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格药师应具备的条件

浅谈合格药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浅谈合格药剂师应具备的条件(论文文献综述)

汪哲宇[1](2021)在《数字化慢病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践》文中研究指明为了应对以长期性、非传染性与难治愈性为主要特征的慢性疾病的复杂护理需求,“慢病管理”——一种以患者为中心的新型卫生服务模式——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渐涌现并不断发展。协同护理是慢病管理区别于传统卫生服务模式的关键要素,其目标是为患者提供有组织性的协同化医疗服务。以移动健康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能够提升慢病管理的协同效率,帮助患者与护理提供者之间形成完整的闭环反馈,将循证知识与健康数据中蕴含的信息集成到管理过程之中,推动慢病管理逐渐从传统方式向全面的数字化方式过渡。虽然以慢性病照护模型为代表的慢病管理理论模型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且其有效性已经在多个国家得到了验证,但在当前我国的慢病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关键问题,导致以协同护理为核心的数字化慢病管理技术尚未得到有效应用。同时,数字化慢病管理领域的相关实施性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针对这些关键问题,本论文系统性地研究了如何在我国的医疗场景下形成以协同护理为特征的数字化慢病管理关键方法,具体内容包括:(1)数字化慢病协同管理模型的构建与表达方法研究。针对我国慢病管理实践存在的管理角色分工不明确、缺乏数字化全流程决策支持等问题,使用路径的方式对通用性慢病管理方法进行明确可执行的表示,通过对高血压、糖尿病与慢阻肺三类常见慢病国内外指南的分析与归纳,提炼出了包含九类共通任务的通用性管理路径,并对数字化场景下各病种的具体路径进行了明确。在此基础上,面向我国管理模式构建了路径驱动的数字化协同管理模型,并通过本体对模型中包含的结构化知识与具体路径中的医学决策知识进行了表达。(2)数字化背景下面向患者依从性增强的个性化管理方法研究。针对患者自我管理依从性问题与相关个性化管理研究的局限性,一方面,从移动健康应用的个性化需求分析入手,基于目标导向型设计方法中的用户建模过程,结合相关健康行为理论,提炼了面向患者自我管理依从性提升的用户模型,结合问卷与访谈结果识别出了三类患者虚拟角色与其对应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从人工智能技术的管理实践入手,基于本体与多种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现了一种根据患者特征为其推荐相关文章的个性化健康教育方法;基于强化学习技术实现了一种在虚拟管理环境中根据患者与管理师状态给出干预建议的个性化管理策略生成方法。(3)数字化慢病闭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针对我国慢病管理信息化实践中存在的缺乏理论指导以及多病种集成性较低等问题,基于所构建的模型与个性化管理方法,设计并实现了包含智能服务引擎与客户端两大组件的数字化慢病闭环管理系统。智能服务引擎以通用性慢病管理路径本体为核心,能够通过多种类型的接口为系统提供数据存储与全场景决策支持服务;客户端中的医生工作平台基于共通性路径任务设计,能够辅助不同角色的医护人员执行具有时序性与闭环性的协同式管理;客户端中的患者移动终端基于所提炼的个性化需求与行为改变轮设计,能够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自我管理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患者依从性。所实现系统目前已在我国多个地区进行了实际的部署与应用。(4)面向数字化慢病管理的评价体系构建与实践。针对数字化场景下管理系统评价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基于面向远程医疗的综合评估模型,提炼了包含评价角色、评价重点与评价角度三个维度的面向个体层面的数字化慢病管理评估模型,并依据该模型对所实现系统进行了不同证据水平的实践评价,包括基于系统真实数据的回顾性评价、面向慢阻肺患者的前后对比试验与面向高血压患者的随机对照试验。评价结果表明,当前系统能够帮助医护人员与患者共同合作,开展医患之间高效互动的闭环式协同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患者的疾病控制情况、日常生活质量与疾病认知水平。总的来看,本论文所提出的路径驱动的数字化慢病管理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慢病管理实践与慢病管理领域相关研究中存在的多种问题,为数字化慢病管理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提供了理论指导与实践验证。

杨丽[2](2021)在《日本高等药学教育改革进展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新药研发科研能力和社会药学服务功能的决定因素之一是药学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日本高等药学教育顺应社会需求不断完善、改革、发展,培养优秀药学人才而使日本成为国际医药强国的过程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因此本文从药学教育的发展契机、新型药学教育萌发、OBE药学教育深化改革、课程设置映射培养目标等方面探讨日本高等药学教育的发展改革经验,有利于我国适应社会需求的药学教育模式改革。

李南南[3](2020)在《19世纪新济贫法下济贫院医疗救助状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济贫院于17世纪建立之初,用于为流浪汉和乞丐提供容身之所。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院内医疗需求的增加,济贫院开始进行医疗救助。但此时济贫院只能提供一种基础性的医疗救助服务,存在着较多问题,服务质量和水平较低,无法满足新的历史背景下济贫院内的医疗救助需要和应对新的医疗问题。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贫困问题的加剧,英国下院通过新济贫法草案,决定新建和扩建济贫院,院内救济地位上升,成为新济贫法济贫体系的核心。其中,院内医疗救助在整个救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在新济贫法的基础上,陆续颁布相关法令对济贫院进行改革。改革贯穿整个19世纪后半期,济贫院医疗救助服务得到改善。从对病人的管理来说,新济贫法下的济贫院开始按照年龄和疾病类型对病人进行分类管理。从年龄上看,老年人和儿童是济贫院病人的主要部分;从疾病类型上看,传染病、精神疾病为主的慢性病以及急性病是济贫院内主要疾病类型。济贫院对不同疾病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体液疗法几乎是所有病人通用的治疗方法。除了对病人的疾病进行治疗以外,济贫院医疗救助还包括为病人提供隔离病房和利于身体恢复的饮食等内容。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济贫院内医务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开始逐渐明确和细化,医务官的从业资格提升,庸医和江湖医生逐渐被排除出济贫医生的队伍,院内病人的医疗救助质量得到保障。60年代开始,济贫院开始雇佣经过专业培训的护士,目不识丁的贫穷的护理人员不再承担专业的护理工作,院内医务人员开始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医务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了院内医疗救助服务质量,反过来医疗救助质量的提升也促进了院内医务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伴随着医务人员的专业化,院内医患关系发生转变,病人的话语权和身体处置权进一步下降,医务人员树立起权威。除此之外,济贫院监护人和医务官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和目的,在对院内病人的治疗、管理以及医务官的薪酬等问题上产生摩擦和矛盾。济贫院秉持经济医学的原则,节省院内医疗支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院内医疗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医疗疏忽和过度拥挤等问题。尽管存在问题,但是新济贫法下济贫院在满足院内病人医疗需求的同时,还为当地传染病的防治和英国医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20世纪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制度奠定了基础。

