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完成与未完成的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未完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曾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封建大帝国,无论在人均收入、科技水平、农业发展方面,还是在军事力量和管理帝国的能力上都远远出色于欧洲。这一鼎盛时期持续了几千年。但是18世纪后,由于中国没有走上工业化尤其是市场化的发展道路,在随后的200多年里西方工业化国家纷纷崛起,并把中国远远甩在了后面。1949年我们虽然建立了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走上了“苏联模式”,导致了我们的制度目标与现实生产力的巨大反差。内外环境的双重压力迫使中国在20世纪中后期进入了一个全面改革的时代。
一、中国改革的约束条件:国情特色与路径选择
受中国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中国在进行重大制度变革时,都一直强调自身的特色问题,这种特色既包括我们自身的创造,也包括在路径选择过程中一直难以克服的历史沉淀。历史上,中国依靠自己创造的文明造就了一个强大的东方大帝国,建国后,我们通过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力量,建立了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但也正是因为过于强调特色,使中国在历史上失去了无数次学习西方先进文明的机会。正是在这种自我摸索的过程中,我们在制度的选择上产生了很多至今都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些困难使我们在26年的改革过程中,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施中都无法回避的现实,这就是巨大的人口压力、漫长的封建制度的后遗症和长期的小农经济。我认为,这三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一直是约束中国改革过程中的重大而又必须直面的制度因素。
1.人口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从公元1280年中国总人口突破1亿之后,中国的人口几乎是按照马尔萨斯的几何级数增长。1280年1亿人口,1780年3亿,1911年3.7亿,1949年4.5亿,1979年8亿,2002年13亿。由此可见,中国人口翻番的周期越来越短,即使已经实行了计划生育,也难以保证中国人口在达到18亿之前会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人口问题对改革路径及制度设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失业压力。随着人口总量的增加和国企改革的深入,失业问题已变成当今中国的首要问题,正是由于失业的风险难以克服,中国的很多改革不得不走渐进式和“曲线式”的道路。例如国有企业的改革已面临两难境地,如果大规模的进行改制创新必将导致过渡期巨大的失业问题,而要追求低失业率则企业的效率尤其是市场化的进程就大大减缓。二是贫困和人口转移的社会成本问题。在我国人口总量中有70%居住在广大的农村,由于地少人多,农业自身的发展难以使农民实现真正的富裕,农村贫困地区的人口要进行转移也非常困难,虽然20多年来,大量的农民进城就业,实现人口由农村向城镇转移,但城市人口的庞大基数和国企的低效,使得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后只能从事艰苦而又低收入的工作,并且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三是社会保障的压力和困难。由于人口庞大,我国的社会保障不仅采取“歧视性政策”(即农民没有财政的社会保障机制),而且保障的基数很低,即使如此,社会保障已经给各级财政增加了巨大压力,导致政府的其它社会服务功能的减少。四是社会阶层对改革的博弈。由于人口巨大,改革不可能使每个阶层都实现帕累托改进,在改革中收益递增者就支持改革,而收益减少或不确定者会反对改革,改革的进程及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阶层的社会博弈。
2.漫长的封建社会及其后遗症
漫长的封建社会及其所产生的思想理念上的落后使得中国的改革只能走单边突破,即以经济改革为先锋,其它改革为配套,但其它改革的严重滞后又反过来制约了经济改革。一是中国的民主政治的进程缓慢,社会等级差距过大,家长制、个人崇拜、决策独裁和闭关自守等,都使中国的经济改革难以带动全社会进入“商业文明”。二是法律制度疲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比较突出,甚至出现了权力寻租的普遍现象,这就助长了行政权力对企业和市场活动的随意干预。三是对外来先进的制度吸收、引进和创新速度缓慢,“试验期过长”,模仿和等待心理过重,从而在改革的制度创新上难以实现“洋为中用”。
3.小农经济
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并且这种农业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即在经营上以家庭为主体,经营目标仅仅是解决吃饭问题,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是依靠人力、畜力和自然力,农业规模过小,经营品种单一,农业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比率较低。以家庭经营为主的传统小农经济,由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因而不能为工业发展提供大量的资本积累,同时,小农的意识的长期存在,导致我们在改革进程中往往目光较多注重眼前,缺乏长期的理性预期,革新速度缓慢,在重大决策时顾左盼右,承担风险能力较弱,以致于大多数民众将高储蓄作为防范风险的机制,从而使得即使在收入水平提高的条件下,产品的消费需求赶不上收入增长,引发了市场经济中周期性的经济波动。
中国面临的三大特色问题,既有历史的遗留,也有我们自己在制度设计上的失误,这些问题的相互交织已经成为中国改革的重大阻力,也是中国进一步改革和路径调整的制度约束因素。
二、26年的改革:已完成的制度变迁
1.农村改革:产权与价格
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这种由农民自发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改革之所以产生,其根源就在于从1949年到1977年运行了近三十年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却并没有解决农民最基本的吃饭问题。面对生存权的巨大压力,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以自愿契约的形式瓦解了传统的集体经济,通过联产承包形式组建一种新型的分散的农村家庭经营组织,从而从产权关系上对传统公有制进行了改革,并且这种改革在随后的几年间迅速在全国推广,最后以中央文件的形式获得了官方的支持。
