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安排与变迁_中国近代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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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了其经济近代化的历程。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化。在生产力的因素之外,最根本的特征是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亦即由一种依靠习俗或指令来分配资源的经济转变为一种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自由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半随的,在生产组织和制度上的变化和重组。这种新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在中国像在大多数后发展国家一样,不是自发的能动的在传统社会内部完成的,而是在外来因素的作用与冲击下移植产生和进行的。本文试就中国近代经济生活中这一移植性制度按排与变迁的类型、移入过程及其特征等问题加以分析。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以理解为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支配和规范社会中个人行为活动和相互关系的一套习惯和规则。这显然与社会经济形态意义上的制度含义不尽相同。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是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5~226页)。理性的行为个人总是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序或少序的经济环境必将加剧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费用。而制度提供一系列的规则约束则规范了行为者的活动空间和活动方式,确立竞争和合作的经济秩序,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从而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增长。

由于行为约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有些约束对所有的社会有共同的制约的作用”,而有些约束规则“是为利益主体在不同的环境下所设定的”(同上书,第227页);有些规则是较易变动的,在些规则在较长时间内不易变更。因此,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约束至少可划分为两大类型: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规则约束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或非正式规则约束。

所谓正式制度安排是指行为主体有意识地制定的管束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包括宪法秩序和操作性制度如执行法等具体法令法规。宪法“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同上书,第227页)。它是某种政治经济体制中制约行为个人及其相互关系的最基本的组织约束规则。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及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目标函数和效用最大化。诺思认为,宪法是在下述目标下建立的:1.设立一个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方式;2.在竞争性世界中界定一个保护体制;3.为执行法体制设置一个框架以减少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同上书,第229页)。宪法的约束力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特点,它是制定具体规则的最一般法则。操作性制度是指“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胡庄君译,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77页)。它是在宪法秩序下界定交换条件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它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自愿性契约。较之宪法秩序,操作性制度更显得易以变动和修改。

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是在文化渐进进化的过程中,无意识地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为社会群体所认可的抽象规则。它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社会道德、风俗习性、意识形态、习惯等因素。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所构成的一套关于世界的信念,“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诺思,上引书,第57页)。这种信念体系“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林毅夫,上引书,第379页),因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也现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降低政策法规颁行和实施的成本;2.它与个人对现实契约关系的公平和正义的道德、伦理判断相连,它对于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意识形态的有效性程度取决于人们对它的虔信程度;3.当个人的经验与其意识形态相悖时,他们总是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新理性,以缩减在相互对立的理性和意识形态即非此即彼的选择观念时的费用。在个人改变其意识形态之前,必然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只有当“有悖于人们理性的持续的变化或影响人们幸福的根本性变化”产生时(诺思,上引书,第54页),人们才被迫改变其意识形态。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通过给个人提供有选择性激励来克服“搭便车”问题和“外部效果”问题,并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降低交易费用。

