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民行为与政府行为的轨迹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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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农民的行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研究并揭示其规律性并采取相应的举措,是理性化政府行为的客观基础。笼统地把农民行为都说成是理性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此,政府必须把自己行为统一到农民理性行为目标的轨道上来,防止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要对农民的非理性行为加以诱导、规范和限制,实现两种行为目标的统一。这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和特殊规律性。

关键词: 农民行为 政府行为 轨迹

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为了满足自身需要所确定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个目标而采取的活动过程。

行为可分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前者指个别人的个别行为,这种行为千差万别,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后者指一个阶层、一个集团、一种类型的人们所具有共同特征的行为。虽然群体行为是个体行为的集中表现,但却过滤了个体行为的差异性,而保存了个体行为的共同性,反映了这个群体的共同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个目标而采取的共同活动过程。经济学不研究个体行为而只研究群体行为。

群体行为可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以及社会行为等等。本文所研究的正是农民这个群体在转轨特定时期中的经济行为。

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农民最基本的经济活动。因此,农民的经济行为,指农民为了满足自身经济需要所确定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个目标在物质资料生产活动过程中所采取以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如果把经济行为加以解剖,它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的:目标、行为模式和行动经济后果,其中行动的经济后果在三个组成因素中处于决定性地位,它决定了目标及行动模式。如果所确定的目标以及行动模式的经济后果比起其他可比的行为都好,则这个目标及行为模式就不会改变;反之,就要选择其他目标及行为模式。那么,行为的方向就会随之发生变更。可见经济行为的发展和变更来之于行为内部的矛盾,这是行为变更的内在动力。

但是,行为经济后果的变更来源于外部的经济环境和行为主体经济实力的变更。当外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行为主体经济实力增强或削弱时,如果仍然保持原有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模式,则原来很好的行为经济后果,这时就变坏了,于是行为方向就会随着发生变更,一种经济行为就会让位于另一种经济行为。

由于外部经济环境与行为主体的经济实力在短期内难于发生急剧的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群体的经济行为也具有相对稳定性。行为方向的相对稳定性,为研究农民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

轨轨时期的我国农民可以划分为不同集团,他们彼此间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自身的经济实力不是同一的,因而其行为也表现出差异性来。根据农民所处的经济环境和拥有的经济实力的不同,可以区分出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农民: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农民、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民以及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

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往往生活在商品经济尚未启动的地区,这里交通不便,信息不灵,交换只是在十分罕见的情况下发生。农民的经济实力十分单薄,剩余产品很少,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这些地方农民的行为目标是要实现温饱,办法是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有限资源生产自己以及农户一家人所需食物、衣着等生活必需品。他们也有少量的交换行为,例如把自己生产的鸡蛋换成食盐、食油,用土豆换成白面等等,这种交换往往采用以物换物的方式;目的也并不是为了出售,仍然是为了维持自给自足。

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民,生活在市场经济已经启动,但尚未成熟的经济环境中,商品生产及流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渠道尚不畅通,销售风险很大。农民经济实力逐步增强,已经有了一定的剩余产品,他们所掌握的资金及技术已经可以允许他们从事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小规模商品生产,但还不愿把全部资源投入到为卖而进行的商品生产中去。他们的目标是要保证一定程度的自给自足,在这种前提下从事商品生产,获取利润,处于进可攻、退可守的经济策略安排状况中。他们的行为目标是双重的,既要保持一定程度的自给自足(特别是粮食);又要获取货币收入,取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这两部分的份额也因条件的变化而异,当市场风险较少,商品经济显示较大利润时,自给自足的生产就会给挤占,商品生产的份额就会加大;反之,自给自足的份额就会加大,市场经济就会萎缩。农民的经济行为就在这两者之间游移。

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指生活在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地区的农民。这里的市场、销售渠道、中介服务组织、信息交换及运输、储藏等条件都很发达,农民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可以把全部资源动员起来从事专业化的商品生产。农民完全可以通过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获取高额利润,比起从事自给性生产来,成本要低得多,自给性生产在这里已经没有任何经济上的价值和意义。这种类型农民的行为动机已是价值增值或利润的获取,而并不是自给或半自给。

转轨时期我国农民正处在从自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中,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民仍处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有些已经进入发达的市场经济,还有相当大的部分农民仍处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其行为目标仍在利润获取和部分自给之间游移。这三种类型农民的划分,从时间上看反映了我国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三个不同阶段;从地域上看也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农民在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地域分布。

