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述评_文化冲突论文

全球化时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述评_文化冲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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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在全球化经济的巨大冲击下,带有向全球化靠拢的迹象。同样,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部分的法律以及构成法领域文明成果的法律文化,也早已不再是区域性的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判断的多元化,必将对地球每一角落的法律文化,尤其是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的中国法律文化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文化间的冲突是不同历史传统、不同哲学理念和文化间的较量,如何以科学的态度审视全球化条件下法律文化冲突给我们带来的巨大机遇和挑战,如何选择正确的应对策略,将决定未来的全球化时代中我们将处于什么样的竞争位置。

一、全球化时代法律文化冲突的必然性及内在表现

经济的全球化波及政治、生态、文化等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尽管法律全球化能否实现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但是法律及法律文化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全球性的整合运动,这是不争的事实。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是经济的伴随品,全球经济的大流通必然伴随着法律文化的互相渗透、影响、吸纳和竞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文化将达到全球统一,但至少在保持各自原有法律文化特色下,会造成全球法律文化的大统合局面,形成一定等级的文化层次。各种法律文化,无论其历史久远与否,也无论其先进与否,其辐射力将达于全球,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在这场错综复杂的文化冲突中,进入我们视野的应当是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的冲突。就我们关注的范围而言,在全球化时代法律文化冲突中,最可能动摇中国法律文化根基的是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其他如阿拉伯和印度文化等虽对中国文化有影响,但不是问题的主线。而且,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还主要表现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治文明间的较量,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延续的文化土壤,它的特定价值取向时刻影响并支配着我们今天的法律文化;而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也基本可以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中西法律文化的分歧在表层上表现为各种法律规范的差异,但在深层次上则体现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哲学理念之间的冲突。以儒家思想为其哲学支柱的中国法律文化和以古希腊为其哲学发展源头的西方法律文化,很长时间以来一直进行不间断的碰撞,但目前都基本保留着各自的特色,发展到今天就形成了大相径庭的法律文化形态。

首先,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定一直是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在这一点上的分歧构成了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理论基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概括为“人本”主义,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不仅全面地支配着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而且牢牢地支配着人们的思维活动。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人本主义实际上是集体本位主义的哲学支柱,它所塑造的集体本位意识始终宣布着这样一条真理:个人不是作为个体的人而存在,他不过是某一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只有作为这一团体的一分子而存在,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法律的社会职能也不是从确认和维护个人权利出发,而是从维护团体的整体利益和秩序出发来考虑个人的地位与责任,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本主义实际上是对个人主体地位的否定,它使个人失去了独立人格和理性思维能力,它所演化成的是“王道”、“人治”文化。相对于早熟的中华文明而言,西方文化的晚成使人一出生就少了许多约定俗成的制度规范的约束,从而得以作为一个相对摆脱了团体束缚的独立个体而发展,所以西方法律文化首先是把人当作独立个体来展开的,即使在欧洲中世纪神权横行的时代,个人也保留有与上帝对话的权利,个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一直作为一种文化被保留下来并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贯穿其中,它带来的是公平正义观和社会契约意识等现代法治文化的先进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是纯粹意义上的。这样在关于“人”的认定上,中西法律文化产生了第一次分野,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人治”与“法治”的斗争,其根源也在于对“人”主体地位的认定上。

其次,以伦理化的“人本主义”为基点,中国法律文化追求“和谐”观念。它从维护团体的整体利益出发,为了维护团体的整体秩序稳定,即使牺牲个人的权益和法律文化中固有的正义观也在所不惜。体现在司法上,“无讼”是审判的目标和司法的最高境界,执法者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可以不必追求法律的终极精神,由于礼治和道德是根绝诉讼息事宁人的天然屏障,所以为了达到“和谐”,个人利益和法律的正义精神也就被屈格为实践伦理道德的奴婢,目的就是求得无讼与稳定。尽管中国法律文化中也讲“义”,但“义”却被赋予了仁义道德之意而没有被挖掘其深刻含义,“义”讲求以道德为核心主线来解决纠纷,主张“和为贵”。在西方则正好相反,体现在法律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正义观,则是法律归化的真谛,为了维护个人权益和体现法律的正义可以破坏团体的“和谐”局面,这种态度沉淀在西方文明中经过潜移默化成为一种遗传下来的文化基因,而且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义”与中国不同,从古希腊时起,“义”的重心之一是以个人的利益为主,是围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划分来打转的。显然,中国的“义”的目标可以用道德来实现,而西方“义”的追求却适合用法律来调整。

