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规范的社会基础_社会结构论文

论价值规范的社会基础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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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对秩序价值的追求,从源头上说是建立在分类意识的成长过程之中的。由于任何分类的前提都是对象的相似性,所以在建立相似性的标准时,差异性也就被同时建构起来。秩序就是这样在类别观念中被确立起来的。由于是根据相似性或差异性观念来建立分类体系的,这就会创造出某种认知和选择机制,诱使人的行为在不同领域结构化为固定的模式,并进而为人类社会评价提供标准。著名人类学家道格拉斯在《洁净与危险》一书中指出,肮脏的观念来自于对事物的分类系统,是系统化秩序以及事物分类的副产品。由于分类观念的作用,社会秩序被引进其中,使事物和对象以及人的活动呈现出象征性的边界,这为道德观念提供了支持。因此,社会对异质和污秽之物的判别,是以自我和非我划分界限及其社会化过程为基础的(注:转引自王铭铭《想象的异邦——社会与文化人类学散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230页。)。由此可以推论构成社会分类秩序中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群己意识,即个体清楚地知道自己归属于何种群体。这种群己意识主要有两种产生方式,即血缘方式与合作方式。其中,血缘方式是最古老也是最常见的,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一种亲属制度压力和家长权威。在封闭的社会条件下,由此产生的群己意识具有明显的排外性,前工业社会的分类体系基础大多与此相关。而合作方式则主要基于互利考量的交换关系,它虽是以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但共同利益之外的差异使群己界分意识变得日益突出。在现代社会,任何合作都是建立在以往形成的差异之上的,这种差异在群己关系上已构成一种自我权益的保障性条件。因此,群己之间的界限意识随着分工的进步而得到加强,分工与技术进步为社会人际关系的变化奠定了基础。尤其是通过合作方式带来的群己关系变化,使秩序规范适应技术特征的必要性日益增长,以致于价值规范技术化倾向在现代社会成为人本主义发难的一个重要缘由。

第二,互动结构,即内在于群体中的互动关系和行为规则。这种互动结构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它与群己意识的两种产生方式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在这两种方式中已包含了人们予以默认的互动规则,尽管人们在很多时候并未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内在结构是如何产生的,在此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结构由隐到显、由未阐 明状态走向阐明状态,从而推进了类别观念体系化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群体、义务 、标准、关系等概念的实体化,使合法性和权力观念逐渐成为内部秩序的思想基础。于 是,行动的结构只能在个体所遵循的集体互动规则中去寻找。因为,人的活动总是还要 同时服从于来自外部的限制,而外部的那些限制又总是同主观的价值规范取向相关联。 所以,行动本身产生了一种将其自身结构化的力量,这种力量既表现为一种稳定的组织 结构,又同时表现为一种群体意识。这种群体意识已经不再是依靠未阐明规则来维系的 血缘组织意识,而是与它相对应的合作组织意识,合作组织关系越是多样,内在结构对 于合作关系的支配性影响越是明显,因而分类体系也就越是发达。

第三,一致性观念。从本质上看,人类文化是相对自然而言的,这本身就是一种最根本的类别观念或分类体系方法。不过,这里主要将文化理解为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或由共同价值取向支持的规则系统。因为,最低限度的一致性是合作的前提和特征,而社会交往的范围越广,寻求最低限度一致性的必要性就会增加。出现这种状况的可能性是实际上存在的合作基础——即普遍共同接受的目的、价值和规范原则等,这就是一种文化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自治空间逐渐扩大,这种一致性观念作为分类体系中的构成要素,常常构成了自我识别的内在环节,其中的标志性特征就是善恶观念及其褒贬的仪式化。同时,如果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观念所带来的一致行动越是具有自觉性,那么,确保主导文化观念地位的仪式活动也就越是经常化,由此而导致的文化背景意识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了分类秩序建制化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社会秩序的特殊意义不仅开始独立于自然秩序,而且,渐渐成为了一种价值目标和建构规范实践的合理性依据。

