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冲破分业限制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注:保险业混业经营有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一是保险业内部的混业经营,即寿险与产险的混业经营。二是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本丈讨论的是第二个层面的混业经营。)。
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以及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直接原因之一是因为资本市场的混乱。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出台,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彻底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由此美国走上了近70年的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道路。此后,日本、英国等西方国家也建立起了与此类似的金融体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金融产品的极大丰富,金融管理体系的日臻完善,严格的国家或地区性不平衡的管制,日益妨碍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妨碍金融业的正常竞争和发展。金融创新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挣脱金融管制的束缚,其掀起的浪潮对金融管制形成了强烈的冲击。20世纪中期后,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相继进行了一系列金融体制改革,借助于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的新成果及其金融交易技术的革新,形成了一股波及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国监管当局改变管制态度,鼓励多元化竞争。英国、日本相继废止了分业经营的制度。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国际金融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在我国,1993年以前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1992年下半年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我国政府决定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此后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问题作出了若干规定,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模式。对于保险业,除不得进入银行、证券等领域外,1995年的《保险法》还规定了寿险与产险分业经营。
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保险、银行、证券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事实上,国内已经出现了多家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中国光大集团除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以及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外,又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银集团是中国银行总行领导下的港澳地区十三家银行及各专业公司组成的金融集团,注册地在香港,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用卡等多元化业务。新组建的平安保险集团除了设有产、寿险两家子公司外,还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并通过平安证券下控信托公司。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一股潮流。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任务是维护公平,创造自由竞争的环境,依据经济规律引导经济良性循环。然而在金融市场中,政府担负更多的角色。由于金融业多为负债经营,以及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巨大的公共利益性等特点,其经营蕴含巨大的风险,因而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分业经营,将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分隔开,一方面是防止风险的相互感染,另一方面是便于监管。初期,在经营者“思想觉悟”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消费者不成熟以及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险业分业经营是必然的,同时对市场的培育和成长是有益的。美国近70年的分业经营,产生了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培养了成熟的消费者,健全了政府的监管机制,完善了金融市场。在我国,十年来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对于规范我国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增强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控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分业经营的历史功绩不可磨灭。
然而,人为的市场分隔显然与市场经济的主旨相违背,会妨碍资源的有效配置。
首先,分业的限制阻碍了规模经济尤其是范围经济效益的发挥。金融产品都具有一个共性,那就是风险管理。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自由化,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易成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核心业务,因而构成金融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企业有着强大的风险管理队伍,有着任何其他企业或机构不能相比的开发金融产品的技术和能力。对于企业、家庭或个人基于风险管理为中心的理财服务,需要功能齐全的综合性的金融产品组合,而保险企业具,有为客户提供这种集保障、储蓄、投资等于一身的齐全服务的巨大潜力。另外,保险业与证券和银行等行业在经营方式上也具有共性,都需要营业和服务网点。将这些网点进行整合,可以减少成本,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多元服务。
保险业掌握的客户信息最多、最全面,这些信息是极为宝贵的财富。通过混业经营,可实现信息共享、交叉销售等,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综上所述,保险业存在着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其效益会因分业的限制而丧失。
其次,分业经营妨碍产品价格的优化。保险人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竞争的焦点是价格。除具有与其他企业一样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来提升数据的搜集与处理技术和管理手段,以达到成本的降低等类似的特点外,保险产品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即价格与风险的分散程度和资金的运用即投资的收益直接相连。
保险业经营的对象是风险,其产品成本源自风险管理。风险不能消除。风险管理的核心手段是分散风险,即通过保险人的组织和安排,将风险进行重新分配。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的支付与其重新分配所得的风险份额成比例。按大数定律,分散程度越高,产品的成本越低。因此,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保险人不遗余力地去分散风险。
通常,对于风险的处理是直接分散,即将集中起来的风险在风险的承受者中间分散。事实上,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通过资本市场进行更广泛的分散,使保险产品的成本进一步降低。分业的要求,限制了风险的间接分散。
保险业的生存依赖于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其投资的收益直接影响产品的价格。然而,由于市场的分隔,保险资金不能直接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影响其运用效率。
再次,分业经营限制了供给。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和快速发展的经济使新风险层出不穷。这些新风险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损失巨大,如洪水、地震等;二是保险标的少,如卫星发射等航天活动。对于这类风险,一方面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广泛的风险分散。除直接的风险分散外,更重要的是间接分散。例如通过开发巨灾风险指数和发行巨灾期权等金融工具,利用资本市场,调动全社会,甚至整个世界,让“人尽其力、物尽其用”,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共同分享大数定律带来的好处。然而,由于分业经营,保险人在资金实力和风险分散方面难以奏效,因而难以涉足巨灾市场,造成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上述分析说明,分业经营存在着诸多弊端。它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过渡,是权宜之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混业经营则是必然的选择。
我国金融业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不仅有来自市场内部的要求,还有外部的压力。一方面国内的企业与居民希望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的一体服务,产生了混业经营的最终市场需求;而金融机构不仅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且仍然存在着保险业投资渠道狭窄、银行业利润空间缩减、证券业融资艰难等问题,因此要求放松限制的呼声不断。另一方面,作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将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内紧外松的环境,势必产生诸多贸易摩擦,其结果不利于国内金融业的发展和壮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政府管理水平的跨越式发展,取消分业的限制已为期不远。
取消分业的限制后,并非所有保险业一定要进入银行、证券等领域去实现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是否混业,最终取决于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与金融的自由化浪潮,也掀起了一股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浪潮,“金融航母”不断被打造出来。欧洲的历史说明,这类高度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和全能银行有着巨大的竞争优势。然而,在享受优质服务的同时,人们会有很多担忧。这种巨型“航母”会不会造成金融垄断,从而破坏资源的有效配置,或者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而政府又将如何进行更有效的监管?
混业是必然的,但这类企业在我国如何产生和发展以及选择何种混业经营方式,会出现哪些可能的弊端,将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