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托勒密埃及国王的经济管理看君主专制_托勒密论文

从托勒密埃及国王的经济管理看君主专制_托勒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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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9)07-0044-08

托勒密埃及系指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公元前323~前30年)的埃及,是古代埃及一个重要历史时期。西方学界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开始对其进行研究①,我国自上个世纪末以来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这段历史。②目前,有关托勒密埃及的很多问题都有待深入探讨,其中托勒密国王的经济管理活动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专制王权的特点,便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关于托勒密埃及的经济,西方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罗斯托夫采夫详细考察了“希腊化”时代埃及的农业生产、产业、贸易、货币、银行等,认为托勒密埃及实行的是严格的专制主义的计划经济。③马宁利用大量考古材料,对上埃及和下埃及经济管理模式分别进行分析,认为托勒密埃及经济制度并非像传统上说的那样高度集权,有一定程度的分权性。④我国学者也进行了研究,刘文鹏认为,托勒密王朝的生产管理体系从整体上看是一个国家垄断控制为主、私人经营为辅的综合体,是一种高度的“计划经济”。⑤这些研究都颇具启发意义,是本文进行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但他们主要从宏观上对经济生产情况和经济制度进行探讨,而没有通过国王的经济管理活动考察专制王权问题。

这主要是由史料的不足造成的。幸运的是,笔者获得了几部非常重要的史料集,例如,古尔德主编的《纸草选集》(第1~2卷)、奥斯丁编译的《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资料选译》、布尔斯坦编译的《从伊普苏斯战役到克娄巴特拉七世之死的希腊化时代》、巴格纳尔和德龙编译的《希腊化时代历史资料译本》⑥,它们都包含很多有关托勒密埃及国王的经济管理的史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原始史料。托勒密埃及遗留下来的纸草文献的陆续发现和译读出版也进一步表明,托勒密埃及经济制度需要重新考察和分析。

另外,以往学者之所以未明确地通过国王的经济管理活动透视专制王权,是因为他们的研究视角要么仅限于经济制度的探讨,要么单纯地考察专制王权,没有很好地将二者结合起来。事实上,专制王权与国王的经济管理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专制王权也称专制主义(Despotism),是一种国家政治体制,其核心是专制君主在全国范围内居于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独揽国家一切大权。从理论上来讲,专制王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国王具有很高的经济权威。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代,国王的经济权威都各有特点,专制王权也会因此表现出不同的特性。而在实践中,国王的经济权威恰恰是通过国王的经济管理活动展现出来的,从而国王的经济管理活动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专制王权的特点。那么,从实践的角度看,托勒密国王是怎样管理经济的呢?托勒密国王的经济权威怎样呢?托勒密埃及的专制王权会因此而表现出怎样的特性呢?

一 国王对农业的管理

托勒密埃及的经济活动包括农业、产业、贸易、银行以及税收等几个方面,而农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古尔德在翻译分析大量纸草文献的过程中发现,托勒密埃及沿用法老埃及的土地管理方式,但更加强化了国王对土地的绝对权力。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整个土地至少在理论上属于国王,无论如何大批土地由国王直接掌握和管理”。国王把全国土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王室直接经营的“王田”;一类是授予神庙、贵族、各级官员以及士兵的“授田”。⑧研究“希腊化”时代史的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塔恩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托勒密埃及的土地包括两大类:王田和授田,其中授田又分为神庙土地、军事殖民地、赐田和所谓的私人土地四类。这些土地都是国王的,所以授田也是国王赐予神庙、军人、官员和个人的。私人土地主要是指房屋、庭院和葡萄园等。⑨罗斯托夫采夫也认同这样的观点,并进一步从根源上分析国王土地所有权的来源,指出托勒密国王作为法老的继承人和埃及主神阿蒙—拉的儿子而成为埃及土地和臣民的所有者与主人。⑩托勒密国王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占有和分配土地,而作为国家和臣民的主人,他又可以掌握和管理土地上的劳动者。

