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私营作坊手工业之我见_手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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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作坊手工业在唐代已有一定规模。这种生产专业性比较强,生产规模较大,而且一般雇佣一定数量的工匠。私营作坊手工业的生产与个体工匠一样,主要是为了进入市场,系一种商品生产。但是唐代作坊手工业在当时家庭副业手工业及个体手工业的汪洋大海中,其生产总量微不足道,因此,对这种手工业不宜估计过高。不仅如此,唐代私营手工业作坊尤其较大型私营手工业作坊,往往表现出与官府或官吏相结合的特色。

对于唐代私营作坊手工业的研究,学术界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注: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全汉昇:《中国行会制度史》(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版);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新生命书局1934年版;加藤繁:《论唐宋时代的商业组织“行”并及清氏的会馆》,《史学》第14卷1期,1935年, 该文收入《中国经济史考证》卷1,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王永兴:《专制主义在唐代行会制度上的表现》,《光明日报·史学》1956年2月16日;唐长孺:《魏、 晋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年版;童书业:《中国手工业商业发展史》,齐鲁书社1981年版;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和经营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冻国栋:《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前期的工匠》,《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其中巫宝三先生《试释关于唐代丝织业商人的一则史料》(注:《中国经济史研究》第2期,1996年。)一文内容翔实, 角度新颖,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拙文就是在巫先生大作的启发下,试图对唐代私营作坊手工业略作申述。

与后来的私营作坊手工业一样,唐代除了有一定的场地和工具外,其还必须具有相当的资金,以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景德镇陶瓷名扬天下,是众人皆知的史实,实际上其在唐初已成为私营手工业者所从事的一种生产。“唐初器也,土惟白壤,体稍薄,色素润,镇钟秀里人陶氏所烧造。《邑志》云:唐武德中,镇民陶玉者,载瓷入关中,称为假玉器,且贡于朝。于是昌南镇瓷名天下”(注:《景德镇陶录》卷5, 《景德镇历代窑考·陶窑》。)。按这里的昌南镇,即后世的景德镇。陶氏生产出质地精良的陶瓷,并将其带到关中地区,并以“假玉器”之名贡献于朝廷,这正是生产者追求产品知名度的惯用做法。陶瓷生产过程比较复杂,主要包括选土、和泥、制坯、合模、施釉、装窑、烧焙等一系列程序,一般需要相当数量的熟练工匠才能够进行生产,决非一家一户个体工匠所能完成。这应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私营作坊手工业,陶氏也应是私营手工业作坊主。因陶氏在唐高祖武德年间就将精品贡入朝廷,看来这一作坊至迟在隋代已从事生产才有可能。对于一项比较成熟的工艺的掌握,在技术比较封闭的封建社会,当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摸索阶段,决非完成于一朝一夕。在当时,这种手工业作坊往往是作坊与店铺连在一起,既是产品生产场所,又系商品出售之地。陶氏生产的陶瓷精品,除了在当地销售外,就连去京师提高产品知名度也由主人亲自完成。这实际上是生产、销售合二为一,陶氏兼有手工业作坊主与商人于一身的特点,他不但重视产品质量,而且连销售环节也由自己亲自把握,对生产与销售两个环节同样重视。这种情况在当时比较普遍,如“广陵有贾人,以柏木造床,凡什器百余事,制作甚精,其费已二十万,载之建康,卖以求利”(注:《太平广记》卷355, “广陵贾人”条引《稽神录》。)。唐代毓材坊内的“当垆为业”的郭大娘也是一例(注:《太平广记》卷382, “河南府史”条引《广异记》。)。据专家考证,“当垆为业”,即以酿酒为职业的手工业者,也有应他人约请而从事生产的情况(注: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第9页,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这种普遍现象说明,唐代私营手工业作坊的原始性。

