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的市场逻辑——“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交易装置”的分析线索及案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禀赋论文,线索论文,强度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14)05-001-24 一、问题的提出 Alchian(1965)曾经指出,所有定价问题都是产权问题。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就成了产权如何界定、交换以及以何种条件交换的问题。其中,产权主体对所交易物品的价值评价,关键取决于交易中所转手物品的产权的多寡或产权的“强度”。不减弱的产权能够获得较高的价值评价,能够有效生成价格并促进其交易。正如Barzel(1989)所说,任何对产权施加的约束,都会导致产权的“稀释”。如果物品的产权边界是不明确的,或者产权易于被减弱,那么将其参与交易的可能性会被抑制。对个人产权而言,将减少个人财产的价值或者导致租值耗散;从社会角度来说,则会损失资源配置效率与社会福利效应。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正在发生两个重要的政策性转变,一是通过强权赋能不断提升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二是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地的流转集中,以求一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改善农业经营的规模经济性。 我们的问题是,提升物品的产权强度,就必定能够改善人们对物品潜在价值的评价,进而促进物品的交易?第一,交易费用范式关注了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不确定性等因素对交易成本的影响(Williamson,1985)。这一范式的特点是假定交易参与者具有明晰的产权,且具有同样的交易意愿。不过,该范式忽视了交易主体的主观差异。因为不同的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交易的意愿程度是不同的。第二,对于不同的产权主体来说,提升物品的产权强度,其所能发现物品潜在价值的能力是不同的,进而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及倾向也是不同的。因此,产权强度对产权交易的意义并非是明确的。 本文试图基于“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交易装置”的分析线索,以期阐明农地流转的市场逻辑。重点在于:第一,基于产权强度的生成机理的分析,通过引入禀赋效应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揭示农地产权流转抑制的根源。目的在于说明农地产权强度的提升并不必然改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绩效;第二,对于一项具有排他性产权,同时又具有禀赋效应的物品,如何改善其产权交易效率?交易费用的高低,并不唯一地由产权安排所决定。因此,本文更重要的目的是要说明,如何使产权便于交易,交易装置及其匹配将是一个可以拓展的重要研究方向。 二、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与交易抑制 (一)产权强度及其生成机理 周其仁(1995)区分了三类土地私有权的获取途径:一是经过自由的交换契约获得产权(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二是通过国家干预的土地市场在形式上获得产权(对土地产权自发交易过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产物);三是通过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所获得的土地(国家组织社会政治运动直接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结果)。在第一种情形下,农民有独立的谈判地位,他能够根据成本收益的合理预期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或完全让渡产权。但是,农民的这种独立谈判地位在第二种情形下打了折扣,而在第三种情形下几乎荡然无存。显然,这三类产权的强度具有依次弱化的特点。由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判断,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它们具有不同的强度、不同的稳定性,并且具有完全不同的进一步改变的逻辑。 假定存在产权市场,对于人们如何获得产权并判断其产权强度,周其仁的逻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起源的角度来说,则存在悖论:如果缺乏产权强度(弱产权),人们不可能通过市场来交易;如果缺乏自由的市场交换,则无法提升其产权强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认识产权强度的生成机理。 洛克(Locke,1690)从原始森林的果子掉到地上开始分析物品成为财产的原因。假若森林的果子掉到地上,没有人拾起,则果子不成为财产。但如果一个人弯腰拾起果子,则果子中注入了劳动,果子就会成为那个人的财产。因而,洛克认为财产是一种自然和技术的产物,是已经物化的劳动。如果财产单纯的指已经物化的劳动,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行窃和战争也是一种劳动,那么采集果子的劳动与偷窃果子的劳动又有什么区别呢?揭示采集果子的劳动与偷窃果子劳动的区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出解释。 第一是法律赋权(合法性)。对于一项物品的产权,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界定,那么就不可能有所谓“非法行窃”的“合法性”判断,同样也不可能有所谓的市场交易。经由市场的交换契约获得产权,之所以具有产权强度,是因为:(1)该产权及其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强制性;(2)这个市场及其契约是合法的,具有权威性。 第二是社会认同(合理性)。行窃和战争是一种社会概念。毫无疑问,如果不考虑社会认同,要区分采集果子的劳动和偷果子的劳动是非常困难的。有关物化劳动成为财产的合法性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类的共同认可与尊重有关,但正如我们已经在现实中所看到的一样,作为被赋予一种权利的劳动,如何获取财产总是一种社会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关于某种努力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一种可以被社会共同认可的权利的选择。因此,经由市场进行交易,是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得到社会认可与道义支持。或者说,市场交易能够表达社会认同及其规范。 在国家社会状态下,产权的强度首先依赖于法律赋权的强制性。然而,其强制性的界定、实施及其保护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而成本的高低亦与社会认同紧密关联。可以认为,从法律的不完全性来说,社会认同是法律机制的重要补充;从法律的可实施性来说,合法性必须服从于合理性。 写在纸上的“制度”与实际实施的“制度”并不总是一致的(罗必良,2005),农村土地制度尤其如此。当国家权力渗透到农地产权的实际运作中之后,农村干部就成为了国家的代理人,国家意志往往是通过乡村干部来达成的。因此,由乡村干部群体所表达的社会认同成为了决定农地流转秩序的主流观念(谢琳等,2010)。 第三是行为能力(合意性)。产权经济学关注产权的实际运行与操作,其中,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方面。Barzel(1989)指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而是由他们自己直接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程度所决定。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产权的实施具有重要的行为发生学意义——产权属性的关键在于可排他性、可处置性以及可交易性,具备排他能力、处置能力与交易能力的产权主体能够强化其产权强度。由于产权在实施中的强度问题,使得同一产权在不同的实践环境、对于不同的行为主体,都可能存在实施上的差异。 因此,Alchian(1965)指出,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与道德规范。可以认为,产权强度决定着产权实施,是国家赋权、社会规范与产权主体行为能力的函数——法律赋权从合法性、强制性与权威性方面提升产权强度;社会认同从合理性、道义性与规范性方面强化产权强度;行为能力从合意性、偏好性与行为性方面决定产权强度(罗必良,2013)。 (二)禀赋效应:一个认识维度 早在1759年,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于同情,阐明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怎样控制他的感情或行为。他指出一种现象:人们对无论是心灵的还是肉体上的痛苦,都是比愉快更具有刺激性的感情。也即失去自己拥有物品所带来的痛苦,比获得一件同样物品所带来的喜悦更加强烈。简单地说,就是“失而复得”并不具有等同效应。 后有学者用货币来衡量这一感受。Thaler(1980)由此提出“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并将其定义为:与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钱(Willingness to Pay,WIP)相比,个体出让该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钱(Willingness to Accept,WTA)通常更多。即指一旦某物品成为自己拥有的一部分,人们倾向给予它更高的价值评价。 