我们这里所论述的农民经济行为,是农民经济行为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行为。除主导经济行为外,农民还有其它许多非主导经济行为,或称从属经济行为,例如农民的择业行为、投资行为、销售行为、储蓄行为、生活消费行为等等。我们之所以称这些行为为非主导经济行为,或称从属经济行为,就是因为它们的方向都来源于主导经济行为,而且受主导经济行为决定和支配。

把我国转轨时期的农民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并分别揭示其经济行为的三种本质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过去人们谈农民行为时往往把农民看成铁板一块,脱离了他们各自所处的经济环境条件以及各自的经济实力,孤立地考察农民行为,看不出农民行为的差别,导致实践上不加区别地采用同一政策模式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民,结果造成十分不良的后果。

上述三种类型农民的经济行为在各自的经济条件下是否是理性的?我国转轨时期不同类型农民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客观标准是:

第一、农民行为目标与农民行为经济后果是否统一。统一与否的标准就看实现这个目标所采取的行为模式的机会成本是否最低。假使答案是肯定的,表明目标与经济后果两者是统一的,行为是理性的。或者目标与经济后果并不统一,经过自我调节,改变行为方向,从而实现了目标与经济后果的统一,这种改变行为方向后的新的经济行为就是理性行为。否则,就是非理性行为。

第二、农民行为目标与全社会的全局经济利益和长远经济利益的统一。由于农民所从事的是人们最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农民的经济行为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转和人们生活需求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评价农民经济行为是否理性,不能只看农民本身的行为目标和农民本身行为经济后果的一致性;还要看农民行为目标与全社会的全局与长远利益的统一性。如果只有前者,对农民群体来说,其行为的经济后果是好的,但因损害了全局和长远利益,农民的比较好的局部及当前的经济后果也难以最终保持。可见,只有这两方面都能实现统一的农民行为,才能称得上是理性行为。

农民行为与国民经济全局性及长远性利益统一和矛盾的基础,根植于农业与国民经济的本质联系上。由于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只有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农业的剩余产品才能丰富起来,其它各个部门才能得到发展,城市居民的经济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农民所追逐的经济行为目标与经济后果的统一所体现的机会成本下降,归根到底恰恰就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见,农民经济行为的方向从本质上说,和全社会的全局、长远利益,在方向上是完全一致的。

现在,我们就拿这两条标准来评估我国农民的经济行为:

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农民所采取的自给自足行为,在他们那种经济环境和经济实力条件下,比起从其它途径获得他们生活所必需的农副产品来,其机会成本最低,经济后果最好。就全社会来说,保证这部分地区农民的商品农产品需求的难度很大,操作成本很高。实现了这些地区农民农产品的自给自足,有利于全社会的农产品总量供求平衡,对全局来说经济后果也是好的。农民的这种经济行为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理性行为。

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所从事的专业化商品生产,是充分发挥当地资源比较优势的最有效的生产方式,其商品的价值在市场上加速得到实现,机会成本很低,获得较高利润,经济后果很好。就全社会来说,市场经济在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能够用少得多的成本生产出了比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条件下要多得多的农产品和好得多的经济效益。因此,不论就农民群体来说或就全社会及长远角度来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行为抉择对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来说,是理性的。

同样的理由,在满足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民的半自给和半商品生产的经济行为与全局经济利益也是统一的。因此,应该随时随地构筑让农民经济行为有充分发挥作用余地的政策空间。

三种类型的农民经济行为相对于他们各自的经济环境和各自的内部经济条件来说,都是理性的,都是和国民经济全局及长远利益相一致的。但是,如果抽象掉这些外界的经济环境和内部经济条件,对都是理性的经济行为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发现,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的专业化商品生产的经济行为,比起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半自给和半商品生产的经济行为来,其经济效益不论就农民群体自身或就全社会来说,都大得不可比拟。同样,半自给和半商品生产经济行为经起自给自足的经济行为来,其经济效益也要大得不可比拟。可见,同样都是理性行为,有的是建立在较低经济效益基础之上的较低级理性行为;也有建立在较高经济效益基础之上的较高级理性行为。当环境条件和经济条件都已逐步成熟起来,并已具备了从较低级理性行为向较高级理性行为转变时,仍然不去实现这个转变,那么,也是一种非理性行为。

