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理论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十几年以来,按劳分配问题一直是理论界歧义争论较多的一个热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有不少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在按劳分配的本质内涵、制度特点、按劳分配的作用范围以及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等几个方面,更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一、按劳分配的内涵问题
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在本质上是公有制的产物,是公有制经济的专有分配原则,它只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它与私有制是势不两立的,在私有制经济中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从根本上否定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人剥削人的关系。按劳分配的最初构想虽然不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来的,但按劳分配理论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则是马克思第一个完成的,此后按劳分配理论便具有了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1)按劳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中的消费资料部分;(2)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来决定的;(3)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劳动时间;(4)按劳分配的手段是纸的凭证;(5)按劳分配的实施主体是社会消费品储备管理机关或社会机关;(6)按劳分配的受益主体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7)按劳分配的历史变化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也有的论者把按劳分配理论放在历史的长河里来考察。作为人类历史上消费品分配的一次深刻革命,按劳分配规定了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参加劳动,并按照每个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社会在对其劳动总产品作了必要的扣除之后,依据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其理论的指导性在于:(1)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利的平等,对不同的劳动者的实际消费权利则是不平等的权利;(2) 按劳分配适合于多元并存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形式;(3)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 劳动者以活劳动的形式给予社会、通过货币媒介又以物化劳动(消费品)的形式领回来;(4)按劳分配只是一项操作原则。
还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私有制并不是势不两立的,而是可以兼容的。应该承认,按劳分配与剥削实际上是两个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同层次的范畴,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谁消灭(否定)谁的问题。从纯粹的分配过程来看,按劳分配并不是处理劳资利益关系的分配原则,而只是处理劳动(劳动者内部)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因而按劳分配并不具有阶级性的政治色彩,它只不过是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的一种经济手段。
二、按劳分配的应用范围
按劳分配的应用范围是学术界争论比较集中的方面。传统观点一直认为按劳分配是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原则,由于个人消费品应该包括劳动者的个人生活消费品、资产所有者的个人生活消费品、没有劳动能力者的个人生活消费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劳动过程者(如失业者和不愿劳动的流浪者)的个人生活消费品等四个方面的含义,有的论者认为,按劳分配的作用范围并没有这样宽泛,它的分配是以劳动量为尺度的,它仅仅只能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分配发挥作用。因而,笼统地说按劳分配是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很不准确的,夸大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际应用范围。而用“个人劳动收入的分配原则”来界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应用范围,在许多论者看来,是比较准确合适的,即:(1)按劳分配仅仅是个人劳动收入的分配原则,而并不是任何非劳动收入的分析原则。一方面凡个人通过劳动途径取得收入都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凡个人通过非劳动途径取得收入都不受按劳分配原则的约束。(2)按劳分配仅仅是以劳动为尺度确定每个劳动者应得多少劳动报酬,而并不规定劳动者所得到的劳动报酬的用途。(3)“个人劳动收入”的界定意味着按劳分配原则下的劳动报酬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不受生活消费水平的限制,一切以劳动者所支付的劳动量及其效果和贡献为尺度。如果劳动贡献特别大,可以获得与其相应的远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巨额报酬。相反,如果贡献很小,也可以只获得比基本生活消费需要还小的报酬,也就是说,劳动报酬并不与生活消费基金具有某种固定的对应关系。
主张按劳分配是一项操作原则的论者,从应用的视角分析了这一项操作原则的客观性,主要是因为:第一,从按劳分配的参与要素看,它是主体人对物的分配,而分配的多寡又是通过人的计量来确定,体现出操作原则中实践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特点。第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差别的存在,就是按劳分配在操作原则上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是分配主体的差别所造成的。第三,从按劳分配的具体分配过程来看,它是一个有计划、有目的的分配过程,其按劳分配原则的操作者是主体人或法人以及人格化的国家机器。按劳分配这一操作原则的客观性是由其应用范围的局限性来决定的,而应用的局限性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分配对象看, 国民收入的分配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基金、社会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按劳分配的操作原则只对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产生作用,其他多项基金的数目、比例关系确定的准则,不是由按劳分配这一操作来决定。(2)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看,国民收入分配各基金的过程各不相同,它们各自的流通渠道形成不同的分配过程,实现不同的分配原则,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过程也是按实现劳动成果分配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的共同作用过程,国家根据企业的效益,进行个人消费基金总量的确定,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具体劳动力的支出,采取不同的消费基金实现形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进行再次分配。(3)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对社会再生产的促进作用看,个人通过分配所得,进行了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再生产提供新的劳动能力,而个人消费品又造成了新的市场需求,刺激生产,促进流通,为商品提供消费市场。(4)从商品的实现条件看,按劳分配应用范围的局限性还表现为,它把生产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作为分配标准,而忽视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社会实现问题,忽视了科学技术具有生产力的功能,也同时忽视了企业经营者的特殊付出。
在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必须有不能更改的原则,改变了它,也就否定了按劳分配;同时又必须根据现实条件对马克思的设想和预见的具体方面进行一些修正,不修正就难以使按劳分配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得以实现。有的论者据此强调按劳分配的应用范围不能仅仅停留在量的规定上,还必须与按劳分配的质的规定性联系起来,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择定必然使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发生变化,对于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要求,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力图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努力在每一个个别场合使之实现,使原则和实践不再互相矛盾。但是,实践证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按劳分配不能实现,而是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核心要求只能存在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之中。论者们反复说明,中国现在虽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公有制经济仍然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在这个主体范围内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同时也是全社会的主人,必然反对主要凭借劳动以外的特权对社会产品的占有,同时,公有制的劳动者提供的主要是劳动,必然追求个人劳动的社会承认。只要公有制的主体不改变,这个客观要求就要以规律的方式表现出来。
