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田野税征收方式的新解读_战国论文

战国时期田野税征收方式的新解读_战国论文

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国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3)04-0016-05

学界一般认为战国田税的征收方式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注: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玉勤《论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山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吴荣增《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其主要理由有两点:其一,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这说明秦国刍稿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其二,认为战国各诸侯国统一以百亩为标准授田,并由此得出田税也是以百亩为单位征收的结论。本人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以此得出秦国刍稿是按顷为单位征收的结论。这应当是对的,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战国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

其一,刍稿税不是田租(田税)。众所周知,在井田制下,国家对人民征税主要的形式是“籍田以力”,同时也不定期地征收刍稿、谷物等实物,但这时的刍稿和谷物主要是作为军赋征收的。如《国语·鲁语》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初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春秋中后期,统治者改变对农民的剥削方式,变劳役地租为实物地租,实行“履亩而税”,开始征收土地税,田租是当时最重要的土地税。到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田租(田税)征收。秦简公七年实行的“初租禾”,便是秦正式征课田租的开始。《说文》说:“税,租也。”因为当时“租”与“税”互用,故对“田租”,后人往往又称之为“田税”。田租在物质形态上是谷物,而刍稿,通常指牧草、禾杆。如《说文·草部》:“刍,刈草也;象包束草之形。”《禾部》:“稿,杆也。杆,禾茎也。”政府征收刍稿,主要是供马匹、牲畜作饲料之用。从类别上说,刍稿税和田租都是基于土地征收的,都属于土地税,但刍稿税并非田租。这一点在文献和考古资料中是非常清楚的。如云梦秦简《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稿,辄为癐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又云:“禾、刍、稿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庭。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庭,廷令长吏杂封其癐,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也。”(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云梦秦简《田律》也规定:“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在这里,禾稼、禾(谷物)作为田租,与刍稿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再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元年四月,“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汉书·主父偃传》云:“秦始皇……又使天下飞刍挽粟”。颜师古注曰:“运载刍、稿,令其疾至,故曰飞刍也。挽,谓引车船也。”此处,菽粟、粟无疑也是征之于民的田租,与刍稿税的不同也显而易见。在《后汉书》诸帝《纪》中,也屡见“勿收田租、更、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这些记载都表明:刍稿与田租(田税)是各不相同的税种。宋人徐天麟在《西汉会要》中将刍稿税归于杂税类,而非田租,近人马乘风在其《中国经济史》一书中,列举了包括田租、稿税、更赋等十九个税种,都是将田租与刍稿税作为不同的税种分列,而不是认为刍稿是田租的一种。总之,刍稿税与田租属各不相同的税种是古今共识。

其二,刍稿征收方式并不等同于田税征收方式。从目前所掌握的文献和考古资料看,秦国田税的征收是要考虑实际产量等因素的。如《商君书·垦令》之“訾粟而税”,就说明了这一点。云梦秦简之《法律答问》曰:“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口口匿田。”(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这段话的意思是,部佐对已收取田租的土地不上报为匿田,对未收取田租者则不为匿田。这说明秦政府对农民的土地,并不是不管耕种与否都要按授田数征收田租的,更不是统一以百亩为单位收取,而是有较大的变通性。这一点与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所规定的不管土地耕种与否,农民都要按顷交纳定额刍稿有明显的不同。实际上,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只规定刍稿税的征收方法,不提谷物的征收,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谷物与刍稿征收方式应是不同的,而不会是法律条文的疏漏。

战国其他国家的田税征收也是要考虑产量因素的。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之“量入修赋”,《孙子兵法·吴问》有:“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口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口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以百步二十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俭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注:《银雀山汉墓竹简》)《管子·大匡》云:“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取。”这些规定与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所反映的刍稿征收方式都是明显不同的。

总之,刍稿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收方式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据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推断秦国乃至其他国家的田税是以顷为单位计征,在史实和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持授田制观点的学者认为战国田税以顷为单位征收的第二点理由是,战国各诸侯国都是以百亩为标准授田的。其根据主要有两点:(一)战国时期的一些文献材料有“百亩之田”的记载。如“一夫挟五口,制田百亩”,(注:《汉书·食货志》引李愧语。)“五亩之宅,数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猪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注:《孟子·梁惠王》。)还有“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注:《荀子·大略》。)(二)战国时期魏国和秦国是以百亩为授田标准的。如《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行田”即授田。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通典·州郡志·雍州风俗》亦云:“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力不尽,于是改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这说明魏秦是以百亩为单位授田的。

