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股份合作制性质的多种观点
股份合作制形式多种多样,各地各企业的具体做法千差万别,面对这一复杂的现实,人们对股份合作制是什么,它能否成为一种定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存在不同看法。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基本观点,即初级股份制论,重归合作制论,非驴非马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论。概括起来,初级股份制论者比较强调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在制度上的某些同一性,前者是在向后者进行制度学习而不是制度创新。重归合作制论比较强调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在制度上的同一性,前者是在向后者进行制度学习而不是制度创新。非驴非马论者不承认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制度创新,只是将多种企业制度的某些做法予以简单组合,难以成为一种规范的稳定的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形式。
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论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由我国人民创造、国家政策认可和鼓励、得到广大集体企业拥护、实际效果显著的企业制度改革办法,它将集体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与股份制的一些主要做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从根本上解决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外矛盾指明了方向,开辟了可行道路。尽管股份合作制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做法千差万别,但其内容实质和主要做法基本一致,只要对其进行总结、概括、提高,并以政策、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它一定会成为(实际上已经逐步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笔者是这一观点的主张者和积极支持者。有如下主要理由:
其一,股份合作制的中国特色表现在,它是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农民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面临的实际矛盾而自发创造的办法;它满足了城乡集体企业广大职工既要运用集体力量,不能脱离集体,又要充分维护个人实际权利、发挥个人主动性创造性的心理需要;它符合国家既要坚持集体经济原则、又要改革传统集体所有制的政治选择要求;它适应了生产力水平较低、规模较小的广大中小企业进行合理、可行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要求。
其二,股份合作制新就新在,相对于合作制而言,它采用了现代股份制的许多主要做法;相对于股份制而言,它遵循着合作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主要产生于城乡集体企业,但它对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外经济关系又带有根本性的突破。
其三,任何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都不可能与其他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完全不一样,西方的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产权关系、组织结构、运行规则上都有一些交叉的共同的做法,不能因为这些共同做法而否认其组织形式上的主要区别。股份合作制既有合作制的一些基本特征,又有股份制的一些主要特点,虽然应看到这些共性,但正是其将合作制和股份制有机结合,这个有机结合也就构成了自己的独立特点,使其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明显区别开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虽然是多种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是一种制度创新。
其四,股份合作制虽然形式多样,具体做法千差万别,但不能因此判定它为非驴非马的、不规范的、只具过渡性的企业形式。就企业组织形式而言,所谓规范,是指将企业在产权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共同的基本做法予以政策化、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制度。我国各地各企业的股份合作制都遵循着一些共同原则,采用基本同样的做法,一些地区和部门已经或正在将其政策化、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规范的制度。股份合作制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也在积极制定之中。总之,股份合作制正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股份合作制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已被国家认定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之一。国际上有学者正在研究劳资结合、按资分配加按劳分配的问题,他们也已将中国的股份合作制作为一个重要而实在的研究对象。
二、股份合作制本质研究
股份合作制是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它的本质是什么?现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作制、集体制和合伙制之异同进行比较研究,探索股份合作制的本质。
1.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作制、集体制、合伙制之异同比较。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之异同:
在财产来源上,二者都允许多种渠道财产来源,且将其以股份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以企业原有集体、法人和职工个人资产为主,一般不允许其他社会个人入股;股份制则对入股者无资格限制,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可成为股东。
