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物种词的逻辑_命题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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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12-0026-08

克里普克、普特南论证本质主义的前提之一是后天必然真理的存在,而后者则要求专名、通名等指示词的严格性。比起专名指称的严格性来,表达自然种类的通名引发了更广泛的争议。

一、质疑自然种类词的严格性:一种典型的反对意见

有人以自然种类词(natural kind term)为突破口,发挥蒯因著名的不确定性论题,试图否认表述自然种类本质的后天必然命题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在根本上驳斥任何一种针对自然种类的本质主义方案的合理性。

旅美学者李晨阳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自然种类词在指称上具有不确定性,“在为自然种类命名的过程中……对于被命名者总有一种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而“自然种类命名的这一特性决定了表达自然种类同一性的真命题绝不能表述必然真理”。[1](P262)他指出,与对个体的命名不同,给自然种类命名时人们所面对的并不是一个个具体的物种,这样就只能通过该自然种类的一些样本来完成命名。这里就出现了问题:这些样本究竟代表的是哪一个自然种类呢?在物种分类上,同一个个体既可以属于某个表示属的自然种类,也可以隶属表示该属下的某个种的自然种类。比如,一只具体的蛇果既可以是自然种类“蛇果”的个体,也可以是自然种类“苹果”的个体;这时,当人们指着一只蛇果,对其所代表的自然种类做实指命名时,究竟是在为什么东西起名呢?为进一步增强其论证的力度,李晨阳教授仿效蒯因把为自然种类的命名推向“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的情形。他构想了一个可能世界W,其中没有水果这样的东西,因而也就没有相应的自然种类名称。如果把一些蛇果放到可能世界W中,那么W里的人就会指着这些东西,将它们命名为“ABC”。但自然种类词“ABC”究竟是指蛇果或苹果,还是指更为宽泛的水果呢?这个问题是可能世界W中的人所无法回答的:当递给可能世界W中的居民一只麦金塔苹果或梨子,并问他们这是不是ABC时,仅根据命名时关于ABC的那些想法,他们是确定不了答案的。因为一只麦金塔苹果就造成了这样的困难:“一方面,麦金塔苹果与蛇果共享足够多的相似处,以致成为同一类事物;另一方面,它们又与蛇果有足够多不相似之处,以致成为不同类的事物”。[1](P267)既然缺乏一个确定ABC的标准,W里的人们惟一能做的就是决定或规定麦金塔苹果是不是ABC。李晨阳教授特别提到,“这种决定也是决定ABC类个体都有什么本性或相互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同一关系,以及它们是何类事物”。[1](P268)他认为,自然种类词在彻底翻译情形下所出现的这种指称不确定性,实际上也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的。李晨阳教授所举的一个例证是,在汉语里“象”最初仅指称亚洲象,后来才将非洲象也包括进来。他指出,对是否将新出现的个体纳入旧有的自然种类词的指称之列,人们的决定不是必然的;否则,同样的物种在不同的语言中应该有完全对应的物种名词。以汉语里的“雁”和“鹅”与英语里的“goose”为例,在中国人看来,雁和鹅是两种不同的动物,但英国人却“决定”它们是同一种动物——goose。对于这一普遍存在的自然种类命名、自然种类词指称上的不确定性,李晨阳教授将其总结为“一般说来,每当我们遇到一个新的对象O,后者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地考虑它是否属于一个种类(这个种类我们在过去已经命名过,但并未深入加以注意以决定像O这样的对象是或不是该种类的实例),我们就需要决定它是否属于这个种类”,而且“只要命名的整个过程尚未完结,自然种类词的最终指称(或范围)就是未定的,因而是不确定的。这个过程绝不可能完结”。[1](P270)也就是说,在李晨阳教授看来,人们认识中的自然种类永远是不确定的,甚至究竟什么算作自然种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语言共同体率性而为的一件事情。