较之正式制度安排创新是由群体行为在利益最大化条件完成的特征,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则完全由个体实现,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为完成,因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在正式制度安排没有或不健全的地方,非正式制度安排发挥着约束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功能,以保障社会正常运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空间较之正式制度安排要大得多和广泛得多。另外,正式制度安排的变迁不象非正式制度安排那样是一个长期渐变过程,而具有突变机制。即使前者发生制度演化,后者仍可顽固地生存,约束人们的行为。由于制度变迁的突发性进展,最初人们总是从对价值观念及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约束的质疑性认识开始的,正式规则的演变总是先从非正式约束的“边际上”演化发端的。执行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的成本越高,这个边际就越大即在边际上规则就越难起作用,甚至不起作用。(诺思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 Change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Vniversity press 1990)。此后,正式规则约束只有在与非正式规则约束相容,达到均衡稳定状况时才能发挥出潜在能量。因此,任何理性权力主体在变迁制度过程中,总是通过增加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约束的投资来谋求与正式规则约束的协调,创造哈耶克所言的“互动的秩序”状态,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故而,制度均衡不仅表明任何两种具体制度之间处于适应协调的状态,而且还意味着其能适合个人或群体的意愿,即处于他们不再有变动现存制度的动机和行为的状态。这其中,正式约束的供给与非正式约束能否相容与协调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中国近代的制度演变是一种移植而来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安排与变迁。从世界各国制度安排及其演化的历史考察,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制度演变的历史表明: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自下而土的制度变迁(林毅夫,上引书,第384页)。即一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单个行为主体在一定的行为约束条件下,为谋求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所引发的。它表现为一种渐变过程。例如,西欧早期资本主义制度变迁的模式就是在封建社会旧有制度结构中逐渐育出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各种制度因素,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步破坏和瓦解了封建社会的旧有制度安排,最后创立了以保护私有产权,企业具有获取利润和竞争自由以及个人具有自由选择为特征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制度安排。所以,西方的制度经济学是以西方发达国家制度演变为研究对象,偏重从需求的角度探讨制度安排及其变迁的。这种模式假定:由于制度非均衡即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存在互斥关系,处于相互不适应协调状态的原因,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理性单个行为主体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总是谋求确立对自己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最佳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主体发现创立和利用新的制度安排所获得的净收益为正时就会萌发变动现存制度的动机和行为,从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在一定的制度创新需求下,制度供给有着广泛的选择数量和空间。这种需求能否诱致出新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取决于旧有制度系统内部积累性变量的变化,这些积累性变量包括技术进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迁移、偏好改变、宗教的兴起与传播、人的价值的不断提高、不同文化的交流等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及文化性因素(张旭昆:《论制度的均衡与演化》,《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另一方面亦取决于赞同、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集团在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胡汝银:《中国政革的政治经济学》,《经济发展研究》1992年第4期)。如果力量优势明显,则原有的制度安排就不再是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而被淘汰,从而导致制度变迁。造成制度非均衡的因素是多样的,如制度选择集合的变更;技术变化、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宪法秩序、市场规模等等。

强制性制度变迁实质上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它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林毅夫,上引书,第384页)。这种模式表明: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是权力主体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意愿和热情。而这种能力和意愿同样取决于权力主体对某一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的预期值和社会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

我们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或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尚具有两种类型:内省的供给型制度变迁和移植来的供给型制度变迁。二者的最大差别在于都面临着同样的外部制度环境而具有不同的变迁制度的意愿和热情,采取了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前者在给定的外部约束条件下主动、自觉地选择制度安排集合中最有效者,这实质上是制度的愿意供给。1861年俄国的废奴改革即为明例。众所周知,19世纪上半叶,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表明:城乡资酊主义的发展,破坏了封建农奴制的经济基础,造成了农奴制的危机;同时,落后的农奴制度仍占统治地位,严重障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严峻的社会现实,使沙皇亚历山大二世认识到农奴制迟早要废除,“与其等农民自下而上起来解放自己,不如自上而下来解放农民”。当时,由于那些因本身的利益而要求改革的非权力主体成份(如资产家、产业工人、农民)极其软弱、涣散,形成不了制度变迁的强大权力集团,因而沙皇政府这一权力主体为摆脱统治危机,顺应历史潮流,主动地颁布废奴法令以及其它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令法规,而成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实现了政治目标函数的最大化,降低了治理国家的交易成本,并完成了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的转变,促进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内省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有别于诱致需求型制度变迁,因为后者则是由单个行为主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变迁制度安排。它亦异于移植来的供给型制度变迁,因为后者则是主动或被动移植外来制度安排,从而建立起与自身发展相适应 的各项制度结构和体系。中国和日本最为代表。二者的共同特征在于权力主体凭借其在政治力量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地位,就可以根据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实现最大化原则而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速度、形式、步骤和突破口,并通过隶属于权力主体的各级行政系列加以贯彻实施。在权力中心的目标函数确定的条件下,内部约束条件的异同则成为决定制度安排能否迁移的关键因素。由于政权主体与非政权主体对某一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值不致,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制度创新的需求主体与制度创新的供给主体之间的差异。二者越相适应,差异越小,社会摩擦就越少,交易成本就越低。如果受到非政权主体普遍认同的制度创新因与政权主体的目标函数相悖而难以出台,那么只有在改变政治力量对比或调整利益结构的前提下才能实行(杨瑞龙,上引文)。从中国近代社会权力力量对比的态势来看,制度创新的需求主体——中国资产阶级与制度创新的滞后供给主体——清政府发生冲突,最后以清政府被推翻,中国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胜利而宣告中国近代社会的力量对比和利益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1895年至1913年中国资本主义的初步发正是在这种权力转化的基础上才得以出现的。