从制度变迁的内容上看,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改变了原先集体经济生产制度的权力结构。承包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土地分解到家庭,通过家庭对土地拥有实际的经营权而使土地的集体产权“虚置”,虽然“虚置”的集体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但这种所有权已经退出了生产的制度结构,特别是随着土地“计划租金”的货币化和承包期的不断延长,农民不仅拥有了土地的支配权,而且拥有了经营中的剩余索取权,所有权的价值逐步减弱,经营权的价值逐步上升。正是这种以土地经营权家庭化的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解决了集体经济下农村生产的监督高成本和搭便车行为,使农民的劳动量与其个人的收益量直接挂钩,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降低制度运行的边际效率递减,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农地的产权制度改革从诱致性变迁转向了强制性变迁,政府行为在产权改革中的推动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集中表现在:延长承包制的合同期限、允许土地进行有利于规模经济形成的土地转包、推广“两田制”、实行集体和农户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在土地税收上的财政减免和限制城市扩张对农耕地的低价占用。
在中国,农村问题不仅仅是产权问题,更重要的是市场问题。在计划经济下,农民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通过统购统销,以“剪刀差”的形式大量地隐性地转入到工业领域,成为工业资本积累和重工业战略实施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尽管我们经过了建国后三十多年的农业发展,但农民收入增长十分缓慢。所以,产权改革虽然使农民增加了产量,但要使产量的增加转变成收入的增加,一个很重要的机制便是建立允许农民进行市场交换,扩大其边际收益的市场机制。这个机制在农村首先是从价格松动开始的,通过价格松动,逐步取消统购统销,允许农民将剩余产品进入市场交换来增加收入。
农村改革之所以能被上层官方所默许,并继而在全国推广,重要的原因在于:一是农村人口的吃饭压力;二是农村与城市二元经济的长期分割状态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制约;三是传统体制下农民对旧体制没有既得利益的依赖,因而农村改革的风险较小;四是如何通过一个自下而上的实践性改革来检验真理的标准性问题。也正如此,农村改革在短短的1978-1984年的五年间便取得了巨大成就,从而成为城市经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参照。
2.城市经济改革:政府、企业与市场
1984年中国开始进行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改革实质上是完成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这一关系的核心是处理企业的自主权问题;二是企业与市场的关系,这一关系的核心是企业如何在市场中竞争,并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制度的问题;三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关系的核心是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制。为处理和完善上述三个关系,中国城市改革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1984-1992年属于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从而为企业的独立经营机制的形成创造制度条件。1992年至今属于制度建立和完善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城市改革首先是将农村的承包制移植到国有企业,同时对小型企业推行租赁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为保证企业的生产自主权的落实,在80年代中期改革了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对长期存在的企业利税关系进行了调整,从而为企业在分配制度上拥有了决定权。90年代的企业改革重点是建立一个“产权明晰、责职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整个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产权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一直是居于中心地位。实质上,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点就是产权问题,产权问题解决了,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中必然形成。为此,企业制度的改革完成了三个方面的变迁:一是彻底消除了计划机制对国有企业的生产制度的安排,企业的目标已从计划任务转向了市场竞争;二是以股份制为中心的企业制度和公有制实现形成的多样化正在形成,国有企业已从数量扩张转向规模集中,从单一资本转向混合股份,从非法人主体转向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使用价值管理转向价值化管理;三是平等的企业竞争制度业已形成,国有企业的制度垄断已大大削弱,公私两种产权制度正在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相互发展,真正形成了多种企业制度共生的局面。