根据自然种类词的指称不确定性,李晨阳教授进而论证了相应的后天必然真理的不可能性。关于自然种类的同一性命题的一般形式是:自然种类K是具有i特征的自然种类I。按照李晨阳教授的论题,自然种类词“K”和“I”都是指称不确定的,两者都没有严格地指称同一物种,因而自然种类K和I的同一性就不具有必然性。以揭示水本质的同一命题“水是”为例,李晨阳教授认为它并不是一个必然命题,这可以通过普特南著名的孪生地球上的XYZ是不是水得以说明。他指出,要判定XYZ是不是水,必须要有一个确定水在物质分类体系中位置的定义标准,而要得到这样一个定义标准,则要先解决XYZ是不是水的问题。因此,自然种类词“水”在指称上具有不确定性,XYZ是不是水的问题应由语言共同体来决定。但根据李晨阳教授先前的建议,这种决定仅是一种习惯的约定,并不具有必然性;这样一来,XYZ完全可能成为水。于是克里普克、普特南心目中的后天必然命题“水是”就不再是必然的。将这一结论推广开去,关于自然种类同一性的后天必然命题是不存在的,任何表达自然种类本质的命题都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辩护克里普克后天必然真理论题的意见,李晨阳教授指出,即使按照克里普克思想的内在逻辑,关于自然种类的后天必然真理也是不可能的。比如,有这样一种辩护意见,它认为假如XYZ真的是水,那也只是证明了命题“水是”是假的;而克里普克的原意是,如果这个同一命题是真的,那么尽管是后天经验发现的,它还是必然的;因此,这种反例并未构成对后天必然真理论题的反驳。李晨阳教授指出,在这种情形下对命题“水是”的后天必然真理性的讨论就取决于相关命题的真值条件。但是,由于自然种类词的指称不确定性,人们永远无法知道相关的两个自然种类词的最终指称是否相同,这样就不可能得到一个真的相关同一命题,因此按照上述的理解,克里普克的论题就没有任何意义,我们根本无法得到所谓的后天必然命题。类似地,如果从经验的角度承认某些关于自然种类的命题的真理性,根据自然种类词指称的不确定性,这些命题总存在着为假的可能性,因而它们也是不必然的。将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李晨阳教授就认为,克里普克关于后天必然真理的思想无论如何都内在地推论出后天必然真理的不可能性。

既然关于自然种类的后天必然同一真理是不可能的,因而表述自然种类本质的真理也就是不存在的,任何一种企图提供自然种类本质的方案都将是失败的。

二、不确定性论题探究

蒯因的不确定性论题是20世纪下半叶最为知名、影响也最为巨大的哲学学说之一,它是由三个相互关联、互为依托的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即翻译的不确定性(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指称的不可测知性(the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和科学理论的不充分决定性(the underdetermination of scientific theory)。①蒯因以丛林语——英语的彻底翻译来阐发翻译不确定性。他设想一个田野语言学家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土著部落,研究这个部落不为世人所知的丛林语。这个田野语言学家发现,在出现兔子疾驰而过的场景下土著人都会说“Gavagai!”这样一个句子。于是,他尝试着当有兔子飞奔过来时模仿土著人说出“Gavagai!”,就会得到土著人的赞同;而在没有兔子出现的场合下说出“Gavagai!”,便会遭到土著人的反对。由此可见,“Gavagai!”是一个主体间可观察的场合句,并且土著人易于就不同语境下说出的“Gavagai!”达成一致意见,而“观察句就是共同体的成员可以通过令大家都满意的直接观察来处理的场合句”,[2](P2)于是可判定“Gavagai!”乃是一个典型的观察句。正由于其主体间可观察性,才使得“Gavagai!”成为可理解、可翻译的,从而进一步产生其语言“意义”来。在英语中,但凡有兔子疾驰而过的情形,人们通常会说出“Rabbit!”(“兔子!”)这一单个词的句子(one-word sentence)。既然相同的场景刺激之下说丛林语者和操英语者分别被激发出“Gavagai!”与“Rabbit!”这两个句子,田野语言学家便试图将丛林语句子“Gavagai!”翻译作英语句子“Rabbit!”。田野语言学家的翻译实践体现了蒯因抱有的经验论语言观。在蒯因看来,语言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句子具有的意义就是它们的经验内容,所谓语言的“意义”就是刺激意义。感觉经验内容才是句子具有的意义,说出一个句子要表达、传递的,并能为他人所理解的东西正是这种刺激意义。