Radin(1982)提出,如果一项财物的损失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过财物的替代得到减轻,那么这项财物就与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关。进而,她将财产分为人格财产和可替代财产。这意味着,对于产权主体来说,人格财产相比于可替代财产,具有更为显著的禀赋效应。对于农户来说,农户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凭借其农村集体成员权而被赋予的,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表现为典型的人格化财产,相对于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储备的谷物),其禀赋效应将会更高。 Kahneman等(1991)认为,禀赋效应是“损失规避”的一种表现,即损失比等量收益所产生的心理感受更为强烈,因此人们更计较损失。从交易的角度来说,对于同样的物品,一个人的意愿卖价要高于意愿买价。因此,禀赋效应会抑制潜在的交易。 (三)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与交易抑制 可以认为,禀赋效应产生于交易。没有交易,就不可能有禀赋效应,但是,禀赋效应会抑制潜在的交易。引入禀赋效应的分析维度,有助于对产权强度的交易含义做进一步的理解。 首先,产权及其交易不仅依赖于法律,在实际运行中更依赖于社会及其道义支持,乡土村庄更是如此。在实际运行中,人们从交易中得到的东西,不仅来自于自己对生产、保护、行窃的选择,而且也取决于别人的认同,而社会规范基本上依赖于人们对公正性的伦理选择。如果违背了任何权利制度赖以存在的公正性,交易所得乃是一种幻影(Baumol,1982)。假定不存在法律约束,当社会认同无法通过交易来强化农民的权益时,或者实施交易可能导致其产权的租值耗散时,产权主体势必会选择继续持有,因为这是防止其物品价值损失的唯一方法。不交易即是最好的交易,此时的禀赋效应很强。 其次,假定某个人拥有的物品,既得到法律的赋权,也得到社会认同,如果他对这类物品具有继续持有的依赖性特征,那么其禀赋效应将尤为强烈(例如,一个以农为生、将土地人格化的农户)。产权赋权的“权威”主要表现为排他性。正如North(1981)所说:“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除开一个主体外,其他一切个人和团体都在排斥对象之列”。法律赋权和社会认同的物品产权的排他性强,持有者的行为能力也相应增强。特别是当完整权利下作为行为努力的产出物成为其赖以维生的来源,持有者本身也成为物品权利的一部分(人格化产权),从而使得这类物品的交易将转换为物与人结合的权利交换,其排他性将变得尤为强烈。此时持有者的禀赋效应很强,即使存在潜在的交易对象,也难以取得这件物品的完整权利,交易也就难以达成。 其三,如果一个人对所拥有的物品具有生存依赖性,并且具有在位控制诉求,特别是当其控制权的交易具有不均质性、不可逆的前提下,那么其禀赋效应将较为强烈。例如农村土地,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农地出租意味着对农地实际使用的控制权掌握在他人手中,并有可能导致土地质量、用途等发生改变。当承包者重新收回经营权时,处置权的强度已经发生改变。如果存在事前预期,并且这种预期又是承包农户难以接受的,那势必会导致承包权主体的禀赋效应增强,交易必然受到抑制。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禀赋效应理论一直关注交易过程中“人-物”的关系,却未考虑到面对不同交易对象时的情景差异。就同一物品而言,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产权主体所拥有的产权排他能力是不同的。正如Barzel(1989)指出的,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他人如何使用其自己的权利。可以认为,同一个产权主体对其所拥有的物品,面对不同交易对象时的禀赋效应是有差异的。 三、农地流转:一个特殊的市场 (一)农地流转的产权经济学意义 应该说,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民所获得的土地产权是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所获得。这一赋权方式所决定的逻辑是:(1)由于产权是国家强制界定的,因此一旦国家意志发生改变,土地产权安排就有了变动的可能,从而决定了制度的不稳定性。(2)国家的代理人是政府,而政府是由官僚集团构成的。官僚集团除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也可能代表着不同利益集体的利益诉求,由此形成的产权制度可能是歧视性的。歧视性产权制度安排所导致的产权模糊及其所制造的“公共领域”至少从两个方面减弱产权强度:一是限制产权主体对其部分有价值的物品属性的控制权;二是限制行为主体行使产权的能力(罗必良,2005)。前者如取消农民土地进入非农流转的交易权,后者如禁止农民对土地承包权与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抵押。(3)按照户籍及成员权所界定的均分地权,必然导致农民行为能力的下降。第一,由于产权是国家无偿赋予的,因此其权利边界及其可实施的内容必须听命于国家,国家意志的改变可以变更权利内容,而且这一变更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农民行为预期的不稳定性;第二,由于赋权是均分的,尽管保障了身份权的公平性,但没有顾及成员能力(以及偏好)的差异性,赋权与能力的不匹配,既牺牲了效率,也损害了公平;第三,初始赋权所决定的产权分散性与可实施产权的零碎化,使已经不具备任何规模经济性的农户的行为能力空间进一步收缩。 改善土地的产权强度,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入手。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改善产权的排他性、公平性与稳定性。中国农村土地的制度安排,就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层面而言,第一,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户是唯一的产权主体;第二,基于中国特殊的农情与人地关系,土地的福利赋权及其均分亦成为必然选择。因此,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并不存在太多的关于排他性与公平性方面的问题,关键在于农地产权的稳定性。为了避免国家直接分配的土地产权易于被改变的可能性,产权的流动与市场交易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能够强化社会规范。 所以,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双重意义。第一,改善产权强度。因为经由市场交易的产权具有规范程序的合法性、社会认同的合理性、自愿参与的合意性,因而能够强化产权强度。第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资源的产权主体明确,并允许产权的自由转让,同时与这一转让相应的收益得到有效保护,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产权约束的范围内配置资源以获取最大收益。鼓励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降低劳动成本,对农户不仅具有资源配置效应、边际产出拉平效应,还具有交易收益效应(姚洋,1998)。 (二)两大变化及其反差 始于1978年的中国农村改革,从本质上讲是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大调整。而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有效改善了农民的财产支配权与经济民主权。与之伴随,中国农村出现了两个重要的变化。 一是人地依存关系的松动。在中国,土地历来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人地关系的严酷性,决定了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Scott(1976)在研究东南亚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时指出,当人均土地资源极少时,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要素,其经济决策的基础是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然而,我国的现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人地关系出现了明显的松动。我国农业劳动力的就业份额从1978年的70.50%,已经减少到2011年的34.80%,表明农民开始不以农为业;第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显著降低。农户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11年的26.3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表明众多农民已经不以农为生。 二是农户土地产权的强化。(1)强化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中央1982年的第一个“一号文件”,明确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策文件更是反复申明土地确权到户并保护农民财产权利。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的土地权利确立下来。(2)强化赋权的稳定性。1984年中央第三个“一号文件”确定了承包给农民的土地15年不变,1993年的“一号文件”则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不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在上述背景下,推进农地流转成为了重要的政策目标。早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开始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2001年中央发布的18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则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此后多个文件及政策均在不断强化对农地流转的激励。