋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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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4-0035-09

所谓地方政权军事化,并不是说,地方只有军政,没有民政,而是说,地方政权在政治中,以军府和军政为主,地方政治严重地向军政倾斜,并且产生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官僚制度和政治现象。魏晋南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可算学术界的一个命题。清代洪亮吉已经指出赫连夏国地方政权州下只设军镇,不设郡县[1](p440)。唐长孺先生在洪说的基础上,又对十六国的军镇以及北朝军镇的起源作了追溯[2](p167)。牟发松先生在唐先生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并论证了十六国地方政权的军政化问题[3]。但是,十六国政权毕竟有其特殊性,所以,唐、牟二先生之论此处可暂不置评。真正明确提出魏晋南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问题的,是黄惠贤先生,他将地方政权军事化视为此时期地方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4](p24,25)。但是,黄先生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却很不充分,仅仅论及了此时期刺史、太守常带军号以及都督统军两个方面,而且,在这两方面,黄先生的论述也过于简略。本文充分利用学人成果,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系统、完整的论述。由于此时期在地方政权方面,北朝与南朝有着较大的不同①,笔者认为,不宜简单地以南方模式来概括北朝,北方的情况较之南方,更显复杂和特殊。如果将北朝与南朝混一文而论之,将很难深入和周备。所以本文仅讨论魏晋南朝的情况。

一 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的常规表现

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的常规表现,是指那些相对于北朝来说,地方政权中共同存在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南北政权在表现程度上也许有所不同,但是,实质上大同小异。这些常规表现主要有以下五方面:(1)都督统兵。(2)刺史、太守常带军号,统兵。(3)不带军号的刺史、太守也领兵。(4)地方军政官兼管民政。(5)军府僚佐重于州府僚佐。

(1)都督统兵

魏晋南朝地方兵(魏晋时期虽名义上尚是中央军,但实际上驻屯各地,与地方兵并无根本不同)主要由地方都督统领,这是学术界的通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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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最主要的表现在,北朝存在军政与民政合一的北方军镇,而南方除个别侨州郡外,几乎不存在这种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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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多说。都督制在黄初元年(220)之前已经形成①。此时期地方上形成了许多军区,或称都督区。对这些都督区,古代的学者已有论说。《晋书·傅玄附子咸传》:咸宁初年上疏中有“旧都督有四,今并监军乃盈于十”之语,《资治通鉴》卷八十记此疏上于咸宁五年(279)十二月,胡三省注云:“魏初置都督诸军,东南以备吴,西以备蜀,北以备胡,随其资望轻重而加以征、镇、安、平之号,有四而已。其后增置,有都督邺城诸军,都督秦雍凉诸军,都督梁益诸军,都督荆州诸军,都督扬州诸军,都督徐州诸军,都督淮北诸军,都督豫州诸军,凡十;其资望轻者为监军。”

清代学者洪饴孙和万斯同都对曹魏的都督区作了列举②。万斯同、吴廷燮、秦锡圭都对晋代的都督区作了列举③。万斯同还作有《宋方镇年表》和《齐方镇年表》。现代学者严耕望根据洪饴孙、吴廷燮二氏所列,加以诠证,列魏都督区:(1)雍凉都督;(2)荆豫都督;(3)扬州都督;(4)青徐都督;(5)河北都督。又列晋朝经常置的都督区凡八:豫州都督、邺城都督、幽州都督、关中都督、沔北都督、荆州都督、青徐都督、扬州都督④。东晋、南朝的都督区,陈仲安、王素的研究颇可参考,他们列有:(1)扬州都督区;(2)荆州都督区;(3)江州都督区;(4)徐州都督区;(5)豫州都督区;(6)会稽都督区;(7)沔中都督区;(8)益州都督区;(9)广州都督区。并说:“宋齐时,由于东晋末刘裕的北伐,收复了黄河以南的部分失地,所置都督区远比东晋为多。经过调整,江北增改的七个都督区比较引人注意:(1)南徐都督区;(2)南兖都督区;(3)徐兖都督区;(4)青冀都督区;(5)二豫都督区;(6)雍州都督区;(7)梁秦都督区。”⑤

都督是都督区内的军事长官,从理论上说,整个都督区内的兵,包括下属州郡的兵都应由都督总领。如魏甘露年中,征东大将军、仪同三司、都督扬州诸军事诸葛诞造反,“召会诸将,自出攻扬州刺史乐綝,杀之。敛淮南及淮北郡县屯田口十余万官兵,扬州新附胜兵者四五万人,聚谷足一年食,闭城自守”[5](诸葛诞传)。曹魏时扬州都督统兵达15万之众。宋顺帝时,都督荆湘雍益梁宁南北秦八州诸军事沈攸之造反,有“战士十万,铁马二千”[6](沈攸之传)。通常情况下,属州、属郡的长官都应服从都督的调遣,只有都督反叛中央王朝时有些例外。

(2)刺史、太守加军号,统兵

魏晋南朝的刺史、太守常常加军号。这种带军号的刺史与地方都督不同,《宋书·百官志下》记:诸持节都督第二品,州刺史领兵者第四品。这里的“刺史领兵者”就应该是指带有军号的州刺史。刺史加军号,自曹操时已然。如吕虔在曹丕即王位时任徐州刺史,加威虏将军[5](吕虔传)。以后曹魏时依然有此现象,如孙礼在齐王曹芳时为扬州刺史,加伏波将军[5](孙礼传)。陈泰于嘉平初年代郭淮为雍州刺史,加奋威将军[5](陈泰传)。