萨特在《辩证理性批判》一书中认为:“一切事物都可以通过需要来解释;需要是物质存在和人同他所从属集体之间最初的总体化关系”(注:让—保罗·萨特:《辩证理 性批判》(上),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263、235页。),“匮 乏应该被看作是使我们成为这些个体、产生这一历史、将我们自身界定为人的因素”( 注:让—保罗·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第216、263、235页。)。因为匮乏根源于人的两种基本需要:一是人口增长所导致的 对物的需求日益扩大;二是由贪欲引起的对生活质量的追求。这两种需要的满足导致了 社会必须在自己的死亡和其他成员的饥饿中作出选择。所以,劳动成为了克服和超越匮 乏的手段。然而,恰恰是在劳动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或相互否定被社会 化和内在化,这使异化和克服异化的努力同时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社会状况。“人仅仅在 特定的环境和社会条件下才为人而存在,所以每一种人类关系都是历史的。然而历史关 系就是人的关系,因为它们总是被规定为实践的直接辩证结果”(注:让—保罗·萨特 :《辩证理性批判》(上),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263、235 页。)。在笔者看来,匮乏不仅成为一种社会力量形式,而且同分类秩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首先,从理论上看,匮乏既是一种整体状态,又是一种结构状态。从整体状态上讲,人类永远是匮乏的存在形式,匮乏因人类而存在,由此获得的人类自我意识首先是在征服匮乏的过程中产生的。匮乏不仅一开始就成为了认识的对象,而且还决定了匮乏自身被认识的方式,这就是匮乏与人的需要在排序上的分类。事实证明,这种排序上的分类要遵循一个最古老的价值原则,即最大最小原则,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取最大的利,受最小的害。根据这一原则,整体利益是最主要的价值取向。然而,当整体利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引导人们的认识与实践时,匮乏状态的整体性就被结构化了。从结构状态上讲,匮乏又是相对于人的需求种类而言的,比如面包的匮乏和钻石的匮乏。如果说在人的 最基本需求层次上,由于数量上的相似性而使匮乏易于呈现的话,那么,越是趋向高层 次的个性化需求,也越容易使匮乏状态表现出来。当人把自己的需要客观化为匮乏时, 个体化需求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不满足,尤其是当物质匮乏成为劳动者异化的主要成因时 ,个体化需求的实现方式仍是带有异化烙印的。这是某种深刻的逻辑共谋的结果:即经 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体而最大限度地生产,最大限度地生产才是社会经济体系发展的 有效存在方式。因此,个体化需求越是突出,就越是表明某种匮乏状况的存在,同时也 说明了这种需求与社会化的价值体系之间潜在的对立日趋可能。只要这种可能性成为了 现实,通过异化的力量或形式表现出来的分类秩序,就会反过来巩固匮乏的结构状态( 即那些适应社会生产体系从而具有社会价值等级的需求),从而迫使个性化需求采取新 的表现形式。由于这种新的表现形式不仅是生态性的,而且是来自生产体系内部的功能 性反应,所以,匮乏使社会内部产生了服从的压力机制。由于对这种压力机制作用的认 识,是通过历史积累的公共经验传递的,所以,匮乏压力被转换成为以语言、权力、金 钱等为媒介的系统整合过程就具备了可能性。其中,自然包含了价值与规范相互生成的 实践因素,这就是实践主体根据有效性原则,将分类秩序引入需求体系之中,从而使其 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转化成价值规范的再生基础。这显然是因为,匮乏构成了人类的生活 处境,尤其是它的结构性使人的需求及其满足方式同时成为必须选择的生活秩序。因为 不断被满足的个人需要使既定的生活秩序合法化了。