应该说,政府政策导向为农地流转和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制度基础。 但现实的反差是,与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相比,中国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严重滞后。1984-1992年间,完全没有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高达93.80%,到2006年农地流转率只有4.57%,2008年为8.6%。近几年农地流转的速度有所提升,但到2011年依然只有17.8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尽管经过长达30年的政策努力,我国土地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不仅没有发生基本改观,反而有恶化的趋势。1996年,经营土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农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76.00%,2011年的比重则高达86.00%;1996年经营规模在10-30亩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0.20%,2011年则只占10.70%(表1)。 (三)农地流转中的禀赋效应:一个证据 从逻辑上来说,在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每个农户都可能是潜在买者或者卖者,由此可以获得各自的意愿支付价格(WTP)和意愿接受价格(WTA)的报价。WTA/WTP的比值便是禀赋效应强弱的反映。当大于1时,表明存在禀赋效应。一般而言,农户的禀赋效应越高,转出农地的可能性越小,因而能够解释农户的“惜地”行为与农地流转的抑制。 为了测算农户在农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禀赋效应,我们于2012年初在广东省四大区域(包括珠三角、粤东、粤西与粤北地区)各自随机抽取7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拥有承包地的农户10户进行入户问卷调查。回收问卷280份,有效问卷271份(有效率为96.79%)。根据“禀赋效应”的定义,参照经典实验(Daniel等,1990),本文利用271个样本农户参与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价格,测算农户农地流转的禀赋效应。 1.不同类型农户的禀赋效应 如前所述,农户对土地的禀赋效应与其产权强度紧密关联,因而我们的测算细分了不同的维度。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发现: ①无论任何情形,农户对农地的禀赋效应均高于1,表明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的“惜地”与高估其拥有的经营权价值,是普遍的现象。显然,普遍存在的禀赋效应必然对农地流转形成抑制。 ②尽管法律规定农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却有65.68%农户对此并不认可,干部群体的社会认同度也只有2.10①。问卷结果表明,无论是干部群体还是农户,均倾向于认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认同度分别为3.98和3.86。之所以如此,可能的原因是农户或许认为“国家所有”更能够赋予其承包经营权以公正性和权威性,而“集体所有”所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将弱化其产权强度。因此,农户对土地的“非集体”认知以及干部群体的道义支持,会增强其禀赋效应,进而抑制农地流转。 ③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社会认同,均支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社会认同度达4.70),农户对此的同意率亦高达81.18%,其禀赋效应是“不同意”农户的1.55倍。可见,承包经营合同所形成的明晰产权,能够显著强化农户的行为能力并增强其禀赋效应,从而抑制农地流转。这表明产权经济学教科书所强调的产权明晰有利于促进产权交易的判断(张军,1991;黄少安,1995),并不完全适用于农地产权流转这一特殊市场的交易情形。 ④尽管政策导向已经倾向于农户承包经营权的长久赋权,但却仍有57.56%的农户并不认可,社会认同度也只有2.50。但是,由于农户天然的身份权使其在承包经营权的赋权中占有“垄断”地位,身份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合一,大大强化了农户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一旦农户诉求于长久承包权,其排他性产权的占先优势,势必导致在农地流转交易中对产权准租金的追求,从而大大提升其禀赋效应。因此,强化农户的产权强度与鼓励农地的流转集中,存在政策目标上的冲突。 ⑤农户对土地的依存性表达了明显的禀赋效应。主要特征在于:第一,以农为生。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越高,其禀赋效应越高;第二,以农为业。家庭中从事农业的人口所占比例越高,其禀赋效应越高;第三,以地立命。农户所承包的农地越少,其禀赋效应越高,且未参与农地流转农户的禀赋效应大大高于已参与流转的农户。其中,农户的务农收入及其种植商业化行为所表达的较高禀赋效应,意味着增加农民的农业收入与促进农地流转之间存在政策目标上的冲突②。 ⑥对承包地的抛荒,尽管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但干部群体与农户均持反对的态度(社会认同度为2.27)。没有抛荒行为的农户其禀赋效应为1.47,而抛荒农户尤为重视其产权控制,禀赋效应高达14.69,大约有15.87%的农户宁愿闲置土地亦不愿意流转。总体来说,无论是否存在抛荒,均说明了农户对“在位处置权”的重视,从而普遍抑制着农地流转。 2.农户禀赋效应的差序格局 尽管农户对于农地存在明显的禀赋效应,但考虑到农地流转的地域限制、对流转对象的选择性特征,其禀赋效应应该存在差异。 农户的土地流转对象一般包括亲友邻居、普通农户、生产大户、龙头企业③。在本项研究的问卷设计中,农户可以进行多个对象的选择。其中,愿意将农地流转给亲友邻居的农户有38个,占意愿转出样本户总数140个的27.14%,在转出对象选择中比例最高;愿意从亲友邻居那里转入农地的农户则高达95个,占意愿转入样本户总数233个的40.77%。表明农户的农地流转更倾向于在亲友邻居之间进行交易。采用与上节同样的测算方法,可以得到农户选择不同交易对象的禀赋效应(表3)。 观察表3可以进一步发现: ①农户的禀赋效应依“亲友邻居-普通农户-生产大户-龙头企业”而逐次增强,从而表明农户的土地流转对于不同的交易对象存在明显的禀赋效应的差序化特征。 ②与亲友邻居的流转交易,不存在禀赋效应(WTA/WTP的比值小于1)。一方面,亲友邻居之间的农地流转,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要素市场的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缘、亲缘、人情关系在内的特殊市场交易,其较低的禀赋效应表明了这类交易存在一种“非市场”的定价机制。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户对“在位处置权”的重视,亲友邻居基于其长期交互所形成的“默契”与声誉机制,一般不会随意处置其所转入的农地,从而能够为转出农户提供稳定预期④。 ③农户对普通农户、生产大户、龙头企业等流转对象的较高的禀赋效应,意味着:第一,农户在农地流转对象的选择上,对生产大户与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排斥特征;第二,局限于与亲友邻居间的流转,排斥其他主体的流转进入,导致土地流转主体的单一与交易范围的窄小;第三,农地流转的“人情市场”占主导地位,抑制着流转市场的发育与规范。 (四)小结:农地流转市场的特殊性 熊彼特(1939)曾经指出:“农民可能首先把土地的服务设想为土地的产品,把土地本身看作是真正的原始生产资料,并且认为土地的产品的价值应该全部归属于土地”。赋予土地一种情感的和神秘的价值是农民所特有的态度,从而在农地流转中存在过高评估其意愿接受价格(WTA)的倾向,使得农户的禀赋效应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显著性。 第一,强化农户对土地的产权强度特别是其身份权利与人格化财产特征,会明显增强其禀赋效应。因此,农地的人格化产权市场不同于一般的产权市场。 第二,农户的禀赋效应对家庭资源禀赋具有明显的状态依赖性。以农为生、以农为业、以地立命的生存状态及其“恋地”与“在位处置”情结所导致的较高禀赋效应,成为抑制农地流转的重要约束。由此,农地流转市场不是单纯的要素流动市场,而是一个具有身份特征的情感市场。 第三,农户的禀赋效应具有显著的对象依赖性。禀赋效应的差序格局,意味着农地流转并非一个纯粹的要素定价市场,而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地缘、亲缘与“人情”的关系市场。 农地流转有着特殊的市场逻辑。因此,推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既要兼顾到乡土社会人地关系的特殊性,又要改善流转交易的规范化与契约化。不考虑到前者,显然会违背农户的心理意愿,忽视后者,则可能将有经营能力的行为主体隔离于农业之外,使得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格局难以改变。 四、人格化产权交易与交易装置:对科斯定理的反思 (一)重新思考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费德尔,2002): 科斯第一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是重要的吗?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直接相关产权主体的纠正。因此,仅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权利的一种初始配置与另一种初始配置无异。 科斯第二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吗?