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分工与合作的规模化与专业化之路--论新一轮农业改革的重点_农民论文

农业:分工与合作的规模化与专业化之路--论新一轮农业改革的重点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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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于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以土地使用制度和农产品购销政策的变化为起点,在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其卓越的成效已获得世界公认。本文试图在总结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进行探讨,其结论为: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市场化为取向、以发展农村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协作生产为重点的改革已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选择。

一、80年代的农业改革解决了哪些问题

1.70年代末之前农业生产的缓慢增长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相对落后,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经济发展战略的后果。其要点在于,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通过价格控制强行从农业中汲取“剩余产品”;通过土地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用集中管理的生产方式把几千年延续下来的分散的家庭式小农经济统治起来,利用生产、购销和分配等方面的计划管理来组织生产、生活,使之服务于这一发展战略。其弊端不仅在于人为的发展战略不符合我国劳动力丰富和资本贫乏的客观现实,以及产业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造成了资源配置上的浪费和效率损失,更致命的是扼杀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造成了普遍的劳动积极性下降。

2.80年代的农村和农业改革首先在土地使用制度上取得了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了农民个人(家庭);人民公社的取消和国家计划的逐步弱化使农民有了越来越多生产决策权,同时,破除了收入分配上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农民的投入与报酬挂钩,激发了其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和销售渠道的开放则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上的支持。今天回过头来看,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尊重其自身利益追求的作法和原则,不仅符合我国历史上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而且也符合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正是其生命力所在。

3.把农业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看作是80年代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并不过分。其一、主要农产品获得了空前的增长,1978—1984年粮食总产量增长133.65%,棉花增长188.80%,油料增长128.24%,按现价计算的农业总产值增长127.66%,为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城乡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其二、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过去长期受压抑的非粮食作物和林、牧、副、渔业得到快速发展,丰富了城乡人民的生活。其三,农产品剩余和劳动力剩余为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最突出的代表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不仅矫正了经济结构中轻重工业比例长期不合理的顽症,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了一条出路,提高了宏观上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以其处于计划分配之外,天生的适应于市场竞争的灵活机制,促进和影响了计划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推动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融合。这场深远的变革,直至今天,其意义也是不可低估的。

二、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问题

透过表象看实质,制约我国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的根本问题是:

1.劳动力与土地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人均土地占有量过低。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约1.4—1.6亩,每个农业劳动力拥有土地3.6亩, 种植劳动力实播面积为5.3亩,每户大约10亩左右。 而且总的趋势是人口增加,土地锐减,人均土地占有量会进一步下降。有人把这种情况比作“厨师困境”,即如果厨师比顾客多的话,他们的人均收入永远要远远低于社会的平均收入。在欧美发达国家,一个农民要耕种上百亩、上千亩土地,才能获得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而且还要以国家对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价格保护为前提。这一困境的后果是:(1 )人均拥有物质生产力太低,不可能取得较高的人均产值和收入;(2)土地过度耕作, 肥力下降,环境被破坏,土地的边际收益下降。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降低人口出生率、保护现有耕地、开发荒地外,还必须与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将剩余劳动力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中去。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转移必须与农业的发展相协调,否则会损害而不是帮助农业。

2.土地不能自由转让,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劳动生产率低。工业化促进人类生产突破性增长和财富空前积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技术革新带来了规模效益。在产业竞争中,农业如果要取得有利的比较效益的话,同样离不开规模化经营。我国的现状是:(1 )由于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每个生产单位拥有的土地十分有限,得不到规模报酬,由于分工协作难度较大,一些大型农机和大型农田灌溉设施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2)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农村其它产业流动的同时, 有了其它收入来源的农民不再用心种地,土地出现荒芜,而一些有种地专长的农民不能扩大经营规模,造成资源的浪费。(3)由于经营规模小, 人均收入和积累低,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无法在农机、化肥、农药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科技等方面进行较多投入,农业基础薄弱的问题没有好转,农业对现代科技的利用程度也提高很慢。(4 )小规模生产使提高价格的效用不能很好发挥。(5)进入市场的能力弱, 农资购买和产品销售成本较高。