除了前店后场的作坊外,唐代作坊还盛行从事来料加工或从事产品修理的业务。“文宗朝有内人郑中王善胡琴,内库有二琵琶,号大小忽雷。郑尝弹小忽雷,偶以匙头脱,送崇仁坊南赵家修理。大约造乐器,悉在此坊,其中南北二赵家最妙”(注:《乐府杂录》。)。这种器乐作坊除了从事生产外,还负责对顾客器乐的修理。“唐定州安嘉县人王珍,能金银作。曾与寺家造功德,得绢五百匹。同作人私费十匹,王珍不知”(注:《太平广记》卷134, “王珍”条引《广古今五行记》。)。王珍作为作坊主一次得到500匹绢的报酬, 可见其金银作坊规模不小;再从其雇佣的工匠私自预先支出10匹绢而居然没有觉察的史实看,这类工匠与主人之间没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比较单一的雇佣关系。据此似乎可以作如下推测,在作坊主王珍手下从事金银加工的工匠人数不少,“同作人”可能系其作坊的管家之类。

唐代私营作坊手工业一般设置在城镇,甚至交通发达的地区也有手工业作坊(注:《云仙杂记》卷6,“碎锦坊”条引《曹林异景》。 ):“晋公午桥有文杏百株,其处立碎锦坊”。这里居民集中,产品销售有比较固定的顾客,设坊织锦当在情理之中。尤其如京师这样的大都市,同类商品的生产及销售往往集中在同一坊巷或同一条街上。“坊”由“里”转变而来,在唐代逐渐成为操同样手艺的工匠与从事同类商品买卖的商人群居的地段,这一方面符合封建国家统一管理工商者的需要,同时也便于居民的生活。唐代长安城内有110行之多, (注:《唐六典》卷7《工部尚书郎中员外》条:“皇城之南,东西十坊,南北九坊; 皇城之东西各一十二坊,两市居四坊之地,凡一百一十坊”。李健超《增订唐两京城坊考》(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同意此说:“隋唐长安城以一百一十坊或一百零九坊(曲江池占一坊)说为宜。”除此之外,比较流行的说法是220行。)有东市和西市之区分。 东都洛阳也有东西二市,仅其中的丰都市,就有邸店312区,资货100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作坊手工业集中的地区。作坊主的称谓不尽一致,有师傅、行东、行老、长老、削师、行头、主人等称呼,视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而定。唐代的规定是:“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说明作坊内是生产与销售相结合,这是封建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却还不充分的表现。唐两京内衣行、鞦辔行、织锦行、秤行、绢行、药行、金银行等,另有冶成坊(注:《太平广记》卷330, “杨元英”条引《广异记》。)。京师如此,地方城镇也莫不如此。如“唐文德戊申岁,钜鹿郡南和县街北有纸坊,长垣悉曝纸”(注:《三水小牍》卷上,《风卷曝纸如雪》。)。“时二玉女讬买虢县田婆针。乃市之,扙系马鞍上,解马放之”(注:《太平广记》卷47,“许栖岩”条引《传奇》。)。田婆针乃当时的名优产品,针乃女工须臾不可或离的手工工具,社会对其需求量大。针的生产工艺复杂,非分工明确的作坊难能成批生产。有“刁萧者,携一镜,色碧体莹,背有字曰:‘碧金仙。大中元年十二月,铜坊长老白九峰造’”(注:《清异录》卷下,《碧金仙》。)。县城有纸坊、针坊,一定也会有其它作坊。房山石经题记内容十分丰富,其中题记盛唐时期石经内容不仅有经名、卷数、品名、面背,甚至连施主、刻式、字数等内容都有记载,仅出现的手工业行会就有布行、小彩行、大绢行、丝行、小绢行、生铁行、炭行、磨行、染行、帛行、锦行、幞头行、靴行等等。曾公布的北京房山石刻,保存了很重要的史料(注:曾毅公:《房山石刻中所存的重要史料》,《文物》第九期,1959年。),它反映了唐代幽州地区社会经济的繁荣景象与民间手工业作坊的发达情况,对我们今天了解当时的作坊颇有意义。

有些私营手工业作坊主是技艺高超的工匠,他们掌握有秘不外示的绝技。隋唐之际的阎立德父子便是以技艺高超出名并显于世者。史称阎立德“雍州万年人,隋殿内小监毗之子也,其先自马邑徙关中。毗初以工艺知名,立德与弟立本早传家业”(注:《旧唐书》卷77,《阎立德传》。)。由于食品加工技术的普及与提高,(注:参阅拙文:《隋唐手工业与居民饮食结构的改善》,《首都师大学报》第六期,1997年。)出现了食品加工作坊:“皇建僧舍,旁有糕坊。主人由此入资为员外官,盖显德(954—958)中事也,都人呼为花糕员外”(注:《清异录》卷下,《花糕员外》。)。《太平广记》卷231 “李守泰”条引《异闻录》记载作坊主从事产品加工的材料比较典型,特录文如下:

唐天宝三载五月十五日,扬州进水心镜一面,纵横九寸,青莹耀日,背有盘龙长三尺四寸五分,势如生动。玄宗览而异之。进镜官扬州参军李守泰曰:“铸镜时,有一老人,自称姓龙名护,须发皓白,眉如丝垂,下至肩,衣白衫,有小童相随,年十岁,衣黑衣,龙护呼为玄冥,以五月朔忽来,神采有异,人莫之识。谓镜匠吕晖曰:“老人家住近,闻少年铸镜,暂来寓目”。老人解造真龙,欲为少年制之,颇将惬于帝意。遂令玄冥入炉所,扃闭户牖,不令人到,经三日三夜。……镜龙长三尺四寸五分,法三才,象四气,禀五行也。纵横九寸,类九州分野,镜鼻如明月珠焉。(注:如此形制和精致的手工业品,在发掘的唐代文物中已有所得。如唐“都管七个国”六瓣银盒就是一例。见张达宏、王长启:《西安市文管会收藏的几件珍贵文物》,《考古与文物》第四期,1984年。详细考证见周伟洲:《唐“都管七个国”六瓣银盒考》,《唐研究》第三卷,1997年。)这位龙护老人虽然被描写成道人,实为身怀绝技制造铜镜的作坊主,小工匠和镜匠都是其作坊内的生产者。龙护在炉所“扃闭户牖,不令人到”,是为了不泄漏铸镜技艺,这是当时私营手工业者的共同特点;因制作精良,做工考究,夜以继日达三昼夜才将此一铜镜完成。这是作坊主为地方政府生产进贡朝廷精品的典型一例。唐代官府手工业发展、家庭副业手工业活跃,这影响了私营作坊手工业的发展,但由于私营作坊手工业是规模生产,工匠之间分工明确,其产品质量比较高,往往成为贵族、地主及外籍商人竞相购买的对象,甚至成为皇室攫取高级奢侈品的途径之一。在这种条件下,私营作坊手工业的存在是有一定社会和经济基础的,其在技术上和规模上的优势甚至还在一定时期内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下面着重就唐代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作坊手工业作一简要论述。

《太平广记》卷146“尉迟敬德”条引《逸史》记载:

……书生访求不见,至铁治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方袒露蓬首,锻铁之次,书生伺其歇,乃前拜之。尉迟公问曰:“何故?”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欲乞钱五百贯得否?”尉迟公怒曰:“某打铁人,安有富贵?乃侮我耳!”生曰:“若能哀悯,但赐一帖,他日自知。”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付某乙五百贯”,具日月,署名于后,书生拜谢去。尽管对这条史料学术界多有歧义,对尉迟敬德的身分看法不一,我们还是能看出这里的尉迟敬德是个亲自参加生产的作坊主,并有少数雇佣工匠,他以500贯的支票与人,可见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造船业是唐代得到长足发展的一个手工业部门,官府手工业造船规模之大自不待言,而民间造船业之规模,亦令人不可等闲视之。《唐国史补》卷下载:

江湖词云:“水不载万。”言大船不过八九千石。然则大历、贞元间,有俞大娘航船最大,居者养生送死嫁娶悉在其间。开巷为圃,操驾之工数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岁一往来,其利甚溥,此则不啻载万也。洪鄂之水居颇多,与邑殆相半。凡大船必为富商所有,奏商声乐,从婢仆,以据舵楼之下,其间大隐,亦可知矣。

这种专为富商大贾定做的大型货运船只,载重量超过了万石,突破了传统的“水不载万”石的限制。像俞大娘这种超级大船的制造,远非个体工匠所能独立完成。俞大娘似系一造船作坊主,其制造如此大的船只,雇佣的工匠一定相当多,其间的分工也比较明确,尤其造船设计复杂,施工管理严密,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因具体史料阙如,只好待以后再来完成。造船业如此,唐代制车行中的私营作坊也很典型:

上都通化门长店,多是车工之所居也,广备其财(材),募人集车,轮、辕、辐、毂,皆有定价。每治片辋,通凿三窍,悬钱百文,虽敏手健力,器用利锐者,日止一二而已。有奚乐山者,携持斧凿诣门自售,视操度绳墨颇精。徐谓主人:“幸分别辋材,某当并力。”主人讶其贪功,笑指一室曰:“此有六百片,甘任意施为。”乐山曰:“或欲通宵,请具灯烛。”主人谓其连夜,当倍常工,固不能多办矣,所请皆依。乐山乃闭户屏人,丁丁不辍,及晓,启主人曰:“并已毕矣。愿受六十缗而去也。”主人洎邻里大奇之,则视所为精妙,锱铢无失。众共惊骇,即付其钱。乐山谢辞而去。(注:《太平广记》卷84,“奚乐山”条引《集异记》。)这是长安通化门内的一个大型私营制车作坊,主人准备好制车所需要的一切原材料,而其中的工匠则是通过“募人”而获得,在制造过程中实行计件付酬制,所谓“每治片辋,通凿三窍,悬钱百文”就指此。因是所谓的计件付酬制,奚乐山因技艺高明, 又终夜不息, 居然获得高达60缗的报酬,这是一般熟练工匠报酬的30倍之多。再从生产过程来看,将制车分为轮、辕、辐、毂等几个不同的工序,因制车行业比较特殊,工匠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特长独立完成其中的一道工序。车坊主从事组织和管理工作时,主要有制订质量标准和价钱、召募工匠监督工匠生产和保证质量、准备原料,最后将工匠生产的不同部件组合成完整的车。我们从这条史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唐代私营车坊中不管是生产还是管理,都已比较成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作坊手工业的发达。这种生产属于手工工场的形式之一,即不同的手工业者集合起来在同一场所劳动的雏形(注:宁可:《中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未刊稿)。)。与此同时,唐代时手工工场的另一种形式,即将同一场所劳动而有生产过程的分工,也初见端倪:

(窦乂)又令小儿拾破麻鞋,每三辆,以新麻鞋一辆换之,远近知之,送破麻鞋者云集。数日,获千余量。然后鬻榆材中车轮者,此时又得百余千。雇日庸人,于宗贤西门水涧,从水洗其破麻鞋,曝干,贮庙院中。又坊门外买诸堆弃碎瓦子,令功人于流水涧洗其泥滓,车载积于庙中。然后置石嘴碓五具,锉碓三具。西市买油靛数石,雇庖人执爨,广召日佣人。令锉其破麻鞋,粉其碎瓦,以疏布筛之,合槐子油靛,令役人日夜加工烂捣,候相乳尺悉看堪为挺,从臼中熟出,命工人并手团握,例长三尺已下,圆径三寸,垛之得万余条,号为“法烛”。(注:《太平广记》卷243,“窦乂”条引《乾子》。)这种制烛的生产过程的分工比较细致,计有收购原料、破碎麻鞋并将其冲洗干净、晒干、将碎瓦泡成泥状、粉碎、过滤、加添油靛、搅勺捣烂、加温融化、用手团握成烛等。其中大部分工序比较简单,一般劳动者均可胜任,故“雇日佣人”,一旦最后加工成形时,则“广召日佣人”。只有最后制烛时对工艺的要求比较高,烛长不得过三尺,并要求精细均匀,这道工序并非一般劳动者所能完成,只能由有一定手艺的“工人并手团握”。作坊主窦氏组织并指挥制烛的全过程,而整个生产组织显得比较松散。这是在同一场所劳动而有生产过程的分工,属于手工工场的雏形。再从一次生产万余条烛的规模来看,当时窦氏的私营手工业作坊规模不小,动用人工多;以三双破麻鞋换取一双新麻鞋,一次得用数百双新鞋,另外还有油靛及雇工的工资,所占用的资金比较大,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难能从事正常的加工生产。窦氏为了减少开支,曾雇佣“长安诸坊小儿及金吾家小儿等”拾捡槐子实和破鞋,对这些童工的报酬是“日给饼三枚,钱十五文”,工资明显低于成人的标准劳动力价格。(注:《太平广记》卷243,“窦乂”条引《乾子》。)有“唐书印纸,坚致莹洁,每页有‘琥侯之裔’篆文红印,在纸背十之九,似是造纸家私记其姓为诸葛”(注:《天禄琳琅》,转引自朱伯康先生等:《中国经济通史》上册,第541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现藏英国伦敦博物院图书馆内的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发现的9世纪的印本历日残片,上面有“上都东市大刁家大印”数字。标有“武侯之裔”、“大刁家”之类的印纸在唐代比较常见,如果私营作坊主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生产规模,很难做到这一点。

