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长沙驻马楼三国吴建忠的“调”--兼论家庭调制的起源_后汉书论文

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沙论文,起源论文,楼三国吴简中论文,兼谈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屡见“调”字,既有调布,又有调鹿皮、麂皮、羊皮、杋皮、牯牛等。此种“调”的性质,学者认识不一,分歧很大。王素等先生径将吴简中所见的调称为“户调”,认为“吴国户调也分‘九品’”,进而推测:“西晋户调‘九品相通’,其中户分九品”,是否也“含有吴国的户调内容”。①高敏先生认为:“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高敏先生进而指出:王素等先生所引用的那些“简文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词的户调之调”;“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户调制的同时,除固定内容与数量的‘户调’之外,还经常出现各种‘横调’与‘杂调’……《新收获》一文所引简文,正属于这种‘横调’与‘杂调’,而非正常的户调”。②于振波先生认为:“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而不是制度化的户调”。③笔者以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的“调”,既不是作为常税与主体税种的“户调”,也不全是财政上的调发、调运,或苛捐杂税。要确认吴简所见“调”的性质,必须弄清:1.两汉的“调”怎样从财政调度向横调、杂赋敛、常税演变;2.孙吴时期的各种“调”各有什么特点,它是怎么征收的。

一 两汉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制的演变

唐长孺先生在研究户调制的起源时曾指出:“关于‘调’的这个名词,我们在汉代可以找到其渊源”。“西汉时已用调字,其意为调度调发”,“曹魏的户调绵绢乃是沿袭两汉的名称与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④

说魏晋的户调制由两汉的财政调度演变而来,无疑是正确的。但两汉的财政调度是怎样演变为魏晋的户调绵绢,却须作更细致的研究。研究两汉的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的演变,必须从两汉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平衡与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的不平衡说起。我们知道,西汉的常税主要有田租、刍藁、口赋、算赋等,其中以田租、口赋为主体税种。田租收谷,为实物税,刍藁税收刍藁实物,也是实物税,但可折钱谷;口赋、算赋收钱,为货币税。从实物形态上讲,钱与谷是汉代常税最主要的两色。⑤西汉贾捐之说:“至孝武皇帝元狩六年,太仓之粟红腐而不可食,都内之钱贯朽而不可校”,⑥正反映了汉代常税以钱、谷二色为主的实际情况。汉代政府财政支出的项目很多,最主要的应是官俸、军费、皇室消费等。汉代官俸包括俸粮与俸钱两种,有时也直接以布帛为俸,军费开支最主要的就是供给士兵的粮与衣,皇室消费最基本的也是衣与食。显而易见,政府实物形态的消费以供给衣食的谷与布帛为最主要的两大宗。政府收入的主要是钱与谷,而其消费则主要是谷与帛,这其中的矛盾即使在国家财政收支总量上富有盈余时也是显见的。这种矛盾就必须通过政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

各地区的财政收支情况也不平衡,如屯有重兵的边地,虽也有田租、口赋、算赋的收入,但由于边地人口稀少,耕地较少,田租、口赋、算赋的收入有限,常常不足以应付兵食、兵衣所需,这也需要通过大司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还有地区间的丰歉不常,也常要大司农调有余以补不足。

两汉史籍有关大司农调有余以补不足的记载很多。如元鼎二年(前115)关东大水,饿死者以千数,武帝便诏“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⑦初元元年(前48年)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⑧鸿嘉四年(前17年),黄河决于馆陶及东郡金堤,泛溢兖、豫,入平原、千乘、济南,凡灌四郡三十二县,“遣大司农非调调均钱谷河决所灌之郡”;⑨永初元年(107),因黄淮下游水灾,诏“调扬州五郡租米,赡给东郡、济阴、陈留、梁国、下邳、山阳”,永初七年“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又调滨水县谷输敖仓”。⑩这种财政调度实际上只是政府调拨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库藏以供给国用,反映的是国家在地区和部门间平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一种财政关系,而不涉及郡国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赋税关系,与赋税制度本身并无直接关系。

这种财政调度两汉以前即已存在,《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即记:秦二世元年(前209)“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这里就明确以“调”字来表述中央朝廷与郡县之间的财政调度关系。(11)终两汉之世,这种财政调度一直存在。《后汉书》卷10《和熹邓皇后传》即载;和帝去世,和熹邓太后临朝,“旧太官汤官经用岁且二万万,太后敕止,曰杀省珍费,自是裁数千万。及郡国所贡,皆减其过半。悉斥卖上林鹰犬。其蜀、汉釦器九带佩刀,并不复调”。和熹邓皇后为示节俭,省去对蜀、广汉工官制品的调度,而在此前后,对蜀、汉工官制品的调度一直在进行。又,《后汉书》卷65《段颎传》载:“建宁元年(168)春,颎将兵万余人,赍十五日粮,从彭阳直指高平,与先零诸种战于逢义山……时窦太后临朝,……敕中藏府调金钱彩物,增助军费”。《后汉书》卷73《刘虞传》载:“初平元年(190),复征代袁隗为太傅。道路隔塞,王命竟不得达。旧幽部应接荒外,资费甚广,岁常割青、冀赋调二亿有余,以给足之”。《三国志》卷8《陶谦传》注引《吴书》载陶谦上书:“臣前调谷百万斛,已在水次,辄敕兵卫送。”上引诸例,都属于正常的财政调度范畴。

这种财政调度有严格的制度,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西汉吕后《二年律令·置吏律》就规定:“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禀及求财用年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12)《汉书》卷66《杨敞传附弟恽传》载:“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所反映的也就是政府部门向大司农申请财用的情况。各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上述申请,须经财政主管部门(如大司农)审核,然后以诏书竹符下达。《后汉书志》卷26《百官志》即载:“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后汉书志》刘昭注引王隆《小学·汉官篇》曰:“调均报度,输漕委输。”胡广则注曰:“边郡诸官请调者,皆为调均报给之也。以水通输曰漕。委,积也。郡国所积聚金帛货贿,随时输送诸司农,曰委输,以供国用。”胡广为东汉时人,其注文基本反映了当时制度。居延汉简的下引简文,表明这一程序在当时被严格执行:

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诏哀安元=。臣方进、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雼,不利宿麦,恐民

调有余结(给)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

臣光奉职无状,顿=首=死=罪。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太守丞立

郡国九谷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

制可。

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74E·J·F16:1-16)(13)

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籴,为民困乏,愿调有余给不(214·33A)(14)

月禄,调给有书,今调如牒,书到付受,相与校计。(EPT65·50A)(15)

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张掖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参。(EPF22·462A、EPF22·462B)(16)

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调度。不经上述程序,擅自调度的自然也有,如《后汉书》卷 96《南蛮传·序》载:武帝元鼎五年,灭南越王,分其地置九郡,交阯刺史领焉,“武帝末,珠崖太守会稽孙幸调广幅布献之,蛮不堪役,遂攻郡杀幸”。《汉书》卷66《陈万年传附子咸传》:陈咸其治仿严延年,其廉不如,“所居调发属县所出食物以自奉养”。《后汉书》卷54《杨震传》载:延光二年:时诏遣使者大为阿母修第,中常侍樊丰及侍中周广、谢恽等更相扇动,倾摇朝廷。震复上疏切谏不从,“丰、恽等见震连切谏不从,无所顾忌,遂诈作诏书,调发司农钱谷、大匠见徒材木,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役费无数”。《后汉书》卷54《杨震传附子秉传》又载:“南阳太守张彪与帝微时有旧恩,以车驾当至,因傍发调,多以入私”。然此类的调发都是非法的,不能由此推论汉代地方政府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征发人民的财产,包括一切物品。(17)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能授权地方政府或领兵将领自行调度,如王莽在镇压赤眉起义时,曾允许廉丹“众郡骏马仓谷帑藏皆得自调”,(18)然此只是特例,并非常规。