王田大部分由王田农夫来耕种。王田农夫以契约的形式来租种王室土地,地契随时更改;土地的耕种者还必须向国王缴纳一定量的税务,耕种王田的农民往往以实物地租来租佃王田。很多纸草文献反映了这种状况。例如,公元前113年的一份纸草文献便反映了村书吏美其斯计算村庄实物地租的情况:“国王统治的第4年,科尔奥希里斯村书吏美其斯,对全年谷物税收进行了初步计算。下面是到麦索勒月30日为止所收集的税收数目。上述年份耕种的土地,包括牧场,共1203又3/4阿路拉,其租金数是4667又11/12阿塔巴[谷物],加上首席财政大臣判决给本村庄的土地约7又1/2阿路拉,[那么,]土地共计1211又1/4阿路拉,税收为4675又5/12阿塔巴。”(11)

纸草文献表明,王田农夫被严格管束在村社内,不得自由迁徙,不得随意离开居住地,他们的劳动受到严格监管。(12)王田农夫从国王那里领取种子、农具和牲畜,他们生产的全过程——从种植到收获、加工,都要受到国王委派的官吏的监督与安排。授田上的劳动者是税收的主要生产者,因而享有一定的特权,但他们也同样处于托勒密国王的严格控制下。他们还要在筑堤和建筑水渠时履行义务劳动。(13)

大量纸草文献展示出,神庙土地以同样的方式处于国王控制之下并受到盘剥,但部分税收用以维持神庙的存在和发展。(14)大部分土地被分配给军人。(15)尽管在一段时间内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变成了世袭的,但在理论上所有权仍然可由国王废除。也有一些土地实际上私有化了,它们可能是由个人买卖造成的。(16)这些所谓的私有地也归国王所有,国王可以随时把这些土地无条件地收回,个人只有使用权而已。

托勒密国王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也是为了安置老兵(雇佣兵),而重点对法尤姆地区进行了农业开发。在第12王朝(公元前1991~前1786年)以前,法尤姆的大部分是沼泽地。在中王国时代(公元前2133~前1786年),第12王朝的法老们对这里进行了农业开发,开发了大约17000~45000英亩的可耕地。(17)这使得法老埃及国库的租税收入大量增加。据希罗多德说,仅仅利用湖水捕鱼一项,王室国库每天可收入1塔兰特白银,最少也可收入20米那白银。(18)托勒密国王们注意到法尤姆地区有更大的开发潜力,对这里进行了大规模开发,进行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复合渠道网首先在托勒密王朝统治下兴建并投入使用,在拉宏地区的尼罗河—法尤姆出口处修建了控制水道,封闭了哈瓦拉。这样,不仅为相对高的渠道辐射系统提供了水源,也使莫伊利斯湖水保持在海拔5米以下。根据地理条件,为了得到大面积耕地,湖水必须在海拔5米以下。哈瓦拉封闭以后湖水以每天5.5毫米的速度蒸发,让出大面积的土地。(19)这项工程大约用了四十年的时间。为了确保高地段的灌溉,运用了沙杜夫扬水车。新的耕作设备如耕犁等的运用,提高了耕作效率。脱米机也制造出来了,这大大提高了谷物加工的效率。(20)法尤姆开发出来的土地主要用作军事殖民的份地。军事移民的规模、士兵份地的分配、土地的开垦、耕种等都由王室派遣的官员和财政大臣管理,这样的证据可以从芝诺档案中获得。托勒密王朝在这里安置了大批希腊马其顿老兵,使这里变成了一个重要军事基地。经过前两位托勒密国王的开发,法尤姆地区的可耕地面积达到了1200~1600平方千米,比中王国时期扩大了3倍,大约在145个村中生活有10万人口。在公元前259~前255年间,这一地区第一次变成了诺姆,以托勒密二世的妻子阿尔茜诺的名字命名,称阿尔茜诺诺姆。(21)对于托勒密王国而言,法尤姆的开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促进了托勒密王朝农业经济的发展,更为军事殖民提供了大面积的土地。托勒密埃及之成为地中海世界的粮仓,与法尤姆的农业开发有着莫大关系。

