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党转型后的阶级阶层合作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执政党论文,阶层论文,阶级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1)03-0065-06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同时,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出现强弱分野的阶级阶层对立,面临社会“断裂”[1],开始进入新的不稳定时期。[2]在这一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缠在一起,各种利益群体包括经营性政府的牟利行为和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相互交叉,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本”的力量再次出现,使得原来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出现了新型的“劳资关系”,即私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而且国有企业中原来的劳动关系也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与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劳动者和国家资本之间的关系。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当代中国最主要的矛盾和冲突。
从社会阶级阶层的角度看,和谐社会不是世外桃源,也不可能和风细雨,而是要在承认不平等的基础上,建构不同阶级利益的制衡机制。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只能通过其代理组织进行谈判、沟通和妥协才能得到解决,“共享、多赢、自治、合作”应该是和谐社会中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不同的阶级阶层利益通过“谈判”和“对话”达到相对一致的利益和目标,阶级阶层之间才有可能由对抗走向合作。
一、执政党转型后与不同阶层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工会组织为例
之所以要建立和谐社会下的阶级阶层合作机制,一个重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市场经济导致我国阶级阶层分化,由此出现了利益相互冲突的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其次,改革开放后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随着经济建设,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了“资本”,成为各级政府在经济建设中最需要的资源,对于资本的保护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要求。[3]
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政治事件是中国共产党的转型,即由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转变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党;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执政的党,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党。执政党转型改变了它与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即由代表一个阶级利益的政党转变为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政党,或者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必然会引起执政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各种利益群体关系的变化。这里隐藏的问题是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否还能像它宣示的那样自然而然地直接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什么样的机制才能使执政党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
执政党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其中包括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在于它能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综合不同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诉求。虽然它能通过“两会”和其他渠道倾听不同社会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党在战略目标上的一致。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两会”以行政区划的组织方式以及“两会”代表或委员精英化,使得两会更多的是代表各个地方的利益,而在“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话语下,占人数最多的底层民众利益往往被“牺牲”了。因此,重新认识工会等群众组织联系底层民众的重要作用,使工会等群众组织成为底层民众利益的代言人,是在社会建设或重建社会时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以我国的工会组织为例。我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但是,当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中国共产党和工会组织的关系也面临着革命党和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向执政党和工会组织之间关系的转变。在革命时期,工会组织必须是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斗争,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当党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之后,工会组织仍然和执政党保持着天然的密切的关系,仍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但是作为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和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指令式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在新时期,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工会组织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则既是直接的关系,也是间接的关系;既有指令式的关系,又有表达和采纳的关系。执政党对于工会组织领导的直接性表现为工会组织的领导是执政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但是,执政党应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而不是某一阶层包括劳工阶级利益的代表。劳工阶级的利益只是全民利益的组成部分,执政党只能在协调各种利益的基础上维护这个阶级的合法权益,这就使执政党对工会的领导有其间接性。
不同阶层都希望自己阶层的利益能够成为执政党执政利益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执政党内外已经形成了各种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都在利用自己的方式影响执政党的政策选择。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条件下,党对于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阶层利益诉求的力度和方法。工会组织只有主动地、积极地争取执政党的领导和支持,通过各种方法和合法手段及时地、坚决地诉求工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工人阶级尤其是广大劳工阶层的利益,才有可能使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劳工阶层利益成为执政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应成为工人阶级尤其是广大劳工阶层的代言人,积极表达工人阶级尤其是广大劳工阶层的利益。这不仅可以使工人阶级的利益得到保护,而且有可能有效制约资本等其他阶层的利益要求,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使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更加稳固。
