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劳动:理论与现实——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适度劳动研究分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会论文,分会论文,中国论文,学术研讨会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4年3月15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适度劳动研究分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海南海口隆重召开。本届研讨会由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承办,会议开幕式由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黑启明主持,海南医学院校长曾渝、国务院参事袁伦渠、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原院长赵履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秘书长李震、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副会长兼适度劳动研究分会会长杨河清分别在会上致辞。同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会长常凯、全国总工会原巡视员关彬枫等知名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来自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国网能源研究院等机构,以及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天津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物资学院、江南大学、湛江师范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共计90余人参加了本届会议。会议最后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与工程学院院长郭晓宏作会议总结,她指出较之两届年会,本届会议内容更加丰富,特别是针对“过劳”问题的医学专家讲座使我国过度劳动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她也呼吁更多的专家学者来关注我国的适度劳动以及过度劳动问题。 一、适度劳动的研究意义 目前中国过劳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不仅“过劳死”这一极端现象频频发生,而且劳动者由于“过劳”导致其身心健康受损也开始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杨河清、韩飞雪等(2009)选用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提出的“过劳死”的十大危险信号,对北京地区政府、企事业机构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他们发现35.3%的被试者处在“红灯”预报期,“已经具备过劳死的征兆”;26.3%的被试者处在“红灯”危险区,“可定为疲劳综合征,已进入过劳死的预备军”。适度劳动概念的提出为中国过度劳动问题的研究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同时还与我国经济发展密切联系。但由于过劳问题的复杂性,适度劳动的研究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投入对这一社会问题的探索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原院长赵履宽教授从中国古代哲学视角对适度劳动研究提出了理论构建的思想基础,他指出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佛家等思想流派中都蕴含着适度劳动的理念。如儒家所宣扬的中庸思想,道家所说的“人法道,道法天,天法地,地法自然”等思想,都在告诫世人凡事不可过度,而劳动过程亦是如此。常凯教授指出适度劳动以及过度劳动问题需要从不同的学科进行研究,仅用经济学方法尚有局限,这一问题会涉及到法学,包括法律规制、劳动标准的建立,因此如何动员劳动法学界来关注过劳问题是首要任务;其次是管理学,雇主雇佣劳动者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但如果“过度雇佣”则企业的效益是会减少的,此类问题一直没有被社会所关注;第三是社会学,过劳实质上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过劳问题也是社会学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从劳动者安全的角度指出适度劳动本质上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尊严,她指出“安全问题”并不完全指武器对人类的伤害,更多的是人类自己对生命和尊严的漠视,现如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在产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还没有被充分认识,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新技术造成的压力,使雇主对劳动者的管理要么延长工时,要么加大劳动强度,导致劳动者过劳现象普遍发生,因此适度劳动的研究就目前来说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认为适度劳动与我们的“以人为本”、“体面劳动”是紧密联系的,因此适度劳动在宏观方面是极具研究价值的,社会各界都应该对适度劳动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一、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的理论研究 (一)适度劳动研究的理论体系 目前我国过度劳动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但其学术研究仍处于不成熟阶段,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其指导,因此,适度劳动的理论产出迫在眉睫。常凯教授认为,我们研究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问题,其中一项任务是必须让学术界接受适度劳动的研究,让更多的学者参与进来,并且将其作为长期研究的学术问题,因此适度劳动研究分会的研究重点和理论指导须更加明确,同时,他建议将适度劳动与体面劳动、劳动标准相结合,与国际劳工组织相结合,丰富学会的研究内容,提升其研究视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童玉芬教授认为,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问题的研究要分人群来进行比较,每类人群的过程度和后果是不一样的,同时她还指出适度劳动本身是一个区间。