文雪菡[4](2019)在《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现状及监管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购物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各大网络购物平台涉及的行业日益广泛,传统药品经营行业也在与互联网进行深度的融合,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通过“互联网+”的产业优势,提高药品流通效益,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进入互联网市场,引导互联网药品经营行业规范发展,以此为群众打造安全又便捷的购药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行业已然入快速发展阶段。药品是一种具有防治疾病的特殊商品,世界各国均实行严格的药品监管,然而,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监管部门难以对互联网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本文从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的行业现状入手,紧密结合社会背景、政策环境和近年来从事药品监管的工作经历分析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提出监管对策优化路径,以期能促进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以提出问题、文献研究、阐述现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对比分析、提出建议为主线,第一章介绍了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基本情况;第二章阐述了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的概念和研究理论基础;第三章阐述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现状;第四章通过现状深入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药品监管中存在一是监管主体单一,社会参与度不高,部门之间缺乏髙效协作机制,监管人员专业能力缺乏,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内容缺失,三是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技术手段有限等问题并从监管部门、经营主体、社会公众三方面分析了原因。在此基础上,第五章对国外的监管实践经验进行探讨,提出可借鉴的经验启示。第六章,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互联网市场药品监管的对策与建议,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监管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互联网市场药品监管规章制度和内容,三是通过丰富监管技术手段、加强物流配送监管等方式强化监管行为,以规范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购药安全,促进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于翠婷[5](2019)在《中日比较视域下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文中认为目的:本研究旨在全面明晰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发展现状,探析日本社会药房的发展概况和药学服务能力水平。从立法、药房发展、人员配备、药学服务、公众认知度等五个维度对中日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厘清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借鉴日本理论基础和成熟的实践经验,探索提高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有效举措和建议。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相关前沿研究进行归纳与梳理;收集我国与日本卫生行政部门官方统计数据,并分别对中日社会药房发展、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分析;运用问卷调查法对江苏省四家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开展、公众认知情况展开调查;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中日两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进行对比分析;采用知情人访谈法探索提升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结果: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开展已初具规模,但由于法规体系及药房监管体系不健全;药学人员数量及专业技术水平不足;药学服务标准及规范缺失;公众对药师及药学服务的认知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开展能力和水平。结论:通过与日本社会药房发展进行比较,发现我国社会药房在立法、管理、人员、服务、公众认知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导致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远不如日本。因此,建议国家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明确药学服务规范和流程;提高公众认知度。

潘璐艳[6](2018)在《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的连锁化程度不断扩大,连锁药店在药品零售业中的主导地位日趋明显。一方面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快速扩张、药品零售连锁率不断提升但规范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对药品的专业性监管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常州市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缺乏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机制,缺乏有序高效的监管措施,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等。这些监管问题,不仅显着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政府的监管风险,也显着增大了老百姓的用药安全风险。深入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许可准入标准不完善导致准入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监管体制不顺畅导致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弱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处罚震慑力不足。本论文采取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国内外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相关的文献资料,从中寻找出有参考价值的经验作为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借鉴。同时,采取统计分析法、访谈法等对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获得国家政策调整、监管体制改革后,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状况的第一手资料。论文以政府监管理论中的社会性监管理论和经济性监管理论为理论基础,从经济性监管理论中的准入和投资监管、质量监管、信息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理论中的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入手,结合常州地区的实际,得出了针对性的监管对策:即建立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模式,采取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等方式来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措施,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完善跨区域连锁监管的依据、规范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行为、提升监管和处罚的震慑力等方面着手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