在股份结构上,二者都承认多个股东并存。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主张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占主体地位,且职工个人股比较平均地分配,一般不允许单个个人占有较大比例股份;股份制一般不对单个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股份比例进行限制(我国《公司法》对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总股本1%的限制, 是我国当前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例外)。
在内部管理组织及其权力关系上,二者都设立了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采取一人一票制为主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决策权力形式,加之是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为主,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是合二而一的;股份制则采取完全的一股一票制,资本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是分离的。
在分配关系上,二者的税后利润均要按一定比例以股金分红等形式分配给股东。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且相对统一的,分配上也就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加之个人股份占有较为平均,按股分红差距不会很大;股份制是资本与劳动相对对立的,分配上劳动者单纯获得工资报酬,企业税后利润完全按股份大小进行分配,股份分红差距可以很大。
在风险承担上,二者都规定股东以其入股份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股东入股资本对社会承担有限法律责任。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的股份一般不能转让,股东入股资本一般要与企业共存亡,企业破产清算时,剩余资产虽按股分配,但由于持股比例较平均,个人股东之间风险差距不大;股份制允许股东按一定程序转让股份,企业破产清算时,股东按其入股比例大小承担风险,大股东将承担较大风险份额。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之异同:
在财产来源上,二者都允许多种财产来源,且将其以股份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在职工个人入股时,还有企业集体股与法人股;合作制则一般只有合作社社员股。
在股份结构上,二者都主张个人股比较平均地分配,即不允许单个个人占大股。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允许存在集体股和法人股,且这两种股份比例一般绝对大于任何单个个人股。
在内部组织管理及其权力关系上,二者设立了类似的股东(职工)大会或社员(股东)大会,且均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采取一人一票制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吸收了一股一票制,且由于部分地存在法人股,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存在部分分离;合作制则完全实行一人一票制,且不存在社员之外的股东,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是合二而一的。
在分配关系上,二者都主张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且以按劳分配为主。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一般加大了按股分红作用,且法人股完全是按股分红,不参与劳动分配;合作制则不存在法人股分红问题。
在风险承担上,二者股东(社员或职工)股份均不得转让,入股资本与企业共存亡。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存在法人股,个人持股也有相对差距,企业破产清算时,风险承担大小不一;合作制股东则基本不存在风险差距问题。
股份合作制与传统集体制之异同:
在财产来源上,二者都以职工、社员带资进入为主。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将财产以股份形式表示,且有集体股、法人股和职工股之分;集体制则将企业全部财产并为集体统一财产,无股份及其大小之分,也不存在财产与职工个人的直接联系。
在股份结构上,股份合作制的财产是按份共有(就各股东而言)与共同共有(就集体股而言)并存;集体制则是完全的共同共有,职工在企业财产占有上无权利差别。
在内部组织管理及其权力关系上,二者都主张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股东(职工)大会的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制度,比较能够真正实现职工民主管理;集体制在长时期中大都由乡村政府和主管部门决定企业厂长(经理)人选和企业重大事务,厂长(经理)也一般主要是对政府负责,民主管理形同虚设。
在分配关系上,二者都主张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加大了按股分红的作用,且能真正实施按股分红;集体制在长时期中实际上否认按股分红,当前的按股分红也处于非常次要地位。
在风险承担上,股份合作制股东(职工)承担劳动分配风险和股本损失风险;集体制长期不具有破产风险,近来的允许破产,职工也不存在承担财产风险问题。
股份合作制与合伙制之异同:
在财产来源上,二者都主张多个财产来源,且以股份形式表现财产来源。不同之处是,股份合作制财产来源广泛,除每一个职工外,还有集体股、法人股;合伙制财产来源只限少数几个个人,且合伙企业中非合伙人雇员不入股。
在股份结构上,股份合作制除集体股和法人股可以占有不同比例份额外,职工个人股是较平均地分配的,企业财产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并存;合伙制则只有合伙者入股,非合伙雇员不入股,合伙人各自入股份额也可以不一样,企业财产是完全按份共有。
在内部组织管理及其权力关系上,股份合作制设立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且实行股东(职工)一人一票制为主的民主管理;合伙制则按入伙者人数及其各自拥有的股份份额决定合伙人管理权的大小。
在分配关系上,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合伙制则完全实行按股分配。
在风险承担上,股份合作制一般是职工、股东合二而一,是资本风险和劳动分配风险共担;合伙制则是由合伙者承担资本风险,且承担无限责任。