“调”的对象物,可以是调钱粮,也可以是调盐铁、(19)调役、(20)调丁夫(21)等等。但最多、最经常的,除了常税收入的钱粮外就是布帛。《史记》卷30《平准书》载:“元封元年,卜式贬秩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管天下盐铁……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数年之间,均输帛达500万匹,可见调布帛数量之巨。(22)

盛产绢帛的地方,每年都有调绢帛的定额。东汉质帝年间,侍御史朱穆即言:“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23)说明河内郡此前常年要调绢八万匹左右。河内郡如此,其他盛产绢帛、麻布之郡每年应该也有征调纺织品的定额。

因为汉代的赋税收入本无布帛一色,所以大司农调布帛之前,就必须先经过以赋钱市买布帛这一环节。(24)西汉政府正是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大量赋钱,通过赋钱市物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政府收入与政府消费在实物形态上的相对平衡。

汉武置均输官以前与东汉废均输以后,市买的工作主要由郡国行政系统进行,汉武置均输以后至西汉末,市买的工作主要由大司农的财政系统进行。(25)有时也可以调拨赋钱到需要布帛的地方,由地方当局就地市买。居延汉简中就有这样的简文:

钱十一万三千五百八十六 其十一万四百卅四调钱 二百九十库所买直 二千八百六十二赵丹所买帛六匹直(168·13)(26)

郡国行政系统或均输系统市布帛(或其他实物)以应调,与地方政府以租谷、赋钱应调一样所反映的都只是国家在地区和部门间平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一种财政关系,而不是政府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赋税关系,只不过它是以郡国库藏中编户齐民所纳的赋税钱谷为基础而已。正是因为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这种市物应调,与赋税制度无关,所以《史记·平准书》才说:“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以赋钱市物是一种政府采购的商业行为,(27)当时这种市买行为虽然尚未如后世那样称为“和买”,但也不称为“调”。(28)

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市物应调,是以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为前提的。但国家的财政并非总是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当政府财政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入不敷出,被调地区或部门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可买时,大司农的调度就无法做到以实际的财政收入为依据,而往往不得不超出这个范围,向郡国横责调物。这么一来,单纯财政意义的“调”便逐步向带有赋税意义的横调演变。(29)

当朝廷下达调发任务,而地方政府既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市买调物时,解决办法通常有三:

(一)保留市买形式而贳贷于民。如西汉元狩年间,因数与匈奴争战,马匹捐耗很大,适“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汉发车二万乘。县官无钱,从民贳马”。(30)说明此次调马,官府采用的是“从民贳马”方式。东汉安帝永初四年,庞参亦上疏:“比年羌寇特困陇右,供徭赋役为损日滋,官负人责数十亿万。今复募发百姓,调取谷帛,衒卖什物,以应吏求。外伤羌虏,内困征赋……县官不足,辄贷于民。民已穷矣,将从谁求?名救金城,而实困三辅”。(31)说明其时的“调取谷帛”已是“辄贷于民”。

贳贷民物以应调,如果贷而有还,那么,它基本上仍属正常的财政调度范畴;如果贷而不还,实际上就变成了以市买为名,行横赋敛之实。从上引庞参的上疏看,其时的调谷帛,不仅常用“辄贷于民”方式,而且多数贷而不还,以致积欠民债达“数十亿万”。(32)

(二)中央政府下令加征赋税或由地方政府征民钱以应调。如王莽天凤三年(公元16年)十月,“平蛮将军冯茂击句町,士卒疾疫,死者什六七,赋敛民财什取五,益州虚耗而不克,征还下狱死……莽征丹、熊,丹、熊愿益调度,必克乃还。复大赋敛,就都大尹冯英不肯给,上言:‘自越巂遂久仇牛、同亭邪豆之属反畔以来,积且十年,郡县距击不已。续用冯茂,苟施一切之政。僰道以南,山险高深,茂多敺众远居,费以亿计,吏士离毒气死者什七。今丹、熊惧于自诡期会,调发诸郡兵谷,复訾民取其十四,空破梁州,功终不遂。宜罢兵屯田,明设购赏’”。(33)翌年,又“一切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34)王莽此时的调发,多采用“赋敛”于民的办法,由中央政府下令,或“赋敛民财什取五”,或“訾民取其十四”,或据民人拥有奴婢之数而征钱。王莽此举大概是一次性的,不可能年年按此比例(或数额)征收。《后汉书》卷25《鲁恭传》载:东汉和帝初立时,议遣车骑将军窦宪与征西将军耿秉击匈奴,鲁恭上疏谏曰:“数年以来,秋稼不熟,人食不足,仓库空虚,国无畜积……今始征发,而大司农调度不足,使者在道,分部督趣,上下相迫,民间之急亦已甚矣”。同书同卷《马棱传》又载:永元二年(公元90年)马棱任桂阳太守,“大将军窦宪西屯武威,棱多奉军费,侵赋百姓”。可见东汉和帝此时的调度,也是“侵赋百姓”,但不知其具体的赋敛方法。

袁宏《后汉纪》卷20《质帝纪》亦记:汉桓帝和平元年(150),侍御史朱穆谏梁冀曰:“今宦官俱用,水螽为害,而京师之费,十倍于前。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民多流亡,皆虚张户口;户口既少,而无赀者多,当复割剥,公赋重敛。二千石长吏遇民如虏,或卖用田宅,或绝命捶楚,大小无聊,朝不保暮”。(35)说明桓帝在位时的调绢帛等,虽仍保留市买的形式,所以有官府无现钱之说,但实际上是“重敛”民户以应调。《后汉书》卷62《荀爽附传》载:汉桓帝延熹九年(166),荀爽对策陈便宜曰:“臣窃闻后宫采女五六千人,从官侍使复在其外。冬夏衣服,朝夕禀粮,耗费缣帛,空竭府藏,征调增倍,十而税一,空赋不辜之民,以供无用之女,百姓穷困于外,阴阳隔塞于内”。说明汉桓帝晚年的征调仍是赋敛于民。但荀爽未明言此时的征调是否仍保留市买形式。

司马彪《续汉书》卷1又载,中平二年(185),“收天下田,亩十钱,以治宫殿。发太原、河东诸道材木,黄门常侍断截州郡送材才、召掌主史谴呼不中,退卖之,贵戚因缘贱买,十倍入官,其贵戚所入者,然后得中。宫室连年不成,州郡因增加调发,刺史、二千石迁除,皆责助治宫钱,大郡至二千万。”(36)《后汉书》卷31《陆康传》又载:中平三年三月,“灵帝欲为铸作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三国志》卷8《公孙瓒传》注引《魏书》则记:“灵帝时,南宫灾,吏迁补州郡者,皆责助治宫钱,或一千万,或二千万,富者以私财办,或发民钱以备之,贫而清慎者,无以充调,或至自杀”。由此可知,东汉灵帝时修南宫,“收天下田,亩十钱”。这次收钱虽未称作“调”,但其性质乃至数额,与为铸作铜人而调取民田亩十钱一样。而且,为修南宫而向官吏征收的“助治宫钱”,也明确称作“调”。