托勒密埃及土地的分配、使用、农业生产和土地开发都是由国王控制的,但国王并不会直接到土地上监管农业生产和土地的开发,国王依靠大批官僚来完成具体的监督和生产工作,在中央设有首席财政大臣,地方诺姆中设有地方财政官,村庄中设有村长和书吏,这些官僚既直接向国王负责,也向各自的上级官员负责,这样便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财政管理体系。(22)

二 国王对产业、贸易和银行的管理

托勒密国王对产业(industry)的控制是非常典型的。托勒密埃及的产业部门已较多,如榨油业、纺织业、盐业、玻璃制造业、纸草制造业、采矿业、酿酒、制陶等。榨油业的专营是托勒密国王最主要的专营项目。在托勒密埃及,“一些产业分支只由国家来操作。蔬菜油的准备完全是这样的。所有的制造厂和原材料都绝对属于国家”(23)。在托勒密埃及,国王与国家很难分开,国家的一切生产部门、职能部门、暴力机关都是由国王控制的,国王往往代表国家,甚至可以说,国王即是国家(24),因而这里说“一些产业分支只由国家来操作”,倒不如说是“由国王来操作”。从油料作物种子的领取、种植、加工到卖出的整个过程都被国王严格地控制着。榨油厂的工人虽不是奴隶而是自由人,但也不允许在榨油的季节离开工厂,以前存在的私人油坊,现在已被禁止。神庙也仅仅给两个月的时间榨油,油的价格由政府制定,是固定的,而且必须由批发商出卖。(25)公元前259年,一份有关托勒密二世统治时期油专营的敕令可见一斑。(26)从整个敕令内容来看,国王决定每个诺姆中每年将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这主要是在出租给埃及本土耕种者的王田上。国王的代理人与承包商或专营的承租人一起监管耕种和收获,并以固定价格出卖作物。油的制作在地方官员的监督下在国家工厂中执行。油的出售事宜由官员和承包商与村中的零售商制定协议,官员是代表国王的,根据固定价格卖给消费者。不允许私人制作植物油,尽管某些特权被授予了神庙。对于违反法规的人,无论是官员、承包商,还是私人,都要遭受沉重的处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敕令很大的部分是在对油垄断措施进行详细说明。

托勒密埃及的第二大专营产业是纺织业。纺织业在国家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每个工厂的生产必须得到国王的批准。(27)祭司也允许生产一定的纺织品,但必须缴纳大量的亚麻给国王,以满足出口的需要。(28)其他的垄断性行业还有盐、“那特仑”和啤酒制造、采矿等。国王对这些产业都要征税。(29)甚至托勒密王朝的国王还以敕令的形式确定这些产品的价格。例如,下面这篇文献便是国王对没药价格的严格规定:“从各个村庄的代总督和其他[官员]那里购买没药的人,不应该为每米纳没药支付多于40德拉克马的银子或3塔兰特2000德拉克马的铜,运费是每塔兰特[没药]200德拉克马[铜];任何人违反这些命令,将使自己成为被告。”(30)

托勒密埃及进出口贸易获得了发展。亚历山大城是进出口的重要基地。出口贸易都掌握在亚历山大城的贵族和官僚手中。几乎所有进口货物都由亚历山大城的王室成员和宗教高级祭司操纵。贵族主要是王室成员,官僚和高级祭司都是国王任命的、向国王负责的。因此,国王掌握着进出口贸易。托勒密国王对商人的行为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例如,下面这则公元前50年的法令规定:“从孟菲斯以上的诺姆购买小麦或豆子的任何人都不可以把它带往下埃及,也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把它带往底比斯,尽管所有人都可以毫无问题地把它运往亚历山大城。如果某人被检查到前两种情况,那么此人将被处死。无论谁愿意把本法令所提及的非法行为告知他的诺姆的总督,他将获得被发现有罪的那个人的财产的1/3,如果他是一位奴隶,他将被释放并获得被发现有罪的那个人的财产的1/6。”(31)