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适劳动的本质、适度劳动的衡量标准、适度劳动与过度劳的关系等问题,坚实适度劳动研究的理论体系。 关彬枫为学会今后的研究提出了三套体系,即理论体系、标准体系以及法律体系,理论体系是适度劳动研究的理论基石,是适度劳动与过劳问题研究的指明灯;标准体系是研究过劳问题的尺度,是判断过劳以及测量过劳程度的标准;法律体系是适度劳动研究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需要依靠法律来进行规范。《劳动经济评论》主编罗润东教授认为现实中很多问题一开始都只是作为社会热点被关注,都不具有理论价值,过劳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但现在将过劳研究提升为适度劳动研究,研究的关注点则从现实转变为理论,同时他还建议运用文献计量的方法,运用大数据的思维,通过客观分析,明确目前中国适度劳动问题的研究方向。 (二)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的概念内涵 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大众的关注,但是关于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的概念内涵问题在理论上却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南京财经大学教授袁国敏从经济学角度诠释了过度劳动的概念,相对于劳动不足,他认为过度劳动即为过度就业,是指那些即使减少他们的收入也愿意减少有酬工作时间的工人,当雇主要求的工作时间长度超过雇主通过工作条件或工资诱导员工提供的时间,员工就过度劳动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冯喜良教授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指出过度劳动的本质是劳动者的根本权益受损,过度劳动导致劳动者身心疲惫,使其不能参加劳动过程,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侵害,劳动标准设置不合理是过度劳动产生的重要原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天学认为“过度劳动”的直接表现形式是人们较长时期处于一种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的工作状态,企业家的过劳是一种忘我的劳动,是自身价值的极限挑战,这种劳动超出了经济学中建立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意义上的劳动,所以他认为“过度劳动”应当界定在劳动者的市场劳动范畴。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刘先霞教授从医学角度对过度劳动以及适度劳动进行了全新阐释,她认为学术界对“过劳”一词通常有两个层面的释义:一是“过度疲劳”,表明的是身体疲劳的程度;二是“过度劳动”,表明的是一种劳动状态或行为,“过度劳动”是引发“过度疲劳”的重要原因,而疲劳可视为机体的正常生理反应,起预防机体过劳的警告作用,在劳动过程中人体各系统、器官或全身生理功能和作业能力出现明显下降的状态称为疲劳,疲劳的长期积蓄会造成过度疲劳,发展为病理状态,同时她还指出,所谓适度劳动,即安全健康的劳动。 (三)过度劳动形成的机制 过度劳动的研究涉及经济学、工效学、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因而学术界对于形成过度劳动的理论机制看法不一。杨河清教授从经济学角度指出劳动是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的目的是追求收益最大化,虽然过度劳动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但从边际收益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边际收益一直大于零,只是边际收益率在减少,雇主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然有利可图,因此由于劳动时间的延长而导致的过劳必然会发生。童玉芬教授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认为适度劳动的理论基础是劳动力供需平衡理论,以前都是从劳动力数量上谈供给和需求,但实际上适度劳动反应的是劳动力市场上供需质量不匹配,过劳从理论本质上看是雇主对劳动力质量的需求过剩,并且劳动力的供给质量不足,因此雇主只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增加劳动强度来获得所需的收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晓智通过对销售人员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建立了个体过劳的刺激反应模型,他指出过劳现象的产生首先是有过劳诱因的存在,以工作为核心的过劳诱因主要包括:工作特征、群体与组织因素、外部环境因素,其次有了外部的刺激,还要考察个体自身控制因素力量的大小,因此中间的控制力量主要包括个体因素和群体因素两大类,最后在过劳诱因和控制变量的作用下,过劳表现产生,既包括生理疲劳也包括心理疲劳,但最终还是要反应在生理健康状况上。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王兴化将马克里资本论中对“过劳”现象的理论解释与当代过劳问题相结合,她认为为规避雇员的抵抗行动,雇主常常采取不降工资或涨工资但提高劳动强度的办法来提高绩效,其结果就导致严重的过劳现象发生,这种状况完全符合马克思的预测与分析,体力劳动者的过劳与马克思时代所描述的过劳在表现形式上很相似,但由于职业种类的增加及用工方式的多元化,使过劳问题再次成为劳动关系的一大难题。湛江师范学院副教授石建忠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以知识型工作者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基于期望理论的激励强度与员工工作负担度(过劳程度)、员工绩效的关系,他指出当激励强度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员工绩效可以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如果继续增加激励强度,此时的激励不仅不能够增加员工绩效而且还致使员工的工作负担度加大,直至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产生过劳。