3.农业专业化分工协作落后,经营活动的市场化、组织化程度低。近年来,农村的第二、第三产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围绕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并为之进行信息、技术、运输、仓储、购销等方面配套服务的组织却发展缓慢。原有的一些官办的机构由于不适应推行承包制后形势的需要,逐步解散了,保留下来的力量也大大削弱了,与此同时我们并没有发展起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类似组织。这固然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有很大关系,但与制度上城乡分割,人员流动困难,以及政策上限制农民组织起来,从事某些活动有关。当然政府并不是完全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但重点一般都放在加强官办机构上了,没有下决心鼓励和扶持农民兴办各类合作组织。实际上,供销社在进行农产品收购和农资产品销售时,很难能做到象农民自己的组织那样来经营。这一失误不仅反映了我们在意识形态上的僵化,也反映出我们对市场经济下发展农业的理解还相当肤浅。日本、韩国和台湾在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4.农产品价格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同样不可忽视。这些年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哪种产品价格放开了,哪种产品的供应就会增加,物价就更容易稳定,一些工业产品是这样,水产、禽蛋等农产品也是如此。当然,这并不完全是价格调节的作用,但如果象棉花那样完全由政府控制,供求不发生直接关系的话,生产是难以增长的。价格关系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各国经验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是需要政府保护的,因此在发达国家,政府往往在尽量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通过最低价格来扶持农业,保护农民的利益,而我们的政策取向却恰恰相反,往往是通过制定最高限价和对消费者进行补贴的办法来鼓励需求,抑制生产。这充分反映出政府在处理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并没有对农业和农民给予应有的重视,难怪人们要说我们是“口号农业”了。

三、下一步农业改革的方向: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协作

1.市场化包括以下内容:尊重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明确其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在权利和义务上与其他主体的平等关系,在市场交易中与政府的平等关系;坚持农民家庭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自愿选择生产方式,自主经营决策;坚持投入与报酬相挂钩,反对平均主义;价格要逐步市场化,以起到鼓励生产的作用;政府调节要以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尽快建立粮食储备制度、价格风险基金、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等,纠正靠牺牲农民利益来维持稳定的短期行为。这些都是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也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

2.规模化就是要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是规模经营不是走回头路,倒退到过去集体经营的老路上去,因为那种做法不仅同样解决不了人地比例的矛盾,反而会严重削弱生产者的积极性;二是规模经营要以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与农业配套的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农村商品经济,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打破制度上的城乡分割,有序地向城市转移剩余劳动力,降低人口出生率等为前提。否则,在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的条件下,规模经营只会带来流民和贫困化。在中国上千年的历史上,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和工业革命的缺乏,这一条件一直没有具备,所以只能在“均田→土地集中→流民→农民起义→再均田…”的循环中延续。应该说这一条件我们正在逐步具备。

具体设想:在制定明确的政策界限的前提下,完全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农户之间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规模化土地经营实体的发展。形式可采取多种:(1)专门从事第二、 第三产业的农民将土地委托他人(种粮大户、农民自己组织的专门从事农业经营的合作、合伙和公司等组织)经营;(2 )两个以上农民用土地入伙或入股的形式组成共同体,共同经营,分工负责;(3)一次性转让土地使用权。对农户、 各类组织之间的契约的具体内容,如“地租”是定额分成,还是比例分成,是实物形式(如粮棉)还是货币形式等内容,政府不加干涉,或先制定一个粗的框架,而要把主要力量放在规范合同行为,特别是规范入伙、入股、退伙、退股行为上,保证契约关系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并按照国家关于水土保持、资源保护等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需要注意的一是不搞一哄而起,可先在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主要依靠非农产业的地区和经济落后,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较多、土地荒芜严重的地区实行,再逐步推开。二是始终坚持完全自愿的原则,对不愿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要允许其沿用原有办法。要坚持入伙、入股、退伙、退股自由。三是可根据不同地区人地比例的特点,对以家庭为单位的种植大户,规定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防止土地向少数家庭过度集中。