从制度供给主体源来看,内省型制度变迁的供给源只有一个,而近代中国由于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制度供给的主体呈现出二元性特征,即由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组成的中国近代权力主体群的直接制度供给和西方列强在华侵略活动所表现出的间接性和示范性制度供给。近代中国不协调的二元社会,并没有出现相对应的二元政治,它的政治仍是一元的,仍是传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或是为达到这个目标的军阀政治,致使近代中国始终未能实现资本主义的政治转换。专制政权凭借权力优势规定和实施产权及交易规则,并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非权力主体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用权力对非政府主体的干预、限制和规范胜于西方,自由联合的制度安排始终难以在中国近代社会充分发展,落后的传统政治及其变迁制度的意愿和热情的滞后特征是阻碍近世中国制度移植的主要根源。这个权力主体群的直接制度供给始终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主导作用,使中国近代制度移植呈现出艰难性和曲折性特点。在这过程中,西方列强对中国制度移植所起的间接性和示范性效应作用巨大。外国资本在华设立的近代工商企业,首先将西方的工商制度传入中国,成为中国资本主义制度安排的先行,它对稍后出现的中国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客观上起着开风气之先的作用。就连为人深恶痛绝的“国中之国”——租界,由于它采取资本主义的市政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等制度安排而焕发出与封建城市黯淡面貌迥然不同的新气象。

综观世界近代化过程,我们看到,除西欧早期诸国通过自发型的渐进过程重组制度安排,实现工业化之外,许多欠发达国家都是在西方先进制度安排的示范作用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移植、引进先进的技术条件和相应的制度安排面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其中日本和中国最具代表,然而二者却呈现出不同的历史命运。19世纪40年代,中日两国长期闭关自守的国门均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所叩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完全改变了中日两国社会的自然历史进程,促成了各自封建经济的解体,带来了各自传统社会所不能容纳的新的生产力和制度安排,直接刺激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在这种以外力逼迫和硬性移植为特征的强迫过程中,中日两国完全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摄取近代西方文明的方式和手段。较之中国,日本主动、迅速而较为彻底地移植西方的制度安排,其成本低下,痛苦微小,制度供给主体迅速由二元向一元转化。而中国面对近代文明的冲击,显得缓慢、被动而不彻底,制度供给主体始终处于二元状态。近代中国制度安排的二元性特征即西方近代化制度安排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旧有制度安排相互冲突,相互融合,构成了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主旋律。

众所周知,日本明治政府以“殖产兴业”、“文明开化”等为国策,改革了地税和封建武士制度,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在大力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产业的同时,不余遗力地移植相应的经济制度如近代企业制度、市场制度、金融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公债制度、保险制度等,并推行政治制度改革,鼓励冒险进取,企业创新,追求利润的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精神,保护私有产权,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而中国在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技术条件的同时,并没有积极地移植相应的制度安排,呈现出不彻底性。从制度因素分析角度看,近代化过程就是制度排及其变迁最优化的过程。然而“中国文武制度,事事远出于西人之上,独火器万不能及”的守旧、僵化思想观念束缚了中国人的手脚,近代早期制度选择的主体——清政府控制下的洋务派始终死守“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信条,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机器设备引进了中国,使林则徐、魏源的“师夷长技”之策变成现实,却未能彻底地移植相应的制度安排。中日甲午战争的结局,对中日两国移植西方先进制度安排的优劣作出了最好的证明。