上述这些征敛虽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但仍只是临时性的,而不具有固定性,有的甚至在形式上仍保留市买形式,所以也都还不具有正式赋税的基本特征,(37)而属于横赋敛。

(三)直接向民户摊派调物。直接向民户摊派调物的做法始见于王莽时期。《汉书》卷99中《王莽传》即载: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下半年,王莽“复下书曰:‘……其以此年(按指始建国五年)二月建寅之节东巡狩,具礼仪调度。’群公奏请募吏民人马布帛绵,又请内郡国十二买马,发帛四十五万匹,输常安,前后毋相须。”王莽此度所调的布帛就是摊派吏民承担的。

东汉末,这种情况更常见。《后汉书》卷103《五行志》即记:“桓帝之初,天下童谣曰:‘小麦青青大麦枯,谁当获者妇与姑。丈人何在西击胡,吏买马,君具车,请为诸君鼓咙胡。’……‘吏买马,君具车’者,言调发重及有秩者也。”说明桓帝在位时的调物至少有一部分(如车、马)是直接向吏民征实的。袁宏《后汉纪》卷26载:献帝中平元年(184)以后,盖勋为汉阳太守。“民饥相食,勋调谷廪之,诸富室或匿不肯出。勋曰:‘吾知罪矣。’乃自出家谷以率之。郡中闻之,不督而送冀仓者二千余斛,赖勋以得存者千余人”。盖勋此次的调谷,主要也是直接摊派富户承担。(38)建安五年(200)前后,曹操在他所控制的地域也直接向民户征调绵绢。而此又成为建安九年曹操整顿赋税制度的先声。

总体上看,正常的财政调度向横调、横赋敛演变与财政危机密切相关。两汉曾出现过三次严重的财政危机。第一次是汉武帝因广事四夷而出现财政危机。当时汉武帝主要是通过增加口钱、盐铁官营、入粟拜爵、入粟补官、算缗告缗以及其他杂赋敛的方法来增加财政收入。因为增加了财政收入,所以其均输系统基本上能维持赋钱市物的办法,而较少出现横调度和直接向民户摊派调物的情况。

王莽时期,再度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此时,在边郡战事告急,军费无着的情况下,羲和或纳言的财政调度根本不问郡国库藏是否丰赡,是否有物可调,或有足够的赋钱市买调物,而只是根据需要下达调度令,这种超出正常财政调度范围的横调度,最终只能由百姓来承担。这么一来,“调”一词,便从财政范畴的概念,逐渐向赋税范畴的概念演变,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单纯的财政调拨关系,演变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调拨关系与地方政府—郡国编户齐民之间的赋敛关系的双重关系。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它只是例行应调,(39)但对编户齐民来说,无疑是新增加的负担。横调、横赋敛不仅变成民户的经常性负担,而且常常是民户比常税更重的负担。但在形式上,它还不是正式的赋税,还没有固定的税额或税率,还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税则。

东汉后期,因政治原因与战争原因引起的财政困难与财政危机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严重,横调(不以库藏丰赡为前提的“调”)、横赋敛(常税之外的各种征敛)越来越多。即如时人所说“特选横调,纷纷不绝”、(40)“调广民困,费多献少”。(41)横调与横赋敛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42)虽然有时仍保留用钱市买调物的形式,但实际上多不给值,而是敛及百姓,或征钱以市调物,或直接向百姓摊派调物。东汉时期,由于横调越来越经常,横调与横赋敛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所以时人常将“调”与“租”或“赋”并称。以至于临时性的免“调”,与免“租”、“赋”一样,反倒成为一种施惠于民的一种德政。如《后汉书》卷2《显宗孝明帝纪》:中元二年(公元 57年):“秋九月,烧当羌寇陇西,败郡兵于允街。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调。又所发天水三千人,亦复是岁更赋”。又如《后汉书》卷7《孝桓帝纪》:延熹九年正月诏:“比岁不登,民多饥穷,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盗贼征发,南州尤甚。灾异日食,谴告累至。政乱在予,仍获咎征。其令大司农绝今岁调度征求,及前年所调未毕者,勿复收责。其灾旱盗贼之郡,勿收租,余郡悉半入”。(43)东汉灵帝时,谏议大夫刘陶见“天下日危”,“忧致崩乱”,也以“急绝诸郡赋调”为言。

东汉末黄巾起义后的军阀混战,导致经济崩溃,正如《三国志》卷1《武帝纪》引《魏书》所言:“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略,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民人相食,州里萧条”。为了稳住自己的根基,曹操除了在自己控制的地盘实行屯田外,又开始整顿赋税制度。不迟于建安五年,曹操在自己控制的兖、豫地区实行按户征收绵绢。《三国志》卷23《赵俨传》载;“建安二年,年二十七,遂扶持老弱诣太祖,太祖以俨为朗陵长……袁绍举兵南侵,遣使招诱豫州诸郡,诸郡多受其命。惟阳安郡不动,而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俨见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诸郡并叛,怀附者复收其绵绢,小人乐乱,能无遗恨。且远近多虞,不可不详也。’通曰:‘绍与大将军相持甚急,左右郡县背叛乃尔。若绵绢不调送,观听者必谓我顾望,有所须待也。’俨曰:‘诚亦如君虑,然当权其轻重,小缓调,当为君释此患。’乃书与荀彧曰:‘今阳安郡当送绵绢,道路艰阻,必致寇害。百姓困穷,邻城并叛,易用倾荡,乃一方安危之机也。且此郡人执守忠节,在险不贰。微善必赏,则为义者劝。善为国者,藏之于民。以为国家宜垂慰抚,所敛绵绢,皆俾还之。’彧报曰:‘辄白曹公,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上下欢喜,郡内遂安”。两汉时期,“户调”一词,始见于此,亦仅此一见。曹操平冀州后,“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44)将按户收绵绢的办法推广到冀州。(45)此时之“税绵绢”,似乎已经开始取代过去的口算和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横赋敛等等,而成为与“田租”并列的主体税种,但尚未明令将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横赋敛”都归并于“税绵绢”之中。至建安九年九月,曹操败袁绍,得其地盘,为争取民心,曹操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46)完成了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田租由比例税率改为定额税;原先的口赋、算赋和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的横赋敛都归并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规定不得再有横调、横赋敛。于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与“田租亩四升”一起取代两汉田租、口赋之制成为新的常税与主体税种。(47)由于常税与主体税种的这一变化,国家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终于在实物形态上取得相对的平衡。

建安九年九月曹操整顿赋税制度时所规定的“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当时并未正式称为“户调”(48)。只是因为西晋平吴之后的“户调之式”也规定按户输绢绵,而西晋此制又明显源于建安九年九月曹操整顿赋税制度时所规定的“户出绢二匹、绵二斤”,所以今人也将建安九月曹操规定的按户出绵绢称为“户调”。

二 吴简所见的“调布”的性质

通过上节分析可以清楚看到,在正常财政调度下,以用赋钱市绢帛为中间环节的调绢帛,与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无论是对于征调主体——政府来说,还是对于纳调主体——纳绢帛的吏民来说,其意义都是完全不同的。正常财政调度下的调绢帛,并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增加纳调者的赋税负担。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民户也加重了经济负担。