但是“Gavagai!”这样的观察句包含的经验内容,即有兔子飞奔过去的场合,在逻辑上完全可以激发出田野语言学家或任何丛林语初学者的不同翻译或理解。比如,田野语言学家完全有可能受到这类场景的刺激,将这样的经验内容表述为“Rabbit-hair!”(“兔毛!”)、“Running-rabbit image!”(“奔跑的兔子形态!”)等,按照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意见甚至还可以表述为“Rabbit-fly!”(“兔蝇!”),进而这些句子都可以成为观察句“Gavagai!”的候选译文,翻译的不确定性得以显现。作为“Gavagai!”的翻译,“兔毛!”、“奔跑的兔子形态!”乃至“兔蝇!”与“兔子!”具有同等认识论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翻译过程中翻译主体的概念结构、思维习惯、所属语言共同体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心理特质等都不可避免地要占据先入之见的有利地位,它们被强行赋予对土著人语言的理解之中,导致同一个丛林语语句随着翻译者的不同生成若干互不相同的翻译或解释,并且这些不同版本的译文无所谓正确与错误的分别——蒯因认为在翻译中没有事实问题。由于人们翻译或者学习一个语言是由观察句开始的,或者说观察句是理解的基础,既然观察句的彻底翻译中存在着原则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一个语言的翻译或理解在整体上也就因而是不确定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语言并不仅指外来语,也包括母语在内。我们可以想见,儿童学习母语的过程实际上类似于彻底翻译,同一个语句可以被几个儿童作各不相同的理解,这些理解甚至可以是逻辑不相容的,但仍可以确保刺激意义的同一。

与翻译不确定性相关,蒯因认为作为句子组分的词项也是指称不可测知的。词项“gavagai”是单个词的观察句“Gavagai!”的惟一组成部分,由“Gavagai!”的翻译不确定,自然可以逻辑地推断词项“gavagai”指称的对象也不确定:在某些翻译模式下,它指称的是兔子这类事物;在另一些模式下,它完全可以指的是兔毛、奔跑的兔子形态或兔蝇这些类对象。蒯因在晚年甚至说指称的不可测知性才是他当初设计彻底翻译思想实验的初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强意义下翻译不确定性并非我创造‘Gavagal’这个词要说明的东西。作为一个词项来看,这个语词说明了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将‘Gavagai!’翻译成‘(瞧,一只)兔子!’不足以将作为一个词项的‘gavagai’的指称固定下来;那就是这个例子的要点。”[2](P6)与翻译不确定性一样,指称的不可测知性不仅反映在丛林语等外语词项上,也表现在母语语词上。在学习母语的过程中,婴儿完全可以由同样的场景刺激赋予一个语词以不同的指称对象。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令蒯因本人也意识到上述不确定性与不可测知性是需要加以限定的,仅仅限于极端的语言学习情形,不可将之推广至具有特定文化背景的语言共同体内部。蒯因用归谬法论证指称不可测知性是相对的,即他后来阐发的“本体论相对性”。假如丛林语词“gavagai”是否与英语单词“rabbit”意谓相同的东西是不确定的,则丛林语词“gavagai”是否指称兔子也是不确定的;假如丛林语词“gavagai”是否指称兔子是不确定的,则说英语的邻居是否用单词“rabbit”指称兔子也是不确定的。按照这个思路,蒯因推断出他自己是否使用“rabbit”有所指称也不确定的荒谬结论。“我都在主张捍卫行为主义的语言哲学,即杜威哲学——指称的不可测知性不是事实的不可测知性;这件事情根本就没有事实。但是,如果这件事情真的没有事实可言,那么不但邻家可以纳入指称不可测知性的情形,而且本家进而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将其运用于自身。假使甚至就其本人而言某人正在指称兔子、公式,而不是兔子时段、哥德尔数——这样的说法讲得通,则就别的人而言这样说也应该同样地有道理。正像杜威强调的那样,毕竟没有私人语言。”这样的推论是荒唐的,“我们似乎正使用计谋将自己置于荒谬之境,即任何词项在指称兔子与指称兔子部分或时段之间都没有差异,无论是语言间的,还是语言内的,也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或者在指称公式与指称它们的哥德尔数之间也没有差别。当然这是荒谬的,因为它意味着兔子与其各部分或时段之间没有差别,也意味着公式与其哥德尔数之间没有差异。指称似乎现在就变成无谓的了,不仅在彻底翻译中如此,在自家也是这样。”[3](P47-48)