就产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来看,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变量集合中,产权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它是最主要的约束因素。产权明晰,并创造出新的制度安排,则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条件,进而“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的活动”(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产权不确定,私人经营的产业及其收入就没有合法保障,或者说,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和提供个人经营的刺激,经济增长就无法实现。一般认为,产权是指一组权利,是对物品或劳务所有和根据一定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其重要性在于它有助于形成一个同他人的交易中能理性地把握合理预期,这些预期在法律、习俗和社会惯例中得到实现。界定产权的根本内容在于有效地保护产权,以明确人们如何受损和受益。“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对实现外部性因素更大程度地内部分进行引导和鼓励”(德姆塞茨:《产权论》,《经济学译丛》1989年第11期)。人们根据对产权的完整性或残缺性,可以把产权形式分为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三种权利。每种权利都可进行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分解。产权制度影响经济运行效率,资源配置优化的实质是明晰产权界定,减少交易成本。一个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意味着它能提供较大的激励促使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如前所言,近代化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安排与变迁最优化过程;而制度安排与变迁优化的核心是产权结构与体系的完善。西方世界的兴起或言资本主义的勃兴的关键在于私有产权的确立和充分发展。可以说,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就是私有产权结构不断重组优化的过程。

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在传统社会中私有财产权利出现较早,迄至近代,近代政府又以立法形式加以确立和保护。如1903年清政府颁布《商人通例》中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大清新法令、第10卷实业》),一反中国重本抑商,重义轻利的传统,以法律形式确认商人合法权益。尔后颁布的《公司商律》凡131条,对保护股东的民主权利也有确文规定。如56条规定:“凡购买股票者,一经公司注册,即为股东,所有权利与创办时附股者无异,其应有之责,成亦与各东一律承任”。第44条规定:“附股人不论职官大小,或署已名或以官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与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他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同上)。以后清廷又起草或颁布了《破产律》、《商标注册章程》、《商会章程》、《银行则例》、《矿务章程》、《保险法》、《票据法》、《著作权法》等一些经济法规,其中有许多反映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条文。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更加明确对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如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06页)。尔后发布“保护私有财产法令”共5条,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财产,均应旧人民享有”(同上第13-14页)。这些法令体现了临时政府将迅速发展社会经济,为振兴中华而服务的精神。然而,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虽在近代诞生,但始终未能完善起来,上述法令法规或形成草案未及审定,或已成案未及领行,或虽以颁行,却实施不力,而成一纸空文。私有财产观念与行为始终处于软弱和不稳定状态,并未摆脱对政治权力的依赖。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没有经历西方那样一个财产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和私有产权结构调整与优化的过程,那是一个与封建政治特权斗争的过程。在西欧向近代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封建特权逐步消弱,代之以私有财产财利有法律和观念上的确立与强化,由产权界定不明确到明确,表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日臻成熟。而中国始终是政治权力决定财产权力,移植西方制度安排的不彻底导致了近代社会政治与经济的不同质与不协调。封建特权势力虽在近代有所消弱,但始终未能彻底根除。一人政治上得势,就可凭借政治地位和权势以合法及非法的手段聚敛大量财富。清末主管许多新式企业的盛宣怀,从一个根底颇浅的“空心大老”起家,死时遗产达1160万两。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和官僚是最富有的阶层,他们聚敛的财富中相当部分是依仗权力向资本主义工商业压榨、受贿及种种方式的巧取豪夺得来的。国民党时期的四大家族通过垄断金融和经济,化公为私,以非经济手段膨胀其财富。这时确定产权的标准是政治权势和特权地位,而不是法律条文。中国近代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的划分,本身就说明了官僚势力的强大。所以,与其说“官僚资本”是一种经济范畴的现象,倒不如说是一种政治范畴的现象更为恰当。

