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内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_增值税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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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结束的中国税务学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暨2000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讨论并提出了近期、中期税制改革目标:完善增值税;改革所得税;开征社会保障税;优化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现行税种的制度规定,加快税制改革步伐。

完善增值税 当前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将在改型和扩大范围方面完善增值税内容。

第一种主张是在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先在限定行业(如高新技术、电力、能源、原材料)内实现转型,每年扩大一些行业,逐步完成。

第二种主张是适当提高增值税税率,实现全面转型。转型减少的收入由财政负担一部分,企业也相应负担一部分。具体操作是把增值税税率提高2个百分点, 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全部扣除。采取这个方案,财政需承担400亿元。从财政承受能力分析, 目前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已增强,更为重要的是转型后会激活投资、促进设备更新、技术进步、扩大出口和消费,对财政增收十分有利。从企业方面分析,税率适当提高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的负担会大大减轻,虽然会使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有所提高,但这是企业间税负的轻微调整,不会引起大的波动。多数代表同意这个方案。

与会代表认为,与增值税转型相适应,应适当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现在有些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范围,容易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重复征税,如销售不动产和建筑行业,由于不在征税范围,前一环节已征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造成重复课税,抑制了投资;二是交通运输业虽然不在征收范围内,却特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7 %的增值税,形成了不按增值税征税,却按增值税抵扣的问题,这既减少了财政收入,又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脱节,不利于征管。

改革所得税 从税制本身看,从法人的角度实现纳税人的统一,可以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纳税的环境,实现所得税对全部经济活动的覆盖,有利于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也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衔接和税制简化。

代表们认为,与法人所得税相协调,完善个人所得税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除法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体,均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范围;第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分类为主的税制;第三,缩小扣除范围;第四,降低税率,个人所得税总体负担水平应与法人所得税相衔接;第五,消除个人、法人两税之间的双重课税,个人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红利和股息所得,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开征社会保障税 代表们认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为此,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保资金筹集制度。

社会保障税应与原来的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相衔接,必须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建议社保税税率由中央统一制定,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交由专门部门管理使用。社保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境内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暂不包括农村农民,设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3个税目。根据共同负担的原则, 雇主和雇员为社保税的纳税人,以雇主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和个体经营者的毛收入为计税依据。社保税的税率及企业和个人间的负担比例,应根据全国现行社会保障实际负担水平和保障项目支出的基本要求合理设计。企业和个人交纳的社保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

其他税种 代表们认为,当前应加快燃油税的出台,同时针对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现状,将各种排污收费改为征收环保税。抓好农村费税改革,将各种教育收费改为教育税,将“三提五统”并入广义农业税,或开征农村公益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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