第三,由于中国古代相对发达的文明和宗法结构的充分发展,使人们冲淡了对“天”的敬畏,从而转向对祖先的景仰以及对现实生活的关注,人们对“天理”的至上崇拜观念未能形成。“尊崇天命,更注重人事”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未能形成对超越现实的“上天”的理性的崇拜,即使在法律史上有过遵循天命的举措(如秋冬行刑),但却停留在实践层面上,“天命”没有被升华到理性的高度,缺乏抽象的自然法理论。这在法律文化上体现为对礼、德以及世俗权力的崇拜,始终未转化成世俗法的至上性。而西方早期文明对上天的绝对崇拜体现在法律文化中就是一直钟情于对超脱于世俗法之上的代表上天理性的自然法的研究,“自然法高于世俗法”是其基本理念,人们对于自然理性的崇拜便转化为对体现理性规则的法律的崇拜,因此在西方历史上尽管法律受外来的干扰较多,但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却代代相传,形成今天西方法治意识的主流。

源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两种法律文化各自相对独立地演化到今天,就形成了从结构到性质、从形式到内容差别颇大甚至截然对立的中西法律文化。尽管历史上曾经有过互相影响的时期,但经济的不完全接触状态使其法律文化的冲突也点到为止。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领域的接触与对抗已经从广度到深度都全面铺开了,法律文化的交锋与融合也必然会延伸到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

二、对法律文化冲突的理性审视

在这场法律文化的争斗中,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来分析这场文化斗争所带给我们的利与弊,并从中挖掘能为我所用的积极要素,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因此,在关注法律文化冲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要预防法律文化冲突中的“陷阱”。经济全球化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带给我们巨大的发展机遇,也可能使我们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暗算。同样,当全球法律文化尤其是中西法律文化处于面对面的交锋状态时,我们必须读懂其中的玄机,防备其中的圈套。某些西方大国试图利用经济输入的时机,大肆推销其自以为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的警惕。的确,文化的引进需要开放的心态,但开放不是不设防,更不是简单的移植,我们应当意识到,西方法律文化输入中国的目的不是为了帮助中国改进原有法律文化,使中国走向富强的法治社会。当西方法律文化涌入时,我们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心理准备:第一,西方法律文化的进入是达到文化征服的目的。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教授特鲁伯克首先提出法律全球化时代已经到来,美国的法制可以更新别国法制,就表明了这一企图。第二,通过输入法律文化的方式来灌输其意识形态,试图达到政治上多年梦寐以求的对中国“和平演变”的目的。第三,希望中国在文化改造时出现不稳定局面,比如进行激烈的运动等,并借机把中国纳入其设定的版图。因此,我们在引进其法律文化的同时,要明察其主观恶意,采取明智的应对措施。

二、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法律文化冲突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复杂的法律文化冲突与交融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不变的价值判断标准线,这就是凡是能融入时代精神,完善我们的法律文化体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化,就是我们所接受的,反之就是我们要抛弃的。在这场法律文化争斗中,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定中西法律文化孰优孰劣,更不能妄断某种文化已经没落。我们在筛选法律文化为我所用时,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标准,而且从这一标准分析,中西法律文化都有为我所用的优秀成分。过去我们对法律文化的引进之所以不成功,关键还是没有抓住这一标准,清末修律是为了挽救清王朝的命运,国民党政府制定“六法全书”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迎合西方列强的口味,建国后学习苏联法律文化是为了强化国家政权,从来没有把时代标准,把生产力标准作为第一标准。我们目前面临经济全球化时代法律文化交融的重大机遇,要意识到文化的引进不是为了求时尚讲摆设,而是为了建构符合时代要求的文化体系。因此在引进西方法律文化时必须坚持这一标准,完善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文化,这样法律文化的建构才具有战略性眼光,才符合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三、要以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并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这场法律文化的大碰撞从广度到深度都极大地震撼着原有的文化根基,在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中,我们必须要有开放的心态和勇气,要有足够的文化心理准备,以饱满的热情与勇气以及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这场文化战争。这就要求我们防止三个方面的倾向:第一,文化本我主义倾向,即“敌军围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继续关闭文化引进的大门,拒外域文化于门外,这样不仅建构现代法律文化将成为一句空话,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也将中断。第二,文化投降主义倾向,也就是主张法律文化的全盘西化,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封闭心态,它没有开放的勇气把本土文化置于广袤的文化空间进行比较,盲目地认为西方文化可以取代中国文化,看不到中国文化的本土特色,势必造成“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第三,文化改造中的理想主义,即认为法律文化的改造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于是便采取了激进的搞群众运动的方式,这也是一种传统的封闭心态,也正中了某些国家的陷阱。历史的教训已经警告我们不能再愚蠢地犯同样的错误了。