喻小勇[7](2016)在《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使用中,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药师专门法的缺失,药师在用药安全方面的作用亟待发挥。根据2016年国务院最新的立法计划,药师法被列为第四类研究项目。加强药师的立法工作,推动药师向药学服务的角色转型,成为我国当前药学和法学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关于药师立法的现有研究,多直接提出法律框架与立法建议,或是思辨和认识论阶段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在药师的角色演化、药师立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药师立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及立法建议所依据的具体理由等方面有待进一步论证。本研究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推理与归纳总结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专家座谈法、定性访谈法等方法,对我国的药师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尝试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首先分析了国内外药师职业的溯源及其角色演化,认为国际上的药师职业自正式产生之后,角色演化历经以药品为中心的传统药学发展阶段、以安全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发展阶段、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发展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整体上仍处于传统药学向临床药学的过渡时期,我国迫切需要通过药师立法推动药师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型。国际上药师角色之所以得到认可,其根本在于法律制度的保障。本研究比较分析了目前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并将其立法模式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为药房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特点在于可以清晰界定药师的执业领域以及药师的角色定位;第二类为药师法模式,以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特点在于通常按照药师管理主体、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药师职责、继续教育、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来设计法律条款;第三类为药师注册法模式,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特点在于主要体现药师注册的内容,且将药师资格考试称为“注册适任考试”或“注册评估考试”。与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专门的药师法始终尚付阙如。目前我国药学技术人员主要分为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两类。前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后者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两类药学技术人员在法律制度、管理主体、资格准入、执业注册、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着双轨制问题。本研究认为,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认为推进我国的药师立法,首先需要明确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药师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立法的法理学基础在于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伦理学基础在于推进药师职业道德法制化,法社会学基础在于解决民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的社会需求与药师人力资源短缺以及药学服务胜任力不够之间的冲突。此外,平衡论的基本理念应贯穿于我国药师立法的始终。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系统提出我国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药师立法应采取《药师法》的立法名称;药师的角色应定位在药品零售和使用领域中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设立专门的药师委员会,其中包括相应的考试委员会、专科药师委员会、注册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等;充分发挥药师协会的作用,其中药师必须加入药师协会;实行药师助理制度,明确其不得替代药师配备;提高药师准入门槛,并加强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民族药师的资格准入工作:实行执业注册和非执业备案制度;推行药师兼职制度,暂不宜推行药师多点执业;突出药师的特殊权利和特殊义务,其中药师的核心权利在于药事服务费的明确,药师的核心义务在于职责的明确;药师立法可仅规定药师职责的基本原则,再由中国药师协会制定系统、详细的业务实施细则;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认证,并提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规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违反药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王启辉[8](2015)在《民国医师法律研究》文中提出论文核心思想一句话概括就是:民国时期的医师管理立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考医、执业认许、医师法律责任、医讼案件鉴定、医师权益保障以及诊金等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医事立法权之争、中西医之争、鉴定权之争、医疗的商业性和公益性之争、诊金标准的制定权之争等,其历史经验和教训,为当下中国医师管理法律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民国时期,社会疾病构成以贫困社会特征,而作为疾病防治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医师群体呈现为本土西医师初始萌发,传统中医师“自由执业”,民间巫医、江湖游医盛行的基本样相。国民政府在“医学国家化”思想的指导下,推行“公医制”改革,在改革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又转向了医师管理的法制化。在此过程中,国民政府逐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医政组织体系,进行了以“整顿医业”为目的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取缔巫医和江湖游医,但是由于国家政局动荡、民众文化素质不高、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地方政府“阳奉阴违”等原因,巫医和江湖游医屡禁不止。国民政府在继承清末考医和取缔医师的基础上,效法西方医学建制,逐步实行考医制度和执业认许制度。在经历了医师资格认许、给照保证、废止中医、变通给证、医师甄训等曲折的发展过程后,中西医统一考试、统一认许的现代医师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西医群体的精英,尤其是西医官僚凭借知识上的合法性和政治正确性掌握了医事立法权,中西医之间的冲突最终体现为医事立法上的权力斗争,但就法令颁行后西医界的反应、抗议来看,西医官僚的超前立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医疗实际。作为医师法律的重要内容,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也得以逐步确立。民国医师职业法律责任明显区分了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国民政府在借鉴传统社会医师刑事法律规制,尤其是清末医师业务犯罪制度立法的基础上,设立了医师业务过失罪,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论是1928年《刑法》,还是1935年《刑法》,其规定的医师业务过失罪的刑罚较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为重;二是,由于医病纠纷频发等原因,1935年《刑法》加重了对医师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处罚,提高了医师职业法律风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罚金、停止执业和吊销执照。中国现代医讼案件鉴定制度始于民国,在其建立之初就必须面对历史传统与现代制度的冲突问题。民国医讼案件鉴定制度经历法医鉴定医讼案件、西医师鉴定中医讼案的波折过程后,最终形成了西医师鉴定西医讼案、中医师鉴定中医讼案、法医鉴定医讼案件死亡原因的符合“专业问题同行鉴定”的现代医讼案件司法鉴定制度,保障了医讼案件鉴定的科学性。民国时期,虽有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名誉等普通民权,但是,病家常以医病纠纷为由肆意扭控医师至警察机关,而警察机关、司法机关对该类侵犯医师基本民权的非法行为置若罔闻,甚至还随意拘提、羁押医师。由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就医师业务过失罪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刑事追诉制度,造成医师被刑事追究的现象泛滥。由于医师的人身保障缺乏、名誉侵权多发、刑事追究泛滥、诊金收取困难等原因,以医师自律和维权为宗旨的医师职业团体纷纷成立,并通过直接参与医病纠纷的处理和医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受理医讼案件鉴定、呼吁政府制定医师权益保障法案以及自行制定诊金标准等,维护医师群体人身权益和职业利益。民国时期,社会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巨大转型阶段,医业从传统的“医乃仁术”的道德行为,转向“医乃营业,乃职业”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市场化运行为主的医师行业必然损及普通民众的医疗权利;而国民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体现医疗保健的国家责任,制定了相应的诊金标准,而医师职业团体对地方政府的诊金规定做出了强烈的抗议,尤其以政府救济贫病的倡导为标靶,认为救济贫病是政府的责任,建议政府广设平民医院及施疗诊所、推行卫生访问看护及筹办健康保险。民国时期,围绕医师管理法律体制等重大问题所展开的激烈的学术讨论和有益的实践探索,既有惨痛的历史教训,也有宝贵的经验积累,值得当下的医疗法律体制改革反思和汲取。