市场制度的建立是中国25年改革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它也是确保企业与政府关系调整的基础。在市场制度方面,最为重要的改革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场机制的引入,在这里,价格和竞争是最重要的杠杆,可以说整个26年改革的巨大推动力便是以竞争为核心,以价格市场化为手段而进行的。价格和竞争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杠杆。第二层次是市场体系的建设,它重点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特别是消费品市场在我国已经较为完善,而要素市场也正在形成,其中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正从混乱走向规范,而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我国人力资源配置的主渠道。第三层次是市场开放。1981年我国建立了四大特区,90年代东南沿海,沿江地区的开放以及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市场已经进入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全面开放时代。
中国正式制度变迁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便是宏观运行机制的巨大变化,它集中表现在政府以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制度结构已初步形成。首先是指令性计划几乎已经取消,经济运行按指导性计划有弹性地加以引导;其次是通过财政、金融的双重改革,使财政政策和货币金融已成为宏观调控的双刃剑;第三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市场运行的秩序更加规范和合理;第四是面对经济周期的“反周期调节”已经形成,改革后,我国先后进行了五次大的宏观调控,每次调控不仅克服了经济的大起大落,而且保证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深化,使经济进入了一个较为良性的发展轨道。
3.改革的一个评论:制度与权力
中国的改革及其引发的制度变迁实质是制度与权力关系的重新调整,它意味着计划权的减少和市场权的扩大,也意味着集权模式的解体和多元化的制度的形成。从26年的中国制度变迁及其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可以看到,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平等及其竞争是经济健康发展并充满活力的基础;多种政治力量的并存和相互制约是现代政治民主的标志;而创新的、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多元的开放的文化体系又是保证一国在经济文明的同时进入社会文明的前提。
改革的过程就是权力主体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既存在合作博弈,也存在非合作博弈。在中国的26年改革中,既有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并得到政府的支持而推广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被微观主体认同而支持并加以执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些制度变迁中,较多的是一种合作博弈的结果,因为大多数改革导致的是帕累托改进,并因此而增进各阶层的福利水平。但也有一些制度变迁是非合作博弈,特别是政府之间的财权改革、金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收入分配的再分配机制改革,较多地产生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合作行为。
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改革所引发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收益率不仅在分配上严重不公,而且从总量上出现了制度边际收益递减现象,一方面,由于权力制约和制衡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权力在改革的收益越来越大,微观主体承担了大量的改革成本,改革进入了胶着状态;另一方面农村承包制和城市国企改革导致了农民收入和国企职工收入的双重相对增长率下降,农民和广大的工人阶层在改革中的“劳动收益”明显减少,制度变迁越来越受权力要素的制约。
渐进式改革一直被认为产生“中国奇迹”的改革路径的最优选择,但实质上,渐进式改革不过是将矛盾慢慢集中起来,并且以拉长改革周期的办法来分化改革成本,但它的最致命的弱点在于使权力要素可以在各个领域较长时间地获取寻租收益,而这又造成了不同利益集团对改革压力的不同态度,也造成了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经济改革的单边突破,而忽视了政治、文化、社会等基础性领域改革的整体推进,这种慢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规则的改革约束了快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短边约束”已经成为中国制度变迁的结构性问题。
三、制度目标与制度差距:未完成的区域
中国26年的制度变革,已使社会生产力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变化,它既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开始(从古典繁荣走向现代繁荣),又是中国在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经济制度的革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然而,虽然我们在改革目标上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新鲜事物的内涵却一直未能探明,一会儿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念来改造市场经济,一会儿又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来改造传统的社会主义,在两者的结合上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均衡点。致使我们将公有制、按劳分配、宏观调控当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如果这里的公有制是传统的国有制,那它正是今天我们改革的对象,而如果是新的公有制,则它还没有形成。按劳分配原则实质上我们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几乎都没有贯彻,并且其它体制下的劳动收入也都大量存在。