三、关于法律文化冲突的价值选择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法律文化互相碰撞的火药味中,我们应当敏锐地感受到法律文化已经由单纯的对立向追求共同目标转化的一面,全球化时代毕竟为法律文化的互相交流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正是文化的彼此冲突才使文化的融合成为可能。面对难得的机遇,我们除了冷静分析其中的奥妙外,还应当正确认识中西法律文化中的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从中找出可以利用的成分,为我们建构现代法律文化提供有益的营养。

有人认为西方法律文化能够代表现代法律文化,这是不准确的。应当说西方法律文化中能为现代法律精神容纳的要素更多一些,其始终贯彻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治原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奉行的专制、特权、宗法家族观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所尊崇的分权制衡、主体意识、权利本位、罪刑法定等原则均构成西方法律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也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寻求的价值目标和大众普遍服从的法律意识,使西方法律文化更能为现代社会所需要,所认同。但西方法律文化中也存在着一些将被社会进化所淘汰的东西,从其内在要素看,西方社会法律的规定与具体的社会现实有较大差异,人与人的关系面临崩溃的局面,个人自由的超约束发挥,社会调控手段的极度衰微等都是由此而引起,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一直是空幻的社会理想,所有这些消极因素都是我们应当避免和克服的。

的确,中国法律文化较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落差,其传统中很多固有的因子很难为现代社会所消化,如伦理道德取代法律的地位,家族本位意识浓厚,忽视个人权利,官本位意识等。但立足中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我们还是可以找到有利用价值的部分:其一,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礼治主义虽与现代法律精神对立,但一定程度上却起着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这是我们应当发扬的。其二,伦理化的人本主义虽导致“人治”文化,但它所体现出的爱国主义、廉洁奉公、上下合作、团结和睦、助人为乐等精神,却是现代法律文化中所不可丢弃的。其三,法律文化中的世俗主义虽造成法学理论的落后,但其关注现实的一面却有优于宗教法及追求空泛的“自然法”的强势。其四,注重治吏,中国的吏制较西方国家发展早,在官员的选拔、任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比较发达,亦可为现代社会反腐倡廉所用。其五,严密的逻辑结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明晰的推理思维,也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点而应予以保留。

凡此种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中有丰富的本土资源可供利用,当代法律文化中应当有反映中华民族几千年优秀法律成果的空间,中西法律文化得以冲突,本身就是中国法律文化有生命力的体现,因此,对民族法律文明应当有足够的自信。而且西方法律文化决不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唯一模式,在当今世界各国,尽管经济开始纳入一体化,但在约束社会关系的法律方面却仍有难以弥合的差异,差异和冲突构成了法律文化既独树一帜又多元发展的现状,这也是21世纪法律文化建设的必然局面。因此,我们不能人为地创造一种以发达国家为蓝本的理想标准,然后将中国社会装进这个模式中,当代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法治模式为我们的翻版。从表层上看,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外观制度上学习西方获得了较大成功,如在立法上我们吸取了西方刑事、民商、行政等方面法律的先进成分并取得了实效,但在法治的内在条件上我们与西方存在着较大差距。故我们在法治的实用功能层面易于学习西方,但在内涵丰富的精神理想和价值追求方面,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具备在中国扎根的主观基础。基于此,我们认为在现有文化土壤上借助外来营养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民族法律文化,应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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