由于农民行为都是外界经济环境和内部经济实力统一的产物,那么能不能说,农民行为都是理性的?从主流来说,应该说农民的行为总是理性的,但是不可讳言,农民的行为也存在着非理性的方面。农民的非理性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民的行为抉择违反了客观的经济环境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表现出行为的滞后性的超前性。例如,自给自足地区的农民,当经济环境和自身经济实力条件已经具备向商品生产转轨时,仍然不实行这个转变。

第二,在以利益为杠杆来发展生产力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和鼓励谋取个人利益的积极性是天经地义的,它有利于个人能动作用的发挥、创新精神和竞争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积极作用的体现。但不容否认,这也容易诱发农民中的一些人唯利是图、肥私损公、损人利己,出现出整体利益与地方利益、农民利益与其他社会阶层利益的抵触。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损害整体利益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会出现不理性行为。

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是讨论农民行为是否理性问题中必然要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这就是说,既要重视个人利益、合理的利润,又要反对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使农民个人经济利益的发展限制在不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内。

正象不区别农民的差别,笼统地把农民的行为看成是同一模式是不正确的一样,笼统地说农民的行为是理性的,或不理性的,也是不正确的。它既理性,又不理性。从主流来说是理性的,但又有不理性的方面。就因为有不理性的方面,才需要有政府行为参与进来。

组成政府经济行为的同样是三个组成部分:目标、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

政府在农业问题上的经济行为的目标、是保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保证农产品的总量供求平衡,协调农民和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矛盾,防止垄断,避免不公平竞争,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快速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共同富裕起来。政府行为模式指的是政府制订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指导性计划、经济杠杆、行政、法律手段以及政治思想等等在内的调控手段,这些都是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而发挥作用的。政府农村行为的经济后果方面表现在整个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上,因为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和农村行为是否理性,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包括GDP的增长速度、通货膨胀率、就业率、储蓄率、 国内外贸易增长率、外汇储备增长率、人均收入增长率等等);同时,也当然直接反映在农村经济的良性运行上。

在转轨时期,政府的经济职能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企逐步分开,政府直接组织经济活动的职能逐渐改由企业来履行,在农业方面就有国家商业、外贸公司、农业农垦企业、国家商业银行等等。这些国有企业也有自己的行为,一方面他们作为国家企业,履行政府委托它们的职能,例如收购农产品、发放农业贷款、农产品储备、平抑物价、保证农产品的总量平衡等。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政策调控的职能,很多带有垄断性。政策调控所产生的企业亏损由国家财政加以补贴;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市场主体,要赚取利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与农民经济行为自始至终存在着统一性。这首先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政府代表了农民的最大和最根本利益,两种行为的目标是完全统一的。从经济上说,两者也是完全一致的。

第一,在转轨时期,政府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实现包括农村经济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农户,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快速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实现小康的生活目标。

其次,政府在改革开放以来所采取的一系列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稳定开放市场,都是为农村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扫清道路。在市场经济逐步发育过程中,政府还在宏观调控、反不公平竞争、协调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建立市场正常秩序等等方面,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还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保护农民的利益。凡此种种,政府与农民的利益都是一致的。

再次,政府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了自身的职能,从直接组织管理农村经济演变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经济行为,直接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政府经济行为与农民经济行为的关系,所反映的正是全局经济利益与农民经济利益的关系。政府经济行为所代表的正是国民经济的全局及长远经济利益,农民经济行为与全局及总体利益的一致性是政府经济行为和农民经济行为一致性的基础。

但是,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有时也有矛盾,这往往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政府决策失误,政府行为陷于非理性状态,和农民的理性行为发生矛盾。这种矛盾还发生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行为偏离了中央政策轨道,从而和农民的理性行为相矛盾。

第二,农民的行为是非理性的,从而和政府的理性行为发生矛盾。

这两种情况都比较容易纠正,但下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实现农民行为与政府行为统一的难度就较大。

第三,农民的行为是理性的,但实现农民行为目标一时又尚未完全成熟,政府转而不得不采取过渡性政策行为,从而和农民行为追求的目标产生矛盾。十多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和购销体制上所存在的矛盾,最典型地体现了两者的统一与矛盾。