2.股份合作制本质的探索。
判定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本质应主要从其所有制性质归属上去寻找。当今世界各国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归属主要有三种,即公有制、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公有制中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和国有、集体联合所有制。私有制中有个体制、个人合伙制、私人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包括国家、集体、社团法人、个人以不同资产比例组合成的各种形式的企业,而其中任何一种经济成分均不占主导地位。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由于入股对象性质及其入股比例的不同,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认定股份制属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一个股份制企业所有制性质归属的判断,要看占主要地位的入股者的经济性质归属。占主要地位(指对企业有控股地位)入股者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则是国有制为主;为职工集体或集体制法人,企业则是集体所有制为主;为私人或私营企业法人,企业则是私有制为主;为一般社团法人,则要看该社团法人的经济属性而定企业所有制属性。
从所有制性质归属上判断,股份合作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有制,而且是公有制中的集体(合作)所有制,它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混合所有制。目前把将股份合作制划入私有制范畴的人不多,但有不少人将其划入混合所有制范畴。有如下理由说明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新型的集体(合作)制。
首先,从主要入股对象的经济属性上看。目前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原企业集体财产入股和职工个人入股为主;集体财产以集体股形式出现,职工个人以差别不大的个人持股量加入,单个职工个人股份形不成控股地位;法人股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集体经济性质,如联社持股和乡村经济组织持股等。
其次,从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上看。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而且是劳动合作基础上的资本合作,除法人股外,资本与劳动是合二为一的。
第三,从内部管理与决策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股东(职工)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为主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这就为真正实现集体(合作)制的民主管理奠定了基础。
第四,从分配关系上看。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企业税后利润,除提取集体公共积累和福利外,按股份比例分红;由于职工个人入股份额差距不大,分红收入差距也不大。
以上判断是依据国家有关股份合作制的政策导向和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流做法而作出的。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自称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法人股或单个个人股占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权力关系以及分配关系上与集体(合作)制原则有相当差距,这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主流,不能因此而将股份合作制定性为混合所有制,甚至私有制。
三、股份合作制的国际比较
1.国际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资本主义各国都有合作社立法,各自规定了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各国的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均有一些差别,但核心内容是一致的。目前, 最有代表性的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是由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作出的。ICA创建于1895年,据统计,到1992年ICA已拥有32个国家的194个全国性组织和9个国际性合作社组织参与其中,总共有社员6.63亿人。中国于1985年加入了ICA。
根据1984年修订的《国际合作联盟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合作社的定义是:“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须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定义中所说的罗须代尔原则,是1844年在英国的罗须代尔地方成立的罗须代尔公平先锋社确定的办社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集股筹资;(2)股金不限,但只付息不分红;(3)社员人人平等,民主管理,一人一票;(4)按市场平价买卖;(5)年终盈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购货额比例返还给社员;(6)政治、宗教中立。 这些原则得到了当时和后来的合作社的公认,被简称为罗须代尔原则。
《国际合作联盟章程(修正案)》对合作社原则作了进一步解释,包括:(1)自愿原则,又称自由和门户开放政策, 即参加合作相应自由和自觉自愿。(2)民主管理原则,即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3)限制股本利息原则,即股权只能获得利息, 不能获取利润。(4)盈余分配原则, 即合作社的盈余归全体社员所有,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大小比例分配。(5 )教育原则,即加强合作教育。(6)联合原则,即要求积极开展地区、 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正是上述基本原则,使资本主义各国的合作社在性质、组织结构、权利关系、行为目的上,与其他合资企业主要是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显著区别开来。正如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区别在于,它的结构反映了它的目标,即通过其经营过程以及对其利润的利用,服务于其社员以及在整体上有益于社会,达此目的专门方法是通过民主管理,即通过一人一票而非资本股份民主行使选举权,据此可以避免企业由那些拥有大量资本的人所控制。此外,其盈余分配制度、限制资本利息等均与其他企业有明显区别。