如果交易成本为正,那么回答是肯定的。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权利的最终配置,也可能影响社会总体福利。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交易的代价很高,因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 科斯第三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重新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该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还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因此,科斯定理与其说强调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效率与产权无关的结论,还不如说是道明了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制度是如何作用于或影响经济效率的。 但是,科斯定理暗含着几个基本的假定:第一,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具有良好的可分性。该定理没有关注身份性与人格化财产问题;第二,产权主体对其拥有的产权客体是“冷酷无情”的。一方面,产权主体对物品(或者产权属性)潜在价值的发现仅仅依据其排他能力与处置能力所决定的产权租金;另一方面,产权主体只对物品市场价格做出反应(持有或者买卖)。该定理没有考虑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及其禀赋效应问题;第三,产权是重要的,并且产权的重新分配能够有效实现潜在利益。该定理没有顾及产权调整面临的约束。 (二)农地的“确权”及其交易含义 正如科斯已经注意到的,产权的模糊,特别是排他权的弱化,必然导致产权主体的预期不足,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无论是对产权的处置还是对产权的交易,都必然地致使产权租金耗散。由此,农地产权的“确权”即产权的界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就农地的确权来说,至少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产权主体的界定。一方面是所有权的界定,即将地权界定给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从而明确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是根据集体成员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给农户;另外,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作为委托人的承包者将经营权界定给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前两者是法律层次的界定,后者则是契约层次的界定。二是产权范围的界定。包括:时间上的界定(如第一轮承包是15年,第二轮承包是30年,现行政策强调长久不变);空间上的界定(如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的“四至”确权);份额上的界定(由于产权客体的不可分,而在权利份额上进行的分割,如股份制或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操作层面上讲,空间界定就是“确户分地”,份额界定就是“确人分股”;三是产权内容的界定,即如前所述的排他权、处置权与交易权的多少以及大小⑤,其所赋予的财产性权利的强度及其多少甚为关键。 因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及其政策保障,有助于提升农户的排他能力,强化农户的处置预期。促成交易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即在存在潜在市场机会的情形下,“退出”经营权才有可能成为农民的选择之一。由此可以判断,认为土地确权只是为了促进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显然存在片面性。 问题是,农地产权的界定及其强化并不必然地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一,农地对于农民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 第二,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凭借其成员权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任何进入农地经营的主体,必然且唯一地只有得到农户的同意并实施经营权流转。因此,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使得农户的土地承包具有“产权身份垄断”的特性; 第三,农地承包经营权在空间上的界定与确权,必然地对象化到每块具体的土地,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必然地表现为具体地块使用权的让渡,因此,对于任何农业经营的进入主体而言,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户就天然地具有具体地块的“产权地理垄断”特征。 Rachlinski等(1998)的研究表明,禀赋效应的大小与产权形式有直接的关系,产权权形式可以分为完全占有和部分占有两种方式。完全占有情况下产生的禀赋效应较强;部分占有情况下,由于产权面临他人如何分享的不确定性,导致不产生禀赋效应或产生的禀赋效应较弱。据此可以判定,人格化财产的产权强度的提升,会增强其禀赋效应。可见,农地的确权在提升农户产权强度的同时,无疑会进一步强化其禀赋效应并加剧对经营权流转的约束。 (三)人格化产权及其交易问题 按照科斯定理,不同产权安排隐含了不同交易费用,因此用一种安排替代另一种安排是恰当的。问题是,在产权已经界定的情形下,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其学习机制的作用,人们会发现原有的产权安排可能隐含着非常高的交易成本,或者可能存在尚未实现的潜在利益。这显然会面临“两难”问题——变更产权会引发预期的不稳定性;维护原有安排则牺牲潜在收益。由此,在已经确权即产权已经界定的情形下,如何降低运行成本或减少交易费用,显然是科斯没有完成的工作。产权是重要的,但降低产权交易费用,并不唯一地产权安排及其调整所决定。 农地流转面临的情形是:(1)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即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具有不可分割性,这是由农户对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所决定的;(2)产权的不可变更性。农地产权通过确权已经明确且固化,不存在承包权重新调整的空间,即不可能像科斯定理所表达的那样通过产权的重新配置来降低交易费用;(3)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即农地流转存在显著的禀赋效应。 因此,改善农地产权的交易效率,必须突破科斯定理,进一步思考农地流转的特殊性及其制度含义。其中,土地的财产性赋权与土地的资本化运作尤为重要(钟文晶等,2013)。 第一,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成员权与承包权无法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增值,那么农民在农地经营权流转上就会有夸大其意愿接受价格的可能。这就是说,农地流转租金的定价并不仅仅由农地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流所决定,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全部收入流及其多重权益的保障程度所决定。企图构建独立于农户承包权与人格化产权之外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二,增加农户务农收入与促进农地流转存在政策目标上的冲突。如果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只能获得产品性收入,那么农民的收入来源不仅是有限的,而且会因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所导致的禀赋效应使得农地流转越发困难。因此,赋予农民以土地财产权,将有效弱化农户对农业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依赖,从而才有可能实现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地流转等多重政策性目标的兼容。 第三,禀赋效应的差序化与经营对象的选择性流转,必然导致小规模、分散化经营格局的复制。如果农地产权流转仅仅局限于将农地作为生产要素,而不是作为财产性资本进行配置,那么农地流转一定会停留于“人情市场”。只有赋予农户以土地的财产性权利,通过土地与资本的结合、土地与企业家能力的结合,有经营能力的行为主体及其现代生产要素才有可能进入农业,农地流转集中与农业的规模经营才会成为可能,农民也才有可能因此而获得财产性收入。 促进财产性赋权、资本化运作以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并改善农地产权配置效率,显然需要特殊的交易装置与之匹配。 (四)交易装置问题:拓展科斯定理 应该说,赋予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利并强化农户承包经营的产权强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也强化农民对农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并加剧了禀赋效应,导致农地流转的抑制与农地产权市场发育的缓慢。 就目前的农地流转来说,由于没有满足农地产权的特殊性要求,从而表现出下列特征:第一,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不可分性,决定着农地的流转必然地表现为财产性资本的配置,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农地流转必然从契约化交易转变为以地缘、亲缘与人情为依托的关系型契约交易。