其次,当匮乏构成人的生活处境时,人的自我意识的有限性也就同时表现出来。分类秩序的可能与必要也因此获得了认识基础,因为匮乏造就了思想的限度和交往的界限。从个体的角度看,假定自我利益是引导目标选择的基本出发点,人们越是依赖个人界定的个人利益作为解释行为的关键,那么,就越是需要根据独立于个人目的与手段的非工具性规则的存在来说明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我们知道,如果人们共享一种完全统一的价值体系,约束性规则是没有必要建立的;相反,如果人们根本无法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那么,制定和遵守规范也是不可能的。显然,这是两种典型的理论状态。真实的现实状态是:匮乏与人的理性共同构成了秩序规范存在的前提或动因。如前所述,无论 是在匮乏的整体状态中还是结构状态中,匮乏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都是通过对事物的分类 而建立在对劳动分工的类比基础上的。这意味着共同的需求在社会分工与交换体系中获 得了相互性和连续性,这就为建立价值共识奠定了客观基础,亦即人们之所以变得更加 相互依赖,其依据正是分工与交换的相互依赖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需求互补。但是, 匮乏也使人们在相互依赖中变得更具对立性。当共同需求的内在对立性质的增长开始危 及需求本身及其实现方式的有效性时,建立起如何协调与控制社会关系的价值规范就显 得日益突出。因此,分类体系与匮乏压力是互为因果的社会过程,它们共同为价值规范 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物质前提和观念基础。甚至可以说,价值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完全依附于两者互为因果的社会建制过程之中。

众所周知,社会生活的有序性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是可以预期的,因为人们在生活中是以某种身份和角色来定义自身的。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这种身份的角色意识最早是由亲属关系决定的。早期的原始社会结构就是以亲属关系为核心内容的。迄今通过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结构仍然是社会基本身份与角色规范的主要来源,并成为协调 某些社会关系的价值尺度。尽管亲属关系有其生物基础,但它同时还是文化的产物,它 往往因社会的价值观、信仰、谋生方式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性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 大都通过掌握亲属角色和亲属术语来遵循亲属规则,从而使最基本的家庭生活行为不致 乱伦。在很大程度上,家庭就是一种利用亲属关系的社会产物,它不但泛指一起居住的 家庭组织与成员,而且还包括由出生及婚姻连在一起的庞大亲属网络。这使得家庭生活 规范扩展到社会其他生活领域中成为可能。由于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分享财产、性爱、 经济负担以及履行父母职责的契约形式,因而它导致了有效的劳动分工,进而促使经济 合作、财产继承、子女教育的制度化。正是由于婚姻把亲属关系与社会活动如此紧密地 联系在一起,所以,每个社会都对婚姻关系作出了明文的或默允的规定,这包括禁止乱 伦、惩罚婚姻关系破坏者,等等。由此,源自亲属结构内部的约束性规范,其价值作用 和意义才逐步获得了更高级的社会保护形式,如宗教的、道德的和法律的形式等。质言 之,亲属结构是一种文化与秩序规范。

在现实中,凡是可以追溯到的亲属关系,其中都包含了两个最主要的规则,即来自纵向结构中的权威规则和来自横向结构中的性爱规则。这两种规则使亲属结构中的身份与角色得到了最为普遍而持久的界定。从纵向来看,辈份的差异意味着心理上的尊卑,而长辈得到尊荣与权威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生活经验的优先积累。相对于后人而言,生活经验作为一种知识积累,不仅浓缩了历史生活意义的重要来源,这是维持共同生活信念所必需的,而且还提供了知识内容的传递方式,即家庭亲属内部的言传身教,这使得历史生活经验及其代言人成为权威规则的背景支援。因此,通过知识积累的优先性而获得权威力量的长辈身份及其角色规范,首先是在亲属结构中被建立起来的。虽然这一过程相当漫长,但在最直观的意义上,普遍存在的幼代对父母早期的全面依赖,就是权威社会化的原始出处。由于这是一种代代相传的重复过程,因而,权威始终与长辈身份相连,即使在开放的知识经济时代,这也是老人获得尊重的一个重要理由。从横向来看,性爱规则主要协调异性之间的关系和同性竞争异性的过程,其实,它也是伴随权威规则而来的。在多数传统社会中,婚姻主要是群体关系的纽带,个人的性爱行为要服从所属群体的统治或管理的需要。除了自然生理上的原因,亲属结构内部的性爱行为被严格限定,也是出于各群体扩大自己社会联系、提高自身获得外援机会与能力的需要。于是,性爱行为就从血缘禁忌开始,逐步被纳入一种社会秩序管理的对象和内容,而这首先又是从亲属结构内部开始而外推的。因为,在亲属结构当中,性爱行为之所以被当做知识与权力的问题来对待,恰恰来自于家族身份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在相对封闭的亲属关系中,既奠基于生活经验的优先积累之上,又依赖于身份的权力化——从身份衍生出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与条件。在身份社会里,群体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因而,身 份等级制度成为群体生活秩序的必要保证。为了确保这种等级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婚姻关系本身也要被纳入亲属结构中的角色规范之中。因为亲属关系不仅能产生人们共 享的社会关系,这构成了某种一致性的基础,而且身份等级是形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这样,才能确保亲属结构的合法性。这表明,社会生活越是趋向复杂化的状况,秩序 的选择和规则的创设就越是必要。这种必要性与可能性已经通过亲属结构中的权威规则 和性爱规则的实际运用表现出来,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在亲属结构中建立了某种保护与排 斥机制。