李颖峰[9](2014)在《医疗过失的刑法学研究》文中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医疗纠纷急剧增长,且愈演愈烈,这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焦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成了人们普遍的认识,医患之间的信任降到了谷底。因此,如何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大目标下,合理、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已然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现阶段医疗纠纷激增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医疗事故频发是主要原因之一,而医疗事故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当前,我国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如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的情况相对较少,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少之又少,其直接表现就是,1997年《刑法》为了惩治医疗过失犯罪而新设的医疗事故罪在实践中几乎形同虚设。也就是说,过于依赖民事赔偿,而忽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与配合,尤其是刑法在规制医疗过失,预防医疗责任事故方面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国医疗事故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点,同时也是无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目前,刑法在规制和预防医疗责任事故方面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如何改变这一局面,不是单靠刑法就能彻底解决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无法找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从刑法学的角度讲,医疗责任事故属于业务过失犯罪的范畴,因此,对医疗过失这一核心要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对于医疗责任事故的刑法规制而言具有根本性意义。我国刑法在分则中单设了处罚医疗过失犯罪的医疗事故罪,因此在该罪中探讨医疗过失这一要件不可谓不当,这也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行做法。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医疗过失的意义并不局限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而且这种研究路径导致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缺乏体系性和深度。鉴于此,本文拟从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角度出发,紧紧围绕医疗过失这一个要件展开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而对于医疗行为及其主体的合法性、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医疗事故鉴定等医疗事故罪中的其他问题则不予涉及,或者只在必要的限度内予以涉及。不同于我国大陆绝大多数学者采用的研究模式,本文试图在构建刑事医疗过失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展开较为详尽的研究。这一理论体系包括医疗过失概述、医疗过失本体论、医疗过失认定论以及医疗过失限制论等四部分。全文共分五章,除了第一章绪论和结语之外,第二至第五章分别对应这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医疗过失概述(全文第二章),共分两节。医疗过失是“医疗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过失,同时,医疗行为的特征对于医疗过失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章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本文认为,应当先将医疗行为与医疗类似行为区别开来,在此基础上,医疗行为可以根据医疗目的的有无划分为广狭两义。本文中的医疗行为采广义,但由于狭义的医疗行为更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因此,下文中的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将以狭义的医疗行为为主。在界定了医疗行为的概念之后,本节探讨了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医疗行为的一系列特征,它们分别是:危险性、有用性、专业性和不确定性。本章第二节主要探讨了医疗过失的概念与分类。首先,本文认为医疗过失应当界定为:医疗行为人在具体医疗行为过程中违反了必要的注意义务的情形。即刑事医疗过失的主体不包括医疗机构,且医疗人员在具体医疗行为过程之外违反相关注意义务的情形也不能称之为医疗过失。其次,关于医疗过失的分类,医疗过失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本节选取了对医疗过失的刑法规制具有总论性指导意义的两种分类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它们是:单纯技术性过失与医学判断过失,医疗责任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其中,第一种分类是刑事医疗过失理论体系的基石与出发点,本文亦将该种分类贯彻于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论证,即刑法应当将单纯技术性过失作为规制的重点,而就医学判断过失而言,刑法的规制对象应当仅限于明显脱离医疗水准者。第二部分为医疗过失本体论(全文第三章),共分四节。这一部分属于医疗过失的基础理论与一般理论,它是对具体的医疗过失进行抽象与总结而形成的,因此,对于医疗过失的具体认定具有总论性的指导意义。从根本上讲,医疗过失属于过失的一种,因此,过失犯理论的基本立场将直接决定如何分析和论证医疗过失的相关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持何种观点。基于此,本章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过失犯理论的基本立场,并得出结论:新过失论总体而言更具有合理性,而且也更适合分析医疗过失的相关问题。其次,我国大陆在过失犯的基本立场上不存在观点的对立,本文经分析认为,我国大陆的基本立场与新过失论之间更具有亲和力。据此,本文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出发,在全文中贯彻了新过失论的立场和观点。第二节紧密结合医疗领域(医疗行为)的特点,重点探讨了医疗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根据。就注意义务的内容而言,本节探讨了医疗人员在各种具体医疗行为中负有的共通的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这些义务体现了医疗过失区别于其他过失的特殊性。就注意义务的根据而言,本节探讨了与保障具体医疗行为安全密切相关的注意义务的来源与根据。第三节主要探讨了医疗人员的注意能力。本文认为,在普通过失中,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应采折中说,而在业务过失,尤其是医疗过失中,应采客观说,即能否预见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以行为当时一般医疗人员能够认识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判断资料,在此基础上,以一般医疗人员能否预见和避免该危害结果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一般医疗人员”应当界定为:具有相同或相似医疗条件的地区或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同或类似的职称或地位的,行为人实施的医疗行为所属的专业领域中的医疗人员。第四节探讨了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它们分别是:医疗水准、裁量性以及紧急性。医疗水准是医疗过失的一般性判断标准,但是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水准的地域性差异。裁量性作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主要适用于医学判断过失,从效果上看,裁量性具有限制医疗过失成立的作用。紧急性作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其作用在于紧急情况下缓和医疗人员的注意义务而适用较低的认定标准,但不是免除注意义务。第三部分为医疗过失认定论(全文第四章),共分五节。研究医疗过失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认定某种医疗行为有没有违反相关的注意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具有更直接的指导意义。医疗过失是医疗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过失,因此医疗过失的认定必须结合具体医疗行为进行。但是,医疗行为种类繁多,而且随着医学的发展,其内容又在不断地被细分化,因此探讨所有医疗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过失显然不现实。基于此,本章选取了实践中容易引发医疗事故的诊断行为、注射行为、输血行为、麻醉行为以及手术行为作为考察对象,对实施这些医疗行为时发生的过失进行概述之后,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这些医疗过失的具体认定问题。具体而言,第一节的诊断过失一般包括诊断过程中的过失与诊断内容的过失。第二节的注射过失一般包括:注射的必要性以及时机的判断过失、有关注射液的种类以及剂量的过失、有关注射的部位以及方法的过失、注射器具的消毒过失,以及注射后的观察过失等。第三节的输血过失一般包括:采集血液过程中的过失与输入血液过程中的过失。第四节的麻醉过失一般包括:麻醉适应性的判断过失、麻醉剂以及麻醉方法的选择过失、麻醉过程中的技术操作过失,以及麻醉后的患者管理过失等。第五节的手术过失一般包括:手术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判断过失、手术时机的判断过失、手术方法的选择过失、手术过程中的技术操作过失,以及手术后的患者管理过失等。第四部分为医疗过失限制论(全文第五章),共分两节。以上从正面探讨了何种情况下成立医疗过失,而这一部分将从反面研究医疗过失的阻却事由。关于阻却过失犯成立的事由,理论上一般认为有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危险分配理论以及信赖原则。就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言,医疗人员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适用该理论的前提和核心要件,但是,遵守了这些规定时,本身就不存在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或者说不满足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因而自始不成立过失犯。也就是说,作为过失犯的阻却事由,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不具有独立意义,因此本章将不对此展开单独的讨论。关于危险分配理论,一般认为其与信赖原则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因此,危险分配理论将寓于信赖原则之中加以展开。除了信赖原则之外,被害人的危险承受也是阻却医疗过失的重要事由,但是学界几乎没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基于此,本章围绕信赖原则与被害人的危险承受如何限制医疗过失的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第一节在阐述了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该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问题。考虑到医师在医疗行为中的主导性地位,本文将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分成了三种情形进行探讨,即医师与患者之间,医师之间,以及医师与其他医疗人员之间。其中,第一种情形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但其适用余地相对较小。第二种情形可以划分为水平的医疗分业关系和垂直的医疗分业关系,前一种关系可以适用信赖原则,而在后一种关系中,由于牵涉到监督过失的问题,因此信赖原则的适用会受到一定限制。关于第三种情形:(1)医师与护理人员之间能否适用信赖原则应视医疗行为的具体内容而定;(2)医师与药剂师之间,在存在医药分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信赖原则;(3)医师与检验人员之间原则上可以适用信赖原则。第二节首先评析了被害人的危险承受阻却过失犯成立的各种理论根据,并表明了本文赞同的观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在此基础上,本节探讨了危险的承受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问题。具体而言,首先,阐明了危险的承受与患者同意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危险的承受能够阻却医疗过失的,仅限于医疗行为的对象承受不被允许的危险的场合。其次,探讨了医疗过失中适用危险的承受理论的一般性要件。最后,探讨了危险的承受在医疗过失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医疗过失中的基于合意的他人危殆化与自我危殆化的参与。