本课题组于2011-2012年的全国问卷结果表明,在农户的土地转出中,流转给亲友邻居的农地占到了流转总面积的74.77%;签订流转合约的比例仅为47.34%(罗必良,2013)。第二,农户土地向生产大户和企业出租的土地只占流转总面积的8.49%,但面临着严重的契约不稳定问题。尽管有关农地租约的效率问题一直存在争议⑥,但家庭承包经营条件下依附于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出租,却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关于土地租赁合约的剩余控制权总是属于农户,而剩余索取权通常属于土地租用者。一方面,土地租用者可能会利用土地质量信息的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考核性,而采用过度利用的掠夺性经营行为。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农户可能倾向于采用短期租赁合约,或者即使签订长期合约亦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权而随时中断合约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合约的短期性以及预期的不足,土地租用者为了避免投资锁定与套牢,一般会尽量减少专用性投资、更多种植经营周期较短的农作物,从而加剧短期行为。如果说隐蔽信息与隐蔽行为难以观察,那么以种植方式表达的短期行为则是易于观察的,于是会形成农户土地出租的“柠檬市场”,即租约期限越短,租用者的行为将越发短期化,行为越短期化,租约期限将越短,由此导致土地租约市场消失。这或许是农地租赁市场难以发育的重要原因。必须注意的是,农户土地的出租主要表现为生产性要素的交易,没有满足农民作为人格化财产主体对土地经营的在位控制。 由此,改善人格化产权的交易效率,需要拓展出新的科斯定理即“科斯第四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如果不能通过产权调整来改善效率,那么选择恰当的产权交易装置进行匹配或许是恰当的。 庞巴维克(Bohm-Bawerk,1889)最早提出“迂回生产”概念,并由杨格(Young,1928)发展为报酬递增的重要解释机制。迂回生产是相对直接生产而言的,它是指为了生产某种最终产品,先生产某种中间产品(资本品或生产资料),然后通过使用中间产品再去生产最终产品时,生产效率会得到提高。与之相对应,也可以使用“迂回交易”概念,即为了进行A交易,先进行B交易,然后通过B交易来促进A交易,交易效率会改善。但是,“交易装置”(Transaction Configuration)的概念要比“迂回交易”的内容更为广泛,它包含三重含义:(1)通过B交易来改善A交易,即迂回交易;(2)由于A交易的交易成本过高,可以选择B交易进行替代,即替代交易⑦;(3)A交易难以独立运行,通过B交易的匹配,能够改善交易效率,即匹配交易。 产权的细分与交易空间的扩展是保障交易装置有效匹配的两个重要方面: 第一,产权的细分和及其交易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严格意义上讲,从农户土地承包权分离出的经营权,还可做进一步的产权细分。一方面,农地经营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可以表达为对经营权的主体选择、权利范围以及享益权分配等各种权利(权利束)的进一步细化,于是经营权的细分及其交易就可以有不同的类型与形式;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事活动的多样性,同样可以有不同的产权交易及其主体进入,农业的分工活动安排也可以多种多样。最具制度潜力的是,经营权的细分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委托代理市场,农事活动的分工有利于发育外包服务市场,由此扩展产权交易装置的选择空间。 第二,交易效率与分工格局紧密相关:(1)如果土地的交易效率改进得比劳务交易效率快,分工通过土地市场在农场内发展,农场内的专业数增加,农场规模会增加并走向土地规模经营(经营主体转换为家庭农场、生产大户、土地合作社或农业企业);(2)如果劳务的交易效率改进得比土地交易效率快,分工通过服务市场在农场之外发展,农场越来越专业化,农场外提供专业服务的种类增加,农场土地规模可以不变,但生产经营的内容减少,效率却上升。常识告知我们,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发育,农业中的劳务交易效率无疑会高于土地经营权的交易效率,因此,农户能够以服务规模经营替代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分工能够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性。以土地为中心构建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恰恰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耕社会的表征。 因此,对于人格化农地产权市场而言,新的交易装置必须能够满足下述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在此基础上能够盘活经营权,吸纳有能力的经营主体及其现代市场要素,并改善农业的规模经济性与分工经济性。 五、农地产权的交易装置及其匹配:一个案例 推进农地流转的首要政策目标是要改善农业经营的规模经济性。但必须特别强调,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有多种方式,土地规模经营只是其中的选择路径之一。从理论上来讲,农业的规模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要素采用不同的匹配来实现,而企图通过农地的流转来解决规模问题或许是一个约束相对较多并且是缓慢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已有文献忽视了农地资源特性所包含的产权含义及其特殊的市场逻辑,同时也夸大了农地规模扩大所隐含的经济性。 应该说,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实践探索从未停滞,成功的案例亦多种多样。但必须意识到,普遍的制度需求既不是特殊背景下的典型经验,也不是具有成功偶然性的特例。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认为符合上述人格化产权交易的内在逻辑,并具有普适性和可复制性特征的成功范例,才可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推广价值。站在这样的角度来说,崇州的创新性试验尤为值得关注。 (一)“崇州试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 崇州市是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县级市,是农业大县,也是粮食主产区,同时更是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大县。2012年,全市常住人口67万,其中农村劳动力36.95万人,但外出劳动力高达73.40%。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农业边缘化”愈加严重。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面对“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 为此,崇州市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从鼓励生产大户的农地流转,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租赁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均未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2009年成都鹰马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桤泉镇3000余亩农地出现毁约退租之后,农户不愿收回被退的承包地,转而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责任。为了突破困局,维护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稳定,2010年起,崇州“被逼着”进行新的探索,将企业退租的3000余亩农地划为300-500亩不等的连片地块,动员和引进种田能手进行水稻生产经营,由此形成的“职业经理人”及其试验的成功,极大地鼓励了新的实践。 “崇州试验”的核心内容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经营。重点是:(1)聘请懂技术、会经营的种田能手担任职业经理人,负责农户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2)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3)引导适应规模化种植的专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并打造“一站式”的农业服务超市平台。随着职业经理人、合作社以及专业化服务体系等专业化、规模化与组织化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了“职业经理人+合作社+服务超市”的“农业共营制”模式。 (二)“农业共营制”模式的主要内容 1.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农业普遍面临的情景是,一方面留守农业的多为老人和妇女,难以保障生产所需的劳动强度与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农户对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销售等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由于农户与服务主体对接的交易成本较高,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双方利益并能够协调双方行为的代表,于是崇州市首先诱导了农业职业经理人这一中介群体的产生。