然而,仅仅指出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亲属结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结构,其中,人们占有财产的方式具有主导性作用。事实证明,通过亲属结构而建立起来的早期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和有序性,是与财产及其私有化的出现密不可分的。起初,只要家庭成员中的某个成员,以某种方式获得了较为突出的地位,并享有特殊的声望,从而使自己成为家庭的最高代表,那么,他事实上就获得了权威。这种权威使他有能力和条件把原本是家庭集体的财产(以土地为主)转换成与个人权威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个人财产,或由个人说了算的财产,并使之成为世袭性的权力。在传统社会中,财产的再生产和所有权与对人的所有权和人的繁衍之间存在紧密的结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在一个大家族内部运用父权支配妇女建立起来的。婚姻与家庭财产所有权在父权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使男性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的制度得到不断的巩固,并影响着亲属关系的发展。随着物质生产率的提高,在权力、财富或社会声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家族,就开始刻意地通过控制婚姻纽带的方式来巩固已有的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方式,从而导致社会等级的进一步扩大。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乡村及整个社会就是基于家族网络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是透过家族体系而运用权力进而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的。

由于亲属结构的社会再生产包含了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决定了社会等级的真实根源,所以,社会分层在获得历史规定性的过程中,便成为了秩序与规范的又一社 会基础。所谓社会分层,即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序列,而社会结构的显著特征就是存在着 多种形式的不平等和异质性因素的紧张。它表明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拥有不同的 资源而形成的差别,即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社会等级秩序。如果说这种等级秩序在早 期社会主要是由血缘关系或家族力量来支配的话,那么,在财产权制度与社会交换关系逐步发达的历程中,社会分层的原则就只能按照生活领域中被解放的个人因素来解释。因为一切社会的再生产都建立在对财产的特殊占有与分配基础上,因而,人们都必须解决虽然合法但却不平等地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社会现实问题。因此,人们所能借助的力量和方式,只能是维持扩大再生产的那些基本手段,如合法性的灌输,产权保护,平等交换,技术发明,等等,而所有这些又恰恰来自于个人在社会关系中获得解放的历史力量以及实际上所达到的程度。哈贝马斯认为,在原始社会形态中,年龄和性别是生活中的组织原则,其制度核心是亲缘系统,家庭结构决定了整个社会的交往,同时也保障了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注: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 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1页。)。在按照亲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里,生产力 不能通过强迫提高剥削程度来获得发展。学习机制被纳入工具行为的功能范围,在漫长 的时间内,所带来的只是一些看起来有序,实际上并不重要的革新。因此,合法性的危 机只能由外部因素引发(如人口的增长及相关的生态原因)。在传统社会形态中,由于官 僚制统治机器的出现,从亲缘系统中分化出一个控制中心,这就使得社会财富的生产和 分配从家庭组织形式转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亲缘系统把权力和控制的主要功能转给 了国家,这种经济关系由合法权力来加以调节。然而,在社会劳动的阶级系统中,由于 阶级统治无法容纳普遍性的交往形式,随着剥削程度的提高,迫使国家系统通过加强压 迫来增强自己的功能,而这又导致了合法性的丧失,进而导致阶级斗争。在自由资本主 义社会形态中,主要的社会关系是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市民社会从政治经济系 统中分化出来了。根据资本自我运行的要求,生产方式推动了一种扩大再生产,这种扩 大再生产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创新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自由资本主义的典 型特征表现为:繁荣、危机和萧条不断交替。