二、社会整合的新形式:合作主义
中国的社会分化是一个客观存在,有分化就必然有整合,社会变迁的历史基本上是一个分化和整合交替出现的过程,或者是分化—整合的循环过程。整合的方法可以是强力整合,即国家利用暴力的手段,强行统一人们的行动和思想;也有可能是民众通过“革命”的方法推翻原来的制度。这种强力整合在发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危机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伤害。上世纪30年代是当时中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最好时期,但是也是国内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最尖锐的时期。回顾历史,我们要避免曾经出现的强力整合。由此,我们才有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建设“和谐社会”,实际上提出了有别于强力整合的一种新的整合模式,即在承认不同利益的情况下,通过法治、妥协、协商的和平方法达到不同社会阶级或阶层的共存、共荣。这种整合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在尊重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的基础上,在合作主义的框架内,运用对话、协商等手段,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从而达成相对利益的一致。按照社会学的解释,社会整合必须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1)社会成员作为社会行动者能够受到适当的鼓励,并按其角色体系行动;(2)社会行动必须控制在基本的秩序范围内,避免形成社会分裂或社会冲突。因此,社会整合的目的实际上就是要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成员按照他们所扮演的角色,承担他们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获得他们所应该得到的权利,并且他们的角色行动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阶级阶层之间的合作是社会整合的最主要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管理者阶层、资本所有者阶层、专业和技术人员阶层、劳动阶层,其中管理、资本、技术因为是稀缺性生产要素,因此占有这些生产要素的阶级阶层是占主导地位的,也是强势阶级阶层。相对而言,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并且作为人力资本的劳动力技术构成较低,劳动阶层还没有成为自组织的阶级阶层,因此它还是一个弱势阶级阶层。[3]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劳动者的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阶级阶层合作的重要方面就是在法治的条件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剥夺其他阶层的合法权益,而是把本来应该由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归还给他们,让他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高劳动力的技术构成,增加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相应的,在生产力提高的基础上,各阶层的合法权益不仅都能得到保护,而且都能获得更多的合法权益。
各阶层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增加,必须建立以合作主义的理念和制度为基础的阶级阶层合作机制。合作主义制度是以三方伙伴(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合作为主要内容,从而缓和阶级阶层矛盾与社会冲突、制衡利益集团、维持社会稳定。三方伙伴中的雇员组织是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缔结社会契约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功能性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相互兼容的制度安排中,雇员组织必须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认可、在法律框架内具有合法代表性和垄断性的法人组织。[4]
合作主义建立在阶级阶层分权理念与实践的基础上。作为现代阶级阶层分权体制,合作主义国家的原则是“自治”、“合作”、“制衡”、“共享”,即权力、资本、知识、劳动实行自治;在自治的基础上达到有效合作,合作的政治模式是多方协商或谈判体制;合作是平等的,合作各方必须能够相互制约,达到某种程度的制衡;其目的是达到各个阶级阶层共享合作的成果,公平地分配财富和机会,特别是要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5]
三、阶级阶层合作机制及其要素
在合作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立阶级阶层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确立阶级阶层合作的社会整合模式
阶级阶层合作的社会整合模式包括:(1)社会目标的认同。其中包括各阶级阶层社会政治地位的认同;对社会公正、公平的认同;各阶级阶层利益的认同(如何分享社会经济改革的成果)。(2)建立合理、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要承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化是一个不能改变的客观存在,因此,对于通过市场经济方法获得的合法财产要加以尊重和保护,并建立对弱势阶级阶层的利益补偿机制。(3)制定或完善规范、公正、有效的制度和政策。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制度、社会协商制度、利益分享制度,并使之法律化。[6]在制定具体的政策时要考虑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哪些人是政策的获利者,哪些人是政策的受损者,可能会引起的社会后果是什么;在具体制定政策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倾听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中央政策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避免“一刀切”。(4)培育合作意识。其中包括社会公正和公平意识;“多赢博弈”意识;多元主体利益的合法性及其尊重;让步和协商等。[7]
(二)执政党的整合功能及其合法性
阶级阶层合作必须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执政党建构得到社会各阶级阶层认同的利益目标;要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调控职能,以社会公正为准则,进行利益整合,努力缩小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差别,防止过大的贫富分化,保护弱势阶级阶层的利益。
在阶级阶层利益分化的条件下,只有加强社会整合能力才能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当前,改革当中发生的一些偏差,党内腐败现象的存在等,已经造成工农群众对执政党的信任危机,执政党面临执政资源的流失;各阶级阶层利益诉求增长导致政治参与扩大,如果不能有效协调,有可能产生“参与爆炸”;① 同时,文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也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冲击。面对这些挑战,执政党应该主动适应社会多元化的要求,加强社会整合功能从一元整合转向多元整合,从单一的政治—行政控制转向对多元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引导和协调。
(三)由“统治”向“治理”转变
在当代世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推进,利益格局趋向多元化,社会公共领域已经形成(以网络社会为主),人们的自主意识日益增强。与此同时,面对全球性经济社会转型,各个民族国家的传统政治与经济体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危机,主要体现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资本主义的社会危机直接导致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因此,要优先解决各种社会、经济问题,民族国家的管理者就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寻求新的解决方式,由此产生了从统治转变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但是,治理也存在着许多局限,可能失效以至成为“恶治”。要使治理成为“善治”,就要使治理具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等六大要素[8],以形成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从我国的情况看,改革开放以后的阶级阶层利益分化,不同阶级阶层通过各种合法和不合法方法对各自利益的诉求,已经警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要从“统治”转换为“治理”,并努力达到“善治”。目前存在的“社会碎片化”虽然是对总体性社会的解构,有利于避免总体性危机的出现,但是并不能降低大规模政治或社会动荡发生的概率。一个碎片化的社会将会由一些非常偶然的因素引起社会的骚动,蔓延成无组织的、自发的集体行动②,从而形成对社会极大的杀伤力。因为一个没有组织的社会是一个无序的社会,是很难预测和控制的。在一个碎片化的社会里,国家和政府只能对社会实行控制和统治,并为之付出高昂的“维稳成本”。因此,是要一个碎片化了的社会,还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是执政党面临的一个重要选择。理性的回答应当是后者。当然,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不是一个“全覆盖”的社会,不是那种在全面垄断社会资源的条件下由上而下地被组织的社会,而是基于不同阶级阶层利益或群体利益、社区利益基础上的自组织社会。由此,社会发育中的基本成员将会由社会人(原子人)转变为组织人③。