显然,企业家能力的引入,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同时,能够做出协调与“判断性决策”,从而形成经营活动的知识与劳动分工。 为了建立和规范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崇州市探索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育与管理机制。一是开展培训。采取自愿报名与乡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选拔条件、有意愿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员进行职业经理人培训。依托培训中心和实训基地,以交流学习、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等专业技能培训;二是加强规范。制定标准与规制,对符合农业职业经理评定标准的全市统一颁发《农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持证经理人可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级农技推广站等竞聘上岗,并享有相关扶持政策;三是强化管理。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才库、农业职业经理人考核机制,采取动态管理,实行准入及退出机制;四是扶持激励。制定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在产业、科技、社保、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与激励机制,如享有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持证信用贷款与贴息扶持等。 职业经理人的产生,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和“科学种田”的问题,大大促进了良种选用、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机械与装备技术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与农户家庭经营相比,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的大春水稻种植平均每亩增产10%约110斤以上,生产资料投入与机耕机收成本下降15%约90元(如果考虑到农户生产的劳动力机会成本,下降幅度将达到40%以上)。目前,崇州市已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1410人,通过竞争上岗的有767人,初步建立起一支“有知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竞争性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2.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作为职业化的农业经营代理者,经理人的进入激励源于获取“企业家能力”回报。问题是,在崇州竞聘上岗经理人对农户的保底承诺是不低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收入水平(大约在每亩500元左右)。因此,职业经理人要获得“合作剩余”,就必须实施规模经营以实现规模经济,由此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势在必行。 崇州市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折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社员,农户直接参与理事会及监事会选举、农业生产计划安排、成本预算以及利益分配方案等决策过程,成为经营管理的实际决策者和控制者,并承担生产成本出资;理事会代表全体社员公开招聘农业职业经理人,同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经营合同,对产量指标、生产费用、奖赔规定等进行约定;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怎样种田”,提出具体生产计划执行与预算方案、产量指标等,交由理事会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方案执行。生产支出由农业职业经理人提出申请,理事长和监事长按照预算方案共同审签列支入账,农资和农机具的放置、申领、使用和处理,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公示,接受社员和监事会监督。 按照“大春抓粮、小春抓菜”的种植计划,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采取除本分红的分配方式,即除去生产成本之后,剩余纯收入按1∶2∶7比例分配,即10%作为合作社的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20%作为农业职业经理人的佣金,70%用于农户的土地入股分红,形成了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截至目前,崇州市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361个,入社土地面积21.33万亩,入社农户9.46万户,农业组织化程度达56.48%。 必须强调的是,崇州构建的合作社并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而是作为一种交易装置出现的。其本质特征在于:(1)形成农地经营权的集中机制;(2)形成农户经营控制权由分散表达转换为集中表达;(3)降低农户与经理人的缔约成本;(4)监督和保障交易合约的有效实施。 3.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超市 农业职业经理人执行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必然要采购众多的社会化服务。为降低服务外包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农业职业经理人专职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此又催生形成了“一站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 崇州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公司主体,整合资源、市场运作,技物配套、一站服务”的发展思路,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组建了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整合公益性农业服务资源和社会化农业服务资源,完善了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片区建立农业服务超市,搭建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全程机械化、农资配送、专业育秧(苗)、病虫统治、田间运输、粮食代烘代贮、粮食银行等“一站式”全程农业生产服务平台,所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价格,均实现公开公示、明码标价,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对耕、种、管、收、卖等环节多样化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对接。 显然,多个合作社“生产权”的细分与农事活动的外包,扩展了农业生产性专业服务的规模经济空间与分工经济范围。可见,“服务超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样,也是一种交易装置,能够有效提升服务交易的效率,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目前,崇州市已分片建立农业服务超市6个,分别联结22个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大户(共拥有大中型农机具320台(套),从业人员662人)、16个植保专业服务组织(拥有植保机械700余台(套),),6个劳务合作社(从业人员1000多人),以及工厂化育秧中心2个、集中育秧基地10个,服务面积达14.63万余亩。 (三)“农业共营制”:“崇州试验”的有效性 崇州试验的“农业共营制”,就目前的运行效果来说应该是成功的。以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经营,以农户为主体自愿自主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强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的组织化经营,实现了多元主体的“共建、共营、共享、多赢”。 1.经营主体的“共建共营” “农业共营制”的根本特点在于,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坚持了农户的主体地位,稳定了家庭承包权,盘活了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与重新配置,并由此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构建和共同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 从逻辑上来说,农业的家庭经营按照产权分离的程度可以做进一步的分类:(1)家庭承包与家庭经营;(2)家庭承包与部分经营权分离;(3)家庭承包与全部经营权分离。显然,第三种类型退化为家庭的土地财产权经营(类似于农户的土地出租),尽管依然具备广义的家庭经营的性质,但农户已经不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因此,崇州的“共建共营”显然是一种巧妙的组织制度安排:(1)破解了当前土地细碎、经营分散的难题,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和规模化,有效解决了“种怎样的田”的问题;(2)土地经营的决策控制权依然掌握在农户手中,满足了农民的在位控制偏好,并且农户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与监督执行,确保了耕地不撂荒,防范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3)通过经营权中营运与操作的进一步产权细分和业务外包,一方面俘获和生成了农业企业家能力,培育了职业经理人队伍,另一方面吸引了一大批外出青壮年返乡创业,培育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分工与专业化,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如何种田”以及科学种田的问题。 