晋、宋同样存在刺史带军号的现象,《通典·职官十九》“晋官品”记:诸持节都督第二品,州刺史领兵者第四品。同卷“宋官品”也记诸持节都督及刺史领兵者分别为第二、第四品。

齐、梁、陈三代持节都督与领兵刺史的品秩或班位差别不见于相关的官志书,但这并不意味这些时期不存在刺史带军号的现象,如齐明帝建武四年(497),以刘季连为辅国将军、益州刺史[7](刘季连传)。梁武帝时,以裴之礼为信武将军、西豫州刺史.加轻车将军[7](裴邃附子之礼传)。陈初,戴僧朔以功除壮武将军、北江州刺史,领南陵太守[8](华皎附戴僧朔传)。如此例子,不胜枚举。

不仅刺史带军号,太守也往往带军号,这种情况曹魏时已往往而有,如魏明帝时,田豫为汝南太守,加殄夷将军[5](田豫传);文钦为庐江太守、鹰扬将军⑥。齐王曹芳时,邓艾为南安太守,加讨寇将军,后迁城阳太守[5](邓艾传)。

晋代的太守也往往带军号,晋怀帝永嘉末年,王导迁丹阳太守,加辅国将军,上疏论曰:“今者临郡,不问贤愚豪贱,皆加重号,辄有鼓盖,动见相准。时有不得者,或以为耻……谨送鼓盖加崇之物,请从导始。”怀帝乃改拜王导为宁远将军,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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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唐长孺:《西晋分封与宗王出镇》,《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陈琳国:《曹魏都督制的渊源和定型》,《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5期。

② 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万斯同:《魏方镇年表》和《三国汉季方镇年表》,均见《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③ 吴廷燮:《晋方镇年表》、《东晋方镇年表》;万斯同:《晋方镇年表》、《东晋方镇年表》;秦锡圭:《补晋方镇表》,均见《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55年版。

④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90年版,第26-35页。严先生曾参看吴廷燮的《三国方镇年表》,但中华书局1955年版及开明书店1957年版《二十五史补编》无此表,中华书局1984年版《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也无此表,不知严氏何据。

⑤ 《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177-181页。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36-84页更详细地列举了东晋南朝各代的都督区。

⑥ 《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毋丘俭传》注引《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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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加振威将军[9](王导传)。从王导的上疏来看,得知晋代郡太守不仅往往带军号,并且是往往带辅国将军以上的重号;从怀帝的处置看,得知王导并非反对太守加军号,而是反对太守的军号过于崇重,所以王导接受宁远及振威军号而不接受辅国军号①。

南朝各代郡守加军号的情况更加普遍化,很难发现不带军号的太守了。南朝的县令也有带军号者,如沈攸之于宋大明七年(463)为龙骧将军、武康令[6](沈攸之传)。陈代周确为贞威将军、吴令[8](周弘正附确传)。

魏晋以后,尤其是南朝,地方官的高级佐僚也往往带军号,如东晋安帝时,刘敬宣为后将军司马元显的谘议参军,加宁朔将军②。王诞为司马元显后将军府长史、龙骧将军③。宋孝武帝大明六年,孙觊为寻阳王刘子房的冠军将军长史,加宁朔将军[6](孔觊传)。齐建元元年,江谧为荆、湘二州刺史、平西将军临川王萧映的长史、冠军将军,随后,又为荆、湘州刺史,骠骑将军豫章王萧嶷的长史、冠军将军④。齐武帝初,沈冲为郢州刺史、冠军将军庐陵王萧子卿的长史、辅国将军⑤。王谌为都督会稽东阳等郡诸军事、征虏将军西阳王萧子明的长史、骁骑将军⑥。梁武帝时,王冲任安成嗣王的长史、武威将军[8](王冲传)。陈文帝时,王质为骠骑将军、扬州刺史陈顼的长史、仁威将军。陈宣帝时,殷不佞为军师将军、始兴王陈伯茂府谘议参军,加招远将军[8](王质传、殷不害附北不佞传)。

南朝军号的泛滥不限于地方官,连中央官也同样如此,《大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宋齐梁陈后魏北齐诸九品散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10](p30)《旧唐书·职官志一》则说:“文武散官……后魏及梁,皆以散号将军记其本阶,自隋改用开府仪同三司已下。”⑦赵万里先生也有论:“六朝军号,犹唐宋之有散阶,统施于文武。”⑧汪征鲁经过研究,指出陈代最能代表地方长官、尤其是州刺史实际品级的是其所兼将军或“戎号”拟官将军的品级[11](p170)。

(3)单车刺史及太守也领兵

魏晋南朝地方还有一类不带军号的州刺史,《通典·职官十四》:“自魏以来,庶姓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单车刺史(原注:庶姓谓非帝族)。”同书《职官十八》“魏官品”:“州单车刺史”,第五品。这种“单车刺史”,在有些官志书中记为“刺史不领兵者”,《宋书·百官志下》记“刺史不领兵者”,第五品。《通典·职官十九》也记宋代“刺史不领兵者”,第五品。