托勒密埃及还出现了价值中介——货币和金融机构——银行。世界上最早的铸币工作是由吕底亚人完成的。随后,铸币技术被传入希腊等地。希腊人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开始铸造货币。(32)波斯人第一次占领埃及以后,希腊人到达埃及,把铸币技术带到埃及。托勒密埃及的主要铸币是银币和铜币。托勒密国王严格控制着铸币权,几乎每个国王都要铸造属于自己的货币,在铸币的两面铸有自己和王后以及神的图像。(33)掌握了铸币权,就等于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国库和经济命脉。

银行是托勒密王朝从希腊世界带到埃及的,是托勒密王朝在埃及推行货币制度的结果。在托勒密埃及,银行的开设是严格服从国王的,而且只服从国王。(34)托勒密王朝有没有国家银行,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材料而言,还不能下定论。但在亚历山大城确实有一个或几个规模较大的银行,学者们将其称为“王室银行”。王室银行的职责主要是为世界各地的游人和商人兑换货币、发放和回收贷款、为银行或其他商业性事物进行招标。(35)银行还承担着收税的重要职责。公元前245年的一份啤酒税收据,体现了银行的这个作用:“[某某国王统治的]第2年哈瑟尔月30日。由会计哈伦多特斯从塔勒的塔姆比斯那里获得的,付给菲庇奇斯考易特区的税收办公处的银行家帕索恩和审计官斯多图提斯的哈瑟尔月的啤酒税,是20德拉克马的铜……总数是20[德拉克马]。多利昂在场。”(36)这里的“银行家”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他的职责是收取税款。王室银行的具体长官是谁,我们还不太清楚。也许王室银行的首脑是国王,更可能是首席财政大臣。(37)但可以肯定的是,银行家并不全是银行的长官,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银行家会被任命为某个银行的长官,而且他必须听命于国王。另外,“几乎所有的银行家都是希腊人,而且几乎所有的顾客都是希腊人”(38)。这是因为希腊人熟悉银行业务,而埃及人则对银行很陌生。

王室银行的银行家有职位高低的差别,但我们还不能确定细节问题。王室银行的银行家的职责是负责银行的收支、税务的管理、王室财产的管理和为借贷双方作证等。在银行家的周围,有一大批助理人员。下面这则文献是银行助理在任职时作的任职宣言,体现了银行助理的职责:“在考伊特的菲比奇斯,我在掌握会计办公处的银行家阿斯克勒皮阿德斯的代理人克雷塔古斯的领导下,执行我的职责;我宣誓准确而公正地报告应交给国王金库的款项,并分别报告我从克雷塔古斯那里和自己这里收到的款项;并把这些款项存放在赫拉克利奥坡里斯银行中,除非我被命令支付地方费用;并给克雷塔古斯一份收支款项记录以及我支付任何款项的收据。”(39)

王室银行有众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这就构成了地方银行,地方银行受王室银行的管理,长官一般是“诺姆级别的官员和各村的地方官吏”(40)。至于这些地方官员是如何管理地方银行的,还不清楚。地方银行的业务也很繁杂,如“商业交换,各种类型的储蓄,货币计算,王室法令严格规定的各类贷款、债权转换、现金支付以及公元前4世纪就曾在雅典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41)。

除了王室银行的分支银行而外,地方还有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似乎是王室租给个人的,既从事私人业务,也从事政府业务。(42)私人银行处理的私人业务主要是私人之间的货币转换,如贷款、抵押等。(43)私人银行接受国王的管理。

托勒密国王对产业、贸易、货币、银行的管理采取的是垄断和专营的方式,通过各级官僚和王室贵族把产业生产、贸易、货币的铸造与使用、银行的运行等都严格地掌握在手中。结合在第一部分我们所看到的情况,即国王掌握了埃及的土地和主要经济类型农业的各种权力,可以说,托勒密国王掌握了埃及各种经济类型的最高权力,全国的经济属于国王所有。这使托勒密国王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他可以借助这种所有权、垄断权、专营权掌握全国的经济收入。

