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反腐败困境与预算的社会监督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算论文,社会监督论文,困境论文,逻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92(2013)06-0015-08
一、预算反腐败的机理与机制
(一)预算制度蕴含的反腐败机理
关于腐败的严格定义,虽然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不尽一样,但按通俗的理解,更多人接受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腐败的定义:“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经济学角度的定义:“腐败是权力的寻租”。从这两个定义的考察都能得出腐败产生的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权力的垄断。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二是权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经济领域,权力才有“设租”和“寻租”的机会;三是垄断权力的“暗箱运作”。也就是说权力运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公开透明,也缺乏起码的制衡与监督。其实腐败是人性中的自私贪婪支配下,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运行的一种必然结果,所以才成为各国政治生活中难以去除的“顽症与毒瘤”,从而也使如何有效反腐败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如果撇开其理论色彩的诠释,现实中腐败表现形式则更为直观,更多的时候就是人们俗称的“权钱交易”或“权色交易”。尽管具体的演进路径与表现形式随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同而有区别,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腐败的方式与内容不断变更,腐败的高发领域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具体到近年我国的情况,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价格双轨制条件下的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和公共投资与支出腐败等各种形态,随着经济领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转变为以政府的财政收支领域特别是政府支出环节的腐败为主②。使“三公”问题和行政成本过高问题成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
随着现实中腐败的重心转向政府财政收支领域,预算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便有了更强的紧迫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是基于公共预算制度作为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计划所具有的公共性要求所决定的。而公共性即意味着公共权力对预算有着最终的控制权,即预算需要经过公共权力的审查和批准才能执行;同时预算资金应该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即能体现出公共目的。也就是说政府预算通过对财政资源使用方向与分配比例的规定,从程序与内容两方面来控制政府的活动范围与方向,并间接规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即预算的控制权问题。
因此,其内在的反腐败逻辑机理主要表现为:财政资金是政府活动的基础,预算本身作为对财政资金的分配计划,其内含的公共权力控制性使得政府预算活动最终都要受到代议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这也间接地规定了政府职能边界与程序,任何越权与违规的腐败行为都将受到制约[1]。
(二)预算内在的反腐败机制
预算制度中的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等环节的操作规范,本身就是预算反腐败的一种内控技术机制。因为如果制度中的每一环节能严格按操作规范执行,预算活动的规范就基本能得到保证,也能较好地保证预算收支的合规和防止腐败。具体表现为:在预算编制中,规范而专业的编制为后续预算的执行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也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在预算审批过程中,专业化的审查形成对预算进一步的约束;在预算执行中,预算的收支与资金分配要求按计划或社会实际需求执行,也能较好地防止预算执行中的腐败。
预算作为政府的收支计划,是公共财政体制对政府活动范围与方向的基本约束。无论从理财“量入为出”要求,还是作为体现预算政治性在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一种规定,其实也是一种有关国家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国民赋税与政府职能的一种基本规范,而不再是单纯的政府收支计划。从这一角度看,预算是国家在政治生活中关于政府收支的权限、度量、方向和过程的计划及法律规范的总和[2]。因此,政府公权力的运用与具体职能的实施,都必须以财政资源为物质基础并受预算的约束,即从政治体制看,预算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政府财政活动的机制,腐败的主要形式自然表现为公权力的“滥用”与“私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预算的约束机制也是防治公权力腐败的重要机制,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政府预算活动的合规性检查与绩效评价,也是预算反腐败的重要机制。