但是,我们要指出,这些单车刺史其实并非绝对不统兵,他们中有许多人也是领兵的。如《三国志·魏书·王凌传》:“文帝践阼,拜散骑常侍,出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有功,封宜城亭侯,加建威将军,转在青州。”王凌是单车刺史,却能参与对吴作战,并且立功受爵。《晋书·张辅传》:“后迁冯翊太守。是时长沙王乂以河间王颙专制关中,有不臣之迹,言于惠帝,密诏雍州刺史刘沈、秦州刺史皇甫重使讨颙。”刘沈《晋书》无传,据《晋书·皇甫重传》,皇甫重此时并无军号,但二人却显然有兵。以后各朝各代都见到无军号的刺史领兵的实例,无须备举。

太守也往往领兵,无论有无军号都如此。曹操时,杜畿为河东太守,“将校吏兵三千余人,皆范先督之”[5](杜畿传)。魏明帝太和年中,殷楚以陇西郡兵击退蜀国兵⑨。晋惠帝元康六年(296),北地太守张损、冯翊太守欧阳建都以郡兵对抗匈奴人郝度元及北地马蘭羌、卢水胡的叛兵[9](惠帝纪)。《晋书·冯紞传》:“伐吴之役,紞领汝南太守,以郡兵随王璿入秣陵。”西晋时期,荆州南乡郡领兵达三千人[12](p45、46)。

以后的东晋、尤其南朝,由于太守往往拥有军号,领兵自不成问题。如,东晋范泰为东阳太守,卢循造反时,“泰预发兵千人,开仓给廪”[6](范泰传)。说明郡至少有千人以上的兵。魏晋南朝发生过40余人次太守反叛事件⑩。

魏晋南朝地方州郡兵设置的情况,史书时有记载,学者也多加注意。晋武帝平吴后,曾诏罢一些“无事”的州郡兵,有军事需要的州郡兵则并未废罢,其晚年又逐渐恢复了州郡领兵之制,晋惠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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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典》卷三七《职官十九》“晋官品”:辅国将军第三品,宁远将军第五品,振威将军第四品。

② 《宋书》卷四七《刘敬宜传》及《晋书》卷十《安帝纪》合观。

③ 《宋书》卷五二《王诞传》及《晋书》卷十《安帝纪》合观。

④ 《南齐书》卷三一《江谧传》及《南齐书》卷二《南帝纪下》合观。

⑤ 《南齐书》卷三四《沈冲传》及《南齐书,卷三《武帝纪》合观。

⑥ 《南齐书》卷三四《王谌传》及《南齐书》卷四十《西阳王子明传》合观。

⑦ “文武散官”原无“文”字,据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八一补。

⑧ 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四三五《刘猛进墓志并阴》,引《奇觚庼窟文集中》,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

⑨ 《三国志》卷十五《魏书·张既传》注引《三辅决录》。

⑩ 参见拙作《魏晋南朝地方军政职官研究——以中央对地方的军政管理为中心》第四章第三节,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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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州郡置兵的现象增加。对两晋地方兵设置情况的变化,古今都有学者作过研究。梁代刘昭、宋代陈傅良、清代吴廷燮、钱大昕①,现代学者唐长孺、薛军力、高敏都作过许多有意义的论述②。但单车剌史、太守领兵却鲜为人注意,尤其是,官制书明确将单车刺史记为“刺史不领兵者”,所以,这里不得不对这一问题特作辨析。

(4)地方军政职官兼管民政

都督的职责原本是统军的,《晋书·温峤传》:“古镇将多不领州,皆以文武形势不同故也,宜选单车刺史,别抚豫章,专理黎庶。”说明都督与刺史有文武之别,都督统军,而刺史理黎庶。

晋武帝太康年中,曾诏军州分职,但实行不久就改变了,刺史例兼所辖都督区的首州刺史,有时甚至以太守身份为都督,钱大昕有很可信的概括:“《南齐书·百官志》: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隋书·百官志》:其庶姓为州,若无将军者,渭之单车刺史是也。考之晋初,羊祜以车骑将军都督荆州诸军事,而别有荆州刺史杨肇。王浑以安东将军都督扬州诸军事,而别有扬州刺史应绰及周浚。山简以征南将军都督荆、湘、交、广四州诸军事,而别有荆州刺史王澄。王浚以宁朔将军都督幽州诸军事,而别有幽州刺史石堪,此都督刺史并置之证也。南渡以后,都督例领本州刺史,其兼督他州则视权任之轻重而损益焉。亦有都督而非刺史者,如纪瞻以镇东长史加扬威将军,都督京口以南至芜湖诸军事。应詹以南平太守督南平、天门、武陵三郡军事。李矩以荥阳太守都督河南三郡军事,桓豁以新野、义成二郡太守都督沔中七郡军事。谢琰以会稽内史都督五郡军事,桓伊以淮南太守督豫州之十二郡、扬州之江西五郡军事是也。然事权较刺史轻矣。”[13](p430)

都督兼管民政的事例随处可见,严耕望举有西晋时期的许多例子[14](p106)。下面,我举一条比较有趣,也比较典型的材料,以资说明都督的军政、民政职责难以区分。

《资治通鉴》卷一二六宋文帝元嘉二十八年(451)三月条记:

初,魏主过彭城,遣人语城中曰:“食尽且去,须麦熟更来。”及期,江夏王义恭议欲芟麦苗,移民堡聚。镇军录事参军王孝孙曰:“虏不能复来,既可自保,如其更至,此议亦不可立。百姓闭在内城,饥馑日久,方春之月,野采自资;一入堡聚,饿死立至,民知必死,何可制邪?虏若必来,芟麦无晚。”四座默然,莫之敢对。长史张畅曰:“孝孙之议,实有可录。”镇军府典签董元嗣侍武陵王之侧,进曰:“王录事议不可夺。”别驾王子夏曰:“此论诚然。”畅敛版白骏曰:“下官欲命孝孙弹子夏。”骏曰:“王别驾有何事邪?”畅曰:“芟麦移民,可谓大议,一方安危,事系于此。子夏亲为州端,曾无同异;及闻元嗣之言,则欢笑酬答。阿意左右,何以事君!”子夏、元嗣皆大惭,义恭之议遂寝。

据《宋书·江夏文献王义恭传》及同书《孝武帝纪》,元嘉二十七年,刘义恭出镇彭城,总统群帅,但材料中的镇军将军是指武陵王刘骏,他当时为镇军将军、都督南兖徐青冀幽等州诸军事、徐州刺史,所以材料中的录事参军、长史、典签、别驾等都应是武陵王骏府的属官。从中看出,芟麦移民,本是民政,但身为都督的武陵王骏已经总揽了;别驾是州刺史的最高属官,即所谓“州端”,民政事务本该由他主要建言,但实际上却是军府机构的佐僚录事参军、典签、长史等成了主要的谋议者,所以长史张畅要令录事参军弹劾别驾③。

都督侵入民政管理,最主要的原因无疑是因为魏晋南朝时期地方军事活动频繁,不可能像和平时期那样实行军政、民政的分职而治,地方行政向军政倾斜。魏晋南朝又是移民频繁、侨州郡县设置众多的时候,侨州郡有时也只能实行军事化管理,如日本学者安田二郎考证东晋侨置雍州的太元十一年(386)至永初元年(420),这35年内那里只有军政机构,没有设立掌管民政的州职机构[15]。

(5)军府僚佐重于州府僚佐

这并不是说军府的僚佐在官品方面一定高于州府的僚佐,而是说军府僚佐在事权方面重于州府僚佐。

府官的职权重于州官,学者多有论述。唐长孺先生对吐鲁番出土的北凉文书作过研究,并结合宋宁州刺史爨龙颜碑阴题名,指出军府的长史、司马、参军等属官常常排列在州府佐官之前[16]。周一良先生指出,南北朝刺史加将军者,其双方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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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注,陈傅良:《历代兵制》卷三“两晋”,吴廷燮:《晋方镇年表·序》,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二二《晋书五·温峤传》。

② 唐长孺:《魏晋州郡兵的设置与废罢》,《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薛军力:《州的地方化与曹魏时期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3期;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大象出版社1998年版。

③ 录事参军本是军府中的纠察官,见《通典·职官十五》“总论郡佐”及《资治通鉴》卷一二六宋文帝元嘉二十八年三月条胡三省注引《白氏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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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官地位一般高于州官[17](p270)。日本学者滨口重国也指出,军府之官比州官更受重用,其作用也比州官大[18](P323-324)。严耕望先生指出南朝军府的长史、司马、谘议参军等常常为诸王出镇方面者的“行事”,总揽府、州、国事;并说:“大抵东晋时代府佐之职尚偏重军事,地方行政仍归州佐。宋、齐以下,州佐转为地方大族寄禄之任,其治权全为府佐所攘夺。”①

军府佐官的重要性还表现在长史、司马、参军等往往是都督或统兵刺史治下重要郡的太守这一点上。如晋安帝隆安三年,刘敬宣为后将军、会稽王司马元显的谘议参军,兼临淮太守[6](刘敬宣传);隆安四年,王诞为司马元显后将军长史,领庐江太守,后转琅邪内史[6](王诞传)。东晋末年,王湛为豫州刺史、冠军将军彭城王刘义康的长史,兼梁郡太守,后来,义康以冠军将军徙南豫州,湛改领历阳太守[6](王湛传)。宋孝武帝大明六年,孔觊为都督郢州诸军事、冠军将军安陆王刘子绥的长史、江夏内史②。齐武帝时,沈冲为都督郢州等诸军事、郢州刺史、冠军将军庐陵王萧子卿的长史,兼江夏内史;后来子卿转都督荆湘等州诸军事、安西将军,沈又随府转安西长史、南郡内史③。武帝永明五年,沈宪为监南兖徐青冀等州诸军事、后军将军晋安王萧子懋的长史,兼广陵太守④。

滨口重国氏对军府佐僚兼属郡太守、县令这一问题有如下解释:“刺史之府有种种事务如筹措并出纳军费、管理并输送武器粮秣、征发动员兵士、任用府吏,以及屯田、军法等。为处理这些事务,必然要设置众多僚属。这些僚属与处理一般民政的州的机构密切相关,甚至有些官名如田曹、主簿等都与州官相同。因此,造成府长史占据一州的次官地位,以及长史以下的府官兼任郡太守或县令者不断增加的原因虽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当时刺史所负有的最大任务是维持治安、出征讨伐等军事行动。”[18](p324)这一解释是比较可靠的,只是文中的“刺史”,严格地说,应称“都督、刺史”。

二 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的特殊表现

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还有两点表现:(1)军法应用范围极其广泛;(2)以节而不以虎符发兵。这两点表现之所以特殊,是相对于北朝而言的。魏晋南朝的军法,不仅在军事场合时时运用,而且,在非军事场合,尤其在处理中央的非军事情况时,也常常运用军法,而我们搜检一下北朝的史书,就能发现北朝非军事场合使用军法的现象极其鲜见。魏晋南朝地方官常常持节,并以节发兵,虎符却不常见,并且几乎失去了发兵信物的功能,而北朝虎符却比较流行。