然而,仅以上述材料并不能推断战国各诸侯国均以百亩为标准授田,更不能得出战国田税是以顷为单位计征的结论。

其一,战国文献记载的“百亩之田”是指当时农民拥有土地数量的一种现实状况,而不应当将其简单等同于授田标准,也就是说,“百亩之田”是授田的一种结果,而不是授田标准本身。我们知道,“一夫挟五口”即五口之家在战国时期较为常见,当然不是说所有的家庭都只有五口,“五亩之宅”在当时也较为常见,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小农都是五亩之宅,如银雀山汉简《十三篇》中的《王法》云:“……上家口亩四,中家三亩,下家二亩。”整理小组认为:“此处所言亩数疑是居宅之地的面积。”(注:《银雀山汉墓竹简》)此极正确。可见,“一夫挟五口”、“五亩之宅”只能说明小农家庭有五口人和五亩之宅的现象较为常见,而不是说所有家庭都只有五口人和五亩之宅。同理,“百亩之田”也只说明小农家庭拥有百亩之田的情况较为常见,而非所有农家都拥有百亩土地。战国诸子所云“百亩”,是从农民拥有土地的一种常见状况来说的,而不是说所有农民都有百亩土地。这实际是举例论证的一种方法,因为举例说明问题总要选择具有代表性、较为常见的事例,否则就缺乏说服力。一些学者据此以为当时小农都拥有百亩之田,显然误解了诸子话语的真正含义。此外,我们从《汉书·食货志》所引晁错的一段话也间接地理解这个问题。晁错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西汉农民并非每家都是五口,也并非家家有百亩土地,很多家庭土地远低于百亩,这已为史学界不争的事实。这里,晁错所言的“百亩”就是指西汉农民土地数量的一种常见状况,而不是说所有的农民都有百亩土地。

事实上,战国时期的一些文献材料已反映出一些农民的土地不是一百亩,有的甚至远低于百亩。如《庄子·让王》记载:“孔子谓颜回曰:‘回,来!家贫居卑,胡不仕乎?’颜回对曰:‘不愿仕。回有郭外之田五十亩,足以给飦粥;郭内之田十亩,足以为丝麻;鼓琴足以自娱,所学夫子之道足以自乐也。回不愿仕。’”此处所引是否为孔子与颜回的原话当然可以研究,但其中田亩数应是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正反映有的农民土地远低于百亩。《管子·禁藏篇》亦曰:“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以卒岁。岁兼美恶,亩收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枇、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此处的三十亩田不管是属于一人或一户,都无法得出每户农民有田百亩的结论。因此,我们认为,战国时期各国的授田标准很复杂,百亩并不是唯一的授田标准。

其二,以魏秦的百亩授田标准,去推断其他国家也以百亩为授田标准,是一种简单比附的错误。实际上,战国时期诸侯国分裂割据,各自为政,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地理环境和资源状况也不相同,如秦国“地广人稀”,而关东之国则“地狭人众”,风俗习惯的差异也很大,《淮南子·览冥》:“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其俗。”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各国统治者的政策措施很难统一。如当时各国亩制就差别很大,甚至同为晋国所出的韩、赵、魏也互不相同,史称“分为七国,田畴异亩。”(注:《说文》。)各国的变法改革也非同时进行,而是前后持续几百年的时间,其内容的差异更是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各国以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授田,就未免过于理想化了。

故此,我认为战国时期授田标准应是多样化的,即使同一国家,由于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其授田数额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以百亩为标准的授田模式只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管子·山国轨》:“谨行州里,曰:‘田若干,人若干,人众田不度食若干。’曰:‘田若干,余食若干。’必得轨程。”这段话反映有的地方人多地少,有的地方人少地多。《管子·问》:“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这说明有些地方的农民没有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怎能简单地认为各地均以统一的标准授田呢?《管子·度地》:“令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尹知章注:“按人比地,有十口五口之数当受地若干。”这说明各地政府在秋末是按人口数授田的,而不是按户授田,各家田数必然因人口的不等而不同。另据银雀山汉简《田法》云:“邑啬夫度量之所田”,(注:《银雀山汉墓竹简》)证明当时有专门负责度量耕垦土地数量的机构,由邑啬夫掌管。数量不明才有必要度量,否则度量之举就属多余。这说明有时候国家对农民耕田数量也不清楚,若以统一的标准授田,断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多样化的授田标准和模式,决定了战国田税不可能以顷为单位征收。实际上,即使韩魏这样的以百亩为授田标准的国家,其田税也不是以百亩为单位征收的。授田以顷计,田税就按顷征收的观点,无疑是建立在农民的百亩之田都单纯种植同一种谷物的假设之上,而这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先秦时期,谷物的种类已然很多,有五谷、六谷、九谷等说法。《周礼·天官冢宰第一》云:“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以五气、五声、五色视其生死。”郑玄注“五谷”为“麻黍稷麦豆”。《周礼·天官冢宰第一》曰:“凡王之馈,食用六谷,膳用六牲,引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酱用百有二十瓮。”“六谷”指“稌黍稷梁麦菰”。又曰:“太宰之职……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幕,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赂;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才;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郑玄注“九谷”为“谷、黍、梁、稻、麻、大豆、小豆、小麦、菰”。从文献记载来看,春秋战国时期五谷的种植已经非常普遍。《管子·牧民》:“积于不涸之仓者,务五谷也;藏于不竭之府者,养桑麻、育六畜也……”《管子·立政》:“桑麻植于野,五谷宜其地,国之富也;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具备,国之富也。”《管子·五行》:“然则天为粤宛,草木养长,五谷蕃实秀大,六畜牺牲具,民足财,国富,上下亲,诸侯和。”《管子·七臣七主》:“四禁者何也?春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诛大臣,收谷赋。……冬无赋爵赏禄,伤伐五谷。”此处“五谷”,尹知章《注》为“五谷之藏”,即冬季不封爵赏禄,不妨碍五谷的贮藏。《管子·四称》:“形正明察,四时不贷,民亦不忧,五谷蕃植。”《管子·臣乘马》:“彼王者不夺民时,故五谷兴丰;五谷兴丰,则士轻禄,民简赏。”《管子·奢靡》:“君寿以政年,百姓不夭后,六畜遮育,五谷遮熟,然后民力可得用。”