三、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最关键的是要找到一个能够充分体现按劳分配规律的客观要求的实现形式。一般而言,这一实现形式是通过劳动收入的分配制度和机制来表达的,具体来说应该包括劳动工资、劳动福利、劳动保障等三个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机制问题。诚然,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没有建立单一社会所有制,商品货币没有消亡,劳动者的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但是,我国已经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虽然它的程度还比较低,它却再也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劳动者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排除了任何依靠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这些条件都为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与制度保障。大家一致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还不能简单地说已经实行了按劳分配,只能说公有制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性的条件,那种完全否定我国已初步实行了按劳分配的过低估计,和那种绝对肯定我国已完全实行了按劳分配或基本上实行了按劳分配的过高估计,都是不切实际的。
有的论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采取“证书”(劳动券)的形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工资分配的市场化为贯彻按劳分配、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货币工资的形式已经为人们乐于接受。况且,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有其特殊的制度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1)工资分配市场化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资分配全部由国家划分等级,往往以牺牲效率保证“公平”,歪曲了按劳分配的本义。工资市场化后,工资是由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和需要劳动力的用工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平等协商而形成的,从而消除了工资分配中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2)工资分配市场化, 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社会分工的深化,必然引起生产部门的不断增多和生产结构的变化,这样就会引起整个社会生产对劳动力需求的比例处于不断频繁变化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劳动力资源按其内在规律的发展,提供给社会可吸纳的数量和结构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因而,赋予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推动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3)工资分配市场化, 有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精神文明建设。工资分配由市场形成的激励机制,会对每个劳动者形成极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劳动者提高自身的素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劳动者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进取心和敬业精神。
有的论者围绕工资分配制度这一核心问题,提出了一些变革的设想。在他们看来,以所有制为界限各行其事的做法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客观要求。由于在理论上一直错误地视按劳分配原则为公有制的分配原则,因而在实践中,只强调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而无视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对公有制企业来说,由于工资基金卡得很死,级别和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因此,职工之间的工资档次拉不开,难以真正实行多劳多得。对非公有制企业来说,由于有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政策灵活,往往对学有专长的劳动者很有吸引力,与此同时,克扣职工工资、雇佣工或合同工缺乏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应该打破所有制的界线,统一工资分配上的基本政策,政策的差别不应体现在所有制性质上,而应该体现在行业上。
还有的论者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实践,认为我国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还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中的经济关系具有了新的内容。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经过各种扣除,然后从社会再领回等量的劳动产品,在这里存在着劳动者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要求按劳分配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从而使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变成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作为统一的分配中心,直接对个人进行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由国家直接对个人进行分配,而是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使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利益分配机制。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也不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是首先表现为企业的个别劳动。因此,按劳分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换之后,才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得到实现。而企业作为分配的主体,其可分配的基金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分配的基金就会高些,反之则会低些。(3)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只能使用“劳动券”的单一形式,劳动券同个人领取的产品是一致的,劳动券作为劳动报酬的符号,可以真正做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是货币,然后再到市场上去,通过交换购回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经常变化,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经常发生背离的现象,因而,劳动者实际所得到的消费品,不能不受价格水平和价格波动幅度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不完全性和不彻底性,也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之一。这种不彻底性表现在:一是它仅限于在有限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劳分配,还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其他分配方式;二是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通过市场,意味着各个经济单位的不同物质条件的差别,如资源丰富、科技水平会对收入分配起作用。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这种由不同物质条件差别所造成的级差收入,原则上应当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予以排除,但事实上不可能完全不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这种由物质条件不同而造成级差收入,直接构成本单位的可分配收入,因而对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影响更加明显。这种情形是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