中国早期投资于近代工矿业,所以一般人不愿足,正是因为财产权利没有保障,或言产权界定不清,股东的权利在政府或企业的制度安排中没有清楚的确定,或虽有规定,但不能实施。以经济权利从属或依附政治权力,个人对财产追求、拥有的不可侵犯、分割权利的法律和观念的淡薄和软弱为特征之一的中国近代制度安排,就使中小投资者举步维艰,从而阻碍了近代经济的增长。这与外国资本在华经营的企业迥然有异。以开滦煤矿为例,在1901年前官督商办的开平矿务局时期,企业盈利大部分为经理人员占有,人均年收入商达2万两左右。1901年英国控制开滦煤矿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以后,按照西方企业制度运行,明晰产权关系,划清利润分配,股东的收益大幅度提高。再以近代食盐运销制度为例,我国食盐运销以迄清朝末年,一直为官府和专商所垄断,销盐有岸,行盐有引,他人染指盐的运销,即被政府和盐商视为犯私,因而形成一种封建垄断的引岸专商制度。清王朝灭亡后,袁世凯为从五国银行团得到善后借款,不惜以全部盐税收入为担保,出卖中国的盐政主权,成立盐务稽核所作为全国最高盐务领导机关,从此列强控制了我国盐务。盐务稽核所第一任会办,英国人丁恩上台后,极力主张取消官卖和专商制度,就场征税,任人运销,实行自由贸易,开展公平竞争。至1931年全国已有一增地区实行了食盐自由贸易制度。(刘佛丁:《中国近代食盐运销制度的变化》,《南开经济研究所年刊》1985年)。

在以活跃的技术变迁为核心的经济增长动态过程和人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的作用下,产生了由此所致的制度创新压力,形成了对制度的新需求。面对于此,正式制度安排每每呈现出一种“滞后调整”。这种滞后,正如舒尔茨所言,正是许多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关键所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陈剑波译载《则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51页)。诺思和戴维斯曾将这种制度滞后分为四类:1.“认知与组织”时滞——从辨识外部利润到组织初次行动团体所需的时间;2.制度创新时滞——认识外部利润内在化条件及相应的制度“发明”时滞;3.“菜单选择”时滞——搜寻已知的可替换的单子和从中选定一个能满足初次行动团体利益最大化安排的时间;4.“启动”时滞——可选择的最佳制度安排和开始旨在获取外部利润的实际经营之间的时滞(《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和说明》,邱继成译,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16页)。