要做到治理甚至善治,首先要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国家或政府也要主动让出应当归还给社会的那部分权力。虽然在理论上说,我们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国家或政府的利益不可避免的表现出某种倾向。改革开放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虽然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基于发展大局下强势集团的压力,政府的政策却“无可奈何”地偏向于掌握资本等稀缺性生产要素阶层的利益,而执政党和政府的高级官员也仍然享受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权。这一切说明,限制政府权力,重整政府和社会的权力关系,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四)在法治框架内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
当社会分化发展到一个比较严重的阶段,不同的阶级阶层就会采用它认为适合的方法表达自己的利益,甚至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为适应这种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利益表达制度,主要包括:政党利益表达制度;信访制度;人民代表利益表达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团体利益表达制度;大众传媒利益表达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9]但是这些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或不足。
笔者认为,建立或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相联系。利益表达机制与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如果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在法律上得到保障,那么,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不可能成为一种公正、公平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不少还只是停留在宪法文本上,没有形成具体的、详细的法律或法规;有的即使形成了具体的法律或法规,也只是着眼于政府对社会的规制,而不是对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的保护。与公民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的、起着利益表达和舆论监督重要作用的“新闻法”暂付阙如,原来宪法规定的罢工、迁徙自由也被取消了。可以说,与利益表达机制有关的法制建设在某种意义上说还远远没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法制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重大障碍,但是利益表达机制不可能等待法律制度完善后再建立起来。当下,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建构利益表达机制。
首先,要完善和创新政党利益表达机制。一方面要在多党合作的框架内,发挥民主党派的民意作用,为执政党的决策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要使执政党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宣示落实到制度和操作层面。执政党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党通过法制和政策的形成,综合不同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诉求而实现的。
其次,利益集团要组织化、实体化。虽然利益集团不可避免地要寻求有利于自身团体目的或团体共同利益诉求的政府政策[10](P66),但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协商、让步、妥协也会达成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求同存异”。当利益集团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时,利益集团参与决策就是民主的一种方式。目前,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以结社形式出现的利益集团似乎还没有形成。但是正式和非正式的精英利益集团已经日渐强大,并且对政府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而劳工和农民的弱势群体还处于分散的无组织状态。在这种态势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不同利益集团(群体)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弱势群体只能依赖于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良知,或者通过自己的抗争来获得某种保障,这就可能酿成社会动荡。
有人认为,利益集团成为政治社团会对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发起挑战。其实,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社团属于准公共的“第三域”或第三部门,它不以执掌国家政权和组织政府为目标,“而是企图用自己的能量影响国家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使本集团获益”[11](P307)。它必须服从国家以全社会名义制定的制度和规范其所表达的利益不得悖逆于国家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不能合法存在,就会被取缔。[12]因此,利益集团的组织化和实体化并不必然对执政党形成挑战。再说,执政党的执政不应建立在无数个原子化个体的一盘散沙基础上,而应建立在一个组织化的社会上,而各类组织、社团、社区正是执政党面对群众的中介,因而正是执政党执政的有组织的社会基础。利益集团组织尤其是政治社团具有聚合群体意志、动员整合群体力量的功能[12],它以组织化的机制,使无组织的个人不能顺畅地表达民意,行政组织不能正确地表达民意得到表达。这无疑有利于执政党获得执政的合法性。
最后,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还必须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改革。人民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的象征,而应是不同利益群体,甚至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代言人,它要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为所在利益集团或者阶级阶层呐喊呼吁。人民代表要有选区意识,要对选民负责,要经常与选民沟通,倾听选民的意见,反映选民的呼声。社区要和选区结合起来,人民代表主要应该主要来自社区。
收稿日期:2010-09-06
注释:
① 亨廷顿曾就政治稳定和政治参与提出:政治参与÷政治制度=政治不稳定。
② 2005年4月中旬在上海发生的涉日示威游行就是由几个年青的白领在网上发帖而自发产生的,数万青年人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参加了游行。游行的发生和游行规模大大超过了政府的预计。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社会学课题——网络社会下的集体行动。
③ 其实按照社会学理论的解释,社会人不是指原子状态下的分散的个人,社会本身是由各种组织构成的,每个人都生活在其中的一个组织之中。因此,这里所指的社会人仅指原子状态下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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