广东海洋大学讲师张明通过对“职场暴力”的各类型、具体行为以及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分析描述,认为除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压力会使劳动者产生过劳,人们在职场中所受的诸多形式的“暴力”行为也会对其产生身心健康受损的影响。 (四)过度劳动的后果 过度劳动的影响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劳动者自身健康的影响,海南省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易慧明教授认为过度劳动会对劳动者自身产生心理疾患、身体疾患、重症疾患三类病理危害。南京财经大学教授袁国敏认为过劳将会使大量劳动者的幸福感下降,虽然其超过身体和心理极限的工作引起了疲劳,但他们由于工作压力仍然将会花费更多时间用于工作而留下较少时间恢复疲劳,因而产生恶性循环。 过度劳动的后果之二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武汉科技大学教授张智勇指出过度劳动的社会经济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成本的增加,由于过度劳动企业将会直接承担安全事故、旷工、员工离职等多方面的经济损失;二是家庭和谐度受影响,劳动者由于过度劳动导致时间分配紧张,其对家庭的照顾关心越来越少,因此其婚姻、子女教育发展等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三是社会民生问题更加严重,包括就业挤压、环境污染等方面。 三、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的测量 (一)测量内容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袁伦渠指出适度劳动是一个多学科的研究对象,它需要理论依据作为研究指导,但更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进行测量,目前大部分过度劳动的测量都是以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为基础进行问卷或者访谈,忽视了客观环境的影响因素。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常务副院长吴培冠教授认为适度劳动和过度劳动的测量应该进行人群分类,例如公务员的压力很大,但仅靠以劳动时间为基础的量表来进行生理测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考虑压力因素等,同时他还建议适度劳动研究学会在全国建立研究基地,收集多方面数据进行比较研究,制定科学的衡量标准。 (二)测量方法 适度劳动以及过度劳动的测量方法不一,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建立相关指标,通过问卷或者访谈的方式进行过度劳动测量,袁国敏教授将劳动不足与过度劳动相结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过度劳动的衡量指标,包括劳动不足率、过度劳动率以及不匹配率,他指出在调查中与过度劳动最密切相关的问题是询问被雇佣者他们是否愿意以减少目前或未来收入或薪酬为代价来换取减少目前工作的时间。 其二是通过评价量表对“过劳”以及疲劳程度进行测量,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孟续铎博士以各学科对过度劳动的定义为理论基础,分学科对测量过劳的各类方法进行了逐一介绍,并且对现有主要的过劳评价量表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包括日本产业卫生学会的“自觉症状调查”量表、美国精神行为科学研究室制定的“FAI疲劳评定”量表、Jack软件模拟分析法、国内医学专家王天芳和薛晓琳共同研制的疲劳自评量表等。江南大学副教授黄河介绍了日本最新蓄积性疲劳调查量表CFSI(Cumulative Fatigue Symptoms Index)的特点、概要以及CFSI调查问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供我国过劳研究参考,此量表强调“蓄积性疲劳”,并且与其他过劳量表相比,CFSI更注重事前预防,特别是精神健康管理。 四、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的典型群体特征 (一)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与过劳问题的实证分析 在当今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才竞争激烈的宏观背景下,隐藏在高校教师劳动时间背后的过劳现象逐渐凸显出来。武汉科技大学教授张智勇认为目前国内很多高校教师以及科研工作者特别女性高校教师存在大量隐性过度劳动现象,大学老师表面上很光鲜,但背后压力一直很大,其最重要的原因是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制度、教学制度等竞争性制度并没有科学地根据其工作性质、高校文化、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个人追求等综合因素来进行设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使教师群体经常做一些无谓的劳动,最后导致过劳现象的发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刘贝妮则通过问卷访谈形式对我国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疲劳程度现状以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她指出男性教师时间整体普遍高于女性,但女性的深夜工作时间比男性长,特别是没有子女的教师深夜工作时间比有子女的教师深夜工作时间更长,在高校教师疲劳程度方面,女性教师疲劳程度要高于男性教师,60岁以上的高校教师疲劳程度均处于绿灯区,拥有6-10年教龄的高校教师疲劳程度最高,同时,已婚高校教师疲劳程度高于未婚,并且其子女年龄在13-18岁的高校教师疲劳程度最高。 (二)农民工的过度劳动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的最为普遍的一类弱势群体,其数量庞大,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因而更容易忽视过劳问题。云南财经大学教授易守宽以云南农民工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访谈形式,他指出云南农民工群体的过劳现象严重,其大多从事体力劳动,并且95%以上的人对“过劳”以及“适度劳动、健康工作”完全没有概念,他们只认同“多劳多得”的理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欣则以数据模型对进城农民工超时工作的成因与特征进行了实证研究,她以北京市为依托,对北京市外来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经定量方法得出农民工求职就业、工作收入、自我发展等因素对其超时工作的决策影响较大,而家庭压力和个体特征无显著影响;工资拖欠、留城意愿、融入城市愿望对农民工超时工作选择的边际效应最明显。 (三)其他城市从业者的过度劳动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的快速推进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需要,城市从业者逐渐正成为“过劳死”的高危群体。从整体上来看,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讲师肖红梅博士以北京地区的政府机关,科研、学校、医院、新闻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六类单位员工为研究对象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她发现在工作时间方面,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85小时,最长为86个小时,最短为38个小时;工作任务方面,72.5%的调查对象承担了1人以上的工作任务;通勤时间方面,55.5%的调查对象每天通勤时间超过1小时,由此得出城市从业者过劳现象严重,并且有26%的城市从业者处于“红灯”危险区。将城市从业者具体来说,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罗燕对广东南海区制造业近160家企业的3000名劳动者的劳动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她发现44.94%的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9小时,并且制造业一线工人加班常规化,每周休息时间低限普遍,加班工资占劳动者工资总额近20%,同时以JD-R模型为基础,结合调研情况,她指出制造业工人的受教育程度、其企业职务、加班工资、薪酬计算方法和企业所属类型都对过度劳动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晓智以外企销售人员为研究对象,对其过劳现状以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调研分析,他指出被调查的销售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劳现象,但个体差异比较大,其次,在进行访谈时,他发现销售人员更多的是主动型过劳,他们对“过劳”的态度很从容,身体上的劳累可以通过自我调节进行恢复,并不会对其产生恐惧。 过度劳动问题具有普遍性,但从工作时间长短的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城市从业者都处于过劳状态,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院长李琦教授通过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从业者进行调研发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是40.1小时,最短有30小时,41.8%的人超过40小时,但仅仅只有5.2%超过48小时,同时他还指出男性从业者平均工作时间要高于女性,但其与社会平均工作时间差不多,并且女性从业工作时间要低的多。 五、适度劳动与过度劳动的法律保护及管理应对 (一)过度劳动问题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过劳”的规制处于空白阶段,劳动者对于由于“过劳”以及“过劳死”而导致的身心健康受损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补偿,北京物资学院劳法学院院长尚珂教授认为从法学视角上缺乏法律的控制是过劳现象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不在少数,但其处理方式多为罚款,而日本在对待“过劳”问题方面通常采取事先防御、事后救济的方式,并且根据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对“过劳”以及“过劳死”进行民事赔偿,尚珂教授指出我们从法律角度处理过劳问题,应该首先明确其认定条件,其次再制定相关适用法律,在对“过劳死”的民事追偿方面,劳动者没有条件提供证据的,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则认为过劳以及过劳死不是一类严格的法律概念,对“过劳”的概念解释应从社会规范角度来谨慎阐释并进而谋求法律预防、控制与救济问题,因此他认为应当改造“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预防”的过劳治理机制,构建标本兼治的过劳治理法律机制,在该法律机制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以雇主责任为前提,以社会支持为原则,以劳动者自我保护为基石,他建议健全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等劳动基准法制,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防止过重劳动导致健康损害的条例》、《劳动者疲劳蓄积度监察规范及其量表》、《过度劳动引起职业伤害认定标准》、《劳动者职业伤害康复条例》等法规。 (二)适度劳动的企业管理对策 企业作为劳动者的直接雇佣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其雇员的身心健康,使其劳动力具有可持续性,使企业和劳动者长期共同发展。湛江师范学院副教授石建忠提出企业应构建绿色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体系,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度,他认为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应该是开发和利用并重,一个组织拥有优秀的人力资源是其竞争优势的基础,而让优秀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才是真正的竞争优势。而王欣以农民工就业质量为研究视角提出企业应采取年功序列工资制,这样可以让员工明显地感到自己的企业工龄是与自己的工资水平密切挂钩的,同时,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员工因为能够在企业得以长期、稳定发展而降低为谋求眼前既得工资,而选择加班加点超时工作。适度劳动:理论与现实--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工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_过劳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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