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_国企论文

韩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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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国有企业与我国的国有企业有许多不同点,但也有共同点。研究韩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对我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一定的参加价值。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概况

韩国的国有企业(亦称公营企业)是指中央或地方公共当局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带有企业性质的组织体。韩国的国有企业按其投资来源区分为中央政府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两大类。中央政府国有企业,又可细分为政府独资企业、政府投资控股企业、政府出资参股企业、政府投资业的子公司等四类。

1、政府独资企业。这类企业没有什么自主权,因为它们要与其它政府机构一样受特定的政府部门预算、会计、人事、审计等方面的法律约束。由于缺乏自主权与灵活性,它们很难追求盈利目标。这类企业目前只有三家,如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

2、政府投资控股企业。这类企业是指总资产中由中央政府所有的部分超过50%的公司。目前其总数为23家,包括金融公司、能源公司、建筑公司、制造业公司和公共服务公司等。这23家国营企业的雇员总数166125人。这类企业有专门的管理条例,公司的经理被授予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同时要接受政府的经营实绩评价,以贯彻经营管理的责任制。

3、政府出资参股企业,这类企业是指政府股权不足50%的企业。目前这类企业共有10家,包括韩国外汇银行、浦项钢铁公司等。政府根据股权原则介入企业管理,但不实行经营实绩评价制度。

4、政府投资控股企业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由母公司控制,亦由母公司对它们进行经营实绩评价。目前这类企业总数为97,其中大部分是韩国产业银行的子公司,另有韩国电气通信公司和韩国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等。

1993年底,以上四类中央政府国营企业的总数为133家,雇员总数34.67万人,相当于韩国公务员总数89.6万人的39%。

地方政府公营企业,可分为地方政府独资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企业两类,其总数为152家。

二、韩国政府发展国有企业的原因

韩国国有企业的前身,大都是日本殖民占领时代的日本公司或公共设施管理机构。1954年8月,日本投降时在韩国留下2500多个企业,称归属企业。其中电力、煤炭、烟草等部门的大企业归政府所有,其余部分企业租赁给私人。到1960年韩国国有企业有36家,其中由政府直接经营的16家。

1962年,韩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在民间企业力量薄弱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国有企业。政府办国有企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是投资规模的要求。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部门如铁路、邮电、水电、道路等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私人资本无力经营的基础工业或基础设施。②是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1948年韩国宪法“矿物及其它地下资源、水产资源、水力和经济上可利用的自然资源为国有”(第85条)。③是政府财政的需要。如烟草与人参等专卖业,这类利润大且不适于私人参与的产业,作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专卖业。④是发展高新技术的需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大,非国家投资难以发展。60年代新建的一批政府投资企业如韩国石油公司、韩国航空公司、浦项钢铁公司等。⑤是发展国家资本以扶植私人资本的发展。建立国有企业的目的还有一点就是支援民间私营企业的发展。支援民间私营企业最具代表性的国有企业就是韩国产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矿业振兴公社、石油开发公司、贸易振兴公司等。

三、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

在韩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占举足轻重的地位。韩国国有企业均从事于主导战略产业,因此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韩国政府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80年代以前,韩国国有企业受来自政府的直接干预,在预算、会计、人事、审计等方面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因而缺乏自主权和创造精神。进入80年代后期,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韩国政府实施了新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1983年12月31日,韩国政府颁布了《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从1984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同时废止了对国有企业有必要的僵硬的行政统制规定,开始实施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责任制的新管理体制,给国有企业很大的自主权,让企业自主承担经营责任。新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取代了原来企业实行的《预算与会计条例》和《行政管理条例》,改变了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管理基本法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了来自政府的直接干预。为了有效地实施政府调控,政府预先确立政府投资企业的社会目标与财务目标,并作事后的经营实绩评价,看每一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

第二,将企业的经营职能与决策职能分开。过去,政府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既行使日常经营权,又行使总体决策权,而新的管理体制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最大修正是将经营职能与决策职能分开。从1984年起,韩国在政府投资企业中采取了“决策型董事会”制。所有的董事,包括董事会的主席,都不担负日常经营职责,以保证经营管理者必要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经营者们是经董事会主席推荐,由相关的政府部长任命的。董事会则由来自企业之外的多方人员组成,包括政府代表,消费者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从而在政府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取向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各种意见,都能被加以考虑。