有些私营手工业作坊的生产限于大家族内,作坊主对其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与控制能力,但这种约束和控制并不严格。如“代传染业”的青州人李清,“家富于财,素为州里之豪氓,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即家庭成员主要从事手工业生产销售活动,李清本人是集手工业生产与商人于一体的作坊主。李清作为作坊主及家庭“老长行”这种特殊身份,每到生日时其家族成员“则争先馈遗,凡积百余万”;李清“来则不拒,纳亦不散”。在其69岁生日时,李清提出这样的要求:“各能遗吾洪纤麻縻百尺,总而计之,是吾获数千百丈矣”。与其说李清在这里以族长的身份出现,毋宁说是以作坊主的身份获得其成员的馈送的(注:《太平广记》卷36,“李清”条引《集异记》。)。这种情况在唐代应是比较普遍的,在“莫传其法”(注:《南部新书》卷乙。)的技术保密的氛围下,才能做到“代传染业”,而“家富于财”者一般系多子女者,家族繁衍较快。而如李清者,其在家族中的地位不可动摇,除了其年长德高外,还应与其技艺高超并传授于其他成员有关。唐代饮茶之风盛行,而茶叶生产一般在丘陵山地,这样私人占山植茶就相当普遍,而茶叶中的加工业也因季节性强而出现作坊主雇佣工匠的情况,如“九陇人张守珪,仙君山有茶园,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功者杂处园中”(注:《太平广记》卷37,“阳平谪仙”条引《仙传拾遗》。)。雇佣临时工匠从事茶叶加工,是唐代制茶业的一个显著特点。

唐代在建筑业中也有作坊主之类的情况。柳宗元《梓人传》中的梓人(注:《全唐文》卷592,柳宗元《梓人传》。), 鞠清远先生在《唐宋官私工业》一书中认为,梓人“虽为一包工,实亦行老之类也。或则由于竞争剧烈,必须瓜分市场”(注: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新生命书局1934年版。),是很有见地的。

在唐代私营手工业作坊中,工商结合的现象比较普遍是人人皆知的事实。实际上,同时也存在着私营手工业作坊与官府或官吏结合的情况。这一方面说明当时这类手工业作坊的规模之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类作坊的不成熟性。《太平广记》卷269 “韦公干”条引《投荒杂录》称:

(琼山)郡守韦公干者,贪而且酷,掠良家子为臧获,如驱犬豕。月女奴四百人,执业者太半。有织花缣文纱者,有伸角为器者,有熔锻金者,有攻珍木为什具者,其家如市,日考月课,唯恐不程。韦氏在比较偏僻的琼山,以掠夺的形式获得400 名良家女子为“女奴”,其中一大半主要从事手工业生产,内容包括纺织品织造、金银器制作、木器加工等等。从手工业生产的内容包括金银器和木器加工来看,其工匠不会只限于女工,一定还有不少男性工匠,因为这类手工业生产全部由女性完成非其体力所能胜任。再从“其家如市”的记载中可知,韦干掠夺工匠并非在地方官府手工业机构内从事生产,而是在自己家内从事手工业生产。韦干以权谋私,靠政治权力在家内组织手工业生产,韦干本人实际上成了这种特殊手工业生产的作坊主。另外,从对工匠“日考月课,唯恐不程”的记载可以看出,韦干在自己家内设置作坊中的生产者的身份,并不一定是“女奴”,而是有一定自由的工匠;其劳动有一定的报酬,并非无偿的奴隶劳动。尽管如此,这种与官僚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私营手工业作坊,对于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并不有利,尤其那些生产者被强迫征集过来后,情况更是如此。