3.专业化分工协作就是要在农村发展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各类专业性经济组织,通过它们把农业特别是种植业与市场联系起来,与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联系起来,尽可能地通过农村经济的发展吸纳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市场的容量依赖于劳动分工的深化,不走这条路,仅仅是把农村作为为城市提供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别的缩小是没有希望的。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把剩余劳动力推向城市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是农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不能仅仅局限在已有乡镇企业和个体商贩上,要重点发展为农业服务的农资购销、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仓储、技术指导与推广、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产业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协作,将农业的链条拉长,使之与整个社会的生产紧密联系起来,不仅有利于增加产品的价值,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素质。二是这些组织在性质上要以农民自办为主,在形式上以农民创办的合作社、合伙、公司为主,并以土地经营组织为依托。民办性和进入与退出的自愿性是它与现行供销社的最大区别。对其中的非盈利组织,国家要在政策上通过财政、金融等方式给予扶持和指导,还可把这些实体组织起来,作为政策贯彻的中介组织,发挥类似于日本农协的作用。使供销社和其他工贸企业与农业之间真正融合起来,这样还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三是要处理好这些民办实体与现存的各类官办机构的关系。目前还存在类似供销社、农业技术服务站等由政府兴办的机构,应一方面逐渐取消它们拥有的垄断地位,同时也不能放任自流,要加快机制改革,增强它们的活力,让它们与农民自办的新兴的实体进行平等竞争。应采取措施,鼓励城市和农村政府组织中拥有技术和管理专长的人员到农民自办的实体中去任职或入股投资。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农村中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协调发展中存在的矛盾。

4.上述思路不仅是一种理论的推论,它已为国内外实践所证明。本世纪40—50年代,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相继进行了以“均田制”为核心的土改运动,消灭了地主集中占有土地的现象,确立了自耕农制度,鼓励和强制土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进入60年代,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完成,以分散的农户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农业与大工业、大市场的体制差距越来越大,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当,阻碍新技术推广和农业工程实施,劳动生产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工业的发展也为农业的改革提供了条件和机遇,于是它们纷纷开始修改平均地权政策,放宽土地所有权流动限制,提倡土地转让和扩大占有规模。如日本修改《农地法》扶持“中心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人制度。事实上我国近几年在这方面也作了不少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参见《人民日报》1995年5月4日的报道:“‘流’起来的土地能生金”)。长期以来,在一家一户饲养的生产体系下,我国的水产、禽蛋等一直短缺,但推行现代化养鸡厂和进行大面积水产开发仅仅几年,这些产品的供应已有了根本性的改变。1994年与1978年相比,在我国一直面临物价上涨的压力,并出现了几次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北京市的猪肉价格大约上涨了十倍,而鸡蛋的价格仅上涨了4倍,这正是规模经济效应的体现。

无论从美国、加拿大这样土地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还是从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这样人地比例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依靠农民自己兴办的共同体(合作社、合伙和公司)组织农产品的供销,农资产品的购销、技术服务,为农业融通资金等都是非常普遍的做法。这种共同体在日本主要有三种:农协、产业组合和农户小组合。前两种是全国性的,后一种是村落内部的。据调查,日本的农户主要是依靠这些共同体共同购买大中型农业设备,进行共同销售,相互融通资金,共同进行防治病虫害等作业。台湾则由自愿参加的“农事合同”来组织这方面的活动。需要再一次强调的是,这些共同体具有很强的民办性和自愿性。日本的农协是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由农民投资合作办起来的,在创建和运行过程中坚持进入和退出自由、民主管理、限制分红等原则,宗旨是减少商业资本家的盘剥,维护农民的利益。政府的一些法律和政策也要依靠农协来帮助贯彻执行。总之,我们应积极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切实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而不应从一时一地考虑,总是在统还是分这样一个并不能真正促进生产的怪圈内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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