2.西方国家的人与资本的结合。
二战以来,为了缓和劳动与资本的矛盾,摆脱通货膨胀与失业并存的滞胀局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种重要措施是宣传并部分实施人与资本的直接结合。较有代表性的是,五六十年代宣传人民资本主义,70年代以来提倡推行职工持股,80年代以来又主张分享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主张是部分地学习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学习合作经济的办法。因此,分析这些主张,对比较认识股份合作制有一定意义。
人民资本主义问题 在资本主义国家,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和股票的社会发行,部分中小资产者和企业职工也持有股票。西方学者将此现象称为股权“分散化”,资本“民主化”。早在本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卡弗就将股权“分散化”称之为是一种“经济革命”。二战期间,美国商会会长约翰斯通在《不受限制的美国》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人民资本主义”的三个条件:(1)一个普遍有储蓄(资本)的人口; (2)对所有想要以储蓄投入企业的人普遍放开投资机会;(3)诚实无碍的竞争,使价格降低,以提高人民购买力,增加人民储蓄和资本。五六十年代,美国一些地方开始主张在企业内部推行“职工购买股票计划”,1956年2月, 美国新闻总署和广播公司在华盛顿联合举办了“人民资本主义”展览会,宣称“在美国几乎人人都是资本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大力推销“人民资本主义”一说,鼓励一般百姓购买股票。在五六十年代期间,“人民资本主义”论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颇为流行。
关于股票“分散化”,列宁很早就批判过,指出:所谓股票占有权的“民主化”,“不过是加强金融寡头实力的一种手段”。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也对“人民资本主义”论提出过批评,他指出:“很少有人会反对更广泛和更平等地分配财富的说法,但是,怂恿工会会员—或他们的妻子—去买几股投资公司的股票,以便使他们在投选票时对公司税率采取较为宽大的态度,这却是带有诈骗性质的手法。事实上,和他们的工资率或年金哪怕是百分之一的变动相比,工人们所持有的几张股票的涨落对于他们自己生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在萨缪尔森提出此批评的70年代初,美国2亿多人口中约有3500万人持有股票。
从客观上讲,股权“分散化”措施使普通百姓、企业职工握有企业一定数量股份,有其有利的一面。一是使这部分百姓可以直接分享企业成长、利润增加的好处;二是使百姓的股份投资免受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之苦。而这两项好处过去则只是有钱人独享的特权。
职工持股问题“人民资本主义”宣传在西方各国只流行了一段时间,但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持股却在西方国家企业中被保留下来,而且有进一步发展。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部分企业先后推行了“职工持股计划”,一些企业还专门设立了“职工持股会”。不同于普通百姓到股票市场购买股票,职工持股是专指职工持有本企业股票,而该企业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职工的持股一般情况下是不转让的。作为上市公司,公司也往往要求职工必须长期握有一定数量股票,不得随意出售。
西方企业职工持股主要有几种产生形式。一是一般私营公司由公司方(代表雇主)与工会方(代表职工)共同协商,要求职工人人购买公司一定数额股票。职工持股量可以较均等,也可以有差别,但差别不是很大。这种形式较为普遍。二是少数企业面临倒闭破产,企业职工为了避免破产带来失业,职工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将企业购买下来,从而使企业成为完全的职工持股企业,而非少数私人或机构控股的企业。这种形式数量较少。三是部分企业为鼓励职工尽心尽力工作,稳定职工队伍,将一部分利润以红股形式送与职工,使职工成为企业股东,或增加职工持股份额。
美国的雇员股份所有制计划(ESOP)。雇员股份所有制计划是美国工人资本主义的一种重要形式,70年代为美国法律认可,ESOP企业现已发展到一万多家。ESOP企业是由股东通过ESOP形式间接拥有股份的雇员所有的企业,ESOP的基本交易结构如图1:
图1 ESOP的交易结构
从微观层次讲,西方国家企业的职工持股计划对于缓解企业中的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企业经营发展起着一定积极作用。首先,有助于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管理。鼓励职工参与管理是现代西方企业管理的普遍做法。职工持股后,职工不仅以职工身份而且以股东身份参与管理,这既可增强职工参与管理的权利感和责任感,又可增强企业资方尊重和维护职工参与权的义务心。其次,职工持股达到一定数额,所获股利将成为其收入的重要来源,这就将职工个人切身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更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职工更加关心企业未来。第三,职工共同购买濒临破产企业,不仅可以避免失业威胁之苦,而且企业变为职工共同所有的企业,职工拥有企业完全的所有权和控股权。
分享经济问题分享经济理论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马丁·魏茨曼(Martin L.Weitzman)提出的,他于1984 年出版了《分享经济》一书,在西方经济学界和实业界引起很大反响,甚至有人称分享经济是“自凯恩斯理论之后最卓越的经济思想”。分享经济主要是针对如何解决资本主义各国长期存在的最大最主要问题——滞胀而提出的。魏茨曼将雇员报酬制度分为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两种模式,他指出:“在分享制度中,工人的报酬是直接或自动地根据企业的某些经济指标如人均利润或产品价格进行调整的。而在工资制度中,工人的报酬虽然可能按照诸如消费品价格指数这样的经济指示器进行调整,但它并不是直接和通常用货币范畴来表示的任何企业特有的指标挂钩。”