明了正常财政调度与横调、横赋敛的本质区别,与两汉时期以赋钱市绢帛为主要内容之一的财政调度向横调、横赋敛,再向作为常税的户调制演变的过程之后,我们就比较容易确定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所见的各种“调”的性质。

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的“调”,名目繁多,有调布、调羊皮、调杋皮、调鹿皮、调麂皮、调牯牛、调钱、调役等,(49)现将所见相关文书列表于下(参见表1)。

表1中有关“调布”、“调皮”、“调牯牛”等文书,共计135件,其中有关“调布”的文书件数最多,占总件数的82.2%。

从文书的格式讲,有关“调布”的文书,大体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在“”符号之前写明“入某乡某丘(或某里)某人某年调布若干匹、丈、尺”。如:

入广成乡逢唐丘大男殷胜二年所调布二匹嘉禾二年十月七日烝弁付库吏殷连 (8203)

入都乡邑下男子陈仗所调二年布三丈九尺嘉禾二年十一月廿五日付库吏殷连受 (7533)

入广成乡梦丘男子蔡晞入二年调布一匹(4661)

入西乡□□乡吏光肫二年布一匹三史□□(5120)

何丘男子李达郭连嘉禾二年调布一(6933)

大男庐大嘉禾布一匹嘉禾三年三月十日烝弁付(8243)

入□□乡下□丘男子□□二年二匹嘉禾二年九月廿日烝弁付库吏 (8342)

此类文书,“”符号之前之入调布者多为一般百姓,文书中写为“大男”、“男子”、“大女”等等;少数为“吏”,如上引5120号简。多数为一人一次一简,但也有数人合一简者,如上引第 6933号简即为两人合入调布一匹。在“”符号之后,则有两种写法。第一种写法是仅写某年月日库吏某某受,表明此项调布乃入调布者直接交付库吏收。第二种写法是,在“”符号之后,写明某年月日某人付库吏受,则此“某人”就不是实际纳调布者,而很可能是县吏,如上引8203、8243、8342号简中的烝弁,此人除见于广成乡逢唐丘大男殷胜纳调布的8203号简外,又见于以下几件有关“入布”的文书(有关“入布”的问题,下文还要谈及):

入广成乡广成丘男子谢文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月四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7862)

桐唐丘男子谢□二年布三丈九尺嘉禾二年七月廿三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7791)

入模乡泠丘彭略嘉禾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九月十三日烝弁(6923)

入平乡五礼丘男子韩佃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九月廿日烝弁付库吏殷(6953)

入都乡东薄丘男子毛布二年布二匹嘉禾二年九月十六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7510)

入东乡亭伍李息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十月十九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7601)

入南乡新唐丘大男□□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九月十四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7786)

入中乡五杨丘大男刘□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九月廿六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7790)

入乐乡窟丘毛丢二年布一匹三丈八尺嘉禾二年十月十三日燕弁付库吏殷连受(7889)

此“烝弁”同时出现于广成乡、小武陵乡、模乡、平乡、都乡、东乡、西乡、中乡、乐乡等9乡的“入布”文书,(50)则此“烝弁”显然不是实际的纳调布者,也不是某乡的乡吏,很可能是以县吏的身份收调布,然后转交给库吏。

第二种类型为在“”符号之前写明“入某乡某年调布若干匹、丈、尺”,在“”符号之后则写明某丘某人付库吏某人受。如:

入桑乡二年新调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二日监丘男子谷元付库吏殷连受(7781)

入桑乡二年新调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二日夫□丘男子李付库吏殷连受(7828)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新调布三丈九尺嘉禾二年八月二日弹浭丘男子黄鼠付库吏殷连受 (7833)

入桑乡嘉禾二年所调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廿六日何丘大女许贝付库吏殷连受(7800)

二年所调布五匹三丈九尺嘉禾二年八月十四日大男宋休秦张客付库吏殷连受 (7901)

入小武陵乡嘉禾二年新调布四匹嘉禾二年八月十二日进丘黄纯烝金付库吏殷 (7701)

入中乡嘉禾二年调布一匹三丈八尺嘉禾二年八月一日东丘男子黄元付主库吏殷连受 (7685)

此类文书在“”符号之后所言的“某人”,就是实际的纳调布者。此类文书多数也是一人一次一简,但也有数人合一简者,如上引第7901号简即为三人合入调布五匹三丈九尺。此类文书的格式与第一类型的第一种写法相似,只不过是将“”符号前后两部分作了对调而已。

第三种类型为“小计”,如:

右广成引调布六匹……(8225)(51)

“调布”文书中,此类型仅此一见,但在“入布”文书中却比较多见。如:

入乐乡二年布十六匹□丈 中(3352)

右乐乡入布七匹三丈四尺(7947)

右模乡入嘉禾二年布廿匹三丈(6885)

入平乡二年布卅九匹三丈二尺(3412)

右南乡入嘉禾二年布廿五匹三丈七尺(6256)

嘉禾二年布卅一匹二尺 中(7615)

集凡起五月一日讫十五日民入嘉禾二年布合廿匹三丈六尺(8197)

以上各简都是临湘县某年某季度或某月(或某半月)“入布”账册中的散简,(52)而不必是某乡某年“入布”之数。由此推论,上引的“右广成乡入调布六匹……”也只是广成乡某月或某半月或某旬、某日所纳的调布数,而不是广成乡全年所纳的调布数。小计文书还有一特点,即一般不用“”符号。

表2 调布的文书格式类型表

文书格式类型文书编号

件数

类型一:某乡某丘 4530 4661 5120 6149 6436 6814 6859 6881 6890 6926 6932 6959 7034 7493 7533 20

(或某里)某人调布8195 8203 8243 8342 9776

439 1215 1235 1295(53) 4696 4944 5575 5755 5764 5768 5864 6209 6270 6286

6289 6340 6346 6348 6382 6385 6476 6495 6540 6567 6572 6577 6774 6798 6816

类型二:某乡调布 6821 6834 6850 6905 6924 6941 6947 6955 7005 7501 7521 7538 7545 7582 7685 71

7688 7696 7701 7732 7781 7793 7794 7795 7796 7800 7806 7811 7828 7833 7891

7901 7945 8009 8014 8194 8247 8274 8283 8288 8582 9948 10072

类型三:小计 8225

1

类型不详 1325 1392 4337 4667 5007 5051 5593 5616 5659 5799 5849 6436 6519 6550 6940 19

7747 8246 8332 10012

介绍吴简有关纳“调布”的文书格式之后,可以进而讨论当时“调布”的性质。从出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看。嘉禾二年前后的调布绝大多数是以“匹”为单位交纳的,绝大多数是一户一匹,但也有一户二匹、三匹、四匹、五匹、六匹、七匹的。(54)情况如表3:

由表3可知,当时并未统一规定每户的纳调布额,因而每户的纳调布额差别极大。每户的纳调布数与其户品也并无关系。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关于户品的简文颇多,如:

都乡男子朱敬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172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172背)

户中品出钱八千(224正)

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224背)

品出钱二千四百临侯相 ……(1400)

户上品(1365)

其二户上品(5324)

其六户中品(5426)

其九户中品(5433)

(1238)

其卅二户下品(5499)

其八十四户下品之下(5319)

五十户下品之下(5445)

