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理对策展开了探讨,对处理对策作了详细的阐述和系统的分析,并给出了一系列相应有效的建议和措施,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群体事件;处理对策;探讨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逐步推进,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由此诱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其中更以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主,其已成为抑制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探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与政府形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科学规划,加强政府绿色GDP调控的权威力量
政府在能源、电力、重化工基地建设规划时,必须加强政府权威的力量,一方面优先考虑发展这些重污染行业与生态环境可能会产生的种种矛盾,另一方面对官员进行在任和卸任考核时,必须以“绿色GDP”作为标准。对政府官员在任建设的一些重大化工项目也要实行“终身责任制”,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2 弥补制度性缺陷,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只有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首先是落实好新《环保法》,将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类群体事件的蔓延。建议以实施新《环保法》为契机,紧紧围绕“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一些政府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干扰环境执法等突出问题,从科学决策、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创建或强化一批制度和机制(如战略及规划环评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强制淘汰重污染企业补偿制度、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等等),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3 严格追究污染者责任,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建议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单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制度,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公益损害和公民的私益损害列人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此外,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公益诉讼等环境损害救济途径,让污染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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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公众广泛参与的有效机制
环境权益诉讼赋予民众就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一旦发生因环境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纠纷事件,就可以按照既定的环境权益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这样会最大程度上杜绝非法手段的使用,防范游行、堵路、围攻现象的发生。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形成以群众举报投诉、听证、环评公众参与、新闻舆论监督、环境质量和污染事故等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公共决策制度上体现科学性和法治性,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
5 培育民间环保组织,架起民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
民间环保组织在对跨国企业污染事件和调查曝光上为我国做出了很大贡献,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大鼓励、扶植、发展和完善环保NGO的力度,扩大群众性环保组织活动的空间,发动公众生态维护参与、表达民众环保诉求、沟通民众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环保交流起重要的纽带作用。
6 发挥新媒体正面作用,疏通民众的生态担忧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平台,以通畅信访、信息渠道为主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以基层信访工作为重点,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通过新媒体汇聚民意,及时化解民众的质疑和忧虑,做生态公益宣传、公示重大与重点敏感项目及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情况,决策透明。民众也因新媒体的便捷和经济而发表自己的观点,充分参政议政,不至于因缺乏话语权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同时新媒体对民众应发挥积极有效的科普作用,减少民众对部分项目的误解和分歧。
7 建立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抵制不良外企的环境污染
我国政府已到必须对外企提高环境准人门槛、遏制违法排污行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时候,坚决将污染企业拒于国门之外,并对已经引进的外企按照国际先进标准进行防止污染的综合整治。另外,在行政上建立和贯彻“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原则,使地方政府官员引人污染外企时有所顾虑。
8 创新环保管理制度,研发环保核心技术
我国现行的八项根本环保管理制度,只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两项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其余六项制度或多或少具有“先污染后治理”的影子。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环保管理理念,加大环保核心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重奖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有力阻击环境性群体事件频发。
新颁布环保法,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单独作为一个章节,充分体现了其重要性和法律地位,并为解决环境群体事件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严格执法,实施环保精细化管理,让群众以合理合适的方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打造碧水蓝天。
9 结语
综上所述,在各类社会群体性事件中,而环境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而随着新环保法的颁布,给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带来了新的局面。我们需要在环保法的规定下,采取措施有效的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从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1]程雨燕.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其法律对策[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02).
[2]刘娟.政府在环境群体事件中的危机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2(07).
作者简介:谢灵,女,汕头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谢灵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4
标签:环境论文; 政府论文; 制度论文; 民众论文; 责任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事件论文; 《低碳地产》2016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