魏晋南朝的军法运用,并不限于军事场合,许多与军事并不直接相关的场合也往往使用军法。如,魏齐王曹芳嘉平元年(249)正月,司马懿发动政变,欲害曹爽兄弟,上奏永宁太后说:“臣辄敕主者及黄门令罢爽、羲、训吏兵,各以本官就第。若稽留车驾,以军法从事。”[9](宣帝纪)晋惠帝永平元年(291)六月,贾后矫诏令楚王司马玮杀太宰、汝南王司马亮及太保卫瓘,又矫诏赦亮、瓘官属曰:“二公潜谋,欲危社稷,今免还第。官属以下,一无所问。若不奉诏,便军法从事。”[9](楚王玮传)元康九年(299)十二月,贾后欲陷害愍怀太子,张华、裴頠证明太子是被冤枉的,“贾后使董猛矫以长广公主辞白帝曰:‘事宜速决,而群臣各有不同,若有不从诏,宜以军法从事’”[9](憨怀太子传)。晋明帝欲讨伐王敦,下诏曰:“敢有舍王敦姓名而称大将军者,军法从事。”[9](王敦传)刘裕起兵讨桓玄,廷尉卿张敞通过其子张邵向刘裕献诚款,刘裕命署其门曰:“有犯张廷尉者,以军法论。”[6](张邵传)齐明帝即将登基,先使裴叔业携诏令都督荆州诸军事、临海王萧昭秀的长史何昌寓害临海王,昌寓不同意,叔业说:“若尔便是拒诏。拒诏,军法行事耳。”[19](何尚之附昌寓传)齐永泰元年(498),都督会稽等郡诸军事王敬则造反,明帝担心在吴郡的南康侯萧子恪也与同反,召诸王侯入宫:“晋安王宝义及江陵公宝览等住中书省,高、武诸子孙住西省,敕人各两左右自随,过此依军法,孩抱者乳母随入。”[20](竟陵文宣王子良附子昭胃传)梁武帝大同七年(541)十二月壬寅,诏“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7](武帝纪下)。

朝廷或地方军政职官辟召僚属,为防止被辟召者不就召,常常以军期或军礼逼之,如东海王司马越召顾荣、纪瞻为尚书郎,令徐州刺史裴盾曰:“若荣等顾望,以军礼发遣。”[9](纪瞻传)都督邺城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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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分别见《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192页、152页。另,可参看严氏《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一文,《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九本。

② 《宋书》卷八四《孔觊传》及卷六一《江夏文献王义恭附子绥传》合观。

③ 《南齐书》卷三四《沈冲传》及卷四十《庐陵王子卿传》合观。

④ 《南齐书》卷五三《良政·沈宪传》及卷四十《晋安王子懋传》合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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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车骑将军、东嬴公司马腾征蔡克为从事中郎,“知必不就,以军期致之”[9](蔡谟传)。王敦请陆玩为长史,“逼以军期”[9](陆晔附陆玩传)。史书中类似的例子还可找到不少。

或疑上述引文中“军法从事”,并非真正使用军法,只不过是采取军事期间的处置办法,一有违失,就地正法。的确,此处的“军法”很难确定其具体的条目。但是,我认为,所谓“军法从事”可能还是使用军法。《文馆词林》卷六六二《西晋武帝答杜预征吴节度诏》:“凡所督敢拒违节度,便以军令从事。”军事期间应当是真正以军法治人,诏书也记为“军令(军法)从事”,则以上引文中的诸“军法从事”也应当是以军法治人;而且,据《晋书·刑法志》,魏明帝时军中令明确规定凡“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则“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说明上引文中的“若不奉诏,便军法行事”这类情况,实际上是以“乏军兴”之法处置。

军法主要是针对地方军事刑狱而设的法律。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地方武职官的军法制裁和约束制度是相当重视的。在汉代基本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此时期又增加了不少对于地方军官进行责任强制的法律条目和包括责任制度在内的约束制度[21]。军法之所以如此受重视,显然是与此时期地方政治军事化的背景相适应的。而军法向非军事场合,甚至向中央一般刑狱渗透,固然与此时期中央政权无法有效地驾驭各种社会势力的窘迫状况有关,但是,与地方政权军事化,地方政治在整个政治生活中的突出地位无疑也有密切的关系。

西汉发兵的主要信物是虎符,节也偶尔使用过;东汉的太守还是持符的地方官,但虎符制度逐渐被破坏,虎符的地位逐渐让位于节[22]。魏晋南北朝的虎符流行情况如何呢?

虎符在北朝比较盛行。北朝地方将领持铜虎符的例子较多,如元诞的曾祖为“骠骑大将军、左丞相、都督中外诸军事、得铜虎符冀州刺史”[23](图版五十《元诞墓志》)。侍中羽真使持节镇南大将军都督河以西诸军事吐万突镇都大将、中都、内都大官仪同三司,常山王元素连得铜虎符,死后谥曰康王①。《魏使持节骠骑将军冀州刺史尚书左仆射安乐王墓志铭》:“及皇居徒御,诏王以光爵领员外散骑常侍,赉铜虎符,驰传往代,申劳留台公卿,奉迎七庙。”《魏故银青光禄大夫于君墓志铭》:“君讳纂,字荣业,河南洛阳人也……释褐为秘书郎……寻转符玺郎中。行信增严,虎竹方重。”[24](p64、200-201)这里的“行信”指皇帝行玺、皇帝信玺,“虎竹”指铜虎符、竹使符[22]。《魏书·任城王云附子澄传》:“恒州刺史穆泰在州谋反,推朔州刺史、阳平王颐为主。颐表其状……(高祖)遂授(澄)节、铜虎、竹使符,御仗,左右,仍行恒州事。”马衡《北魏虎符跋》所列虎符,除太守虎符外,还有离石、吐京、阳曲等护军虎符[25](p128)。另外,我们知道,北魏、北齐还有一种“传符”[10](p188)。

