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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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这一要求,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决定了国家必须实行廉洁政治,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奠定了我们党廉洁从政的基础。廉政建设法制化,是以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一贯思想,是廉政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一直把廉洁从政、实行廉洁政治作为执政的基本准则。1985年,邓小平明确指出,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问题,主要通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再次提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法制化。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在“七一”重要讲话中他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之所以坚持廉政建设法制化,首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第一位的是依法治政。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廉洁从政,就不可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也就无法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其次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尤其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的廉政法规制度。第三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形势,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职责权限、组织协调、工作程序以及处理问题的政策标准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举措。

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基本内容

任何廉政法律和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廉政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积极吸取已有廉政理论的精华,创造性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廉政理论。其要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向人民负责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党和国家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任何人违法都应当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惩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

根据我们党的廉政理论,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在廉政建设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环节上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行使受到监督、制约和规范,培养国家工作人员崇高的从政道德素质,促进其清正廉洁,保证及时揭露和依法惩处腐败行为。其基本内容包括:

有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健全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对公共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监督、制约,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措施,都要以国家法律为最终保证。通过完善立法,形成一整套内容详实、形式科学、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使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

有一套依法建立的比较完善的体制和机制,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关键,就是通过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监督制约规范。“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努力,尽快建立包括“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有足够权能的执纪执法机构,并保障其保廉惩腐的职能不受随意干预。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需要有一个精干、统一、高效并相对独立、具有权威的执纪执法机构体系,专司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预防、监督、教育、惩处等工作。应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执纪执法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责、权力和基本工作手段等,保证其可以采取各种法律法规授予和允许的手段,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惩处。

能够及时揭露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揭露并依法依纪严厉惩治各种腐败行为,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最终使腐败分子不能逃脱党纪国法制裁的基本途径。应通过依法狠狠打击腐败分子,把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和“无收益”、“负收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素质和公民依法监督的自觉性。法律法规是人制定的,也要靠人去遵守、去执行。增强全体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保证。通过法制教育,一方面培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高尚的从政道德素质,使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成为其发自内心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增强公民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和监督的能力,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廉政建设法制化,既是现在必须坚持的反腐倡廉的方法和途径,更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展的方向。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重点,通过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健全法律法规,逐步把廉政建设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最终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政、依法治腐、依法保廉的目标。为此,应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廉政法制建设要与改革配套进行,积极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廉政法律制度,决不能由于廉政法制建设滞后而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

必须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通过法规和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权力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只有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道德水平,廉政法制才能得以认真遵守,才能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廉政法律、法规不仅仅是监督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还具有规范、引导和教育的功能。因此,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规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

必须使廉政法律、法规成为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法规即使制定得很完善,如不付诸实施,其作用也等于零。必须加大对已有的廉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廉政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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