魏茨曼论证说,在分享经济中,工人与企业订立某种“分享合同”,工人的收入完全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分享”即工人参与企业经营成果或利润的“分享”。“在分享合同下,工人的报酬受到以下规定的制约,即使其随企业的就业水平作相反的变动。”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变下,雇佣人员越少,雇员收入水平越高,从而使雇员边际劳动成本降低,边际收益提高。他指出,降低边际劳动成本,能从根本上限制工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提高劳动边际收益,又使企业有增加生产、扩大就业的自然偏好。因此,分享经济对当今西方经济的滞胀具有天然免疫力。
魏茨曼还指出,西方中世纪农业中的“分成制”,战后日本企业终身雇佣制中雇员“一年两次以分享利润的奖金形式领取一部分极其可观的收入”的办法,当今美国约有15%以上公司实行的“利润的分享”的雇员报酬计划等,都是“分享经济”、“分享合同”的不同类型。他还特别指出,“实际上,‘利润分享’的真正含义更接近于诸如‘雇员股份所有制’(ESOP)之类的东西”。他的总的建议是,必须在所有企业而不是只限于少数企业中推行分享经济,若能这样,对雇员、雇主以至全体人民、整个社会都会带来巨大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滞胀问题。
提出“分享经济”有一定积极意义。它强调将企业经营和利润状况与雇员收入状况结合起来,在微观上,在企业层次有助于协调雇主与雇员关系,缓和其矛盾,这对工人,对社会都是有利的。同时,在企业管理中部分地采用“利润分享”办法,是企业管理制度和方法的一种进步,不仅对资本主义企业,而且对社会主义企业,都具有积极意义。最后,正像魏茨曼称“利润分享”接近于“雇员股份所有制”那样,“分享经济”的理论对于我们研究中国的股份合作制具有启发意义。
3.股份合作制具有国际共性。
从上述对合作经济在世界的发展和西方国家人与资本结合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份合作制的一些基本做法在许多方面具有国际共性。
(1)股份合作制原则与国际合作经济原则共同点研究。 将我国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规定和各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共同做法与罗须代尔原则和《国际合作联盟章程(修正案)》有关原则作比较,可以看到,我国股份合作制与国际合作经济在原则上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在个别原则和具体做法上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国际合作联盟章程(修正案)》规定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我国股份合作制亦要求职工股东入股自愿、入企自由。罗须代尔原则规定集股筹资;我国股份合作制亦采取入股集资办法。《联盟章程》规定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罗须代尔原则要求社员人人平等,一人一票;我国股份合作制也强调民主管理,职工股东人人平等,实行一人一票或以一人一票为主。罗须代尔原则提出入社股金不限,但只付息不分红;我国股份合作制一般要求职工之间入股金额差距不能太大,并且,股金参与股利股红分配。《联盟章程》规定合作社盈余归全体社员所有,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的比例分配;我国股份合作制要求企业盈余归全体职工股东所有,
表1 国际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与股份合作制原则比较
国际合作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
入社自由否入社自由 入股入企自由
入社对象 惠顾者社员职工股东
决策原则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为主
股金限制 无 限 制 有 限 制
股金报酬 只付息、不分红分 红 利
盈利分配 按社员业务量比例分配 按股分配
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在职工股东(包括其他股东)中按股份比例分配。《联盟章程》中的合作社社员主要指与合作社有交易往来的惠顾者社员,非指单纯投资人;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则要求职工股东是一身二任、双重身份,除法人外;非投资入股者个人不能成为职工。表1 是《联盟章程》原则与股份合作制原则的简要比较。
(2)股份合作制与西方人与资本结合之异同分析。 股份合作制与西方国家的“人民资本主义”、“职工持股计划”和“分享经济”,在一些重要做法上存在一定共同之处,但在基本原则和性质上差异很大。
共同之处主要表现是:首先,西方国家这几种办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将人与资本、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直接结合起来;我国股份合作制也是主张人与资本的直接结合,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完全结合起来。其次,西方国家人与资本结合的几种办法,不同程度要求职工直接购买企业股票,成为公司股东;我国股份合作制则是要求职工即是股东,股东即是职工,职工与股东合二而一、一身二任。第三,西方国家人与资本结合的几种办法都要求将企业部分利润分配给职工;我国股份合作制则规定企业盈利完全归职工股东。第四,西方国家人与资本结合的几种办法,都不同程度地强调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我国股份合作制将职工民主管理作为基本原则。
主要差异是:西方国家的人与资本结合和我国的股份合作制,前者的出发点是缓解劳动与资本矛盾,摆脱经济滞胀困境;后者的主要出发点解决传统集体经济带来的人与资本相对分离、政企不分、政社不分、集体企业管理国营化等弊病。前者只主张将部分资本与职工结合,资本与劳动作为基本的两个方面仍然存在,因此,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仍然存在;后者则将职工与股东、劳动与资本完全直接结合、合二而一,不存在劳动与资本对立问题。前者只是主张职工参与部分企业利润的分配;后者则规定企业盈利完全归职工股东所有。前者只主张职工部分地参与企业管理;后者则将职工民主管理作为基本原则。前者在西方各国多为理论宣传,只有职工持股计划才在部分企业中推行;后者则正在并将进一步在广大集体企业中推行,而且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承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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