虎符本是太守持有的信物,其功用就是作为发兵的符信,可参见《汉书》卷四《文帝纪》及颜师古注引“应劭曰”。但是,由以上材料看,北魏除了太守持虎符外,地方宫中的刺史、镇将、护军等也持虎符。

南朝的铜虎符、竹使符主要用来颁给公、王等权臣②,而地方官中却限于太守持有。《梁书》卷五《元帝纪》:太清六年二月驰檄告四方曰:“有能缚侯景及送首者,封万户开国公,绢布五万匹。有能率动义众,以应官军,保全城邑,不为贼用,上赏方伯,下赏剖符。”“方伯”代刺史,“剖符”代太守。说明虎符只限于太守持有,刺史以上就不持虎符了。魏晋南朝的正史中,地方官持虎符的记载极少。王国维记录了晋上党太守虎符,马衡记录了晋上党太守虎符和宋高平太守及酒泉太守虎符③。这也说明,魏晋南朝的虎符持有者只有太守,其他官则不持虎符。

魏晋南朝虎符是不是发兵的信物呢?《三国志》卷十八《魏书·阎温传》注引《世语》:“(张)就子敩,字祖文,弘毅有干正,晋武帝世为广汉太守。王濬在益州,受中制募兵讨吴,无虎符,鞍收濬从事列上,由此召敩还。帝责濬:‘何不密启而便收从事?’敩曰:‘蜀汉绝远,刘备尝用之。辄收,臣犹以为轻。’帝善之。”这是惟一能说明魏晋南朝募兵须要虎符的材料,时代在晋初,仅此一条材料,恐不足以说明整个魏晋南朝时期募兵都用虎符,从张敩的答语即可看出,募兵须要虎符主要是因为“蜀汉绝远”的特殊原因;而且,王朝令王濬“承中制”向广汉郡募兵,却并未给其相应的虎符,也说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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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9页铭文。按《魏书》卷十五《常山王遵传》附有其子素传,历官与墓志所记约略相同,谥号也同,但“得铜虎符”记为“拜假节”。《北史》卷十五《常山王遵附子素传》同《魏书》。

② 参见《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通典》卷三一《职官十三》。

③ 王国维:《隋铜虎符跋》,《王国维学术经典集》下卷,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6页。马衡:《中国金石学概要上》第三章,《凡将斋金石丛稿》,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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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虎符发兵之制已经近于不存在了。

我们可以证明,魏晋南朝地方官普遍持节,而节又是发兵的信物。直接的史料,如《南齐书·王广之传》:“(永明)十一年,虏动,假广之节,招募。”间接的材料,如《晋书·毛宝附子穆之传》:“苻坚别将寇彭城,复以将军假节、监江北军事,镇广陵。迁右将军、宣城内史、假节,镇姑孰。穆之以为戍在近畿,无复军警,不宜加节,上疏辞让,许之。”毛穆之以“无复军警”为辞,不肯受节,说明如有军警,是必须持节的,因为必须在军警发生时调动军队。《晋书·地理志下》“交州”:建安“十五年,移居番禺,诏以边州使持节”。也可以作为需要随时调动军队的边境州长官必须持节的证明。

耿敬先生曾经对魏晋南北朝的募兵制度作过完整的研究,他在论及魏晋南北朝的募兵凭信时,只说虎符,只字不提节[26]。北朝的虎符究竟是不是发兵的凭信,此处可不置问,但是,魏晋南朝的虎符,则可以肯定地说,不是主要的发兵信物了,甚至可以说已经失去发兵信物的功用,因为魏晋南朝的虎符,只由太守这一阶层持有,而此时期的太守已由汉代主要的地方官而退居次要地位了,地方主要的长官是都督、将军、边境地区的校尉、中郎将、杂号护军,以及带有军号的刺史等。

节取代虎符,与地方政权的军事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节发兵较之虎符更灵活方便。节的使用不受地域的限制,一节可发多个地方的兵,而虎符则一地一符;虎符发兵事先必经中央批准,因为地方官只拥有半个符,另半个符掌握在君主手里,只有两半符合起来才能发动兵员,节却为地方军政职官所常有,随时可用。所以,虎符发兵是与地方局势比较平稳、地方势力相对收敛、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比较强的形势相适应的,而节发兵则是与地方变乱频仍、地方势力膨胀、中央无法完全控制地方的形势相适应。东汉后期以来的形势就属于后者,所以东汉后期以来节不断流行,而虎符却逐渐失去发兵信物的功用。魏晋南朝的形势也无疑属于后者,所以魏晋南朝节更加广泛地流行,而虎符却进一步失去了发兵信物的功用,这是与东汉后期以来的形势发展一脉相承的。总之,地方长官同时拥有统兵权与调兵权,这是地方政权军事化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三 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的大致过程和军事化的影响