王旭[10](2014)在《当前我国执业药师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药品是特殊商品,它是用来治疗疾病、挽救生命的,药品必须严格地监督管理和正确、合理地使用。执业药师这个职业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自1995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执业药师管理法规。我国的执业药师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发现国家还没有出台《执业药师法》,执业药师管理没有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执业药师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不明确,在指导社会公众安全、有效、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通过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等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我国药师管理混乱、执业药师人数严重不足、准入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作为执业药师专业基础的药学高等教育,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仍以化学为主,医学、生物学课程很少或者很浅,也几乎没有临床实习培训经历,导致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不高,不能在药学服务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欧美及日本执业药师管理模式和美国药学高等教育可以看到,明确的执业药师制度立法,发达的民间协会组织,严格的执业药师准入要求,完善的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等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我们应学习欧美经验,为我所用,促进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论文对我国执业药师管理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尽快颁布施行《执业药师法》;提高执业药师准入门槛;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完善我国的药学高等教育;发挥执业药师协会的作用。

二、浅谈合格药剂师应具备的条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合格药剂师应具备的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化慢病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缩写、符号清单和术语表
第一章 绪论
    1.1 慢病管理概述
        1.1.1 慢病的定义与分类
        1.1.2 慢病的全球化流行趋势
        1.1.3 慢病管理的定义与基本要素
        1.1.4 我国慢病流行趋势及管理现状
    1.2 慢病管理领域研究综述
        1.2.1 基于协同护理的慢病管理理论模型发展综述
        1.2.2 基于CCM框架的慢病管理实施性研究综述
    1.3 数字化慢病管理研究进展及应用实践
        1.3.1 数字化背景下的慢病管理理论模型发展
        1.3.2 数字化背景下的慢病管理实施性研究进展
        1.3.3 数字化慢病管理国内外代表性应用实践
    1.4 关键问题分析与论文研究内容
        1.4.1 关键问题分析
        1.4.2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第二章 路径驱动的数字化慢病协同管理模型构建与表达
    2.1 路径驱动的数字化慢病协同管理模型构建
        2.1.1 通用性慢病管理路径提炼与多病种实现
        2.1.2 面向我国管理模式的数字化协同管理模型构建
    2.2 基于本体的模型知识表达与验证
        2.2.1 本体相关概念与构建方法
        2.2.2 慢病协同管理模型基础本体构建
        2.2.3 基于演绎推理的路径化决策支持
        2.2.4 本体构建结果与技术性评估
    2.3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面向患者依从性增强的个性化管理方法研究
    3.1 基于健康行为理论的患者个性化管理需求分析
        3.1.1 移动健康应用设计方法概述
        3.1.2 面向自我管理依从性增强的用户模型提炼
        3.1.3 用户虚拟角色构建与需求识别
    3.2 基于健康推荐系统的个性化健康教育方法研究
        3.2.1 健康推荐系统相关概念与研究进展
        3.2.2 健康知识推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2.3 基于测试集的推荐系统评估
    3.3 基于强化学习的个性化管理策略生成方法研究
        3.3.1 强化学习相关理论与研究进展
        3.3.2 策略生成模型的设计与实现
        3.3.3 基于虚拟环境的训练结果与模型评估
    3.4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数字化慢病闭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4.1 面向全场景决策支持的智能化慢病服务引擎构建
        4.1.1 以引擎为核心的系统整体架构设计
        4.1.2 基于多种软件框架的云端引擎实现
    4.2 基于路径任务的医生协作工作平台设计与实现
        4.2.1 路径任务驱动的协作工作平台功能设计
        4.2.2 基于网页的协作工作平台功能实现
    4.3 基于行为改变技术的患者移动终端设计与实现
        4.3.1 行为改变轮驱动的干预功能设计
        4.3.2 面向多平台的移动终端功能实现
        4.3.3 面向患者依从性的移动终端试点性应用评价
    4.4 系统部署与实际应用情况
    4.5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面向数字化慢病管理的多维度评价体系研究
    5.1 数字化慢病管理系统多维度评价体系构建
        5.1.1 慢病管理领域评价方法概述
        5.1.2 面向个体层面的数字化慢病管理评估模型提炼
    5.2 基于系统观察性数据的回顾性评价
        5.2.1 研究设计与数据分析方法
        5.2.2 回顾性评价结果总结
    5.3 基于多层次临床试验的前瞻性评价
        5.3.1 探究慢阻肺患者院外管理效果的前后对比试验
        5.3.2 探究高血压患者院外管理效果的随机对照试验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6.1 工作总结
    6.2 工作展望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2)日本高等药学教育改革进展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药分业”是药学教育发展的契机
二、“患者本位”催化新型药学教育萌芽
三、OBE促进药学教育改革深化
四、课程设置映射药学教育培养目标
五、日本药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启示