通过以上归谬论证,蒯因实际上针对的是一种“绝对的”、脱离背景理论的指称观念。指称无谓论断也是就绝对指称意义而言的,他对绝对指称持有虚无论(eliminativism)立场。正是按照日常意义理解的绝对指称观念,才会有兔子、不可分割的兔子部分及兔子时段等在本体论上没有差异的荒唐结论,因而在此意义下便没有指称这回事:任何语词都不指称对象。从这一视角看来,指称不可测知性就不再是一个孤立的论题,它是绝对指称虚无论的重要一环。作为外延主义者,蒯因不能容忍指称的虚无,日常的绝对指称观必然会被他摒弃。他提出指称和本体论的相对性学说,以相对指称观念取代绝对指称观。按照相对指称观,如果人们说“gavagai”指称rabbit,那么这一定是相对于某一翻译手册。具体说来,首先根据一本翻译手册将“gavagai”译为英语普通名词“rabbit”,其次再去引号得到“rabbit”指称rabbit,最后“gavagai”的指称得以确定为rabbit。对于母语语词而言,第一个步骤就可以跳过,可以直接运用去引号确定它们的指称。在这个过程中,指称不再是脱离于语言或理论框架的,它总是相对于一个为感觉经验不充分决定的背景世界理论(去引号指称机制)和背景双语翻译手册;相对于特定的背景解释或翻译手册,指称便不再是不确定的。索姆斯正确地评论了这个学说,它的“主要特色被认为是:如果作‘绝对’的考量,指称就是无谓的,但若理解为相对于某类背景理论或语言,它就不是无谓的”。[4](P347)蒯因也就指称及本体论的相对性论题作出概括:“较过去在那一标题下所作的讲座、所写的论文和书来,我现在可以更简明地说本体论的相对性是相对于什么的。它是相对于翻译手册的。说‘gavagai’指示rabbit就是选择了一本翻译手册,其中‘gavagai’被译作‘ rabbit’,而不是选择其他任何一本手册……不确定性或相对性也可以某种方式推广至自家语言(home language)吗?在《本体论的相对性》一文中我说可以,这是因为通过实质上不遵循单纯同一变形(identity transformation)的排列,可以将自家语言翻译成它自身……但是如果我们选择同一变形作为我们的翻译手册,这样就相信了自家语言的表面价值,那么相对性就得以解决。于是指称就在类似于塔斯基真理范式的去引号范式下得到详尽的阐述;这样‘rabbit’意味着rabbit,无论它们是什么,而‘Boston’指示Boston。”[5](P51-52)无论翻译手册还是去引号指称都反映了指称这个语义学概念是相对于语言共同体的,它是由语言使用者所属共同体的语言习惯等社会文化、心理特征不充分决定的。对于一个稳定的语言共同体来说,它的翻译专家总会依照自身的概念图式编制出公认的外来语翻译手册。概念图式是在长期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带有鲜明的文化、心理特征。当然,即令基于同样的概念图式翻译专家也有可能编制出若干本差异不小的翻译手册来,这就是彻底翻译说明的指称不可测知性。但是,一旦选定其中一本作为公认的翻译手册,外来语词在该共同体内部就具有确定的指称。对于母语语词的去引号指称而言,情况更是如此。“rabbit”指称rabbit,“水”指示水,这里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长期形成的特定历史、文化、心理背景以及这些特定社会背景造成的语言共同体成员的先验概念图式,都使得“rabbit”是指出现在说话人面前善于奔跑、机警且食草的那一类哺乳动物,而不是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或时段,它指称它事实上指称的物种。在婴儿的母语学习中,尽管存在着语词指称的不可测知问题,但在父母的教导及语言共同体内环境的影响下,他会纠正这种不确定性,选择共同体采用的通用指称机制(也可视为一本特殊的翻译手册,被翻译项是母语语词,翻译项是实体),将其作具有主体间性的理解,指称也就因而是确定的。