三 国王对税务的管理

税收是国家的一项主要职能,也是托勒密王室的一个主要财政来源,托勒密国王们牢牢地掌握着税务的征收、使用和分配。

在托勒密时代,政府(国王)收入的很大部分来自实物税收,包括以谷物和其他实物缴纳的固定税和比例税。农业是托勒密埃及的主要经济类型,国王把一部分王室土地划分出来,驱使农民或奴隶来耕种,所得之物归国王所有,留给农民或奴隶一些生活必需的农产品;国王把另一部分王室土地用来出租,因此很大一部分实物税收来自土地的租金,其中主要是租种王室土地的农民每年固定缴纳的固定税;其他类型的土地耕种者或使用者则须缴纳其收成总数一定比例的税务,这被称为“比例税”,包括“什一税”、“六一税”等。公元前125年神庙缴纳什一税的一个收据反映了神庙因占有和使用土地而需定期缴纳税款:“国王统治第45年麦克尔月27日。二联神索库斯和其祭司索科特斯之子马瑞斯,除了缴纳索库斯的神圣税,还要缴纳每20阿路拉土地2德拉克马的税,这是需要房屋和土地的那些人们必须给予神庙的什一税。二联神索科奈布突尼斯的祭司阿克斯的儿子索克诺匹斯已经为坡勒门区塔布突尼斯村索库斯的空地支付了2德拉克马税,他从帕特卡尔普森尼希思之子法尼西斯那里买来那块地;我已经从你那里获得足额的款项,没有任何拖欠。”(44)农业实物地租或税收要运到亚历山大城的国库。

从事产业和贸易的人除了以实物的形式纳税,也用货币支付税务。在托勒密埃及,人头税曾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盐税是按人头征收的。除此而外,还有警察税、医药税和筑堤税等。(45)下面是公元前145年的税收收据:“国王统治第5年麦索勒月13日,付给安提葛尼斯为长官的底比斯银行,作为第5年的税款,由亚伯拉罕和狄奥克里斯缴纳,170德拉克马,折换成铜共计117德拉克马。(签字)安提葛尼斯。实收135德拉克马。”(46)货币税款要交到银行。银行是国王控制的,从而国王也就控制了全国的货币税收。

托勒密埃及的各种税收,除去地方公共开支外,剩余的税收都要运往亚历山大城的国库和王室银行,由国王统管其使用和分配。下面这则纸草文献反映了很多内容:“从国王统治第22年(即公元前264/前263年)开始,全国诺姆的王室秘书应从那些农民中一户一户地记录葡萄园和果园的面积,把圣地和耕地划分开来,为了收税者……从中收取六一税,给予菲拉戴尔夫斯神庙……同时,军人也在自己的军事份地中有葡萄园和果园,这些份地是他们从国王、其他掌握葡萄园和果园的人们那里得来的……每个人应该记录他自己土地的范围和产量,并把产量的六分之一给予阿尔茜诺·菲拉戴尔夫斯神庙作为祭品和饮品。”(47)此文献很清楚地说明了普通农民和军人交税的标准和用途,也明确规定了一些税款的分配,这里军人所上缴的税直接转交给神庙,以维持神庙的正常运转。

那么,税物或税款的征收、使用和分配等各项具体工作都由国王亲自操作吗?当然不是这样的。正如在第一部分叙述中所看到的,实际上,在托勒密埃及,全国各地都安排了重要的财政官,以有效管理和监督税收事务。无论中央还是地方,财政机构和官员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中央,首席财政大臣是重要官员之一;在地方,地方财政官和王室书吏以及区书吏和村书吏构成了地方财政管理的官僚体系。托勒密王朝在经济上形成了一套分级的管理体系。在首席财政大臣和诺姆总督之下设有税收部、土地部和文件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税收和农业、产业生产。(48)每个诺姆都设有相应的地方财政官,诺姆长和王室书吏,往下有区长和区书吏,村长和村书吏。在实践中,这些职务都有具体的分工,共同监督和维护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税物或税款的征收。