(3)19世纪新济贫法下济贫院医疗救助状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理由和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
    五、概念界定
一、新济贫法颁布的原因
    (一) 旧济贫法下济贫院医疗救助的状况与问题
        1. 济贫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2. 济贫院内医疗救助
        3. 济贫院医疗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二) 19世纪初-19世纪30年代的社会需要
        1. 贫困程度加剧,济贫支出增加
        2. 院内医疗需求增多
        3. 古典经济学思想的发展
二、新济贫法的颁布与内容
    (一) 颁布的过程
    (二) 新济贫法的内容与解读
        1. 《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的内容与解读
        2. 后续相关法律条令的内容与解读
三、新济贫法下济贫院医疗实践及医患关系
    (一) 病人与疾病:性别、年龄分析
        1. 年龄
        2. 性别
    (二) 院内医疗救助的状况与效果
        1. 传染病及其治疗
        2. 精神疾病及其治疗
        3. 急性病及其治疗
    (三) 济贫院内医患关系的转变
        1. 医务官和病人的关系
        2. 医务官与监护人的关系
四、新济贫法济贫院医疗救助的意义与问题
    (一) 济贫院医疗救助的意义和影响
        1. 医务人员的专业化的增强
        2. 院内病人生活条件的改善
        3. 济贫院对于医学教育的积极影响
    (二) 新济贫法下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1. 医疗疏忽和过失
        2. 短缺的医务人员和繁重的工作负担
        3. 济贫院内部问题对医疗救助的影响
思考与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4)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现状及监管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简要评析
    1.3 研究目的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思路
    1.5 创新性与局限性
        1.5.1 研究创新
        1.5.2 局限性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2.1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的相关概念
        2.1.1 药品
        2.1.2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的概念
        2.1.3 监管
    2.2 理论基础
        2.2.1 政府监管理论
        2.2.2 社会治理理论
        2.2.3 利益集团理论
第3章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现状分析
    3.1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行业和政策的演变
    3.2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的行业现状分析
        3.2.1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行业规模现状
        3.2.2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模式现状
        3.2.3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安全形势现况
    3.3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现状分析
        3.3.1 监管主体
        3.3.2 监管依据
        3.3.3 监管行为
第4章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4.1.1 监管部门之间缺乏高效协作机制
        4.1.2 监管对象基数大,专业监管人员数量有限
        4.1.3 监管主体单一,社会参与度不足
    4.2 监管依据存在的问题
        4.2.1 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的法律层次偏低
        4.2.2 现有法规相对滞后,新法规尚未出台
        4.2.3 监管法律内容缺失
    4.3 监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4.3.1 对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的实践性不强
        4.3.2 技术监管手段有限,查处力度不强
        4.3.3 对药品物流配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4.3.4 对第三方平台缺乏有效监管
        4.3.5 互联网市场药品广告缺乏有效监管
    4.4 原因分析
        4.4.1 监管部门方面
        4.4.2 经营主体方面
        4.4.3 社会公众方面
第5章 国外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5.1 国外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的实践经验
        5.1.1 美国实践经验
        5.1.2 英国实践经验
        5.1.3 德国实践经验
    5.2 国外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5.2.1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5.2.2 社会治理理论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监管机制
        5.2.3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中的自律作用
        5.2.4 重视对消费者的教育和权益保护
第6章 加强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6.1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监管机制
        6.1.1 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
        6.1.2 加强政府监管人员能力建设
        6.1.3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自律
        6.1.4 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6.1.5 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健全诚信经营机制
        6.1.6 健全投诉举报体系,畅通公众举报渠道
    6.2 完善互联网市场药品监管依据
        6.2.1 健全互联网市场药品监管规章制度
        6.2.2 健全监管内容
        6.2.3 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权益制度
    6.3 规范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行为
        6.3.1 明确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监管与传统药品经营监管的关系
        6.3.2 丰富监管技术手段
        6.3.3 加强互联网市场销售药品的配送监管
        6.3.4 加强互联网药品广告监管
        6.3.5 提升网售药品用药指导的服务质量
        6.3.6 加强网售药品的抽检力度
        6.3.7 加强对网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6.3.8 加大安全宣传教育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5)中日比较视域下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社会药房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
        1.1.2 药学服务是促进社会药房健康发展的核心与关键
        1.1.3 提升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目标
    1.4 研究内容
    1.5 研究方法
第二章 研究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社会药房
        2.1.2 执业药师
        2.1.3 药学服务
        2.1.4 药学服务能力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2.1 国内研究现状
        2.2.2 国外研究现状
        2.2.3 文献述评
第三章 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现状分析
    3.1 社会药房相关法律制度
    3.2 社会药房发展现状
        3.2.1 数量变化情况
        3.2.2 药房分类情况
        3.2.3 药品销售情况
    3.3 人员发展现状
        3.3.1 基本情况
        3.3.2 教育情况
    3.4 药学服务现状
        3.4.1 药学服务标准与流程
        3.4.2 药学服务开展现状
    3.5 公众认知度
    3.6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概况探析
    4.1 药局法律制度现状
    4.2 药局发展现状
        4.2.1 数量变化情况
        4.2.2 药房分类情况
        4.2.3 药品销售情况
    4.3 人员发展现状
        4.3.1 基本情况
        4.3.2 教育情况
    4.4 药学服务现状
        4.4.1 药学服务标准与流程
        4.4.2 药学服务开展现状
    4.5 公众认知度
    4.6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日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比较分析
    5.1 法律制度比较
    5.2 药房发展比较
    5.3 人员配备比较
        5.3.1 药师配备情况比较
        5.3.2 药学教育概况比较
    5.4 服务模式比较
    5.5 公众认知度比较
    5.6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提升的政策建议
    6.1 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
    6.2 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
    6.3 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
    6.4 明确药学服务规范与流程
    6.5 提高公众认知度
第七章 结语
    7.1 研究结论
    7.2 创新之处