2.合作收益的“共营共享” 土地的集中、现代生产力要素的聚集及其能者的共同经营,大大改善了农业的规模经济、分工经济与合作剩余,形成了“共营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与分享机制。(1)农户在承担生产成本之后能够获得占剩余纯收入70%的分红;(2)农业职业经理人享有超产部分20%的佣金、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奖励以及城市社保;(3)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取超产部分10%的公积金,享受相应的专项政策扶持,由此壮大集体经济;(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则通过承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外包来获得业务收入与服务规模经济。据统计,2012年,职业经理人每亩收益150元(不含政府补贴),平均年收入4.5万元;合作社公积金平均每亩提取75元左右;入社农户在收回生产成本后,每亩直接增收约525元(不含政府补贴)。 特别是广大农民,能够从对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务工劳动力由“短工”转变为“长工”,2012年和2013年全市新增外出农民工分别达到11.78%和12.98%。其意义在于:(1)除了外出务工、分享农业共营成果外,农户还可以获得从事家庭农场、参加专业服务或劳务组织等多种机会,实现多渠道的增收;(2)化解了农户的兼业化问题,促进了农民向职业农民与产业工人的专业化;(3)土地流转机制与农业分工机制的形成,有可能加快农业人口的流动,从而成为农村新型城镇化的积极支持力量。 3.经营目标的“共营多赢” 从微观主体层面来说,“农业共营制”保证了参与主体相应的权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其中,农民走出小农经济并参与到社会化分工,且仍然是农业经营决策的真正主体;合作社通过经营计划与社员监督,规避了合作风险,提高了共同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职业经理人通过企业家经营与规模经营,实现了创业增收;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专业化与生产性服务外包,实现了农业从“土地规模经营”转型为“服务规模经营”。 从宏观政策方面来说,“农业共营制”使耕地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力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因此,“农业共营制”兼顾了农户、专业组织、集体与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实现了微观主体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激励相容”与“多赢”局面。 (四)“崇州试验”的创新价值:三大交易装置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第一,必须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确保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二,必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并调动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为了保障制度目标,无论推进怎样的制度变革,无论社会实践涌现出怎样的创新与试验,均不能削弱甚至突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底线: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二是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四是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强化农地用途管制与保障粮食安全。 “崇州试验”及其所探索的“农业共营制”,切实维护了制度目标,保住了制度底线,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和落实了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了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了土地经营权、改善和贯彻了用途管制权,从而形成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广泛的普适性与可复制性。其创新价值与启迪意义在于其交易装置的形成及其匹配: 1.产权交易装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 如前所述,崇州的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而是形成土地的适度集中并达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合作的交易装置。其价值在于: 第一,这一装置规避了农地流转交易中的禀赋效应,一方面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保留了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紧密联系,从而尊重了农民的人格化财产特性,另一方面通过保留农户的对职业经理人的甄别以及生产经营的最终决策权,从而满足了农户的在位控制诉求; 第二,这一装置既不是出于生产合作也不是出于产品销售的目的,而主要表达为一种形成农地经营权的集中机制;它既不涉及集体资产及其权益的分享也不谋求与社区经济组织的重叠,而仅仅是一种使相邻农户的土地形成一定的连片规模。关键在于,农户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与规模化,主要是吸引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竞争性进入,合作社由此成为农户经营权细分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交易平台,并进一步达成“企业家能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的匹配。 2.企业家能力交易装置: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 农户经营权的细分,形成了以提供“管理知识”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企业家主体,即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群体的产生与“代营”(经营外包),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决策经营效率,拓展了农户的经营决策能力。 第一,这一装置通过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育,有效降低了合作社寻找和甄别有经营能力的搜寻成本; 第二,这一装置所形成的集体谈判机制,能够大大降低经理人进入的谈判与缔约成本; 第三,土地规模所激励的职业经理人竞争性进入,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及合作社对经理人的监督与考核成本; 第四,这一装置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合作社、经理人之间关于合作剩余享益分配的谈判成本,并促进各参与主体的激励相容。 3.服务交易装置:农业生产性“服务超市” 农户生产权的细分,形成了以提供“专业生产”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生产性主体,即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组织的产生与“代耕”(生产外包),促成了农业的技术分工与生产操作效率,拓展了农户的生产操作能力。 第一,通过“服务超市”交易装置,集合农业合作社及其经理人的服务需求与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够有效降低服务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 第二,交易装置所形成的多个供需主体的聚合,能够有效改善服务价格的生成效率,降低谈判成本; 第三,稳定交易预期。一方面通过需求的集合,不仅化解了专业服务组织因“专用性投资”而被“要挟”的风险,并且能够提升扩大服务交易范围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通过供给的聚合,农户与合作社能够通过服务超市所形成的声誉机制获得优质服务,并分享服务主体的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所决定的低成本服务; 第四,改善迂回投资。由于专业服务组织能够获得机械装备等方面的融资与专项补贴,化解了农户的投资约束,并由此改善农业的迂回经济效果。 三大交易装置有效化解了人格化财产的交易约束,并且通过土地流转交易转换为农户土地经营权交易、企业家能力交易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交易的匹配,大大拓展了农户获取“服务规模经济性”与分工经济性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地怎么种”的现实难题。 不仅如此,三大交易装置所支撑的“农业共营制”还具有经营空间不断扩展与提升的可能性。