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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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1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4527(2000)02—0042—04

(一)

怎样分析一种经济形式的内在本质,列宁的话应当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他说:“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地方(商品交换商品),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4页。)列宁明确认为,马克思是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社会经济形式的本质,而不是停留在它的物的表面。列宁的认识忠实地反映了马克思的思想。

新中国的老中青三代学人,对马克思的这一思想都应该耳熟能详。例如,马克思说:商品使“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8页。)马克思还说:“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4页。)在马克思看来,商品、货币、资本这些每天在人的眼前晃动的东西,不过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外在形式,它的内在本质是“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深刻揭示并由列宁高度概括的这一基本思想,应当成为我们分析市场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科学原则。从这一科学原则出发,我们分析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就必须着眼于这种经济形式所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它的功能作用和运行机制这些一眼就看到的外在形式上。

(二)

市场经济所内含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呢?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对商品经济的分析,完全适用于我们今天对市场经济的分析,因为市场经济无非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较高阶段或较成熟形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中体现的必然是在商品经济中同样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具有同商品经济一样的内在本质。

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于是,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关系。”(注:《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马克思还指出, 在商品交换中“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5页。)一个契约性,一个独立性,表明在马克思眼中,商品经济所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一种权利平等的关系,一种协商一致的关系,这样才有所谓买卖和交换,否则就只能是抢夺和霸占,而不是商品交换。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把体现契约原则的罗马法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页。 )因为罗马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所有者地位平等、交易等价、契约自由等原则,体现了商品社会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而调整现代市场经济的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几乎都是发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这种长久的生命活力,正在于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内在本质。

(三)

把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协商一致的关系,与一些通行的观点不相吻合。按照我对马克思的理解,我认为这些通行的观点并不准确。如相当多的论著把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定义为“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甚至认为这一点才是市场经济的“精髓”。这种观点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首先,自动配置资源不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功能或叫作用,这是任何一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阐述得十分清楚的,当然,可能使用的不是资源配置这样的现代词汇,而是讲“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但基本内容并没有差别。用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发调节的功能来表达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刻性,并且,市场经济除了自动调节功能外,还有竞争、创新等诸多功能,怎么能够认定只有自发调节才表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而其他功能都不表现本质呢?其次,这种观点犯了同义反复的毛病,没有解释恰恰是最需要定义的概念,即市场。市场经济当然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不在配置资源上,因为任何经济形式都要配置资源,所以,对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认识关键在于对“通过市场”的认识,解释了市场的本质,才是解释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对市场未作解释,其实是等于未对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作任何说明。最后,在对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认识中使用“优化”的概念也是不科学的。一方面,市场的自发调节能否达到优化完全是或然的,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市场配置的不合理是很难避免的,这种“市场失灵”的存在已经是学界的共识。另一方面,即使抛开上述原因,由于优化是一个带有明显价值选择的问题,通过市场形成的配置格局,就会有人认为优,有人认为劣,而很难形成共识。所以,在对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认识中考虑优化的因素是不正确的。由此可见,用“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这样的表述来说明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实际上并没有抓住本质。

同样,把竞争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具有类似的缺陷。竞争也是市场经济的功能或运行机制,通过竞争而导致分化、推动创新、维持活力,确实是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但竞争同样不是最本质的东西,它也只能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来说明:如果生产者之间不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如果有人可以强制其他人必须作什么或不作什么,如果生产者丧失了独立性,显然也就无所谓竞争。竞争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人格独立关系的确立。

(四)

马克思对商品经济内在本质的认识有着丰富的内含,不但深刻揭示了这个内在本质是什么,即生产者之间权利平等、协商一致的关系,而且进一步对这种关系本身作出了深刻分析。

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所内含的权利平等,“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因为它使用同一尺度来对待完全不同的个人,所以,这种权利的平等就必然是形式上的,或者说是程序上的,它只是发生在起点上,而肯定不会在最后的结果上实现。商品经济确是如此:在平等的竞争基础上导致完全不平等的结局,即分化。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表现得异常鲜明,马克思对此作出了一针见血的描述:“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注:《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但是,谁都知道这种平等权利背后的事实:“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注:《资本论》第1卷,第200页。)在马克思眼中,这种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不平等的平等权利,不是人类社会理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天然的、永恒的关系,也不是人类应始终维持或追求的目标。在马克思看来,存在着这种关系的人类社会,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