托勒密埃及的国王除了依靠大批官僚外,还以法令的形式确保农业、产业、贸易的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托勒密国王对各种涉及税收的问题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家畜的所有者应该从[法令]发布那天开始的60天内,向在每个区的地方财政官报告应交税和免税的(家畜)情况……”“那些管理村庄和区税收契约的人们,应该同时登记村庄中应交税和免税的家畜以及它们的所有者……”(49)这些管理村庄和区税收契约的人是指区长和税农。税农(tax farmer)是能够交付一大笔保证金的健康男子,他们每年要因特定的税务而签订一份收入担保书。他们每年都在拍卖会上为税收契约竞标,所以他们也被称为“竞标者”。如果税收低于契约规定的总数,税农必须补齐欠缺部分;如果有剩余,税农便可以从中获利,但显然他们不能把所有的剩余部分都拿走。这样,税农必须完全熟悉他们为之竞标的地区;另外,为了确保自己免遭失职的惩罚,他们必须监督生产和税收的各个阶段,但他们并不直接收税。(50)收税的工作是由村长、财政官、书吏、警察等人一起完成的。

行文至此,我们基本上可以复原托勒密国王征收、使用和分配农业税的整个过程了:首先,国王根据土地类型和土地的生产能力等情况确定税收数额;接下来,耕种土地之前,税农以竞标的方式获得对某一地区税收的征收权;然后,税农监督生产的全过程,确保农民能够生产更多的产品,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税收;农作物收获以后,在警察、村长、书吏的帮助下,税农要求农民根据一定的比例缴纳税物;最后,财政大臣等官吏一起,对税农收到的总税额与其竞标的税额核实,并把竞标时的税额交给国王,实物税收缴到国王的仓库,而货币税收则交到亚历山大城的王室银行。(51)托勒密国王在获得税物和税款的过程中或之后,把其中的一部分用作神庙日常生活的维持、军队的军饷开支、官僚的赠与和王室支出等,而税收之外的农作物则作为“恩赐品”留给了农民、税农等臣民。产业、贸易、银行等经济部门的收益和税收都归国王支配,一部分分给官僚和贵族。可见,国王把全国的农业、产业、贸易和银行的大部分收入都归自己所有和支配,从而拥有了全埃及最多的财富。

四 余论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发现,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现实中,托勒密埃及的国王都拥有强大的经济权威,拥有土地的分配和开发、农业生产、产业生产、贸易和银行以及税务的征收、分配和使用等的最高权力,把全国的经济收入视为自己的私有物,掌握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依靠大批官僚来执行对经济活动的管理。