    7.3 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附录1:《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药房人员)
附录2:《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消费者)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6)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依据和背景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研究综述
        1.2.2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及难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创新点
        1.3.3 难点与不足
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政府监管的概念和理论分析
    2.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政府监管的概念
    2.2 政府监管的理论分析
        2.2.1 经济性监管理论
        2.2.2 社会性监管理论
        2.2.3 理论分析框架
3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3.1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现状分析
        3.1.1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分析
        3.1.2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现状分析
    3.2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缺乏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机制
        3.2.2 缺乏有序高效的监管措施
        3.2.3 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3.1 许可准入标准不完善
        3.3.2 监管体制不顺畅
        3.3.3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4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经验的借鉴
    4.1 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监管经验
    4.2 北京上海广东等先进地区监管经验
    4.3 上述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的借鉴
        4.3.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
        4.3.2 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支撑
        4.3.3 科学的日常监管措施保证
5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对策
    5.1 建立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5.1.1 制定和完善许可准入政策
        5.1.2 建立退出机制
        5.1.3 鼓励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模式
    5.2 制定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举措
        5.2.1 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
        5.2.2 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2.3 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5.3 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
        5.3.1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律地位
        5.3.2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律责任
        5.3.3 完善跨区域连锁监管的依据
        5.3.4 规范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行为
        5.3.5 提升监管和处罚的震慑力
6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7)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国内外面临普遍的用药安全问题
        二、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药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现状述评与分析
    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主要内容
        二、研究方法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第一节 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一、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
        二、国际药师的角色演化
        三、药师药学服务角色的逐渐认可
    第二节 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一、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
        二、我国药师的角色演化
        三、我国药师的角色仍处于转型时期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第二节 英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第三节 日本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第四节 新加坡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节 台湾地区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节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药师立法模式的比较
        二、药师管理机构的比较
        三、药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比较
        四、药师注册制度的比较
        五、药师职责的比较
        六、药师继续教育的比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我国药师法律制度的历史维度考察
        一、近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二、现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第二节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药师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二、药师法律制度的重立法、轻实施
        三、药师资格准入门槛较低
        四、药师注册制度存在问题
        五、药师职责发挥有待提升
        六、药师继续教育有待落实
        七、药师行业协会作用有待发挥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 药师立法的法理基础
        一、法理学基础
        二、伦理学基础
        三、法社会学基础
    第二节 药师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属性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三、法律关系客体
        四、法律关系内容
    第三节 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
        一、管理论——以日本、台湾地区的药师法为代表
        二、控权论——以英美国家的药师法为代表
        三、平衡论——我国药师立法应采取的基本理念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药师立法之主要问题的讨论
    第一节 药师立法之总则性问题
        一、药师立法之法律名称
        二、药师立法之立法目的
        三、药师立法之法律调整范围
        四、药师立法之分级管理
    第二节 药师立法之管理主体问题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管理主体
        二、药师立法之行业自律主体
    第三节 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问题
        一、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专业限定
        二、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学历与实践要求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助理的资格准入
        四、药师立法之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药师立法之民族药类药师的资格准入
    第四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注册问题
        一、药师立法之注册范围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兼职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多点执业
    第五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一、药师立法之药师权利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义务
    第六节 药师立法之继续教育问题
        一、继续教育机构的认证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
        三、继续教育与专科药师认定
    第七节 药师立法之法律责任问题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二、药师立法之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语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第二节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三节 本研究的不足
    第四节 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建议稿)
附录二:药师立法专家座谈及相关记录
附录三:药师立法专家访谈提纲
附录四:药师立法专家访谈记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作者简介