从现存吴简看,嘉禾二年前后,当地的户等仅分上、中、下三品。上品的户数很少,中品的户数明显多于上品,下品的户数又明显多于中品。上品、中品都不再细分。下品未见“下品之上”,却屡见“下品之下”,说明当时只是在“下品”之中,又特别分出了“下品之下”一档,其意或即传世文献屡见的“其尤贫者”。(55)我们暂且把“下品”与“下品之下”各算一个户等,那么当时也只有4个户等。从当时纳“调布”的实际情况看,当时的纳调布并未与“上品”、“中品”、“下品”、“下品之下”这4个户等挂钩。(56)其时的调布既非直接摊派到户,也未与户等直接挂钩,自然不能称之为户调。有学者认为,当时是按九品纳调布。如果此说成立,则当时吏民的纳调布额,就应明显地划分为9个档次,各档次的户数分布呈塔状,下等户的户数占绝大多数,上等户的户数很少,就一个县而言,上上户极少,甚至完全没有。然而,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的纳调布情况却显然有异于此。表3所见,纳调布一匹、二匹之户固然很多,但纳调布七匹者也颇有几户,纳调布七匹之户数又明显比纳调布五匹、六匹之户数多。凡此等等,与其时按九品纳调之说都扦格不入。(57)再说,如果是按户或按户等纳调布,就不应有异姓两户共纳调布一匹、异姓三户共纳调布五匹三丈九尺的情况出现,但于走马楼吴简,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那么,当时的调布又是如果征收的呢?从出土的吴简资料看,当时的调布不是平均摊派到民吏,或按户等摊派到民吏,而是官府用钱市买的。请看以下简文:

平出钱二百廿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五钱雇元年所调布麻水牛皮并□(1144)

万四千斛直一千八百付库吏殷连当市二年调布(3733)

□八万二千九百卌七钱其□□就留□今年所调布廿三匹□丈一尺匹直钱三千六百□□(4370)

出具钱八万一千为行钱八万五千二百十五钱市嘉禾二年调布嘉禾三年正月卅 (5359)

出具钱三万为行钱三万一千一百九十四钱市嘉禾二年调布嘉禾三年正月卅(5379)

□付市吏潘羜市所调布廿三匹二尺(8723)

第1144号吴简所说的“雇”,通于“顾”。雇钱、顾钱,即偿还钱之意。《风俗通义》卷3《愆礼》即记:“太原郝子廉,饥不得食,寒不得衣,一介不取诸人。曾过娣饭,留十五钱,默置席下去。每行饮水,常投一钱井中”。《风俗通义》作者应劭为此加按语曰:“谨按……何有同生之家,而顾钱者哉?”《后汉书》卷7《桓帝纪》亦记:永寿元年(155)“司隶、冀州饥,人相食。敕州郡赈给贫弱。若王侯吏民有积谷者,一切十分之三,以助禀贷;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上引1144号吴简所说的“雇元年所调布麻水牛皮并□”,无疑也是偿还其价之意。上引3733号简可能是官府出粮食换钱(或折钱)市调布。上引8723号简言明“付市吏潘拧市所调布”。其他三简,说的也是官府出钱市调布。(58)

表3每次纳调布数额表共76例,其中59例为一匹的整数倍,占总件数的85%以上。其余 17例有丈尺零头,而有丈尺零头的绝大多数又是“三丈九尺”、“三丈八尺”、“三丈七尺”。由此我们推测:此“三丈九尺”、“三丈八尺”、“三丈七尺”者,原本就应该是一匹,但在交纳时,经过官府丈量,发现短了尺寸,不足一匹,于是便依照丈量结果,记为“三丈九尺”、“三丈八尺”、“三丈七尺”。如果是按户无偿摊派,或按户等无偿摊派,交纳时如发现不足数,官府论理是不会接受的。即使接受了,事后也非要交纳者补齐不可。但从表3我们完全看不到补纳短缺调布之例。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吏民的纳“调布”不具有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也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嘉禾二年前后的调布,既然不是无偿摊派民吏缴纳,而是通过市买而得,那么,它就不属于赋税范畴,而仍属于财政调度范畴。既不同于曹操于建安九年九月开始实行的户调制,也不同于建安五年前后,曹操在其控制的兖、豫地区实行的按户征收绵绢。

三 吴简所见的“调皮”的性质

下面再讨论调羊皮、鹿皮、麂皮、杋皮、牯牛等问题。吴简中有关调羊皮、鹿皮、麂皮、杋皮、牯牛等的简文有以下17枚(其中一枚不能确定是调布,还是调皮):

□调麂皮七枚(7953)

入广成乡调麂皮一鹿皮一合二枚(8327)

入广成乡所调杋皮二枚嘉禾二年作为月十(8336)

男子鲁奇二年麂皮一枚嘉禾二年(8356)

入南乡中丘男子雷调麂皮五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烝(8420)

入广成乡调鹿皮一枚嘉禾二年八月十五日□(8543)

入中乡所调嘉禾年(8563)

入广成乡所调麂(8714)

入广成乡调麂(8811)

入广成乡调羊皮一枚(8141)

入广成乡调羊皮一枚嘉禾二年十月十九日烝弁掾(8298)

入广成乡调杋皮一枚嘉禾二年八月十三日弹浭丘月伍李名付库吏(8368)

(8487)

杋皮三枚嘉禾(8709)

入广成乡调皮二枚(8609)

□年调皮一匹(8383)(59)

□□调牯牛二□□(2667)

调皮、调牯牛文书格式与调布相似,也有三个类型。从为数不多的10余枚简文可以看出,当时各户纳皮多寡相差甚远,既有异姓两户合调杋皮一枚的(如上引8368号简),又有一户调麂皮五枚的(如上引8420号简)。(60)调皮的数额,与各户的户等也看不出有什么关系。

第3078号吴简记载:“□二日收责悉毕付库吏殷连领□留市牛□□□布到□月□□□□”。该简虽然上下都有缺文,不能通释,但从其字里行间仍可看出是库吏领布市牛之事。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市调牛,但上引1144号简既然提到“平出钱二百廿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五钱,雇元年所调布麻水牛皮并□”,说明当时的调皮、调牛等,很可能也是官府出钱市买的。如果这一推论无大误,那么其时的调皮、调牯牛等对于纳调皮、调牯牛等的吏民来说也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因而也不在赋税之列。

四 吴简所见的“入布”、“入皮”的性质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除了上述调布、调皮、调牯牛文书外,还有一批“入皮”、“入布”的文书。“入皮”文书计有31件,举例于下:

入平乡杷丘男子番足二年乐皮二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一日烝弁付库吏潘珛受(8214)

入平乡三州下丘潘逐二年麂皮二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一日烝弁付库吏潘珛受(8221)

入模乡二年林丘邓改口算麂皮二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一日(8249)

入模乡二年林丘邓改口筭麂皮二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廿日烝弁付库吏潘(8264)

入平乡巾竹丘烝直二年麂皮三枚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一日烝弁付库吏潘珛(8268)

入平乡巾竹丘祭直二年鹿皮一枚嘉禾二年十二月□(8294)

集凡诸乡起十二月一日讫卅日入杂皮二百卌六枚□□(8259)

右南乡入皮七枚 (8364)

右□广成乡入皮十八枚 (8755)

表4 入皮简文分类统计

入物名称入皮入鹿皮入麂皮入羊皮入杋皮乐皮杂皮鹿皮、麂皮鹿皮、羊皮

8353 8294 8221 8349 8579 821482598348 8350

8364 8297 8249 8350 8600 8636

8378 8334 82628822

8423 8347 8268

文书编号8541 8361 8335

8572 8363 8337

8754

8751

8755

件数 86 7 2 31

1

21

“入皮”文书的格式与“调布”、“调皮”文书的格式相同,只是少了一个“调”字而已。

“入布”文书更多,见表5和表6。

表5 “入布”文书的格式类型统计(类型不详者不计)