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指出,这种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关系,是人类社会无法超越的,人类社会只有经过这种形式上的权利平等,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事实上的平等。我们都熟知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商品经济社会,只能通行这种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原则,认识到这一点,并且真心实意地遵循、贯彻这一原则,才能发展商品经济,才能为进入事实上平等的更高发展阶段创造条件。

商品经济不能超越,商品经济内含的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关系不能避免,但是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我们对此并不是无能为力,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他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注:《资本论》第1卷,第11页。 )马克思的这段话对我们有极大启迪,他告诉我们,面对社会的自然的发展阶段,我们应该作什么,也只能作什么,这就是“减轻分娩的痛苦”。商品经济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必然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就是这样的“分娩的痛苦”,例如,市场竞争带来的破产、倒闭、落伍、分化,不仅是痛苦,有时甚至极为残酷,但我们能够作也应该作的,只能是减轻它,使之能够被人们忍受。仔细想一想,在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过程中,我们能作的也应该作的不就是这种减轻痛苦的工作吗?如果我们给自己规定了另外的什么历史任务,实践表明,除了痛苦和教训以外,我们将一无所获。马克思的这一基本思想,应该成为我们认识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等一系列问题的重要的方法论指导。

(五)

在对市场经济内在本质的认识上,还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讨论,即市场经济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还是不仅是工具,甚至不是工具,而是一种价值追求?

很多人强调市场经济的工具性质,以致于市场经济工具论几乎成了一种定论而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如德国经济学教授维利·克劳斯在其《社会市场经济》一书中就指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一种形态经济过程,具有工具性质,即它是一种核算或经营活动的手段,一种灵活的协调计算系统。对这一观点,国内很多学者是充分肯定的,如有的学者就明确认为:“可以肯定地说,克劳斯从市场经济一般经济规律和准则,从市场经济的工具性质去讨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在中国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的借鉴意义,无疑是正确的”。(注:黄少军、何华权:《政府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322、323页。 )我认为,市场经济工具性质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这种观点根源于对市场经济内在本质的错误认识。从功能作用、运行机制这些外在形式上来认识市场经济的本质,必然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讨论的,按照马克思、列宁的观点,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关系,而不是物的运动过程。我不认为有什么理由可以推翻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思想。如果事物的本质是某种功能性的东西,该事物当然也就是工具性的东西,例如,人工智能的本质是模拟人类思维,这是功能性的,所以人工智能只能是工具性的,只能为人所用。而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不是功能性的,不是它可以作什么,它有什么实际的用处,而是一种特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关系显然不是工具。人与人之间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关系,具有鲜明的价值性,它表明了一种追求,表达了一种行为规范,提出了一种处理社会关系的主张,它反对强制、反对特权、反对依附,这不是价值又是什么呢?也许强调市场经济工具性的人并不否认市场经济的价值性,但把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定义为工具性无论如何是不正确的。

其次,这种观点实际上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可以选择的东西,隐含着对市场经济必然性的轻视和对人的主观作为的夸大。工具当然是可以选择的,适用就用,不适用就换。但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不可超越的一个必经阶段,却是不可选择的,在市场经济面前,我们所能作的只能是减轻它给我们带来的痛苦。市场经济工具论很容易夸大人在市场经济面前的能力,在这个问题上的不自觉,曾经使许多国家企图绕过市场经济实现发展,现在又不得不实行痛苦的转型。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不可选择的必然性,为什么还要使用工具这个内含着选择、调换的字眼呢?工具论妨碍我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刻性,也就必然妨碍我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自觉性和持久性,带来的只能是随意性。