而宏观调控则几乎成为全世界各国管理经济的重要形式。事实上,市场经济从发展的历史来看,只有古典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古典市场经济主要表现为:企业规模不大,市场交易主要以区域内交易为主,经济的开放度不高,企业的产权比较集中,自由竞争程度高,政府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现代市场经济集中体现在:企业是以股份制形式的公司制为主体,市场交易范围广,开放程度高,企业规模大并且以自然垄断和规模效益作为其市场控制的模式。但与古典市场经济有着质的区别的在于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政府积极干预和法律制度保护为最根本的特征,这一特征大大降低了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市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也为企业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即企业的独立法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核心、政府的经济干预和经济运行的法制秩序。因此,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与有效的法律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要求,26年的改革,我们虽然打破了旧的计划经济制度,但在新制度的定位上仍有重大差距,重点表现在:第一,市场制度发育不完善。表现在市场主体不确定,不仅企业家至今无法形成独立的经营主体,更重要的是我们至今仍以批判的态度对待资本家,没有资本家阶层,不仅难以造就真正的投资主体,也无法造就只对资本家负责的真正的企业家阶层,导致企业家的短期行为严重;市场体系不健全,要素价格混乱,市场分割严重,价格信号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常被干扰和扭曲;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第二,产权改革目标不清。农村在确定经营主体后,所有权主体迟迟不到位,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农业分散化、小型化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土地不能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工业资本无法进入农业;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改制,但由于片面强调其主体主导地位,致使国有企业改革现已无章可循,因为以股份制为形式的公司制改革必然形成混合所有制;尽管我们已在理论上认同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但在实践中却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很多重要产业私有资本难以进入。第三,没有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虽然建国后我国已形成了第四部宪法,但改革26年来,我们只是在1982年的宪法上无数次的“修宪”,至今没有形成一部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宪法秩序。缺乏稳定的长期性宪法,就难以使微观主体形成稳定的有效性预期;同时,我国的司法行为还不独立,法律行为受行政干预过多,从而导致较多的司法不公和司法的不透明、不公开;司法运行成本过高,平民百姓虽然懂得法律道理,却不能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第四,没有形成竞争性政治市场。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过大,权力的责、权、利不对称,行政权力缺乏竞争,干部只上不下,权力责任制不能很好落实,行政权对企业行为干预过多,民众对政府的行为不能进行直接的监督、评判和约束;由于政治上的任命制,官员形成了只对上,不对下的管理心态,从而导致了不仅企业做假帐,政府也做假帐,夸大成绩,玩数字游戏,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宏微观信息的失真和不对称,宏观调控失去微观基础。第五,社会配套制度的残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整体性工程,它不仅要求市场制度本身的完善,更要求形成一个有利于市场制度运行的社会配套体系。26年来,我们虽然在改革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配套制度,但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相比,社会配套制度在很多方面是残缺不全的。例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自身滞后,而且歧视性严重,广大农村居民几乎很少享受社会保障功能;文化、教育、思想等领域的市场化机制还未形成,使得知识产品的投入大量浪费,文化产品重复建设严重,思想的自由和学术的规范化没有确立;旧的价值观、伦理观被打破,新的非正式制度还未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还较混乱;公平与效率的冲突还缺乏社会调节机制,致使两极分化和分配不公现象十分突出,社会的不和谐问题较为严重。
由于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再加几十年的计划经济的影响,虽然经过26年的改革,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已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基础和框架,但面对现代市场经济,我们的制度定位还很滞后,因此,本世纪的改革重点应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谐的均衡的社会制度体系。
四、新理念的造就与进一步改革的体系性制度框架