至此,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得到较全面的辨析。李晨阳教授提出的自然种类词不确定性可视为指称不可测知原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原则上看,既然不可测知性是日常绝对指称观念的产物,超越于语言共同体,它出现在不同语言共同体之间,不可推广至母语或任一语言共同体内部,自然种类词在任一语言共同体中的使用就不再是不可测知的,它是指称确定的。当然,自然种类词在语言共同体内的使用有其特殊性,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尚需作进一步的具体讨论。

三、自然种类词的指称与意义

对于一个相对稳定的语言共同体,会有统一的翻译手册,其中像“水”、“大雁”这样的自然种类词都有语境——确定的指称。作为群体的交流工具,语言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性,通过群体内部个体间的分工合作,语词和语句的意义才得以确定。不同语言共同体会对同样的刺激意义做不同的实体化(reification),这是社会、历史、文化、个人兴趣及心理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在最初命名的时候,中国人是以自然种类词“苹果”表达苹果这个物种,还是以更一般的物种——“水果”来表达,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是特定语境之下语言使用者特定意向等心理因素选择的结果。李晨阳教授正确地看到直接指称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窘境,阐述了自然种类命名上的相对任意性。个体的命名形成名称与该个体之间一一对应的直接指称关系,不存在区分逻辑上可能的多种指称关系,于是即使没有关于专名的任何知识,语言共同体内成员都可以通过追溯至最初命名从而确定指称。因此,在克里普克看来无需通过意义的中介,就可以确定专名的指称;描述个体性状的意义既非确定专名所指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它们没有意义。自然种类词则与此不同,它与所指之间不可能存在类似专名一个体间的直观对应关系,样本再多也无法涵盖一个自然种类的全部外延,范例(paradigm)并不等同于自然种类自身,抽象的自然种类不会像个体那样直观地摆在命名者面前。即使这种直观对应可以实现,自然种类词仍然面临着李晨阳教授指出的更为艰难的困境:逻辑地看,一个自然种类词完全可能用以命名若干种类。这样,仅通过诉诸为样本所作的最初命名仪式,尚不足以确定自然种类词的所指。虽然存在这样的盲点,但并不意味直接指称理论是无法挽救的,这一盲点还是可以修补的。关键正是在于如何解决样本或范例的代表性(representation)。人们认识自然种类的过程大体是这样的:先得认识数量足够多的相关个体,之后才能作性质、状态的对比、概括与抽象,“分门别类”,再形成自然种类的观念。因此,自然种类的命名是以特定性状为基础的,它也是消除自然种类词指称不确定质疑的重要依据。正如蒂莫西·麦卡锡曾指出的,“不仅它的范例,而且与自然种类词相联系的某些性质也在确定其指称中起到作用。与其范例一起,这样一个性质集合确定了一个种类,如果存在范例示范的一个性质,后者对于解释范例为何示例集合中的这些性质(或者适当权衡后,示例其中大多数性质)起着恰当作用”。[6](P128)作为确定指称的中间环节,这样的性状描述当然也就构成自然种类词意义的一部分。