第三,进行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因为国有企业的最高经营者从来都是政府任命的,政府首先考虑的不是其经营能力,而是政治因素。因此,70年代韩国国有企业总经理有2/3是军人或官员出身,60%的总经理和40%的副总经理在企业连续工限不到3年,连续工作不到5年的达90%。国有企业部门的中间管理层也因晋升的机会被剥夺而缺乏热心工作的积极性。实行新管理体制后,企业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推荐,其他高级经理人员的任命由总经理决定,任命专家担任企业最高干部层的工作,禁止从外部对国有企业最高层领导进行政治性任命。

第四,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事后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追加新的奖金,促进生产发展。过去,国有企业职员的报酬和经营结果是无关的,几乎是固定的,而且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一般低于私营企业,企业本身又无权增加奖金来刺激生产。增加奖金须报有关当局,而当局考虑各国有企业间的平衡,很难应允一家国有企业单独增加奖金。在新的经营责任制下,企业与经营效益挂钩,经营评价优秀的话,最高可以领取等于过去三个月报酬的月薪,还能让他们拿到追加奖金。政府每年组成的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团,主要评价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然后,根据结果发表不同等次奖金的支付标准。

第五,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允许国有企业自主编制预算,让国有企业有权自主购进必要物质。在过去,国有企业预算虽是企业一次编成的,但还须经过政府当局的彻底审查和调整,象这样的政府国有企业预算审议过程通常需要六个月左右,而且,重要物质的购买和公司签约还要政府调拨机关代行。而在新的责任经营制度下物质购买允许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购买。

第六,限制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前韩国国有企业有政府的保护下实行价格垄断,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市场竞争。现在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和限制价格垄断,按行业成立公益事业限制委员会,对其价格和生产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制,促使其具有竞争力。

韩国政府实施的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国有企业的效率。据世界银行报告书分析,韩国的新经营责任体制大大提高了韩国国有企业的实质性生产能力,特别是经营实绩评价制度对其它发展中国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政府果断地整顿改革国有企业

近年来韩国的对外竞争力明显下降,1993年韩国的出口增长率仅为6%,居亚洲“四小龙”之末。韩国商品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1988年为4.6%,去年降为2.1%;同期,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由6.3%降至5%。显然,如果不迅速扭转竞争力下滑的局面,韩国不但难以实现“在本世纪末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目标,而且连目前的地位也难以保住。近年来,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对策,其中之一就是对国有企业的整顿改革。金泳三总统提出为增强国际竞争力,“对一半以上经营松驰及没有必要继续由国家经营的国有企业将进行大幅度整顿,或撤销、合并,或实行民营化”,并指示政府主管部门“要从改革的角度,制订并实行革新公营企业的方案”。

韩国经济企划院提出的整顿改革国有企业的方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改革劳资关系、调整组织机构、改革工资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等进行一系列的经营革新;第二阶段,对政府出资企业及已失去公共性的政府投资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革;第三阶段,将对重复设置的政府投资企业进行合并或撤销处理。据公布,此次要对全部23家政府投资企业,10家政府参股企业及97家政府投资企业的子公司等共计130家中的65家企业实行整顿改革,其比率达50%。

具体的步骤是:在1998年以前拟对国民银行、外汇银行等7家政府持股参股企业实行民营化;将煤炭公司和矿业振兴公司实行合并;撤销综合化学企业;同时,对政府持股公司子公司中的30家实行民营,20家出售股份,7家同母公司合并,两家实行清算。此外在1994年内,对韩国电力公司、韩国通讯、浦项钢铁公司、韩国道路公社等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诊断”,以观后效,到明年再决定具体整顿改革措施。看来韩国政府决心已下,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大手术”。但要想顺利消除病毒、治愈病体并非易事。因此,这场“大手术”如何进行,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总之,今后韩国仍将保留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不会民营化。其国有企业将进一步实行自主经营,政府的干预将进一步减少,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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