二、我国预算改革与体制内预算监督面临的政治困境
(一)预算改革的政治困惑
1999年以来我国在政府预算领域相继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虽然预算改革和支出管理改革是同步和交叉推进的,但现实中改革者只把主要精力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公共支出的管理方面。对于支出管理改革,改革者选择了“系统推进”的战略,而在预算改革方面则选择了“零打碎敲”(改良修补)的战略[3]。究其原因必须先解决预算执行(支出管理)管理混乱的问题,这是基础,再来图谋解决涉及政治权力格局变革等运作难度大的问题。这样的改革思路与安排与其说是基于逻辑的合理性考虑,不如说是从可行性方面考虑更多点。尽管现实中有它合理的一面,但显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次序安排是对现实政治的一种妥协。
其实如瓦尔达沃夫斯基提出公共预算的本质是政治,“预算是政治的一个子系统”一样[4],从预算改革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我国的预算改革本质上是希望通过重构权力结构和改变决策方式来实现预期的预算结果。但预算改革以来,各地的调研都表明宏观政治结构与预算决策方式没有发生相应的改进,随着预算改革的深入,预算改革自然会遭遇到政治体制的约束[5]。事实上,也如瓦尔达沃夫斯基所说:“影响预算最显著的方式是引入根本性的政治变化……如果不能同时影响政治过程,是不可能在预算过程上进行重大改变的”[6],现实中地方政府各种突破体制内预算约束,导致土地财政等“逆向软预算约束”现象愈演愈烈[7]也验证了这一判断。
有关预算改革遭遇的“政治困境”,也就是政治体制层面的改革问题。按本人所持有的人性假设判断,情况可能更令人担忧。本人对人的基本判断是“人是群居动物”,然后才是“高级动物”,高级之处一是人较之动物除满足自己的原始本能外还有更多无穷尽的欲望;二是人大多数时候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会进行理性的算计,即会想方设法去满足自己的“无尽的欲望”。在权力面前,几乎人人都是“瘾君子”,或者说人性中所表现的“权力依赖症”,即人性对权力的贪婪与依恋所表现出严重的“心瘾”症状,是人的行为选择最原初动力之一,也是“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③,由于权力往往还能被用来满足人的其他本能需求的工具,更强化了人的“权力依赖症”倾向,使政治权力成了绝大多数人最渴求和最不愿放弃的欲望。这也是现实中的社会转型,更多的往往以所谓渐进式改革推进,在预算改革上就表现为前述王雍君所说的我国预算改革次序先选择支出管理改革是“符合逻辑的安排”也是“明智的选择”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当预算改革推进到需要改变现行的权力结构时,也就是说挑战现有政治体制的时候,政治体制会变成原当权者与既得利益者最后固守的“阵地”,如果没有很强的外力冲击,政治体制变革往往会变得异常艰难而缓慢。这一点也如李炜光说的,公共财政硬约束的建立不是技术问题,而在于体制改革,权力问题是核心,因为预算的后面是巨大的利益问题④。现实也多次表明,在权力重构中,即便成功,如果没有制度保障权力不被垄断,仍然跳不出“城头变换大王旗”的权力游戏更替轮回。所以“权力依赖症”使政治权力天然地具有强烈的集权倾向,而且集权一旦形成又很难被打破的根本原因,也正因为这样,宪政才变得重要。以此来看,现实中预算改革所遭遇政治困境的发展前景至少是不令人乐观的。
(二)现行预算反腐败模式遭遇的困境
1.现实中的尴尬。虽然我国以支出管理改革为重点的预算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成就还是很有限的。主要表现在由于事前的预算准备仓促,缺乏周密的制度规范,政府职能机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政出多门”、“钱出多门”与条块分割现象。支出管理过程过分依赖发票报销的财务体制进行控制,而这种事后的财务控制体系,不但无助于彻底改变预算资金支出背离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共目标,反而使预算支出管理的成本大为增加,并衍生出规模巨大的中国特色发票利益产业链。因此现实预算对支出管理环节的控制仍极为脆弱,导致预算支出中“三公消费”治理结果遭遇社会的强烈质疑:“三公消费年年两会年年讲,年年不见治理效果,是执政无能还是根本就不想治理?”⑤。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阻力重重,如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中央各部委,进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1年7月18日下午,已有28家中央部门公布了三公消费情况,但仍有70个部门“按兵不动”,在28家已公开的三公消费中,18家不降反增④。
2.逻辑上的困境。如前面所分析的,从理论逻辑上看,预算作为政府政治活动的基本依据,预算制度无论是整体上还是各个单元都内置着反腐败机制,具有规制政府公权力范围与方向的动因与能力。虽然理论逻辑上找到了问题的解决出路与方向,但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践行的依据,也就是说几乎不存在可行性。但现有的讨论都以不触动现有政治体制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去谋求体制内预算改革的突破已经被实践证明收效甚微。而谋求深层政治体制变革,又必须以打破原有权力配置格局为前提,也就是说要动人家的“权力奶酪”,但权力拥有者的“权力依赖症”对权力的依恋与本能的固守,使企图修正预算制度从权力内部配置实现瓦解或重构现有权力结构的设想变成了一厢情愿的臆想。因此“规制用人”与“规制用财”的预算反腐败企图在不改变现有政治体制权力格局而只对现有政治体制进行修补性改革的设想只能是一种思路的探索,几乎没有实践价值也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三)现行预算体制内监督反腐败作用的局限