按照蒯因的不确定性论题,语句或语词的意义是相对于翻译手册的:只有相对于特定的语言共同体,它们的意义才是确定的,语言的约定性或社会性才得以彰显。语言意义的这种相对确定性是基于什么样的机制形成的呢?蒯因并未给出答案。意义是确定指称的手段,弗雷格早就区分出语言符号的三个方面,“如今自然会想到与一个符号(名字、词组和字母)相联系的,除了这个符号所指的东西,后者可称作该符号的指称,还有我想要称为该符号意义的东西,其中包含着呈现的方式。”[7](P57)按照标准语义学的界定,语词的指称是个体或个体类(或n元个体组的集合),语句的指称是真值(真、假),因此语词意义就是借以确定相应个体或个体类的东西,语句意义就是决定句子或真或假的条件。作为一类特殊的语词,自然种类词的指称是相应的自然种类,意义当然也就是确定这些自然种类的方式。按照传统的描述理论,确定语词指称的手段就是一个或一组性状的描述,满足这一个或一组性状的个体或个体类就是该语词的所指。将意义作如是狭义的理解,实际上就等于视自然种类词为谓词或不确定摹状词。若采用这样的意义理论,理解语词的惟一途径就是使语词意义具有主体间的客观性,只有这样语词才能合法地拥有交流工具的功能。为此,弗雷格甚至将意义实体化,以割断它与具有鲜明主体色彩的人的心理活动之联系。但这样的分割是简单化或理想化的。要想理解语词或把握其意义,语言使用者不可能不通过心理活动来完成;当把握一个描述性意义时,语言使用者一定处于某一心灵状态(mental state)或心理状态(psychological state)中。当代语言哲学认为,即令带有主观特征,像心灵状态这样的东西也可以具有主体间性。将意义当作心灵状态不会有弗雷格担心的后果,即意义不再是公共的。“在不同的人(即使处于不同时代)能够处于相同心理状态这个意义上,心理状态的确是‘公共的’。”[8][P222]那么,有关一个或一组性状的心灵状态是否能惟一地决定一个自然种类呢?人们通常会给出关于水的如下范型(stereotype):无色、无味、透明、供人畜饮用并充满江河湖泊中的一种液体。但一个人处于描述以上性状的心灵状态时,他用“水”这个词是否指称那惟一确定的自然物质水呢?普特南提出“孪生地球”模态论证,反驳自然种类词的描述理论。孪生地球上有一种外部性状与水十分相近的液体,孪生地球人用“水”去称谓它,因此使用“水”这一自然种类词的时候,孪生地球人和我们处于相同的心灵状态。但事实上孪生地球人所谓的“水”与地球水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它的分子化学式为XYZ,并非H[,2]O;它是有别于地球水的另一自然物质。可见,描述性状的心灵状态并不能惟一地确定一个自然种类。

意义的确是确定指称的方式,但不能由此简单地将它等同于一个或一组狭义的摹状词。能够参与确定语词指称的因素很多,比如有关所指的知识、语言使用者相互间的依赖关系、范例的选取等等,因此作为语言共同体成员都能理解的东西,应该将意义看作一种社会性的建制。就自然种类词而言,命名是形成指称关系的第一个环节,它肯定是与自然种类词的意义相关。当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某些成员为一个自然种类命名的时候,他们总是带有一定的意向,即这个自然种类具有一些显著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被命名的样本正是具有这些显著标志才被挑选出来,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也正因为它(他)们具有相同的属性或性情,才形成种类。这些显著标志或范型一般是粗糙的、前科学的,也许不能为分辨自然种类成员提供终极、惟一的评判,但它们确实是自然种类词意义的重要部分。如果不掌握一个自然种类最起码的范型,顺畅的交流就无法展开。此外,日常语言中充斥着大量包含自然种类词的词组,如“咖啡色”、“留兰香”、“薄荷味”等,这也充分说明自然种类有一些语言共同体所公认的范型,自然种类词因而具有一些得到共同体认同的范型意义。但我们知道,若干样本可以具有无数共同的性状,为什么偏偏是其中某些被选定为典型特征呢?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由具体语境决定的问题。当汉语言共同体的一些成员挑选一些苹果样本作为范例,将之命名为“苹果”的时候,“苹果”的范型意义究竟是什么是由他们的兴趣或意向决定的。如果他们是出于食用目的,且已经先有“水果”的观念,那么这些样本的色泽、水分、口感等特征将顺理成为范型。假如同样出于食用目的,但他们觉得尚无必要区分不同水果,此时这些样本便不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或者说它们作为范例带有片面性;虽如此,人们仍然可以将“植物果实”、“含水分较丰富”、“可解除饥饿”等作为范型从诸共性中剥离出来,这时“苹果”实际上指的是水果这一自然种类。命名当下的具体语境决定着自然种类词的范型意义,后者在自然种类词的传播中不断得到丰富与修正,但核心部分不会有大的改变。