在“认知和组织”时滞中,制度选择主体辨识外部潜在利益的能力越强,组成制度选择的行动团体成员越少并存在有原型组织,时滞就越短。因为组织既费成本又耗时间,所以,要组织人数更多的组织,需要的时间将更长。而制度选择主体识辨与预期制度安排创新中的成本与收益的确定性和程度高低的能力越强,制度创新的成本将越小,利益就越大。中国近代社会是由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传经济或自然经济向以商品形态的普遍化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渡时期。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变更,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变化,使近代中国处于非常态的制度变迁与重组过程中。强大的外来冲击以及由此引起的反应变化,决定了中国近代要自发地内在地形成与技术变迁过程相适应的正式制度安排,其费用昂贵,时滞漫长。完整地移植一种制度安排较之制度“发明”会缩短其时滞和降低其成本。在制度“菜单”上,可供选择的数目越少,制度安排的时滞就越短。强列叩开中国封闭的国门后,近代西方文明开始楔入这个数千年的封建国家的肢体中,“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了”(《马恩选集》第2卷,第2页)。这样,在当时中国制度选择的“菜单”上,只有近代西方文明才是唯一的最佳选择目标。在制度启动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集权机制和社会民众对中央权力的依附性和认同心理,传统经济体制与农耕自然经济原型组织中的某种类同性,民间自愿合作团体的软弱以及个人产权观念的淡薄,本来可以简约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时滞。然而到了近代社会,知识精英集团价值取向趋同程度的日益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导致的私有产权观念与行为的不断增强,民间自愿合作团体力量日趋壮大,使中国近代制度变迁的时滞和费用增大。中国近代政权主体移植制度安排的能力、激励和热情的滞后效应与非政治主体在面对西方资本主义利润最大化力量逐使下预期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所产生的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的愿望和激情的驱动性发生相互冲突,致使中国近代社会制度的移植过程变得十分缓慢,交易成本昂贵。中国近代政权主体移植西方制度安排的滞后性和被动性特征是阻碍中国近代化历史进程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制度移植的相对滞后性与旧有制度结构的顽固性也往往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其中,旧有制度结构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其内在的传根性和历史积淀,其滞后现象更为严重。理论原则下已经界定的“理想”制度变迁,若偏离旧有制度遗产的亲合程度,特别是参与者利益偏好的价值取向的心理认同和效用函数,也会因时滞过长或成本过高而转换困难,甚至于难以实现。然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滞后,既可以由技术变迁过程的推动而较早地更新,也可以内外部示范或移植,先于某种制度安排而形成,并构成正式制度创新或移植的压力以缩短制度时滞过程(孔泾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经济研究》,1992年第7期)。

任何制度变迁或移植总是以所移植对象国家的原有技术条件和制度遗产为背景的。一种制度安排移植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制度遗产和制度环境对移植对象的相溶程度,而且取决于移植主体对移植客体的创造性转化能力、热情和耐力,更取决于移植过程的本国化力度。若之,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变迁与移植的目标函数与既定的文化遗产相容距离越近,亲合力越强,移植主体不管是通过扩散方式,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秩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能力和耐力越强烈,并且注重对移植对象的兼收并畜,走本国化道路,避免制度移植中出现“制度悖论”现象,那么,其移植成本必然降低,制度移植的目标涵数必定愈易实现。

但是,我们看到,中国在其前资本主义传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较早地出现了西方封建制度解体时期的许多特征。如商品货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土地自由买卖,人身依附关系的松驰,地租形态的变化等等,在中国的中世纪就已出现。北宋以来,这些因素又有比较明显的扩大。到清朝中期,封建地主经济在土地产权、租佃、剥削、赋税等制度方面,经过反复的调整和变更,逐步趋向成熟,较之西欧和日本中世纪僵化的封建领主制,显示出更大的应变能力和韧性。在技术发展水平上,就传统农业而言,也达到了相当完善的境界,形成了中国农业独具特色的模式。但作为基础的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统一,并未动摇和分解。所以在国民经济的某部领域虽然早以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并无生长壮大的技术条件、制度环境和制度保障,以致于长期不能形成突破旧有经济结构和制度结构的强大力量。封建的旧有制度因素仍能容纳传统技术状况一定程度的发展。19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资本主义发展达到了高峰时期,才逐步打开了中国市场,农村自然经济开始分解,从而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近代文明的制度因素开始移植到中国,为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提供了良机。但是,由于封建的政治势力和意识形态仍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和根深蒂固的影响,其中传统的文化遗产和经济思想,就其本质而言,与西方近代的正式制度安排格格不入,而成为移植近代西方制度因素的强大阻碍力量。面对外来的冲击,封建政治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对资本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移植,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阻挠、同化、吸收等手段,在新形势下,再一次进行自我调整,以维护旧有的制度结构。这种坚韧的传统制度结构,则对中外新式经济进行殊死的抵抗,从而严重地阻碍了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历史昭示我们:中国要实现经济现代化,彻底冲破传统的经济结构和制度结构,必须在充分发展控工工业生产力,完成技术条件定位转化的基础上,吸收和引入适应于我国国情的外来制度安排,实现技术变迁与制度移植的有机统一和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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