中国26年来的市场化改革,从理念的关系来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在1992年之前,我们较多的是以传统的社会主义的理念来引入或改造市场经济,突出表现在1984年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当我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由于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市场经济是一个新的制度创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较多的以市场经济的理念来改造传统的社会主义,并在十多年的制度建设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新的发展。但由于我们没有完整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因而我们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新体制。
由于中国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因而在社会制度层面上,现实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设想的理想社会主义在实施机制上必然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现实的中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时,不仅注重公平、公正的“社会标准”,更重要的还要以发展生产力来体现“效率标准”。这样,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就是一个“两难困境”,既要考虑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又要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上走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目前在很多改革之所以呈现一个“胶着”状态,其根源就在于此。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多元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在微观基础上形成有利于市场机制灵活运用的条件,而且要求在宏观层面上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它不仅要求经济上走市场化并以此实现工业化,更要求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法律体制乃至社会关系的人本主义和市场取向;它不仅要求生产力在市场机制的刺激下迅速发展提高,更要求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均富”与和谐。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在26年已经取得的改革基业的基础上,下一步改革的扩展应主要集中在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改革的制度共建和机制协调上。改革已经而且必须进入一个整体的体系性推进阶段。
1.建立稳定的宪法秩序是中国未来20年改革的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中国过去的26年的改革的历程与其说是所谓的渐进式改革,还不如说是依靠政府的政策机制的强力推动,但政策的效力主要是解决问题,因而它是“治病”,而不是“健身”,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养身强体”的根本在于建立一个稳定有效的宪法秩序。因为宪法是一国的根本之法,它是一国最基本、最根本的制度,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问题解决的好与不好,都能从宪法的结构中找到原因,因而一国的最重大制度变迁便是“宪法变革”。更为重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宪法秩序能使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从而使他们的行为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宪法秩序规定了一国政治与经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关系,影响着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的空间效力。就中国而言,建立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宪法秩序,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宪法只规定一国的基本制度性质,并且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般规律,以及人权、产权及其派生的各种基本社会关系。而对一些阶段性的制度特征不应写进宪法。这样可以使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的、长期的指导意义,也避免无休止的“修宪”所带来的对宪法的权威性的破坏。二是司法的独立性。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减少“人治”对法制的破坏,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是宪法规定下的行为,领导人(包括中央和地方领导人)都必须手持宪法“宣誓就职”,以确保宪法的权威。三是法律实施的公开、透明化,降低法律运行成本。首先要使所有法律条文都以宪法为指导,保证法律制度的整体统一性;其次是司法的运作要透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是在法律的执行中要真正体现“人本主义”,保护人权,建立完善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机制;第四是降低法律的进入成本和诉讼周期,减少法律运行的交易成本,使任何公民都有能力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这样说,一个稳定的充满活力的有效的宪法秩序的形成是真正衡量中国改革成功的根本性标志。