由于特殊语境下命名者的具体意向已存在,那些粗糙、不精确的范型就在命名活动中发挥着重要辅助功能,它们将样本代表的自然种类大致确定下来。在李晨阳教授的反例情形下,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成员用“ABC”是命名蛇果,还是苹果或水果,可得到妥当的处理。若在当下命名语境下,那些成员挑选蛇果样本作为范例的原因是它们具有现在通常赋予苹果的那些范型,那么尽管由于条件限制(如命名地区除了蛇果并不出产其他类型的苹果),这样的样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语词“ABC”仍然指的是自然种类苹果。随着这一命名关系(当然,连同其中的范型意义)被该语言共同体逐渐认同和接受,当看见一只梨子或麦金塔苹果时,人们就不会去“决定”或“规定”它是否是ABC,而是根据由附加范型信息确定的这种直接指称关系,判定前者不是,后者是,尽管二者与蛇果样本具有同等程度的相似性及差异性。另一种情形是,命名地区盛产各种类型苹果,为突出或彰显蛇果之为蛇果的独特口味或其他显著特性,命名者有意选取那些具有上述典型性状的蛇果样本作为范例;或者,当地只有蛇果这一类型的苹果,人们感兴趣的是那些样本之为蛇果这一特殊自然种类,而不是作为苹果这一属。这种情形下,“ABC”指的就是自然种类蛇果,而不是其所隶属的苹果,梨子和麦金塔苹果因而就顺理成章地都不是ABC。

需要注意的是,范型是由语言共同体的意向、兴趣等生成的,它们因语言共同体而异,这就造成一个语言共同体所称的自然种类往往在另一个语言共同体中没有对应者,即尚未被命名。李晨阳教授提供了这方面的几个绝佳案例,如汉语自然种类词“雁”和“鹅”在英语中没有专门的自然种类词可以翻译,英语自然种类词“mouse”和“rat”之间的区别也无法通过汉语自然种类词显示出来。但这些案例说明的并非自然种类词指称的不确定性或人为任意性,相反,它们从反面体现了正是命名当下某些范型的缺失或在场才造成自然种类认识上的差异。正因为英语语言共同体成员选取范例之时未考虑家养还是野生方面的差异,才造成该共同体只有作为属的自然种类——goose,而无雁、鹅之分;由于他们考虑到这方面范型上的类似差异,同时又未考虑这两类范例之间的共同特性,才造成英语有两个并列的自然种类词——“mouse”和“rat”,但没有相应于“老鼠”的自然种类词。