从预算监督主体的角度,政府预算监督可以划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模式[8]。国家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政府预算实施的监督,是体制内权力对权力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公民、社会组织等社会监督主体对政府预算实施的监督,是体制外社会权利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它们共同构成了政府预算的监督体系。我国由于政治控制需要,政府预算监督一般采用体制内的国家监督模式,而较少考虑来自社会的监督[9]。尽管我国政府预算体制内的监督体系看起来很完整,但对预算的监督效果却不甚理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人大监督预算的形式化。从理论上来说,人大监督是最有效的体制内监督形式,但无论是制度上还是技术上,我国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都存在着严重缺陷。首先,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多是退居二线的政府官员,从主体资格上,人大与政府天然地更大程度上是利益同盟关系而非独立的监督者,因此从监督主体看人大监督就存在着监督动力不足问题[10]。其次,制度设计上,我国预算法只赋予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权,缺乏对预算的修正权,人大对政府预算案的审议中,在技术层面上只能是要么全部通过,要么全部否决,缺乏必要的弹性。因此人大在预算审批和监督过程中面对这种尴尬的境地时,往往被动选择“一揽子通过”,最终导致人大的监督总体上处于一种“被动”状态[11]。最后,人大代表也普遍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加上预算审查的时间太短等原因,使我国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多是程序与形式上的,缺乏实质性的意义。
2.审计、纪检与司法预算监督的乏力。我国审计、纪检与司法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整体上缺乏独立性,因此在对政府预算监督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而缺乏强制性与权威性。审计监督特别是审计署对地方政府预算的监督虽然有较强的独立性,但毕竟只能涉及部分重点领域,审计结果也可能由于政府的干预而最终不被社会公众知晓。更关键的是审计、纪检与司法对预算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监督,对提高预算资金实际使用效率效果不大。
3.预算监督主体间责权利边界混乱。由于监督主体间责权利界定不清,使现实中经常出现监督职能重叠,如实践中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既是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也是财政部门自身监督的重点。同时由于各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在具体执行中各部门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选择不同的主体法律依据,导致部分领域预算监督主体的“越位”;而有些领域则会出现相互间推诿,造成预算监督中出现盲点或监督“缺位”。
形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一是我国行政集权体制下的体制内预算监督,本质上仍然是权力主体的内部监督,各权力主体间尽管在许多具体利益上诉求不尽一致,但其根本利益与立场却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在根本利益上,他们仍是“同一条船上的伙计”。因此,在很多时候,面对政府预算活动中的失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家丑不便外扬”,缺乏向社会公开的动力与勇气。二是除人大具有法理上独立实施对预算的审批权与监督权外,其他监督主体从前提上就缺乏监督的独立性[10],自然不可能做到能出于公众的利益去对政府预算实施有效监督,结果使政府预算监督乏力,浪费严重与腐败丛生就很自然了。
三、我国预算反腐败的现实选择:政府预算的社会监督
预算社会监督的思想源自托克维尔的社会制衡思想,他认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个人的力量是弱小的,必须有一个强大的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外部的监督[12]。罗伯特·达尔发展了“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并设计出了对权力的社会制衡机制:“多元民主政体”,一种由各种社会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能够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13]。预算社会监督的主体正是社会公众,主要由社会中介组织、利益集团以及大众传媒共同对政府预算活动实施监督,较之现行的预算体制内监督有着其不能比拟的优势。
首先,预算社会监督主体的独立性。随着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活动监督的参与意识也随之增长,政府预算资金来自社会公众委托的属性,使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天然地有着监督政府预算活动的动力。社会的发展也使政府不可能再对社会公众进行直接人身控制,因此社会公众在行动自由与意见表达方面均有较充分的独立性。
其次,预算社会监督的开放性与动态性。网络时代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便捷性,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自由发表意见平台,并形成网络话题,在网络的交互传播下形成公共舆论,并以舆论压力的形式实施对政府预算的监督。网络的开放性也使所有社会公众都有机会参与对政府预算的监督,网络的便捷性同时也激励了社会公众去行使纳税人权利。社会监督的网络参与促成舆论压力的形成,给整个政府预算过程带来的动态约束机制,较之预算国家监督模式的正式监控机制在预算反腐败方面效果应该更好。