最后,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市场经济是一种我们现阶段应当追求和努力实现的制度文明。作为人类进步状态的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个基本方面,并且缺一不可,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的进步性、合理性,这样的文明都是有缺陷的。制度文明在文明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制度文明有缺陷,必然严重妨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而制度文明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当然要追求符合人的本性的自由、平等和创造性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社会成员才可能处于一种更接近于人的意义的存在。市场经济要求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独立自主和公平信用,所以,市场经济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历史上最接近人的自由,自觉和创造的本性,具有迄今为止最充分的合理性。而自由平等、独立自主和公平信用等,不都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原则吗?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的价值属性相当鲜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善莫大焉,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很可能会把建立市场体制看作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

(六)

有些人并不否认市场经济是一种制度文明,但是很奇怪,他们怀疑制度文明有优劣之分。这是一个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否则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有自觉性。

制度文明是否有优劣?

我们主张民族不分大小,国家不论强弱,都应该平等相待,但这和制度文明的优劣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带着民族平等的潜意识来思考制度文明优劣问题,必然导致分歧和失误。从近代以来的历史看,制度文明有优劣论往往是强势民族的霸权的借口,目空一切的民族沙文主义和种族主义借此贬低除自己以外的一切其他民族。而制度文明无优劣论则往往是弱势民族抗争的理由,当然也有一些未觉醒的弱势民族在那里盲目地、自欺其人地高看自己的制度文明。我认为,社会进步到今天,我们确实可以卸去霸权与抗争的负担,抛开意味着虚弱的自欺其人,而比较客观坦然地来讨论这个问题。

有学者明确认为制度文明无优劣,并以物种无优劣证明之。(注:参见《读书》1996年第7期。)但是, 同一物种内的不同群落和个体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有强大繁盛的群落,也有弱小衰败的群落;有健壮机敏的个体,也有病残迟钝的个体;前者得以生生不息的繁衍,后者则注定要失去延续生命的权利。不同物种之间也是如此:某些物种在环境变化时不能适应而灭绝(如恐龙),有些物种则能适应而得以不断进化(如与恐龙同时期的某些小型动物)。这些是否应当视为一种优劣呢?这实际上涉及了另外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制度文明是否有客观的评价标准?

制度文明是否有优劣实际上取决于是否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制度文明无优劣论者,很自然地否认制度文明的客观评价标准,并认为任何既定的制度文明类型对于该制度文明中的人群来说都是“最佳的社会规范”,所以,对任何一种制度文明传统的破坏都是“损害这一人群的利益”。(注:参见《读书》1996年第7期。 )当代西方哲学的一些流派把这一问题归入所谓“价值判断”,从而否认其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倒是名声不那么好的尼采大唱反调,坚决主张只有那种能够“造就一种更强壮的生物”的文明才是优秀的。(注:尼采《道德的谱系》,周红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5月版,第37页。 )尼采的思想散发着与奴隶气息同样陈腐的主人气息,但确实给我们以启迪。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确定制度文明的客观评价标准:一是能否满足人作为生物的生存活力的维持,二是能否满足人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本性的实现。从这两方面的标准看,陷民族于亡国灭种之灾的制度文明决不是优秀的文明,而压抑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的制度文明也注定是没有长久的生命活力的恶劣文明。为什么马克思称古希腊文明是“发展得最完善的”、“正常的儿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4页。)是否是因为古希腊文明独特的民主制度和市场传统较充分地体现了人的自由、自觉与创造的本性?

我们中华民族在历史上长期属于强势文明,所以一直不屑于对自己的制度文明的自省。近代几近亡国灭种的惨痛教训,使我们在制度文明上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反省和重新选择。而当代中国发展的相对迟滞,又促使我们再一次进行选择。这次选择的深刻性、彻底性,就在于我们终于选择了市场经济,终于意识到了我们只能在市场经济这一特定的制度文明下才能保持活力,顺利发展。这种选择,必然带来价值观的重新定位;或者反过来说,只有价值观的重新定位,把市场经济内含的人与人关系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追求,才能真正实现这一新的选择。不如此,是很可能演出叶公好龙的闹剧的。

收稿日期:199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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