系统危机的概念就建立在经济危机的逻辑 之中。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社会形态中的社会组织原则,它们的共同点是通过不断增强的社会交换关系,建构起一个具有连续性的需求系统,从而将个人整合进日趋复杂的社会等级秩序之中。这使得社会分层本身成为一种激励制度或体系,人们各自所欲求的一切,已经通过社会等级的价值分类,被引导到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确认和接受过程中了。显然,社会分层本身是一种生活秩序,这种生活秩序虽历经亲属结构、身份特权、民法体系的不同支配,但它毕竟是一种社会分工形式。由于社会分工性质和水平的不同,社会分层的发育程度亦有所不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越是发达的社会分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交换体系,社会分层就越是趋于复杂化。也就是说,社会等级的合理性就越是需要通过个人体认的方式来加以论证,这必然要诉诸价值与规范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则需要依靠对人的“内在自然”(哈贝马斯语)进行社会整合。由于这种整合是没有极限的,所以,我们无法想象通过驯服和限制欲望的价值规范来压抑个体的方式有多大的持久性。事实上,我们又必须承认社会分层本身导致了一种现实性原则的巩固,那就是社会等级结构及强制形式的合法性,已经被整合到人们对现代性的历史意识和生活体验之中了。因为,社会分层实质上也是一种现代性的技术性力量,它通过建立系统的职业等级与制度,对多种规范形式进行分类和整理,从而诱使人们对秩序产生一种肯定性的需求。这种需求在家庭生活、个人心理发展和社会文化价值导向等方面,借助于习惯的力量,不断培育出人们的认知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布迪厄看来,社会等级秩序 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关于现实社会的多种知觉范畴的协调结合所保障的。由于 这些知觉范畴是根据既定秩序的各种划分作出调整的,从而也就是依据社会分层所巩固 的现实性原则来建立的,所以,我们就自然地把一种外在约束性加诸自身并使之持续内 在化(注:皮埃尔·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4页。)。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由社会建构的分类秩序正是我们借以主动地建构价值规范的依据,它们往往体现出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必然性特征,而不是某种偶然性的产物。一般来说,维系早期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秩序的主要规范形式是禁忌、习惯和风俗,等等。当社会生活结构随着劳动分工的进步而日趋专门化时,加之人口的增长,阶层(阶级)的划分,日益广泛的社会交换关系等,规范的内容与形式就必须更新,以便更有效地协调日趋复杂的社会事务。显然,以往那种局限于血缘关系或地域关系的规范形式是无法胜任的。这时,国家的出现就为价值规范的发展带来了根本性的影响。由于需要管理和控制的 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范围是如此广大,因而,人们需要一个相对集中的权威系统。 显然这个系统历来都是建立在国家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之上的。但是,为之奠定合法性 观念的思想灌输与教育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个系统的真正效力是通过各个等级秩 序中的管理者来实现的,所以,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必须符合一套特定的价值规范体系。 在任何社会里,生活秩序总是通过社会控制和思想教育来实现的,总是存在着为此而给 予合法性阐释的话语系统。

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描述了运作于诸如监狱、学校、医院和车间等机构中的规戒性权力。这种权力包括了对活动不断加以强制和规范的时刻表;对人们的多种行为表现进行监控的措施;为奖励服从、惩罚抗逆而设立的多种考核制度,以及为了强化道德价值而推行的规范判断,等等。因此,规戒造就了个体,正是具体的权力技术把个体既当成客体,又当成它的运作工具。规戒的最终目标和结果是规范化,通过对精神和肉体的改造来排除所有社会的和心理的非规则性,从而生产出有用且驯服的主体(注: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5~170页。)。所以,自17世纪以来这种技术很快扩展到社会的多个生活领域。于是,个人就被束缚在一个复杂的、规戒性的权力网络中,这个网络监视、判断、评估和矫正人们的言行,人们处于一个永久的策略性关系世界之中。正是这样一种权力关系网络,造就了秩序规范或价值规范得以被遵循的强制性背景,对此也许人们早已习以为常。但是,价值规范显示自身存在的方式恰好就在于此,同时,也只有在权力关系中,价值规范的真 实意义才能得到评价。因为,权力关系中的服从是以社会规范存在于服从者与其可欲目 标之间为前提的,否则服从就无法体现或呈现。也就是说,服从是遵循某种规范的服从 ,只有依据某种规范是否被遵循才能判别服从与否。由此推论,权力关系中的服从是一种规范性服从,而当权力关系网络化时,规范性服从就成为一种普遍事实。因此,权力 关系成为价值规范的又一社会基础。