那么,托勒密国王为什么能够拥有如此强大的经济权威呢?一方面是因为托勒密王朝通过军事占领掌握了埃及的政权、土地、军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确保了土地和其他经济生产资料归王室所有,从而也就确保了王室对经济的管理;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埃及臣民从思想深处把托勒密国王看做埃及的神和传统法老的继承人,认可国王独一无二的权威地位。埃及祭司以王衔的形式确立了托勒密国王的合法性:“亚历山大大帝,他的两个马其顿继承者以及前两个托勒密王,都被给予较正规、较长的王衔。”例如,托勒密二世的王衔是:“荷鲁斯‘强健的年轻人’,[他是]两女神‘英勇的大人物’,金荷鲁斯‘他的父亲使他在赞美声中出现’,上下埃及之王‘拉的卡的力量’,‘阿蒙的钟爱者’,拉之子‘托勒密’。”(52)根据埃及人的观念,“荷鲁斯”、“两女神”、“金荷鲁斯”、“上下埃及之王”和“拉之子”这五个王衔元素是埃及法老神性的标志和权威的象征。(53)自托勒密三世开始,王衔越来越复杂,其长度简直令人费解,即使在法老埃及最强盛时期也难以找到如此长的名字,例如,托勒密五世的王衔是:“荷鲁斯‘[在赞美声中]出现在他父亲的圣座上的年轻者’,[他是]两女神‘英勇的大人物,他已经重建了两地并使可爱的土地完整,他的心对诸神是虔诚的’,金荷鲁斯‘他已经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像普塔一样的喜庆节日的主人和像拉一样的君主’,上下埃及之王‘爱他父亲的神的继承者,普塔的选择者,拉的卡的力量,阿蒙的活的形象’,拉之子‘托勒密,永生,普塔所钟爱的,他好像神,仁慈的主人’。”(54)王衔特别强调了国王的神性,如“诸神的继承者”、“普塔的选择者”等,这是法老埃及的法老和托勒密一世、托勒密二世的王衔中所没有的。从托勒密六世到托勒密十二世,国王的王衔构成有所发展,融入了一些新内容,例如“活着的阿庇斯的双胞胎兄弟”。另外,托勒密国王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埃及神,从大约公元前3世纪中期开始,他们还在有生之年与其王后一起享有特殊的神的称号和荣誉。(55)托勒密一世和他的妻子被称为“救主”,托勒密二世和他的妻子被称为“爱他姊妹之神”;托勒密三世、四世、五世、六世分别被称为“善行者、施主”,“爱他父亲之神”,“明白无误之神”,“爱他母亲之神”,托勒密七世、十四世和克娄巴特拉七世也都被称为“爱他父亲之神”。(56)可见,托勒密国王在埃及已经变成了神,不仅是法老时代那种令人敬畏的神,还是令人喜爱和尊崇的神,兼具威严和慈善于一身,从而其地位不可侵犯和动摇。托勒密国王恰恰成功地利用了这种宗教信仰,使其经济权威不容置疑。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通过本文前面的论述,可以发现,托勒密国王依靠这种强大的经济权威和雄厚的经济实力组织并豢养了一大批官僚,控制了官僚的任命、升迁和处罚的根本权力,从而掌握了行政权和人事任免权,进而也就掌握了由官僚执行的司法审判权;国王颁布的敕令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国王的经济权威和人格神化共同赋予的;国王通过赐予官僚、贵族以土地等方式,控制了统治阶级;国王把大部分税收和个人收入用于供养军队,还把一部分土地划分为份地分给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的雇佣兵作为报酬,这就从根本上满足了军人(尤其是雇佣兵)的要求,获得了雇佣兵的忠诚,使军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国王不是被动地接受人民的崇拜,还把一部分收入用于神庙的日常事务和生活的维持,掌握了宗教的经济命脉,从而主动地控制着神庙、祭司集团、宗教崇拜等的发展方向;国王还把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农民,允许佃农和产业工人保留一部分产品,以体现自己的“仁慈和正义”,使被统治阶级肯接受国王的统治。这样,托勒密国王的经济权威和经济实力使他们掌握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宗教思想等的最高权威,获得臣民的认可和忠诚,成为强大的专制君主,其地位和权威因强大的经济基础而不容侵犯。可以说,国王对经济权力的掌控和国王的经济实力是托勒密国王统治国家和建立并实施专制王权统治的物质基础,也是国王实现对内、对外职能的坚实的物质保障,更是托勒密埃及专制王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专制性的经济管理活动使托勒密埃及专制王权统治体现出了独特性。(57)

收稿日期 2008-12-05

注释:

①马哈菲:《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埃及历史》(J.P.Mahaffy,History of Egypt under the Ptolemaic Dynasty),伦敦:克辛格尔出版社1899年版;布克·勒克尔:《拉古斯王朝史》(Bouchè-Lechercq,Histoire des Lagides),4卷本,巴黎:厄尼斯特·赖劳斯出版社1903~1906年版;比万:《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埃及》(Edwyn Bevan,Egypt under the Ptolemaic Dynasry),伦敦:麦休恩联合有限公司出版1927年版。

②刘文鹏:《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8~629页;颜海英:《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评析》,《世界历史》1997年第3期;郭子林:《论托勒密埃及的专制主义》,《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③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M.Rostovtzeff,The Social &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Hellenistic World),第1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7页。

④马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M.M.Manning,Land and Power in Ptolemaic Egypt),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⑤刘文鹏:《古代埃及史》,第603页。