为了推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除极少数的农产品尚实行计划生产和计划购销外,其余绝大部分农产品都已放开,生产什么及生产多少,都由农民自主决定,价格随行就市,产品在市场上自由销售。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农民积极性高涨,十多年来这些产品以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高速度持续增长,供求平衡,物价稳定,农民收入增加,我国农村经济形势一派大好。

但是,粮食是目前少数尚未完全放开的农产品中的一种。粮食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首先,粮食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占的比重很大,在总的农产品播种面积中,粮食占有74%的份额,对农村经济关系重大。粮食又是人们最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粮食短缺,整个经济生活就难以正常运转,社会就难以保持安定。可见,这不仅是一个总体的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其次,粮食是一种十分难以储存的商品,体积大,易损坏,储藏成本高。人们对粮食的直接消费又是一个固定的量。和其他弹性较大的农产品不同,多一点就呈现过剩,粮价就敏锐地下跌;少一点就出现供求紧张,粮价就急剧地大幅度上涨。再次,粮食的供求和粮价波动直接牵动着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利益,粮食多了,粮价下跌,损害了农民利益;反之,粮食少了,粮价上升,损害了城市居民的利益。特别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各阶层人们对物价承受能力还较低的情况下,对每个人的撞击就会更大。最后,粮食是一种占用土地面积大,吸纳农业劳动力极低的农产品,而我国农村正好土地少而农业劳动力过剩,因此,我国粮食是一种比较劣势的农产品。如果按每亩耕地创造的价值及利润来说,粮食都不如其他农产品,很容易被其他产品排挤掉。

假如政府对粮食的上述种种特点不加考虑,采取和其他的产品一样简单放开的话,政府的行为对三种类型农民的经济行为产生的直接影响将是:第一、对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行为来说,当前的影响并不大,但从对未来的影响来说却是很大的,频繁的市场经济幅射影响以及经济实力逐步成长必然要启动农民摆脱自然经济,走向简单商品生产和专业性商品经济的行为目标。第二,对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民来说,市场份额的加大自然导致农民经济行为目标走向压缩自给份额,更多趋向专业性商品经济。第三,给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以更广阔的专业性商品生产的空间。在这里,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是完全统一的。但是,它也可能带来另一方面的后果:

(1)在比较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农民舍粮食而从事利润高的其他农产品生产;

(2)粮食的供求平衡遭到破坏, 粮食短缺导致粮价的大幅度上涨,居民不堪重负。

(3)中间商操纵、垄断市场,从中渔利,生产者、 消费者都受其害。

(4 )粮食短缺所造成的国民经济非稳定运行以及损及社会安定所造成的后果,就更为严重了。考虑到我国是个具有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短缺所造成严重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在这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的对策是提高粮食收购价,来提高粮食生产的平均利润,维持粮食的高速增长,保证供求总量平衡。但产生的另一个后果是市场粮价的上涨所带动的全体物价指数的上涨,是承受能力还不高的城镇居民所难以消受的。如果由国家财政补贴来消化上涨的粮价,固然解决了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问题,但是财政无法承受。

可见,政府的这种行为和政府所设置的目标是相抵触的。政府行为面临两难抉择,或者追求农民的经济行为目标,而放弃政府为自己设置的经济行为目标;或者是坚持自己的行为目标,而和农民行为目标相背离。

十多年来,政府所取的是一条介于两者之间的一条充满了统一和矛盾的中间过渡道路,即双轨制。 对粮食的播种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对1000亿斤商品粮食实行计划收购;以低于市价的计划强制收购以实现政府行为目标。与此同时逐年提高计划收购价,逐步缩小收购价与市价的差距,收购粮以外的商品粮放开市场,按市场价格流通,以适应农民行为目标。

十多年来,粮食购销制中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追求的目标存在有相统一的方面,故粮食生产仍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两者在本质上又相矛盾,因而挫伤了粮农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导致粮食生产发展缓慢,比起其他已经放开的农产品如水果、水产、畜产品来,要慢得多了。

在这个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的行为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国有粮食企业具有盈利和调控两种功能,当盈利目标膨胀起来的情况下,市场粮食过多,粮价下跌时,不去发挥调控功能,反而压级压价,甚至拒绝收购农民粮食,把农民推向市场,使粮农遭受“卖难”的煎熬。或者大批向市场抛售粮食,使粮农雪上加霜。当粮食市场吃紧,粮价看涨,则大量向市场收购粮食,囤积居奇,待价而估,使粮食市场形势更加严峻;同时又把农民紧紧约束在粮食统购之下,粮农得不到市场所给予农民的好处。这样做的结果,使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相统一的一面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二者相矛盾的一面严重地放大了。可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的行为,不容忽视。