虽然范型意义是自然种类词语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全部。仅凭借范型,尚不足以精确地辨别出自然种类成员。我们通常认为柠檬是黄色的、酸味的、有着椭圆形状的一种水果。但面对一些特殊的柠檬个体,这个“标准”也往往会出现错判:一只未成熟的青柠檬就会被错误地判定为不是柠檬。因此,“说某物是柠檬就是说它属于一个其正常成员有着某些性质的自然种类,而不是说它自身必然具有那些性质”。[9](P593)另一方面,由于范型一般是事物外部的现象性特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其他物品可具有柠檬的范型,因此会在相反的方向被误判:具有柠檬大部分范型的一种人造食品被认同为柠檬。出现基于范型的“错误”判定,就要有人来纠正;通过诉诸“纠错者”的判断,语言共同体内一般成员便可社会性地最终确定自然种类词的所指。这些纠错者的职能属于自然种类词指称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普特南的假设,“每个语言共同体都表现出上面所说的那种语言劳动分工,也就是说,至少拥有一些词汇,与之相关的‘标准’只有少数掌握它的人知道,而其他人对它的使用则依赖于他们与上述少数人的有条理的分工合作”。[8](P228)眼下的问题是,语言共同体内掌握这些“标准”的专家是否独断论者?换言之,被分配给专家的自然种类词的这部分社会意义是不是随意决定的?相关领域专家为自然种类提供的科学标准是解释性的,这些标准可以在理论上较充分地解释事物何以具有那些范型,它们是事物不可或缺的本质特征,因而不是专家个人喜好的产物。以柠檬为例,植物学家或园艺家能够从植物生态、体内组成等方面,令人信服地解释那些柠檬样本为什么具有以上范型,从而为柠檬提供一个既合乎理性又精确、易于操作的识别标准;同时,具有解释性的这一标准又是柠檬必须要具备的,缺乏这些特征的柠檬实例是无法想象的。根据专家提供的柠檬识别标准,未成熟的青柠檬及其他非常态的柠檬个体之所以也被当作自然种类柠檬的一员,是因为它们实际上符合那一标准,当正常的生长条件得到满足的时候,比如一定的成长阶段、适当的气温要求等,它们都可以具备柠檬的范型或大部分范型;而人造柠檬之所以被排除在该自然种类之外,是因为它不具有该标准规定的一些本质特征。

语言共同体内专家为自然种类词确定的外延标准是本质性的,它与范型不同。范型代表的是事物表面特征,完全可以为不同类个体共有。专家使用的标准则是自然种类形而上学本质的表征,它是语言共同体所持自然种类信念的认识论基础。因此,即便一事物具有某自然种类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范型特征,假如它不隶属于该自然种类的话,它一定会在专家式标准那一层面的属性上有所差异。我们日常生活里经常说某人本质上是个好人,作为本质的品性,好、坏一定会在一些大是大非的根本事件上有所反映,否则谈论本质就是空洞的。专家为自然种类确定的辨别标准就属于类似的根本性特征。以孪生地球上的液体XYZ为例,尽管它在外部特征上与水的范型几乎完全一样,但在作为解释范型的化学反应基础上不可能一样。比如,在电解作用下水会发生分解反应,生成两个体积的氢气与一个体积的氧气,这就是某些语境下相关专家给自然种类词“水”提供的外延标准;根据现代化学理论,XYZ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化学变化,它因此和地球上的水不是同一种液体。如果仅因为XYZ与地球水具有差不多完全相同的范型,而不顾及专家提供的具有解释性的外延标准,语言共同体仍然坚持称孪生地球上的这一液体为“水”,那么这种情形下“水”就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的自然种类词,它所指称的是一个松散的物质类型,而不是一个统一的自然种类,其范例之间也并不共享一个具有解释范型作用的形而上学隐藏结构,它们只有名义本质(nominal essence),没有真实本质(real essence);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也通常会有意识地区分开这两种液体,称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水。于是,后天命题“水是H[,2]O”是否必然的问题就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下“水”特指地球水,该命题实际上就是“地球水是H[,2]O”,它的必然性显而易见;第二种情况下“水”泛指那个名义上的自然种类,既然缺乏统摄范型、起解释作用的真实本质,诸如“水是H[,2]O”那样表达其本质的语句就既不可能,也无任何意义和必要。

总之,自然种类词是有意义的,它的意义就是广义上理解的确定自然种类词严格性指称的方式,被分配至语言共同体内不同人群,其中包括命名(涉及命名语境、命名者意向等若干要素)、一般成员理解的范型意义、只有相关专家掌握的能够解释范型的识别标准意义等诸多方面。通过这套复杂的指称机制,就能够较稳妥地应对李晨阳教授向直接指称理论提出的挑战。

注释:

①翻译的不确定性、指称的不可测知性与本文相关,科学理论的不充分决定性则与本文联系不大,故不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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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种词的逻辑_命题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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