⑥古尔德:《纸草选集》(G.P.Goold,ed.,Select Papyri),第1、2卷,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32、1934年版;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资料选译》(M.M.Austine,The Hellenistic World from Alexander to the Roman conquest:A selection of ancient sources in translation),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布尔斯坦:《从伊普苏斯战役到克娄巴特拉七世之死的希腊化时代》(S.M.Burstein,ed.and trans.by,The Hellenistic age from the battle of Ipsos to the death of Kleopatra VII),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巴格纳尔、德龙:《希腊化时代历史资料译本》(R.S.Bagnall and P.Derow,ed.,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社2004年版。

⑦郭子林:《王权与专制主义——以古埃及公共权力的演变为例》,《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

⑧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xxi页。

⑨塔恩、格林菲斯:《希腊化文明》(William Tarn and G.T.Griffith,Hellenistic Civilisation),伦敦:爱德华·阿诺德有限公司1952年版,第187~189页。

⑩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267、363页。

(11)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515页。阿路拉(Arourae)是托勒密埃及的土地面积单位;阿塔巴(artaba)是托勒密埃及的容积单位,1阿塔巴约等于40升。

(12)(13)(14)(15)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35~39、69、73、69~75、12页。

(16)古尔德:《纸草选集》,第1卷,第81~83页。

(17)爱德华、格拉德、哈蒙德:《剑桥古代史》(I.E.S.Edwards,C.J.A.Gradd and N.G.L.Hammond,ed.,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1卷第2分册,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510~511页。

(18)希罗多德著,王以铸译:《历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Ⅱ.149。1塔兰特=26公斤,1米那=436克。

(19)布策尔:《埃及的早期水利文明》(K.W.Butzer,Early Hydraulic Civiization in Egypt),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37、48、93页。

(20)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64、365页。

(21)马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2~103、107页。

(22)郭子林:《论托勒密埃及的官僚体系》,《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3)(27)(29)沃尔班克、阿斯丁:《剑桥古代史》(F.W.Walbank,A.E.Astin et al.ed.,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135、136、136页。

(24)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267页。

(25)贝尔:《从亚历山大大帝到阿拉伯征服的埃及》(H.Idris Bell,Egypt from Alexander the Great to the Arab Conquest),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48年版,第57页;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资料选译》,第401~404页。

(26)(31)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11~35、57~59页。

(28)贝尔:《从亚历山大大帝到阿拉伯征服的埃及》,第49页。

(30)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57~59页。德拉克马是托勒密埃及的货币单位,1德拉克马约等于1/3美元(1981年的比价)。

(32)洛德·埃夫伯里著,刘森译:《世界钱币简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1、15页。

(33)超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Michel Chauveau,Egypt in the Age of Cleopatra:History and Society under the Ptolemies),康奈尔:康奈尔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10页。

(34)沃尔班克、阿斯丁:《剑桥古代史》,第7卷,第142页。

(35)刘易斯:《托勒密埃及的希腊人》(Naphtati Lewis,Greeks in Ptolemaic Egypt),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8~49页。

(36)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479页。

(37)(38)(40)(41)(43)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404、406、404、405、406页。

(39)巴格纳尔、德龙:《希腊化时代历史资料译本》,第145~146页。

(42)贝尔:《从亚历山大大帝到阿拉伯征服的埃及》,第48页。

(44)(46)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483、479~481页。

(45)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357~359页;巴格纳尔:《托勒密王朝对埃及之外占领地的管理》(Roger S.Bagnall,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tolemaic Possesions Outside Egypt),莱顿:布里尔出版社1976年版,第6页。

(47)布尔斯坦:《从伊普苏斯战役到克娄巴特拉七世之死的希腊化时代》,第125页。

(48)刘文鹏:《古代埃及史》,第605页。

(49)巴格纳尔、德龙:《希腊化时代历史资料译本》,第111、112页。

(50)巴格纳尔:《托勒密王朝对埃及之外占领地的管理》,第6页。

(51)(52)超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第77~79、45页。

(53)艾伦:《中埃及语》(J.P.Allen,Middle Egyptian),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6页。

(54)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资料选译》,第374页。

(55)古尔德:《纸草选集》,第2卷,第191、243页。

(56)超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第6~27页。

(57)关于托勒密埃及专制主义特点的详细论述,可参见郭子林:《论托勒密埃及的专制主义》,《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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