2.建立竞争性的政治体制是确保现代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中国的26年改革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体制而展开的,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多元化和分权化,传统的政治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我国改革中之所以产生很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所造成的。虽然近十多年来我国也对传统政治体制进行了调整,但无非是减少一些机构和人员,政府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完全以市场经济的本质来加以构建。为此,建立一个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性政治体制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改革的重要方面,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行为从一般性事务中退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吃皇粮”的人太多,财政支付的“工资”和“投资”过大。今后,所有企业的人员都应取消财政工资,由企业支付,另外,新闻、体育、卫生、商业银行等都应从其经营收益中支付其成本,逐步退出财政支持。例如,在中国,参加奥运的人都是拿工资的职业人员,而国外都是业余选手。我们每获得一枚奥运金牌,财政支持至少几个亿。但国民的体质并未随金牌的增加而提高多少,这实在“得不偿失”,所有的体育都应走“业余化”。再如,教育投资结构失衡,今后除对中、小学的支持外,高等教育应逐步进入市场融资,财政支持不应超过三分之一。通过减少财政的支付范围,扩大财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确保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二是建立政治责任制。政治行为对一国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这就要求政治行为必须责、权、利相对称。长期以来,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一旦造成对社会或他人的危害或损失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政府行为的失误,特别是政府“不作为”造成的社会重大损失却难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领导人上台后没有明确的责任目标,很多领导以“讨好上级”作为其重要活动内容,甚至不惜以虚假的统计数字,欺骗上级,也欺骗民众,并以此作为其政治业绩。因此,改革政治体制首先必须建立政治的责任制,它包括政府目标责任、行为责任、社会责任以及事故追究责任。政府不仅要有长期目标,而且要有具体的短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每届政府都应面对宪法宣誓就职,并对发生的社会重大事故追究政府领导者的责任,在政府任期结束时以适当的方式由公众对政府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信任打分,以此监督政府行为。三是扩大直选范围。目前我国乡村已实行“村民自治”下的直选制度,效果较好。从发达或成熟的西方政治体制来看,直接选举制度对于提高政治体制效率非常有效。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应将直选扩大到地方的县长、市长的选举中,通过直接投票选举来选任老百姓公认的领导人,使人民真正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四是扩大党外人士在政府领导层中的比例,保证在地方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中的非党领导人的比例达到四分之一,真正体现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
3.造就中国的资本家阶层,形成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多元产权结构
市场经济中真正的投资主体是资本家,没有资本家就没有投资者,尤其是民间投资,因此,首先必须在宪法中确立“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由此确立私有产权的合法地位。其实,企业家是对资本家负责,或者说是对“资本”负责,没有资本家阶层就没有企业家阶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之所以一直没有形成多元的混合所有制,并以此构建现代产权制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直没有造就一个资本家阶层。没有资本家,就没有真正的市场投资,从而也就没有稳定的产业乃至稳定的就业,这也是中国就业压力一直难以缓和的重要原因,影响了劳动者的稳定收入。因此,除了破除传统的对公私产权的歧视性观念和政策外,必须在观念上破除对资本家阶层的传统认识,改变资本与剥削相联系的传统观念,真正实现各要素的平等分配原则。只有从宪法秩序到微观投资运行中确立资本家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造就多元的混合所有制的现代产权制度。
4.建立社会矛盾的化解协调机制,构建以劳动者为本体的社会和谐制度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经济将会产生再次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但由此而带来的要素收益不均和社会不等及制度性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不和谐状况也会更加突出。因此,要构造和谐社会,不仅注重经济发展,更要注重从制度上建立起社会协调和矛盾化解的社会机制。一是减少财政收入的“税收资本化”比例,扩大财政的转移支付比例,真正实现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特别是增加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支付;二是强化税收在社会和谐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对收入分配中的高收入者,尤其是投机性收入和风险收入的高额累进税;三是加强财务制度的统一银行透明管理,取消国有企业单位的各种形式的高额现金交易,通过财务管理来从产权制度上制止腐败行为;四是加强公、检、法的行为透明化、公开化和社会监督,确保公民基本人权的制度保护;五是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的综合考核指标,取消单一的GDP增长作为唯一政绩的“数字政绩”现象,将涉及经济发展的总量与结构的七大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定,从而保证地方政府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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