入布文书格式类型 文书编号

1289 4404 4600 4758 4813 6148 6218 6237 6241 6268 6279 6292 6300 6401 6407 6472

6575 6588 6813 6815 6817 6818 6836 6838 6841 6852 6857 6860 6868 6906 6913 6914

类型一:某乡某人或 6916 6920 6921 6923 6928 6932 6934 6939 6945 6953 6974 6694 6852 6857 6860 6866

某乡某丘某人入布

7360 7412 7500 7509 7510 7520 7522 7525 7529 7535 7541 7549 7555 7556 7570 7571

(103例) 7579 7601 7785 7786 7790 7791 7809 7825 7834 7851 7862 7885 7886 7889 7894 7896

7907 7913 7915 7944 7949 7979 7990 8037 8212 8223 8248 8250 8287 8289 8290 8323

8324 8329 8373 9883 9892 9906 10011

407 1156 1276 1291 1301 1298 4395 3412 4444 4576 4759 4804 5017 5713 6163 6178

6192 6198 6253 6269 6275 6282 6341 6347 6372 6383 6387 6445 6524 6579 6812 6909

类型二:某乡入布

6922 6936 6949 6952 6983 6990 7059 7184 7499 7518 7536 7687 7694 7782 7783 7789

(84例) 7801 7826 7827 7829 7846 7875 7877 7880 7884 7887 7888 7890 7892 7912 7917 7948

8129 8146 8196 8202 8210 8242 8251 8252 8253 8260 8261 8262 8268 8304 8305 8318

8328 8358 9901 9954

类型三:小计407 3352 3383 3412 6194 6232 6256 6851 6885 6904 6912 6915 6918 7615 7729 7947

(18例) 8197 8256

表6 每次“入布”额表

1202 4395 4444 4759 5701 6163 6178 6230 6237 6253 6275 6282 6287 6292 6354 6387

6407 6445 6474 6812 6815 6866 6906 6914 6916 6920 6923 6945 6952 6953 6963 7059

一匹(78例) 7360 7520 7525 7529 7535 7536 7541 7556 7557 7570 7571 7601 7687 7782 7783 7786

7790 7888 7890 7892 7896 7913 7915 7916 7917 7944 7948 8129 8202 8210 8212 8229

8242 8251 8252 8253 8289 8290 8301 8303 8315 8318 8358 9883 9892 10011

1301 4563 4804 6605 6241 6269 6360 6913 7184 7509 7510 7555 7694 7785 7825 7826

二匹(30例) 7834 7846 7862 7875 7877 7880 7884 7885 7912 8250 8261 8305 8314 8328

三匹(8例)

1156 1289 6647 6737 7412 7799 8223 8286

四匹(1例)

4758

五匹(1例)

7020

六匹(1例)

8196

七匹(1例)

6852

三丈四尺(1例)

6932

三丈尺(2例) 6148 7500

三丈八尺(5例)

6198 6527 6990 7579 8248

三丈九尺(14例) 6188 6383 6401 6575 6860 6921 7518 7522 7789 7791 7801 7827 7829 9901

五丈(1例)

6299

一匹三丈七尺(2例)

6262 6936

一匹三丈八尺(4例)

6909 6994 7889 8212

一匹三丈九尺(10例) 6313 6922 7851 7894 7849 7990 8183 8262 8287 9954

二匹二丈七尺(1例)

1298

二匹三丈四尺(1例)

6817

二匹三丈九尺(2例)

7809 8324

三匹三丈三尺(1例)

4600

三匹三丈五尺(1例)

8146

三匹三丈七尺(1例)

8260

四匹三丈七尺(1例)

7499

四匹三丈九尺(5例)

1276 7549 7886 7887 7907

五匹三丈四尺(1例)

6836

六匹三丈七尺(1例)

1291

九匹二丈七尺(1例)

8323

“入布”文书的格式与“调布”文书的格式完全一样,也分为三种。各户“入布”的数额也是多寡不等,绝大多数为一匹(或接近一匹),少的则两户共一匹,多的则达七匹以上,有的户还一年两输。如:

入南乡桐唐丘陈文李勉嘉禾二年布一匹十一(6920)

入都乡□石丘男子朱政二年布九匹二丈七尺嘉禾二(8323)

□□乡□石丘男子□□二年布七匹□嘉禾二年(8329)

入广成乡陵丘男子番张嘉禾二年布四匹三丈九尺嘉禾二年九月十七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7907)

入广成乡□□丘番张二年布一匹三丈八尺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付库吏殷连受 (8212)

所入之布有的还注明是“冬赐布”或“赐布”,如:

入广成乡冬腸(按:肠当为赐之误)布一匹嘉禾年十一月□日……(1202)

入模乡利桥丘大男邓末冬赐布三匹嘉禾元年八月十四日□(1289)

入模乡二年中赐布一匹嘉禾二年(7571)

入模乡三年冬赐布六匹嘉禾二年八月廿六日周丘大男陈鲁付库吏殷连受(8196)

入桑乡嘉禾二年冬赐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六日东平丘男子郭厚付库吏殷连受(8280)

入桑乡嘉禾二年冬赐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六(8304)

一些民吏以“冬赐布”充“入布”,这种现象很可注意。走马楼三国吴简中,除了“调布”、“入布”之外,还有一些简文提到“税布”与“田亩布”,如:

乐乡布……□ □……(4834)

……一匹起□月一日讫十一月□□嘉禾二年税布□□(4754)

乡嘉禾二年税(4961)

入中乡谢虑六……(5144)

嘉禾五年田亩(427)

五年田亩布贾□(529)

亩布准入米一(617)

入桑乡嘉禾五年田亩布(626)

五年田亩布贾准入(666)

布贾准入米三(705)

笔者所见有关“田亩布”的6枚吴简中,有3枚明确指明“准入米”若干,其他3枚于“田亩布”或“田亩布贾”之后适缺文。如果其缺文部分也是“准入米”若干,那么,其时所谓的“田亩布”就是某种入米的折纳。(61)

有关“税布”的吴简件数也不多,且都残缺不全,因而无法从上引几枚有关“税布”的吴简残片判断其税则、税额。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蓟》,(62)我们见到一种佃官田“亩收布”的定额:嘉禾四年,旱败不收田(或曰“旱田”), “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田,“亩收布二尺”。嘉禾五年,旱败不收田(或曰“旱田”),不收布;定收田,仍是“亩收布二尺”。因各户佃官田的数额绝大多数都有亩、步尾数,所以《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各佃官田户每年应纳的布几乎都不是“一匹”的整数倍,绝大多数都有“尺”、“寸”乃至“分”的尾数。上引吴简所见的“税布”不知是否就是这种布。因为《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的各户纳布情况与上引“入布”吴简所见的情况迥然不同。所以我们判定,上引吴简所见的“入布”,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所见的“亩收布”不是一回事。

如果上引吴简所见的“入布”是某种“税布”,那么,它就应有或按田亩、或按户、或按户等的统一的税额或税率,但在上引“入布”吴简中,我们却完全看不到或按田亩、或按户、或按户等的统一的税额或税率。因臆上引吴简的“入布”不是一种“税布”。