谈到私营手工业作坊,关于定州何明远的记载系人人皆知且被广泛引用的重要史料:

定州何名(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居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远年老,惑不从戎,即家贫破,及如故,即复盛(注:《朝野佥载》卷3。)。“家有绫机五百张”的记载在唐料史料中很少见到,因此学术界对这一史料的注释歧义颇多,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傅筑夫先生认为,“何明远是一个资本所有者,即拥有五百张绫机的大作坊所有者,也就是说何明远是一个资本家,而不是织绫工人。……这个有五百张绫机的织绫作坊,是在一个富有的资本家指挥下经营的”(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四卷,第343页,人民出版社。 );

朱伯康等先生指出:何明远是“商人兼营旅店及家庭手工业作坊”者(注:前揭《中国经济通史》上册,第343页。);

李仁溥先生则认为,何明远“是前代少见的纺织业大作坊主”(注:《中国古代纺织史稿》第88页,岳麓书社1983年版。);

巫宝三先生揭示为,“何明远经营的丝织业家有绫机五百张,只可能是定州三驿附近五百户农家织机,这五百户是与他人合约,其织品归他包销,而不是何明远自有织机五百张”(注:前揭《试释关于唐代丝织业商人的一则史料》。)。

尽管各家说法从不同的侧面对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的性质作了有益的铨释,相对而言,巫宝三先生的铨释比较符合原意。下面仅就何明远经营的背景及何明远经营的范围在前辈的基础上作一简要考证,以期对何明远作坊的生产和经营的时代背景有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

关于这条重要史料的时间断限, 巫先生根据定州在天宝元年(742年)由高阳郡更名的史实,认为其下限应在安史之乱前,是颇有见地的,此不赘述。本来唐政府对于民间与“胡人”的交易控制很严,诸多商品都在控制范围之内,其中规定绫织品“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否则要追究当事人及地方官吏的刑事责任,“共化外蕃人私相贸易”,“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注:《唐律疏议》卷8,《卫禁》。),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在这种基本国策下,外籍及周边少数民族商人与唐政府之间的贸易,往往打上“进贡”与“赏赐”的标签,(注:参阅拙文:《唐代对外政策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及其评价》,刊《社会科学》1998年第二期。)在这种色彩下从事着民族贸易。当然,这并不排除民间的各种走私活动,民间民族贸易自始至终就没有中断过,它构成了封建社会民族贸易的主体。在这里,唐王朝对民族贸易首先是基于政治的、外交的和军事方面的考虑。而何明远却公然“专以袭胡为业”,即将生产的高级纺织品绫只向外籍商人及周边少数民族商人特供,以获取巨额利润。尤其其身为政府“三驿”主持,其所控制的绫机数量特别之多,而居然视唐政府的法律于不顾,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安禄山在唐玄宗天宝初年任平卢、范阳、河东节度使后,恩宠有加,“刑赏在己”,为了做好公开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的准备,他除了厉兵秣马以外,还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其中途径之一就是与外籍和周边少数民族商人进行交换。史称安禄山不顾中央政府法令的限制,“潜于诸道商胡兴贩”;“每商至”,“遂令群胡于诸道潜市罗帛”(注:《安禄山事迹》卷上。)。由此可以看出,与“商胡兴贩”罗帛等纺织品,在安禄山的统治势力范围之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贸易活动,这正是何明远“专以袭胡为业”的特殊历史背景。“专以袭胡为业”,即将绫这种纺织品用来与“胡商”交易;而何明远作为交通要道“三驿”的主持者,无疑又有与外籍及周边少数民族商人直接从事交易的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定州正好在安禄山的势力范围之内,这里中央政府关于限制与胡商交易的法令不能奏效,何明远的行动不但不会受到限制,相反还会得到鼓励。或者说,何明远正是在安禄山“令群胡于诸道潜市罗帛”的环境下,通过“专以袭胡”来使自己“赀财巨万”,这是安禄山积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何明远既作为“主官中三驿”带有军人色彩的地方官吏,又是“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的作坊主。他之所以家资实力雄厚,是靠控制了数量可观的绫机,而产品又专门销售与“胡商”,正是这种商品销售对路,才保证了其有厚利可图。同时,何明远的手工业作坊的正常维持,除了这种销售对路的因素外,还有一个绝对不可忽视的有利条件,即他主持“三驿”,实际上由他垄断了交通要通与“胡商”贸易的特权;也就是说,在三驿交通要道,他获得了由安禄山授予的直接与胡商贸易的特许权。“惑不从戎”,即不再主持三驿,因失去了与胡商直接交往的有利条件,“即家贫破”;一旦重操主持三驿旧业,“即复盛”。定州纺织业发达在唐代是自始至终的(注:河北地区纺织业素来发达,其中定州丝织品在隋唐是很著名的,是进贡品中的精品。据《隋书》卷24《食货志》称,为时官府手工业机构中,中尚方别领地方四局丞,而“定州绸绫局”便是其中之一。另据两《唐书·地理志》及《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唐代定州丝织品一直比较发达。),民间纺织业即家庭副业纺织业的繁荣,使大型私营作坊纺织手工业的产品销售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只有对外发展的民族贸易才是其真正的优势。因此,何明远控制的纺织品作坊的盛衰,不无与其主持三驿有关。