最后,预算社会监督主体的广泛性。预算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社会公众与社会组织,主体的不特定性决定了监督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互联网的普及使预算社会监督的参与主体更加不受空间的限制,正在形成我国政府预算社会监督的立体体系。
四、网络时代政府预算社会监督的机制与路径
由于预算改革中遭遇的政治困境,都不同程度涉及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但“权力依赖症”使预算改革的推进难以一时有实质性的突破,也使得预算内在的反腐败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发挥欠佳。因此当前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引入和鼓励预算的社会监督,即以预算公开为突破口,并在预算公开的过程中,鼓励社会监督主体积极参与预算监督,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信息时代的来临,也使预算的社会监督具有了更大的可行性,具体的监督机制与路径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公众在公民知情权驱动下对预算监督直接参与机制
主要由公众、社会中介组织与媒体对政府预算过程的直接参与,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各种基层的参与式预算实践。
1.基层参与式预算的动因。一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江浙等省的基层,公民民主意识觉醒更快,在纳税人的知情权驱动下,社会公众提出了对政府预算过程的直接参与要求。二是当前社会转型中社会问题频发,官民情绪对立,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公信力严重丧失,基层治理困难,为改善基层政府形象,政府也愿意作出让步让公民参与政府的预算过程。三是现代代议制政府内在的一些冲突,如代议制下政府不可能自觉忠实履行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行政的专业色彩增强而对公民知情权的排斥,政府行政中立与技术理性假定的虚置等[14]使得公众参与,特别是对政府活动的核心,预算过程的参与显得很有必要。
2.参与式预算对预算的监督机理。社会公众通过对预算过程的直接参与,一方面满足了公民知情权,同时也直接监督了政府的预算活动;同时通过参与式预算将公民的“声音”融入预算过程,有助于在公民偏好、政策制定和预算资源分配之间形成更为健全的关系,从而大大提高地方治理的能力与绩效[15]。
(二)社会公众以舆论压力为工具的间接监督机制
随着社会民主化的推进与信息技术的发展,预算社会公众监督实践中参与路径大致演化成四个环节:网络监督者的准入;预算信息的传播与舆论压力的形成;舆论压力触发预算议程;预算信息公开或预算失规活动得以纠正、网络舆论平息。
1.网络监督者准入指社会公众可以借助网络匿名的便利与低成本方式介入到政府预算的监督之中。网络的匿名性,可以使社会公众以“虚拟人”的身份在网上对政府预算活动进行监督,实现了网络舆论监督中的网民准入的隐蔽性,大大降低了预算监督者的不安全感。网络的开放性,可以使普通社会公众不受时间、地点与身份的限制,自由平等地参与有关政府预算活动话题的讨论。同时网络的监督成本极低,只需要一台电脑与一根网线,普通社会公众就可以自由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更鼓励了普通公众参与预算监督的积极性。
2.预算信息的传播与舆论压力的形成。在网络中,网民既是预算信息的接受者,也是预算信息的发布者,网民的“双重身份”加速了预算信息在网上的传播,并“溢散”至报纸等传统媒介,推动网络与传统媒介的互动,引发社会共鸣并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最终迫使作为预算责任主体的政府改进和规范预算活动。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预算网络议题的出现。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民可以把对政府预算的质疑在网上展示出来形成网络话题。(2)“权威意见”出现。权威意见一般指网络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活跃分子”对网络话题的分析与评论。当预算的网络议题出现后,自然会有各种不同评论与意见,但由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获得信息和对信息的分析能力都不同,因此大多数网民会倾向于选择跟随“权威意见”。尽管这些意见不一定最能反映问题的真相,甚至可能恰恰与事实真相相左,但也会引导着舆论的走向。(3)传统媒介跟进。网络媒体的发展,使得对政府预算事件进行第一时间信息披露的主阵地逐渐由传统媒介转向网络。当事件在网络热议引起广泛关注后,传统媒介往往会随后跟进报道和并做深度调查,事件的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并形成巨大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关注,最终促成相关的权力监督部门介入。
3.触发预算议程。公共政策过程是一个由政策输入、政策转换、政策输出三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政策输入”是指发现社会问题并促使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进而导致政策出台的过程[16]。在网络时代,网络舆论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容易引发“政策输入”,导致政策问题形成。媒体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在社会上造成舆论压力,并促使这些问题列入政府决策日程,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媒体曝光”政策议程触发方式[17]。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论坛与博客等渠道,使政府预算特别是不合理的问题预算在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介中广泛传播,并最后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使预算决策者充分地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从而推动预算活动进入改进程序。因此网络时代政府预算的社会监督,可以使不合理的预算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被网民发现并提出,再经过网民的广泛参与,溢散至传统媒介,使其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社会公众和政府决策者的视野,而促成预算活动的改进与规范。