与上引“入布”吴简同出的吴简中有9枚提及市布:

十四匹一丈三尺匹直三□(966)

(?)一千(1022)

□匹直三千五百布付库(2617)

四匹一丈六尺匹直三千六百布付县库吏殷连领如解尽力绞促(3732)

百廿就留付□市今年所市布□十四匹一丈六尺付库吏殷连(4372)

□□□市得布一百四匹五尺五寸布匹直三千六百米百廿斛悉毕谨列市得布匹 (4405)

□留市今年所布重绞促□部吏收责到(4487)

已入四万三千一百□龙□庙所市绢绛布(6386)

五万一千八百卌付□市布合□(8550)

由此,笔者推断,走马楼三国吴简多见的“入布”,也是通过市买而来的。用“赐布”卖给官府,以获取布价,也不奇怪。鉴于走马楼吴简所见的“入布”既不同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所见的“亩收布”,也不同于一般的“税布”,又鉴于走马楼吴简所见的“入布”与“调布”的文书格式,每次交纳布匹的数额情况,以及都用市买的方法,乃至市买布匹的价格等等,都很相似,(63)因此我们推测,走马楼吴简所见的“入布”与“入调布”实际上是一回事,都属于财政调度范畴,与赋税制度无涉。

“入布”如果同于“调布”,“入皮”大概也同于“调皮”。如果笔者的推测无大误,那么,可供分析“调布”、“调皮”情况的资料就成倍增加,我们对“调布”、“调皮”性质的分析也就可以更深入。

前面谈到,走马楼吴简所见的“调布”、“调皮”都是官府用钱市买的,既非按户摊派,也不是按户等摊派,因而不属于赋税范畴(对于纳“调布”与纳“调皮”的吏、民来说,都既不是常税,也不是“苛捐杂税”)。现在要进一步深究,官府用以市“调布”、市“调皮”的钱哪里来?是来自既有的田租、口算钱呢,还是另行加征于百姓?从现已刊布的吴简资料看,就“调布”而言(包括“入布”),我们只看到官府出钱市布,尚未见诸乡吏民向官府交纳“调布钱”的实例。(64)因此认为,其时的“调布”,仍属正常的财政调度范畴。

既有的吴简中,尚未见因“调皮”而向吏民敛钱的记载,但吴简中却有几枚提到“某乡入皮贾钱若干”。请看以下诸简:

右中乡入皮钱一万(58)

右东乡入皮(1486)

入东乡所备吏朱让文入皮贾钱三千……(1696)

乡皮贾钱一千(2725)

官府所“入”的诸乡“皮贾钱”,显然是吏民于田租、口算之外的一项加征,其用途明确是市皮。上引有关“入皮贾钱”的吴简,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所“入”的是“调皮贾”,但我们上面曾经论证,所谓的“入皮”与“入调皮”可能是一回事,如果这一推论成立,那就说明,“入皮”的情形与“入布”的情形有所不同。对于纳“调皮”、“入皮”的吏民来说是有偿的,既非按户摊派,也不是按户等摊派,因而也不属于赋税范畴。但官府用于市皮之钱,却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对诸乡吏民的加征。

因为当时的“调皮”、“入皮”不完全是用地方政府府库既有的税钱市买而得,因而“调皮”、“入皮”就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横调、横赋敛范畴。这里只讲“一部分”,是因为当时的“入皮”仍有一部分可能是用地方府库既有的税钱市买或以皮折纳赋钱而得的。上引8249号简、 8264号简所见的模乡林丘邓改“入口算麂皮”,就是以麂皮折口算钱,属于口算钱的折纳范畴,不算横调、横赋敛。

最后附带介绍一下吴简中有关“调役”、“调钱”的简文。明确提及的“调役”的吴简仅第 1324号简“□□□□调役”。第964号简“……(?)……事 十二月……”是否与调役有关,不能确定。提及“调钱”的亦仅第2818号简“右上乡入”。上引有关户品的简文提到的“上品,出钱一万二千”、“故户中品,出钱八千”、“下品,出钱二千四百”,他们所出的钱与“调钱”是否有关,亦不详。“调役”、“调钱”也是“调”,但因相关文书太少,所以无法对其性质进行分析。

走马楼出土的吴简中有许多有关调布、调皮的账册,可惜出土时皆已散乱,使其史料价值大打折扣。将来如能部分复原这些账册,定将更有助于对其时调物制度的深入研究,或许还会从中得出一些新的结论。

注释:

①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第35-36页。后来王素先生在与高敏先生的论辩中,又重申“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的观点。参见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7-168页。

②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95-97页。

③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42-147页。

④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59-84页。

⑤常税之外的更赋,也是收钱。少府主管的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征钱。

⑥《汉书》卷64下《贾捐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832页。

⑦《汉书》卷6《武帝纪》,第182页。

⑧《汉书》卷9《元帝纪》,第280页。以上二例虽未用“调”字,但无疑亦属财政调度范畴。

⑨《汉书》卷29《沟洫志》,第1689页。

⑩《后汉书》卷5《安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08、220页。

(11)《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9页。这种财政调度关系其来久远,应该是从有国家财政时即已存在,只是此前未见用“调”字来表示而已。

(1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1页。

(1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 1988年,第102-103页。此为《永始三年诏书》简中的一部分。《永始三年诏书》计16枚,下端经火烧残,出土时简文已散乱。

(1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37页。

(1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86、224页。

(1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上),第224页。

(17)《二年律令·杂律》规定:“擅赋敛者,罚金四两,责所赋敛偿主”。《二年律令·徭律》也规定:“兴□□□□□为□□□□及发(徭)戍不以次,若擅兴车牛,及(徭)不当(徭)使者,罚金各四两”。《汉书》卷15《王子侯表》记:初元五年,祚阳侯刘仁“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这些都表明地方政府官员并无擅自调发之权。

(18)《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第4178页。

(19)如《史记》卷30《平准书》载:“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

(20)如《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记:“时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书调役,务从简寡,至乃十存一焉”。

(21)如《史记》卷30《平准书》记:“天子为伐胡,盛养马,马之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牵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三国志》卷11《胡昭附传》记:“建安二十三年,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当给汉中。百姓恶惮远役,并怀扰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22)均输系统买卖货物的行为,不称为“调”。将均输系统所得的绢帛等物,按大司农的财政计划,输往需要绢帛的地方,属财政调度范畴。

(23)袁宏:《后汉纪》卷20《质帝纪》,《两汉纪》下册,张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88页。

(24)租谷与赋钱本来就是两汉常税的征收内容,所以钱谷的征调通常都是以财计部门的库藏为基础,调有余以补不足,以满足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

(25)《盐铁论·本议》:“文学曰:‘……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阿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之均也’。”所反映的正是均输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市买布帛的情况。

(26)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权简释文合校》,第269页。整理者“按”:“‘八十六’之‘六’,Z、 K、T作‘七’”。

(27)东汉朱晖就说过“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见《后汉书》卷43《朱晖传》,第1460页。

(28)朝廷向地方政府征调绢帛之属的行为称为“调”,地方政府市物以应调的行为不称为“调”。

(29)这里所说的“赋税”指的是虽非正式赋税但又带有某些赋税特点的“横调”、“横赋敛”。

(30)《史记》卷120《汲黯传》,第3109页。

(31)《后汉书》卷51《庞参传》,第1088页。

(32)王符《潜夫论·实边》亦载:“前羌始叛,草创新起,器械未备……而将帅皆怯劣软弱,不敢讨击,但坐调文书,以欺朝廷……又放散钱谷,殚尽府库,乃复从民假贷,强夺财货。千万之家,削身无余,万民匮竭”。