(8)民国医师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
    二、学术回顾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第一章 民国医师群体的样相
    第一节 正式医师
        一、中医师
        二、本国西医师
        三、外籍西医师
    第二节 民间医师
        一、巫医
        二、江湖游医
第二章 民国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肇兴
    第一节 从“医学国家化”到医师管理法制化
        一、民国时期“医学国家化”的提出
        二、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第二节 民国医政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一、中央医政体系
        二、地方医政体系
第三章 民国考医制度
    第一节 清末考医的兴起
        一、古代考医
        二、清末考医的兴起
    第二节 民国考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一、考医的提出
        二、考医在西医的试行
        三、中西医考试的统一
第四章 民国医师执业认许制度
    第一节 中医师执业的认许
        一、对中医师执业的限制
        二、中医师执业的存废之争
        三、中医师执业法律地位的确立
    第二节 本国西医师的执业认许
        一、西医师执业的核准
        二、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刚柔”之争
        三、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确立与补充甄训
    第三节 外籍医师的执业认许
        一、自外交证明到医政认许
        二、外籍医师执业认许的规与从
第五章 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医师的权利
        一、开业权
        二、诊治权
        三、签署医疗文书的权利
        四、诊金收取权
        五、加入公会权
    第二节 医师的义务
        一、应招请义务
        二、遵从执业规范的义务
        三、诚信义务
        四、对官厅的报告与遵从义务
第六章 民国医师的职业保障
    第一节 保障缘由
        一、人身保障缺乏
        二、名誉侵权多发
        三、刑事追究泛滥
        四、诊金收取困难
    第二节 保障手段
        一、医师保障法令
        二、医师维权组织
        三、医师维权行动
    第三节 诊金问题
        一、诊金的授受
        二、诊金的规制
        三、诊金的反思
第七章 民国医师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民国医讼案件的鉴定
        一、法医解剖掀起医讼案件鉴定革命
        二、西医讼案的鉴定
        三、中医讼案的鉴定
        四、专家证人出庭证明协助医讼鉴定
        五、观念、技术上的冲突与融合
    第二节 民国医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民国前的庸医杀伤人罪
        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
    第三节 民国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罚金
        二、停止营业、吊销执照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9)医疗过失的刑法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问题的背景
1.2 研究动机与目的
    1.2.1 研究动机
    1.2.2 研究目的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我国大陆
    1.3.2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医疗过失概述
2.1 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1.1 医疗行为的概念
    2.1.2 医疗行为的特征
2.2 医疗过失的概念与分类
    2.2.1 医疗过失的概念
    2.2.2 医疗过失的分类 3 医疗过失本体论
3.1 过失犯理论的基本立场
    3.1.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立场
    3.1.2 我国大陆的基本立场
3.2 医疗人员的注意义务
    3.2.1 注意义务的概述
    3.2.2 医疗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3.2.3 医疗人员注意义务的根据
3.3 医疗人员的注意能力
    3.3.1 注意能力概述
    3.3.2 医疗人员注意能力的认定
3.4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3.4.1 医疗水准
    3.4.2 裁量性
    3.4.3 紧急性 4 医疗过失认定论
4.1 诊断过失
    4.1.1 诊断过失概述
    4.1.2 诊断过失的具体认定
4.2 注射过失
    4.2.1 注射过失概述
    4.2.2 注射过失的具体认定
4.3 输血过失
    4.3.1 输血过失概述
    4.3.2 输血过失的具体认定
4.4 麻醉过失
    4.4.1 麻醉过失概述
    4.4.2 麻醉过失的具体认定
4.5 手术过失
    4.5.1 手术过失概述
    4.5.2 手术过失的具体认定 5 医疗过失限制论
5.1 信赖原则
    5.1.1 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概述
    5.1.2 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具体适用
5.2 被害人的危险承受
    5.2.1 被害人的危险承受概述
    5.2.2 被害人的危险承受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10)当前我国执业药师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目标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1.5 研究内容和方法
        1.5.1 研究内容
        1.5.2 研究方法
第2章 当前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 我国执业药师概述
        2.1.1 执业药师的涵义
        2.1.2 执业药师制度的起源
        2.1.3 执业药师的作用
    2.2 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现状
        2.2.1 有关执业药师管理的法律法规
        2.2.2 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2.3 执业药师管理的内容
    2.3 当前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2.3.1 执业药师管理法律不健全
        2.3.2 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管理混乱
        2.3.3 执业药师人数严重不足
        2.3.4 执业药师准入门槛低
        2.3.5 继续教育亟待改善
        2.3.6 行业协会作用不大
        2.3.7 注册后监管应当加强
        2.3.8 药学高等教育有待完善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国外的执业药师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国外的执业药师管理
        3.1.1 美国的执业药师管理
        3.1.2 英国的执业药师管理
        3.1.3 日本和加拿大的执业药师管理
    3.2 国外执业药师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3.2.1 完善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3.2.2 发达的药师协会组织
        3.2.3 严格的准入条件
        3.2.4 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
        3.2.5 系统的药学高等教育体系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加强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的对策
    4.1 加强执业药师管理的制度建设
        4.1.1 尽快颁布实施《执业药师法》
        4.1.2 完善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4.2 提高执业药师准入门槛
        4.2.1 提高执业药师学历要求
        4.2.2 实行执业药师专业限制
    4.3 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4.3.1 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
        4.3.2 改进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形式
    4.4 加强执业药师教育
        4.4.1 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4.4.2 发展药学高等教育
    4.5 发挥执业药师协会的作用
        4.5.1 理顺执业药师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4.5.2 制定相关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4.5.3 明确协会定位加强协会组织建设
    4.6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作者简介

四、浅谈合格药剂师应具备的条件(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化慢病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践[D]. 汪哲宇. 浙江大学, 2021(01)
  • [2]日本高等药学教育改革进展及启示[J]. 杨丽. 中国大学教学, 2021(Z1)
  • [3]19世纪新济贫法下济贫院医疗救助状况研究[D]. 李南南.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3)
  • [4]互联网市场药品经营现状及监管对策研究[D]. 文雪菡.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5]中日比较视域下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D]. 于翠婷.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9(08)
  • [6]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研究[D]. 潘璐艳. 南京理工大学, 2018(04)
  • [7]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D]. 喻小勇.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6(02)
  • [8]民国医师法律研究[D]. 王启辉. 南京大学, 2015(06)
  • [9]医疗过失的刑法学研究[D]. 李颖峰. 武汉大学, 2014(06)
  • [10]当前我国执业药师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王旭. 燕山大学, 2014(02)

标签:;  ;  ;  ;  ;  

浅谈合格药师应具备的条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