第一,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与担保获得信贷资本,有效获得各自政策性的财政与金融支持⑧,提升“共营制”组织的投资能力;第二,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其企业家能力能够改善农业的标准化与品牌化经营水平,提升农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三,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迂回投资,提升农业的物资装备水平与科技应用能力,既有利于改善迂回经济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又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 因此,崇州的“农业共营制”作为新形势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创新,有效破解了家庭经营应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瓶颈,以及统一经营层次被弱化的问题,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实现了现代物质技术装备、企业家能力等先进生产要素与经营方式的高效对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崇州所探索和实践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破解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着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六、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的结论 1.产权强度决定着产权实施,是政府代理下的国家法律赋权、社会认同(或者社会规范)与产权主体行为能力的函数。三者分别表达了产权的合法性(法律赋权)、合理性(社会认同)与合意性(行为能力)。产权强度的提升对产权交易的意义并非是明确的。 2.农户普遍存在的禀赋效应,是抑制农地流转的重要根源。不仅如此,农户禀赋效应还具有人格依赖性、生存依赖性、情感依赖性以及流转对象的依赖性。土地对于农民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的所表现出的“产权身份垄断”与“产权地理垄断”,进一步加剧了普遍存在的禀赋效应及其对农地流转的抑制。因此,农地流转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要素市场的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缘、亲缘、人情关系在内的特殊市场。 3.科斯定理既没有关注到人格化财产的产权安排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存在禀赋效应的产权交易问题。产权交易费用的高低,并不唯一地由产权安排决定。因此,保障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诉求并获取交易收益,表达着特殊的市场逻辑,需要匹配特殊的交易装置。 4.以土地为中心构建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耕社会的表征。农地的流转,应该诱导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的发育,从而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从土地的规模经营转向服务的规模经营。其中,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经营权的细分及其多样化,有利于扩展产权交易装置的选择空间。 5.“崇州试验”及其所探索的“农业共营制”所具有的普适性与可复制性,表明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为主线的制度内核,将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架构。 (二)进一步的讨论 产权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应该关注的问题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必须用这样或那样的规则即产权来解决。交易的实质不是物品或服务的交换,而是一组权利的交易。市场分析的起点,不在于回答人和物的关系是什么,而是要回答隐含其背后的行为规则即产权安排是什么。因此,市场交易是交易主体的产权交易,其前提是交易主体必须对所交易的物品拥有明确的产权。 产权经济学区分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产权赋权,二是产权实施。明晰的赋权是重要的,但产权主体是否具有行使其产权的行为能力同样是重要的。产权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权主体对产权的实际处置,另一方面是对产权的转让与交易。由于产权在实施中的强度问题,使得同一产权在不同的实践环境、对于不同的行为主体,都可能存在实施上的差异。由此,市场运行依赖于两个关键因素: 一是明确而分立的产权。市场可以被认为是普遍化了的商品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关系的维系必须要有相应的产权安排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产权主体只有预期没有被抢劫而无处申诉的危险时,他才会积累财富并努力将财富最大化;当产权主体在把手中的货币或货物交给其他主体而不必担心对方不按合约办事时,或者在对方不履行合约而能够保证以一种低成本的方式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情况下,交易才会顺利进行。因此,只有在有明确的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交换才能顺利进行,价格(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由此,明晰的赋权意味着产权的保护、排他、尊重与契约精神。 正因为如此,农村土地制度的制度底线是必须维护农民的人格化财产,提升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强度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此前提下构建公开而有秩序的农地产权流转市场,并尊重农民自主参与流转的权利。 二是合乎要求的经济组织。“合乎要求”一方面是指改善产权的处置效率,另一方面是指降低产权的交易成本。本文对科斯定理的分析表明,对于已经确权颁证的农户承包经营权来说,重新调整产权来改善处置效率与交易效率的空间并不存在,因此,从产权调整转向经济组织构造是必然的选择。科斯(Coase,1937)指出,市场运行是要花费成本的,而市场与企业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的手段。因此,降低产权的实施成本,依赖于有效的关于生产组织和交易组织的选择与匹配。可见,市场机制不仅包括价格机制、产权分立机制,还要有合乎要求的组织机制及其交易装置。 就农业经营体系来说,一方面,既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又要化解农户经营的行为能力不足与规模不经济问题,因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创新尤为重要;另一方面,既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又要规避农户土地的禀赋效应,因而农地产权交易方式的创新同样关键。正是基于这样的角度,“崇州试验”所包含的创新逻辑及其交易装置的匹配,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理论内涵与现实价值。 ①社会认同的数据来源于本课题组利用各种培训及会议机会在全国范围内对乡镇干部群体所做的书面问卷(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33份,有效率为88.83%。认同度为“1-5”打分,“1”为非常不认同,“2”为不认同,“3”为一般,“4”为认同,“5”为非常认同。 ②我们已经证明,农户务农收入与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显著的负相关(罗必良等,2012)。 ③当然,农户还会选择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但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并不是一个经营权的“买卖”交易(后文将进一步讨论)。因此这里不考察这类流转的禀赋效应。 ④通常农户的农地抛荒往往会降低其土地质量(变为野地或荒地,严重者将难以复原),而将其流转给值得信任的亲友邻居,有可能获得良好的“照看”。 ⑤在政府征地和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背景下,农民难以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对农民土地确权的一个重要动因是赋权农民,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并借此遏制地方政府随意“圈地”与“造城”的“攫取之手”。 ⑥土地租约及其效率问题一直是主流经济学家讨论的话题。其中,关于定租制与分成制效率高低的争论尤为激烈(文贯中,1989)。本文不打算在这里参与讨论。 ⑦在科斯(Coase,1937)看来,企业与市场就是节省交易费用的相互替代的装置。张五常(Cheung,1983)进一步指出,企业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代替市场方式来组织劳动分工,而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而节省交易费用的一种装置。 ⑧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标签:禀赋效应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产权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 逻辑能力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