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定审计”现象的思考_注册会计师论文

对“指定审计”现象的思考_注册会计师论文

“指定审计”现象引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指定审计”现象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存在着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凭借行政权力、民事权利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审计业务的情况,即“指定审计”现象。

早在2000年,证监会曾发文(证监发[2000]76号、证监发[2000]80号),要求证券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时,需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2001年至2006年间证监会又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补充审计的规定,如:金融类上市公司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以上的公司,在法定审计之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直到2007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后,上述条文才被废止。这些“补充审计”的规定实质上指定了“五大”或后来的“四大”进行相关的审计。

此外,一些机构也利用其民事权利进行指定审计。最具代表性的是农行四川省分行的指定审计,2003年,该行向其下属支行和二级分行发出文件,推荐39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贷企业的审计,2007年,农行四川省分行旧事重提,再次规定以后全省需要在该银行贷款的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要在指定的38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

二、“指定审计”事件折射出的审计市场缺陷

1.审计市场准入缺陷

目前,大多数企业主动审计的意愿很低,对审计报告的需求只是为了满足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没有追求高审计品质的内在需求。证监会和相关部门的“指定审计”都表达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对高品质审计的需求。如果某银行拟放贷到一家公司,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银行判断其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决策。投资者也主要依据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因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应该有权按其标准决定哪些事务所准入,这样的审计信息需求有助于引导注册会计师在提高业务技术上下工夫。

但现在的问题是,事务所的准入并不是真正的信息需求者或者市场自然优胜劣汰决定的。委托者为了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需要可以进行审计意见的购买,从而规避不利的审计意见,他们对审计品质的偏好只是执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等)。于是,事务所竞争的重心更多地在于如何获取资格,而非提高审计质量。

2.行业集中度缺陷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事务所相对于上市公司规模也偏小,由于规模偏小且竞争激烈,导致一些事务所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屈从于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使审计独立性遭到严重破坏。由于审计质量的高低很难甄别,或者甄别的成本过高,在这种审计环境下,为了防范信用风险,防止事务所与企业“合谋”,诸如农行四川省分行等单位只能“出此下策”,以期获得高品质的审计报告。

3.审计法律责任缺陷

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在给定相对严格的执业环境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他的理性行为应是提高审计质量,以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因此,法律责任与审计风险相联系,是审计师提高服务质量的外在压力。但在我国,由于过高的成本和偏低的收益,注册会计师被提起诉讼的概率其实很低。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关于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诉讼成本高,因而降低了注册会计师被起诉的概率。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惩罚我国偏重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程度较轻,而在美国,民事处罚将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巨额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当投资者、债权人接受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做出信贷或投资决策后将面临以下问题:(1)当投资者、债权人依据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做出错误的投资、信贷决策后,由于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加之审计服务质量本身难以量化,很难追究事务所的责任;(2)即使追究责任,对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也不够,而且对于低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就算有足够的惩罚力度,也不足以弥补投资者、债权人等遭受的损失。

三、对策与建议

1.重视注册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据银监会统计,尽管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在逐年下降,但银行仍然面临严峻的不良贷款损失。金融类上市公司及巨额发行量的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此前证监会指定的补充审计也是在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时的权宜之计。由此可以看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对高质量审计的迫切需求。注册会计师成为防止虚假会计信息极为重要的一道防线。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审计市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集中度

当审计行业集中度不高、行业出现过度竞争时,公司管理当局就有很大的聘请选择权,相反,事务所则没有提高审计品质的内在市场驱动和规避风险的选择空间。若单个事务所想要提高品质或规避风险,反而可能被驱逐出审计市场。

“指定审计”在某种程度上将起到“催化剂”的作用,为了达到信息需求方的标准,事务所必须尽量完善审计技术、管理经验及人才培训机制,客观上将促使我国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那些业务技术低下,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对高质量审计需要的注册会计师,将被迫退出执业队伍,从而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集中度。因此,引进信息需求者决定的事务所准入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审计集中度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缩小被审计单位的选择空间,迫使被审计单位有限地选择事务所,接受审计规则。

但“指定审计”可能滋生寻租,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指定审计,应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此外,还应该更加明确事务所的“入围”资格,如执业人数、资产总额、资信度等,这样有利于事务所朝着合乎标准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引导事务所提高自身素质。

3.完善行业法律法规

通过前述“指定审计”可以看出,我国急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由于没有过硬的罚则,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较低。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手段,即民事赔偿手段来解决审计市场的问题。事务所绝大多数的违规业务都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的,因此,当事务所的违规成本大大超过其违规获得的利益时,事务所自然会在严厉的惩罚面前望而却步。

4.提高审计质量

为何2007年证监会出台文件取消了“补充审计”?文件的解释是“新会计、审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因此再按国际国内两套标准审计和披露已无必要。但是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实质性趋同前,为何不让国内的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而要指定国际事务所进行相关业务的审计?这里存在的一个假设就是国际事务所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现在虽已趋同,但若前述假设依然存在,那么还是应该指定国际事务所进行相关的审计,所以取消“补充审计”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不断提高的认同。可见,进一步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才是真正解决“指定审计”的治本方法。因此,鼓励和扶持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同时,完善事务所的审计技术、管理经验、市场开发技巧和人才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才是解决“指定审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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