这里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权力关系是如何引导服从行为的,或者说是如何引导人们去服从价值规范的。显然,从古至今人们维护生活秩序都是以接受服从为条件的,那些能够使人们产生服从的方式,比如,巫术、道德、暴力、法律和货币等,至今仍是相当重要的。但是,真正使隐藏在这些方式背后的权力发挥更持久、更广泛的社会服从效果的,却是权力与知识的结合,即通过真理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力关系。它在事物的秩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因为它规定了什么是知识和真理。尤其是当社会分工是根据知识的分化而获得普遍自觉时,知识不仅成为社会结构和个人的生活结构,而且,知识的生产也是同国家利益和权力紧密相连的。从国家的角度看,生活意义的阐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成了科学与真理话语的基本内容,因此,可以说知识就是权力,而权力所导致的服从就为价值共识的达成提供了内在保障。

在人类历史上,血缘、情感、财产都曾扮演过作为权力思想基础的角色,但由于其天然的或社会的狭隘性和私有性,权力关系继续依附其中的可能性变得日益有限。因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在于生产力,它来源于人对自然的理解知识以及人凭借其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而达到的对自然的知识控制,所以,一般的知识便成为一种直接的生产力,它为社会行动提供了依据和价值标准。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可传播性的公共知识,它并不具有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损的属性。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与财产的重要性不容置疑,但知识作为一种新的要素日益变得举足轻重,并对作为社会机制的劳动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了改造性的作用:报酬递增。其实,这种社会机制本身不过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变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结构,这种结构在本质上是客观化的知识。由于对自然的利用是由科学知识推动的,并且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所以,知识尤其是生产性的科学知识成了占据主导地位的知识类型。另外,社会的再生产不仅是物质的再生产,对于社会来说,它始终是文化或知识的再生产。一旦社会按照知识而被组建起来时,它就成为受控的对象,即社会生活过程必须根据功能来分化,也必须按照模式来安排,而社会行动者则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规训,这在实质上是一种朝向服从的规训,只不过采取了知识的理由与形式。知识不仅是社会变化的一个持续不断的源泉,而且是社会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人们常说的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和社会共识等问题,正是通过知识话语的方式而被不断建构的。于是,知识成为权力的过程便由此开始。那么,什么是知识呢?简言之,“知识就是一种社会行为能力”(注:尼科·斯特尔:《知识社会》,殷晓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来理解,它不仅是一套定义指称性的陈述,而且还包括了如何操作的技术、如何生存、如何理解等观念,它不仅涉及真与假的认识论问题,而且涉及善与恶的价值论问题。自从19世纪科学成为一种生产力以来,知识概念便产生了三种分化:(1)意义的知识,主要是社会科学和 人文学科,其基本功能是影响社会成员的意识过程;(2)生产性的知识,主要是自然科 学中的大部分传统学科所产生的那些知识,这些知识可以被转化成为直接占用自然现象 的方式;(3)行为的知识,是新近发展起来的知识样式,作为一种直接的生产力,可以 被认为是行为知识,因为它已经是社会行为的一个直接形式,是直接的行为能力,这包 括创造更多新知识的能力(注:尼科·斯特尔:《知识社会》,第151页。)。显然,知 识的分化使知识与控制社会行为的权力发生了更紧密的关联。因为,知识作为社会生活 中的结构性因素,与某种社会体制和秩序规范相联系,可以通过其内含的价值取向改变 个体的日常生活形态,所以,知识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动力学关系。尤其是当工具 理性关注手段的有效性胜于实质合理性时,权力的介入,权力支配真理的必要,就已经 渗透在对生活目标的可欲性之中。权力主体总是存在着对客体的特殊价值欲求,工具理 性能够将建立在普遍性基础之上的抽象真理或理论,还原为具有符合权力逻辑要求的实 用目的与具体行动方式,从而使真理的生产与权力的运用进入到一个统一的价值选择与 实现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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