(33)《汉书》卷99中《王莽传》,第4145页。

(34)《汉书》卷99下《王莽传》,第4150页。

(35)《后汉书》卷43《朱穆传》作朱穆谏梁冀曰:“顷者,官人俱匮,加以水虫为害,京师诸官费用增多,诏书发调或至十倍。各言官无见财,皆当出民,搒掠割剥,强令充足。公赋既重,私敛又深。牧守长吏,多非德选,贪聚无厌,遇人如虏,或绝命于箠楚之下,或自贼于迫切之求。又掠夺百姓,皆托之尊府。遂令将军结怨天下,吏人酸毒,道路叹嗟”。

(36)汪文台辑:《七家后汉书》,周天游校,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85页。

(37)根据财政学理论,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有确定的税则、确定的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税额或税率)。“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就是税收;否则,就不是”。参见邓子基、邱华炳主编:《财政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84页。

(38)东汉时常向王侯公卿与富户征调,与东汉时财积私门有关。

(39)地方官吏借此中饱私囊之事在吏治不肃之时,自然也是常见之事。

(40)《后汉书》卷61《左雄传》载左雄语,第2017页。

(41)《后汉书》卷78《宦者传》载吕强语,第2532页。

(42)“横调”与“横赋敛”是互相交叉,但不一定完全重叠的两个概念。不以“调”的名义出现的赋敛可以称为“横赋敛”,但不称为“横调”。如王莽天凤元年(公元14年)平蛮将军冯茂击句町,士卒疾疫,死者什六七,“赋敛民财什取五”(《汉书》卷99中《王莽传》,第4145页);天凤六年(公元19年)王莽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猪突豨勇”,以为锐卒,“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地皇元年(公元20年),王莽“乘传使者经历郡国,日且十辈,仓无见谷以给,传车马不能足,赋取道中车马,取办于民”(《汉书》卷99下《王莽传》,第4155、4158页)等等都是横赋敛,因当时这些赋敛不称作“调”,所以也不称之为“横调”。

(43)这里所免之“调”显然不是指正常的财政调度,而是指带有赋税性质的横调。正常的财政调度不构成民户的赋税负担,因而不存在蠲免的问题。

(44)《三国志》卷12《何夔传》,第380页。

(45)唐长孺先生的《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根据以上两则资料与建安五年二月袁绍举兵南侵的事实考定,早在建安五年(200)已实行按户征收绵绢,先行于兖、豫而后推行于冀州,所言极是。

(46)《三国志》卷1《武帝纪》注引《魏书》,第26页。

(47)本节关于汉代财政调度源于两汉政府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平衡与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的不平衡,“调”经历了从反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单纯的财政调拨关系到反映政府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赋税关系的变化,正常的财政调度有严格的制度,作为横赋敛的调与后来成为常税的调各有不同特点等观点,均吸收了厦门大学1988年杨小甦硕士论文《户调探源》的研究成果(该文未刊,藏厦门大学图书馆),特此声明,庶免掠美。

(48)《三国志》卷1《武帝纪》仍称“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为“租赋”。

(49)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以下凡引该简者仅注明简号,不另出注。

(50)这里仅就“入布”文书而言,其他文书尚未计及。

(51)此简的上部与下部,原录文都有省略号。但据同内容的其他各简,此简上下部似无缺文。

(52)其文书格式通常是退一格,且常以“右”字开头。上引3352号简与7615号简末尾之“中”字,是县吏用以表示“经过审核属实”的用字,与户品中的“中品”无关。第1635号简“领二年邮卒田六顷五十亩々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第1636号简“三百十四斛五斗付州中仓关邸阁李嵩吏黄讳潘虑 中”,可证。(此两简出土时相邻,即使不是出于同一账单,仍可说明此简中的“中”字的含义)

(53)第1295号简为现见吴简中某乡某里调布唯一之例。

(54)第5593号简记“……”,因该简残缺,不能排除其属于“小计”类调布文书的可能性,故未计入上表。否则又表明当时甚至有一户纳调布十匹者。

(55)于振波先生《从走马楼吴简看两汉与孙吴的“调”》(《湖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92-97页)认为:“当时孙吴户品只分三等,而不是九品,‘下品之下’不是九品户的名称,而是三品之外的贫困户,或者说是比下品户还要贫困的户”,其说亦言之成理。

(56)所有的纳调布文书也都没有注明纳调布者的户等,这一点很可注意。第4233号吴简“□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为目前所见唯一的一支既言户品,又言及“调”字的简文。但该简上下文皆残缺,因而不能确定该户是不能任调布呢,还是不能任调皮抑或调役、调钱?是因为“下品之下”而不任“调 ”呢?还是因为“女户”才“不任调”?抑或只有“女户”中的“下品之下”才“不任调”。由于此简下文残缺,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说的是既无男劳力,又是尤贫者的“女户下品之下”,所以不能据此残简推论吴简所见之调是按户等交纳的。

(57)于振波先生《从走马楼吴简看两汉与孙吴的“调”》亦认为:“吴简中的户品分上、中、下三个等级和‘下品之下’一个品外等级,看不出吴简中的‘调’与户品有什么关系”。并指出:“当时即使有按户或按户品征收的‘调’,也仍然属于苛捐杂税的一种”。

(58)于振波先生《从走马楼吴简看两汉与孙吴的“调”》一文也注意到吴简中所见的“调布是官方从府库中出钱购买的”事实,并以此说明它是汉代“官府提取府库中的钱(或把粮食折成钱),用于购买所需的布、麻等物,而称之为‘调’”的继续,指出“尽管府库中的钱也是来自各种赋税,但将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调’径称作赋税之调,似有不妥”。于振波先生注意到吴简所见的“调布”是官府市买的,很有见地,但他认为两汉时期,“官府出钱采购所需物品,也称为‘调’”则不符事实。

(59)原录文按;“‘皮’称‘枚’,‘布’称‘匹’。此处‘皮’称‘匹’,二者必有一误”。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1068页。

(60)7953号简的“调麂皮七枚”,2667号简的“调牯牛两头”,都不能排除其为小计文书的可能性,故不作某户调麂皮、调牯牛之例。

(61)走马楼吴简所见的入米,名目甚多,有税米、租米、限米(私学限米、子弟限米、杂限田、吏帅客限米、佃帅限米、佃卒限米、郡卒限米……)等等,吴简所见的“田亩布”究竟用以折纳哪种“米”,不详。

(62)《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

(63)入布时匹值或三千五百(2617号简),或三千六百(3732号简),卖调布时“匹直钱三千六百□□”等(4370号简)。

(64)走马楼第4591号吴简记:“毕付库吏殷连□留布合□年所调布□月有人复言”。查图版,该简录文中的“留布”为“留市”之误录,4372号简“百廿就留付□市今年所市布□十四匹一丈六尺付库吏殷连”、3078号简“□二日收责悉毕付库吏殷连领□留市牛□□□布到□月□□□□”,可以为证。4591号简虽有“调布钱”三字,但说的是官府出钱付库吏,作为市买“所调布”之“钱”。

标签:;  ;  ;  ;  ;  ;  

浅析长沙驻马楼三国吴建忠的“调”--兼论家庭调制的起源_后汉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