大体说来,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呈逐渐加强的趋势。

东汉末期,原来作为地方监察机构的州逐渐发展为地方行政机构,董卓变乱时,州的地方行政化过程已经完成[27]。曹魏时期在州一级形成了地方都督制度,又出现了都督区。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曹魏时期都督多设置于缘边诸州,西晋以后都督区才逐渐遍及于全国[28]。又如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曹魏、西晋时期,都督与所属州刺史的统隶关系还没有完全确立,刺史是否承认都督是自己的上级并服从于都督的指挥,还主要取决于身为都督的人是否在资历名望方面较自己优越;西晋末期以后,都督与刺史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才逐渐定型化,刺史已不敢与都督发生公然的争执,并且在都督的行为不具反叛中央王朝性质时,刺史一般要服从都督的指挥,向都督提供军粮和兵员②。

晋武帝以前,长史、司马、参军等高级府僚还是朝廷派到军府中参谋军事的官员,尚未确定军府僚属的身份,晋武帝以后,这一身份才正式明确下来③;持节都督的专杀权限也在西晋以后才在制度上确定下来,都督、领兵刺史、不领兵刺史的品级系列也正式在官制上得到确定④。但是,正如严耕望所指出的,汉末三国时期,刺史、郡守有加将军领兵者,或置长史、司马,魏及西晋,中央又或遣员参其军事,但尚未成定制,更不见自成一系统,东晋以降军府始渐形成[14](p901-902)。东晋还确立了“府以统州、州以统郡、郡以莅县”的层级关系[9](范汪附范宁传)。世入刘宋,王朝对于军府已相当重视,典签之设是一个表现,诸王出镇,以长史、司马、参军等为行事,以架空府主是又一个表现。

曹魏时期,地方州郡已经有兵,但是,州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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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但是,这并不是说,魏晋南朝中央给予了地方官随心所欲发兵的权利,宋孝武帝曾对“擅兴律”作过强调;地方官发兵通常也须承皇帝的诏书或尚书的台符作凭证。但是,擅兴律实际未被遵行,并且一年之后即正式取消;诏书和台符又常常被伪造,因而,实际上没有办法防止地方擅自发兵。这一方面的论证,篇幅过长,请参看拙作《魏晋南朝地方军政职官研究》第四章第三节。

② 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102-110页;《魏晋南朝都督与刺史之关系》,《大陆杂志》第十一卷第七期;越智重明:《晋代的都督》,《东方学》第15辑。更详尽的讨论则请参拙作《魏晋南朝地方军政职官研究》第一章第四节。

③ 《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参军,后汉官,孙坚为车骑参军事是也。本于府主无敬,晋世太原孙楚为大司马石苞参军,轻慢苞,始制施敬。”我已考知,“施敬”就是行使“吏敬”,“吏”即属吏。见拙作《魏晋南朝地方军政职官研究》第一章第二节。

④ 《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及《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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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大受重视,所以,晋武帝太康年中一度罢除“无事”的州郡领兵之制。武帝末期,州郡兵又逐渐恢复,惠帝以后,重要的州郡普遍置兵。晋武帝太康年间,还实行过都督与刺史不兼领的制度。随后又以都督兼刺史,正如《历代职官表》卷五十所言:“太康时分厘治军治民之职,不旋踵而仍并为一,盖有不治军之刺史,而无不治民之都督。”[29](p965)但是,如钱大昕所指出的那样,都督兼任本州刺史,是在“南渡以后”即东晋时期才成惯例的。

军号的流行曹魏以来已现端倪,但是,军号泛滥,以至发展为以散号将军标志地方官的本阶是南朝以后开始的。《旧唐书·职官志一》说:“文武散官……后魏及梁,皆以散号将军记其本阶,自隋改用开府仪同三司已下。”陈苏镇、王德权先生都指出,至少在北魏和萧梁之时,将军号已经构成了“本阶”系统①。阎步克先生进一步肯定这些论述[30]。

军府僚佐重于州府僚佐这一现象,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则州与府各置僚属,州官理民(别驾治中以下是),府官理戎(长史司马等官是)”[31](《职官十四》“总论州佐”)发展到宋、齐以下,长史、司马、参军等多成为诸王出镇方面者的行事,又多兼任府官所辖区的重要郡县的太守、县令,以至出现如严耕望指出的,“宋齐以下,州佐转为地方大族寄禄之任,其治权全为府佐所攘夺”。再发展到如滨口重国在《所谓隋的废止乡官》一文中指出的那样,隋朝在州(郡)完全废除民政系统的佐僚(乡官),仅保留军政系统的佐僚。

所以,虽然我们很难精确地揭示地方政权军事化的轨迹,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作个比较粗略的概括:曹魏出现了地方政权军事化的迹象,西晋出现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东晋已经形成完全意义的军府,南朝以后,地方政权已完成了军事化过程。

军府的形成与确立,是魏晋南朝地方政治截然区别于此前的汉代的一个表现。所谓地方军府,就是指以地方都督为中心,包括其所辖的属州、属郡在内的军事、行政单位,也是指以带军号的刺史为中心,包括其所辖郡、县在内的军事、行政单位。

地方政权军事化,对魏晋南朝的政治、经济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经济上,军府除了占有数量庞大的“府田”、“府吏”、得到王朝数量可观的“军资”之外②,还对地方财政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影响:地方赋、调收入甚至兵员的征集已经以军府为单位了。