从上面两点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何明远作为家有绫机五百张的大型作坊的作坊主,是在安禄山控制河北地区时鼓励与“胡商”交易的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是藩镇对工商利润追求的直接结果,而这又与何明远身兼三驿官吏有关。这是一个私营手工业作坊与官吏结合的典型例子,是在藩镇实力膨胀下鼓励与“胡商”交易条件下的一个特例,并不反映唐代私营手工业作坊的正常发展水平。这正是“家有绫机五百张”之类的大型私营作坊很少见于唐代史乘的原因所在。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何明远家有绫机数百张,并非史料记载有误,它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唐代中期以来封建商品经济的活跃、商人地位的提高、藩镇对工商利润的追求、民族贸易的发展以及藩镇在辖区内控制经济等一系列基本事实。

关于官吏与手工业作坊相结合的史料在唐代还有不少,如“善贸易之善”坐镇泽三路节度使的刘从谏,便充分利用政治权力庇护在当地从事大规模的手工业及商业经营,他纵恿其子“岁榷马,征商人,又熬盐,货铜铁,收缗十万”(注:《新唐书》卷214, 《刘悟传附刘从谏传》。)。上面提及的琼山郡守韦公干,也是官吏与手工业作坊相结合的一例。官吏经营手工业作坊,是其积累财富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手工业作坊主为了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也为了使自己的生产得到官府的庇护从而更有利可图,有时不惜花重金来买官求职。如“皇建僧舍,傍有糕坊,主人由此入赀为员外官,盖显德中也。都人呼为盖糕员外”(注:《清异录》卷下,《花糕员外》。),就是典型的一例。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我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的比较普通的现象,而非何明远一特例。

私营手工业作坊的生产是属于商品性质的,其产品作为商品而进入流通领域,系一种追求利润的生产,而非自给自足的生产形式。同时,这种生产者在生活方面与市场之间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连“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的大型茶叶作坊主张守珪,“一旦山水泛滥,市井路隔”,便有“盐酷既阙”之困扰,最后不得不“取钱出门”购买(注:《太平广记》卷37,“阳平谪仙”条引《仙传拾遗》。)。至于其他作坊主的情况,当与此不会有多大区别。

总之,私营手工业作坊尤其较大型私营手工业作坊,是唐代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与市场的活跃及手工业的发达,以及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但是,唐代私营手工业作坊却有着十分明显的不成熟性或缺陷,这就是较大型的私营手工业作坊,往往与官府或官吏相结合,官坊结合是当时私营手工业作坊的一个明显特点。即使靠正常积累发展起来的私营手工业作坊,作坊主为了求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也或千方百计勾结官吏以求庇护,或不惜血本跻身于官吏之列。这种情形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依然存在,但就程度而言,远不及唐代明显。唐代开始兴起的私营手工业作坊,在后来的历史长河中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热衷于对土地的投资及与官府或官吏的结合,是无论如何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这种私营手工业作坊向土地投资的转移与官府或官吏的结合,当与重本轻末及官本位的基本国策和观念有关,这与欧洲中世纪的手工业行迥然有异(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Henri Prienne ):《中世纪的城市》第119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对此笔者将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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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私营作坊手工业之我见_手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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