4.网络舆论的平息。在预算事件触发政策议程之后,网络舆论和公权力的介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舆论所关注和揭露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同时根据网上舆论与社会公众的要求改进与规范预算活动,进一步依法、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支出,并将问题的解决结果向媒体通报,通过媒体反馈给社会公众。至此,网民开始渐渐散去,网络舆论也暂时得以平息,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平台以舆论压力为工具对政府预算间接实施的监督也暂时告一段落。
(三)社会公众以网络媒体为主要工具的隐性与动态约束机制
无论是社会公众的直接参与还是通过舆论压力的间接参与,预算监督都是一种显性与临时偶发性的预算监督活动。但在网络时代,社会公众对政府预算活动的监督可以表现为一种更为隐性和动态的约束机制。
1.预算决策者面临的立体关注。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微博等新兴传播工具的出现,便捷的工具与网络的交互性催生了“公民新闻”时代的降临,使大众成为新闻发布与解读的主体,社会个体活动隐私空间日益变小,特别是公众人物更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政府预算的决策者也随时可能被各种埋伏的“天眼”关注。因此,网络时代的政府决策者,特别是预算活动的决策者,将面临来自多方面的立体关注,一旦有预算失规或徇私问题,一条微博、一段视频或者仅一条网上发帖,随时可能将某一预算违规事件置于被“曝光”的境地。
2.事件的动态跟踪机制。在网络场景下,一旦某一事件被高度关注,网络可能就会产生一种自组织作用,呈现出一种人气高度凝聚现象,并可能进一步导致“人肉搜索”的结果。网络的自组织现象产生有两大前提:(1)系统自组织形成过程中缺少外部直接影响和信息输入;(2)系统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积累后发生突变,从无序混沌状态转变为有序的有组织状态[18]。当网络的情绪经历一段时间酝酿后,网民的情绪表达和行动表达变得越来越有目的性与组织性,网民自发根据自身的特长展开分工合作,直至被关注事件彻底曝光或事件被处理为止。尽管人肉搜索与大多数网络现象一样,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非理性与盲目性,但其动态的跟踪与揭露机制,也使许多政府决策者与预算违规活动得以揭发。
3.隐性的心理警示机制。正因为网络时代下的预算决策者面临立体关注,随时被曝光,与被追踪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存在。现实中的一系列如“表哥”事件等均是通过网络的追踪而受到追究的。国外如网络热炒的印度网站ipaidabribe.com(意为“我被索贿了”)使得网络反腐更深入人心,这些都给在位的政府决策者,特别是预算决策者以极大的心理触动与震撼,这种震撼就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心理警示作用,而这种无形的心理警示作用较之正面的教育与制度惩戒,更是一种动态存在的隐性约束机制,对政府预算活动的规范与反腐败的作用也更为有效。
总之,网络时代的来临,在互联网对社会生活与政府治理方式颠覆性影响的背景下,在现行预算改革遭遇到政治困境、体制内预算监督乏力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发育使政府预算的社会监督将成为预算反腐败的现实选择,并成为当前体制内预算监督的重要补充。为最终实现预算目标层次的监督,和预算反腐败的长远目标而不得不采取的战略与战术的“迂回”,需要尽量避免与权力的“正面冲突”,以增加政治上的可行性,采用“社会合围”的策略,最终谋求通过预算社会监督来逐步实现规范政府行为的战略目标。即以有效的预算社会监督实现反腐败和减少腐败的发生,并最终通过相对温和的方式把“权力的怪兽关进笼子里”。
①这是本人基于人性思考基础上自创的一个有关人性方面的概念,在本文中用来指人对权力的贪婪与依恋所表现出严重的“心瘾”症状。也是人作为群居动物主要本能之一,而且由于权力还可以用来当做满足人其他欲望的工具,使人对权力的追求与依赖较之其他欲望尤甚。
②这主要是由于改革初期的价格双轨制与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所导致的“官倒”与“地下经济”活动盛行,但随着经济领域市场化的推进,权力在普通市场中的寻租机会逐步在减少,但权力的追逐“租金”的本性在缺乏必要制衡与监督的情况下,财政收支急剧增长与支出规模的扩大,权力寻租的触角自然便转向了政府公共支出领域。
③在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方面,个人一直坚守“社会只是整个自然系统相对独立或相对自成一体的一部分”,所以在“自然法则”、“社会法则”的关系上,个人一直认为,“社会法则”必须反映和遵循“自然法则”。所以“自然法则”应该在“社会法则”之上,而“自然法则”从何而来,本人目前仍然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只能把他归于超神秘的力量或宗教了。
④祝慧.搜狐财经,2010-4-2。
⑤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l.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08043029,2011-3-17。
⑥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1/0718/13/798HJRK600252G50.html,20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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