在这么一个粮食生产与流通的框架中有三个关键性的经济问题需要处理好:第一,要根据条件的变化,寻找一个对两种行为的目标都能最大限度加以满足的结合点,这就是粮食的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要适度。第二,既然这是一种过渡性的行为,就得创造条件向两种行为完全统一的经济框架过渡。其条件有两个:一是粮食的商品部分不论在质和量上都能满足需要,能稳定地达成供求平衡;二是粮食的收购价逐步提高,接近趋于稳定的市场价。那时,取消对粮食的统制,按市场机制加以放开的条件最终成熟了,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就完全统一了。第三,过渡期限越长,付出的代价就越大,要尽量缩短过渡期。要稳中求进,积极准备条件。当前,粮食的总量供求平衡以及粮食计划收购价和市场价趋同的两个条件已经基本实现,创建宏观控制下的市场经济型粮食流通新体制已经逐步成熟。现在正在实施的“四分开,一并轨”的粮改举措,正是走向新体制的决定性步骤,正是加快速度实现粮食生产及流通领域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目标统一的政策措施。

结论应该是:

第一,从全局以及长远来看应该是: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是完全统一的,两者的统一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稳定而快速增长,使农民很快富裕起来的根本保证。因此,政府必须把自己的行为目标调节到和农民的理性行为相一致,保证农民的理性行为有充分自由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中央还要与地方划清事权,并十分重视约束地方和从事宏观调控的国有企业的行为,不要损害农民的理性行为。

第二,国有企业在执行政府的委托的行为目标时,只能有一个目标即政府行为目标,而不能有其他任何目标。否则,就无法完成政府委托的行为目标,甚至走向反面,把自己处于和农民行为尖锐对立的位置上。因此,任何国有企业只能允许有一种功能,或者受政府委托执行宏观调控功能;或者进行企业经营、获取利润的功能,行为目标只能有一个。假使是前者,企业行为目标和政府行为目标完全统一,在执行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假使是后者,企业就丧失作为宏观调控的功能,企业行为目标和政府行为目标分离,不再具有垄断性,和其他企业处于同等地位,实行公平竞争。国有企业行为目标的单一性是能否忠实执行政府委托行为的先决条件。

第三,当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目标发生差异时,就要区别以下两种不同情况:(1)农民行为是非理性的, 如果不对这些非理性行为进行规范,就会对农村经济乃至于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负效应。这时政府就要通过思想教育、政策诱导、信息影响、计划指导、行政及法律手段,进行诱导、规范和限制,把非理性行为纳入政府行为目标的轨道上来。(2)政府行为出现非理性成分,导致政策失误。 其后果有时往往是灾难性的,超过农民的非理性行为给经济生活带来的危害。这就要求政府通过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及时反馈政府行为的后果,发现问题,及早及时纠正,不要任其发展到挫伤农民的积极性、损害农民的利益的地步。

第四,有时,农民的行为是理性的,但是实现农民行为目标的经济条件尚未完全具备,因此,必须要有一个过渡时期。这时政府与农民行为都是理性的,但两者的行为除存在统一的一面外,又有矛盾的一面,满足行为一方的目标就必然会损害另一方行为目标的实现。这种既统一、又矛盾,既照顾、又损害的局面贯穿于整个过渡时期。这时,政府要统驭全局,权衡利弊,寻找两种行为的最佳结合点,使双方目标都能局部地得到实现,使积极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同时,使损害尽可能地降到最小。与此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双方行为目标完全统一的方向过渡。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条件成熟所需要的时间。总之,过渡期愈短,所造成的损害就愈小,这里有一个领导艺术问题。

第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农民对价值增殖、利润实现和谋取个人利益的积极性,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成长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作为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始终是处于第一位的,个人利益的发展被严格地限制在不危害国家、人民和集体利益的范围之内。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征,也是农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要自始至终地对农民进行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热爱国家、诚实劳动的教育,这是作为现代农民所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当然,对于农民中具备较高觉悟的先进分子,还应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即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以至于无私奉献,一心为公。但在现阶段,这还不是对大多数农民的普遍要求,只是作为未来攀登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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