《南齐书·州郡志上》:永明二年(484),割扬州宣城、淮南,豫州历阳、谯、庐江、临江六郡,复置南豫州。永明七年(489),南豫州别驾殷弥称:“颍川、汝阳.荒残来久,流民分散在谯、历二境,多蒙复除,获有郡名,租输益微,府州绝无将吏,空受名领,终无实益。但寄治谯、历于方断之宜,实应属南豫。二豫亟经分置,庐江属南豫,滨带长江,与南谯接境,民黎租帛,从流送州,实为便利,远逾西豫,非其所愿,郡领灊舒及始新左县,村竹产,府州采伐,为益不少。府州新创,异于旧藩。资役多阙,实希得庐江。请依昔分置。”从殷弥的上奏看,南齐时候郡的租帛由郡收集后,要上缴给州府,而且,州府可以直接对县甚或村的竹产实行采伐。这就是说,州府对所属地域的赋、调及其他财富有支配权。

其实,这种财赋和人员征集方式,并非南齐独有,魏晋南朝都差不多,东晋桓温为都督荆梁四州诸军事、征西大将军、荆州刺史、领护南蛮校尉时,“八州士众资调,殆不为国家所用”[9](桓温传)。魏甘露年中,征东大将军、都督扬州诸军事诸葛诞造反前,“敛淮南及淮北郡县屯田口十余万官兵,扬州新附胜兵者四五万人,聚谷足一年食,闭城自守”[5](诸葛诞传)。

宋孝武帝设立“台传”,直接深入到村、里等基层单位征收赋调,征发丁役③。但是,台传仍然受都督控制,《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为使持节、都督会稽东阳临海永嘉新安五郡军事、会稽太守、大司马。永泰元年(498)将反,“明旦,召山阴令王询、台侍御史钟离祖愿,敬则横刀跂坐,问询等:‘发丁可得几人?传库见有几钱物?’询答曰:‘县丁卒不可上。’祖愿称:‘传物多未输入。’敬则怒,将出斩之。”“台侍御史”,《资治通鉴》卷一四一齐明帝永泰元年四月条作“台传御史”,胡三省注:“台传御史,台所遣督诸郡钱谷者。”可见,中央下到会稽郡的台传归会稽都督所督,会稽是一个大郡,在行政上几乎相当于州,由此不难推断,其他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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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1989年第3期。王德权:《试论唐代散官制度的成立过程》,《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

② 这些经济制度,拙作《魏晋南朝地方军政职官研究》第四章第二节有考论。

③ 《南齐书》卷四十《竟陵文宣王子良传》:“宋世元嘉中,皆责成郡县;孝武征求急速,以郡县迟缓,始遣台使,自此公役劳扰。”“台使督逋切调,恒闻相望于道……胡辞禁门,情态即异;暮投村县,威福便行……既瞻郭望境,便飞下严符,但称台使,未显所督……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四乡所召,莫辨枉直,孩老士庶,县令付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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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传也应受都督控制①。

政治上,此时期的军政职官常常侵夺民政长官的职权。我们翻检此时期的史书,地方上只见某人任某某将军、某某都督或边将的记载,也只见一次次的大小战争,很少见到有关民政官的记录。

此时期的地方政治深刻地影响着中央政治。西晋末年,作为地方方镇的宗室与异姓方镇制造了“八王之乱”的政治动荡;东晋的王敦、苏峻、祖约、桓玄、王恭、殷仲堪等,这些举兵犯京者,无一不是一方军事首脑。南朝的历次地方大乱,始作俑者和参与者大都是地方方伯(只有宋孝武帝起兵讨元凶刘劭不能称叛乱)。我们统计得知,整个魏晋南朝,宗室与异姓都督和刺史反叛凡90余人次,太守反叛凡40余人次。可以说,魏晋南朝的历史以分裂、变乱为主要特征,少数民族的入侵是重要因素,但是,国家统治集团中的地方军政长官对中央政权的叛离也不能辞其咎。

魏晋南朝朝代更迭频繁,社稷改姓异号成为常事。中央政治斗争与这种情况自然有密切的关系,而取代前代开创新朝的人无一不是先在地方建立军勋,积累资历和声望,消灭异己而后入主中枢政坛,逐渐实现朝代嬗替的目的。

魏晋南朝人们的家族势力,必须依赖地方武力才能得以维系;而这一时期的阶层变换,风水轮回也必须依赖地方武力才能实现。东晋末期的次等士族取代门阀士族是如此,南朝次等士族政权的建立与更替是如此,梁末陈初江南土豪因缘侯景乱梁的际会而兴起也是如此②。

从制度层面来说,魏晋南朝的一些地方军事制度,比如都督制、军副制、监军制度等,都为以后的唐代所继承和发展,这是此时期地方政治制度的遗产。地方政权的军事化趋向对隋唐的地方行政机构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隋的州(炀帝时曾称郡)虽然只是行政机构,但是,隋废除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政佐僚,而仅保留军政佐僚这套班子[18](p329)。唐代的州(有时称郡)仍以别驾为最高佐僚,别驾保持了“州端”的地位,但是,州(郡)佐僚中大部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军府那套班子,长史、司马、列曹参军成为州(郡)的重要佐僚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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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也暗示台传隶属于地方都督,只是台传之物名义上属于中央,所以给刺史守令的禄秩“由敕而裁”。

② 这些变化,田余庆先生《东晋门阀政治》和陈寅恪先生《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都有论述。

③ 参见《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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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魏晋南朝地方政权的军事化_晋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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