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辩护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刘剑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别侦察队喀什支队,新疆 乌鲁木齐 844000
摘 要: 辩护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但是新的辩护制度不仅仅促进了刑事诉讼的发展,而且给刑事诉讼与侦察部门带去了很大的麻烦。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就意味着侦察部门必须查找更多的线索与证据。因此,在辩护制度完善的同时,也要不断的提高刑侦部门的侦察水平,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不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冤屈。
关键词: 辩护制度;职务犯罪;侦查
辩护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必要的,只有通过这种制度才可以洗清自己的冤屈,还自己一个清白。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形成律师制度的原因,也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辩护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辩护制度的出现给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了很多的影响。因此,需要明确新辩护制度给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以及制定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的体现
(一)完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以前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只能在起诉之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而现在新辩护制度聘请的律师可以从侦察阶段就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上的帮助。新辩护制度中表示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的初期就可以寻求辩护人的帮助,这样辩护人就可以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到整个事件当中。辩护人从初期开始了解案件,更加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二)完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告知义务
新辩护制度要求侦察机关必须立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自己进行辩护。假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立刻申请辩护律师对自己进行辩护,而在之后想要委托辩护人时,侦察机关也需要批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
关于铜冶炼烟气制酸酸性废水的处理,国内厂家处理后达标废水一般直接排放,也有部分返球磨石灰乳工序,倪灵枫[5]采用硫化-中和工艺,中和后净水送回循环水系统;李运龙,李绪忠,吴班等采用生物制剂工艺处理,上清可返回回用[6];李立军采用两级处理[7],大大降低了硫化氢气体排放;特别助剂EX3000的加入,使工艺处理脱砷及金属效果明显提高。以上均部分完善了现有生产工艺,但因未考虑其中废酸回收,石膏渣数量未得到根本消除(或大幅降低),仍存在危废处置问题。
(三)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新辩护制度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侦察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较轻时,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带着相关的证书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并不经过办案部门允许。而在案情比较严重的时候,需要取得办案部门的审批许可,然后才可以会见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新辩护制度规定,不能对其进行监视。同时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证据是否准确可信。这个规定完善了辩护制度,消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一些障碍,避免了在案情严重时不允许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维护了辩护律师的权益。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辩护制度使得辩护律师可以更加广泛的参入到案情当中,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用。但是,新辩护制度给职务犯罪侦查带去了许多不好的影响,也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去了很多的困难。
(一)律师介入侦查,使侦查活动和讯问工作难度增大
新辩护制度明确表示在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不能对他们的对话进行监听或监视。但是因为这个规定缺少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就使得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在会见时说话没有顾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犯罪嫌疑人在与辩护律师交谈当中明确侦察的方向,从而不断的改变自己的证词,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没有准确性,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从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破案进度。
新辩护制度增大了侦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因此,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而想要提高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就必须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侦查人员进行专业的、系统的培训。培训的项目可以是听讲座,也可以是参与真实的案件。另外,因为新辩护制度的出现使得原有的侦察理念不再适用,因而,必须改变、更新侦察观念,找出适合现有的辩护制度的侦查观念。
(二)会见不被监听,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出现反复或翻供
新辩护制度使得辩护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参与到案件当中,即从侦查阶段就可以参与进去,从而使辩护律师的地位得到巩固。因为辩护律师可以从头参与案件的调查,使案件变得公开化、透明化,避免了冤假错案,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公开性与透明性,使得案件的线索或案件的信息特别容易泄露,使得侦查工作难度加大,破案十分艰难。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新辩护制度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业务培训,转变侦查观念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主要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基层行政工作者是管理教育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培育人才的过程中承担着十分关键的责任。不过,在职业教育发展中,高校始终倾向于教师文化素养与教育能力的提升,普遍忽略了行政工作者的职业特征与心理活动,进而导致学校的行政管理者出现普遍性的职业倦怠现象。
(二)做好初查工作,夯实基础证据
因为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开始参与案件,从而使得侦查工作与辩护工作同时进行,侦查工作中受到很多限制与干扰。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重视初查,将案件的调查向前移动。要重视在初查过程中找到的物证,并且要及时对物证进行保留,避免物证的丢失。将初查阶段的物证等证据固定,使基础证据得到夯实,为以后的破案提供坚实、准确的证据。
3月8日,游行队伍的数量又增加了。仅在格鲁吉亚中央委员会大楼前面就聚集起将近1万人。他们要求在市内悬挂国旗和斯大林肖像,在报纸上发表配合哀悼日的文章。面对万人参与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赫鲁晓夫“又决定让步”,但这样做的结果“是火上浇油。”[5](P163)
四、结束语
新辩护制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它的出现给犯罪侦查以及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因此,必须明确新辩护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以及应当怎样应对新辩护制度对犯罪侦查的影响。
[ 参 考 文 献 ]
[1]何勇,肖之云.新辩护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7(32):43-44.
[2]颜家强.辩护制度的修改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8):44-45.
[3]蔡佩玉.对新辩护制度与公安刑事执法若干问题的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159-01
作者简介: 刘剑东(1977- ),男,山西人,本科,任职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别侦察队喀什支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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