当时,农民一般是几种谷物并种,目的是在自然灾害和不测时互相调剂,统治者也非常强调这一点。如《管子·牧民》记载:“务五谷,则足食;养桑麻育六畜,则民富。”《管子·立政》:“使五谷桑麻皆安其处,由田之事也。”“由田”即申田,主管农业的官吏。《通典·食货二》亦云:“魏文侯使李愧作尽地力之教……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受获如盗寇仇之至。还庐数桑,菜菇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那时,谷物在生长的时间上基本是一致的,而不是前后交替。谷物播种的时间虽有一定的差异,但成熟和收获的时间大致相同,一般是春播秋收。《管子·轻重丁》:“正月之朝,谷始也;日至百日,黍秫之始也;九月敛实,平麦之始也。”“正月之朝”,马非百释:“谓正月上旬。”“日至”、“黍秫”。马非百释:“日至谓冬至,黍秫即黍稷。”“平麦”,何如璋云:“‘平麦’当作‘牟麦’。”即指大麦。这段话意思是:正月上旬,是开始种谷的时候;冬至后百天,是开始种黍米、小米的时候,九月秋收后,是开始种大麦的时候。可见,谷物的播种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甚至间隔几个月。但是,谷物都要经过春天和夏天的生长过程,在秋天成熟收获。《管子·轻重乙》云:“夫岁有四秋,而分为四时。故曰:农事且作,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此之谓春之秋。泰夏日至,丝纩之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泰冬营室中,妇事纺织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马非百云:“秋者成也,收也。四时皆有所收成,故曰‘岁有四秋’也。”五谷的收获是秋之秋,即在秋天收获。有些谷物收获的时间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间隔很小。《管子·五行》:“天子出令,命祝宗选禽兽之禁,五谷之先熟者,而荐之祖庙与五祀,鬼神飨其气焉,君子食其味焉。……然则昼炙阳,夕下露,地竞环,五谷临熟,草木茂实,岁农丰年大茂。”“五谷临熟”是说各种谷物接连成熟,在时间上差异很小。秋收后,农民要出卖收获的谷物,以换取其他生活用品,商人也趁机投机牟利。如大商人白圭,“岁熟取五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注:《史记·货殖列传》。)这时也是国家向农民征收田税的时候。

由于种植的谷物一般不止一种,这就使得谷物在种植之初,农民的百亩之田就被分割成几个不同的种植区,而每个种植区的面积应当都不足一顷,因此田税不可能以顷为单位征收,而应当按亩征收。同时,各种谷物的产量和价值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田税征收不可能以顷为单位,而只能以亩为单位,按实际种植的亩数收取。当时国家的谷仓中有稻、稷、禾、麦、黍、答、菽等多种谷物,甚至一种谷物,也按其品种和质量分成几类。云梦秦简《仓律》云:“计禾,别黄、白、青。秫勿以禀人。”(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这段话是说,算禾的帐,要把黄、白、青三种区别开来。程瑶田《九谷考》曰:“按禾,粟之有稿者也。其实粟也,其米梁也。”黄、白、青者,古代对谷子种类的区别,《政和证类本草》卷二十五引《名医别录》有黄、白、青梁,陶弘景注:“凡云梁米,皆是粟类,惟其牙头色异为分别尔。”这些品种各异的谷物是农民交纳的田租,说明了农民种植的谷物的多样性,也反映了田税征收的多样性。因此,战国田税不可能以顷为单位征收,只能以亩为单位计征。此外,有人认为,刍作为牧草,是专门种植的牛马饲料。(注:杨作龙:《银雀山竹书〈田法〉刍议》,《洛阳师专学报》1987年第1期。)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农民的土地就要有一部分专门种植刍草,谷物的种植就更为复杂。

战国田税按亩而非按顷征收,还可以从政府对谷种数量的规定得到证明。云梦秦简《仓律》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斗半,禾、麦一斗,黍、答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有其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这反映了田税按亩征收的事实,因为如果每一种谷物都是以顷为基本单位种植,并按顷征收田税,谷种就应规定为“顷用多少”,而不是“亩用多少”了。

实际上,一些文献和考古资料已充分说明了战国田税按亩征收的事实。《孙子兵法·吴问》有:“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赵是(氏)制田,以百步二十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注:《银雀山汉墓竹简》)这里明确说明田税是以亩为单位计征。《管子·君臣》“有道之国,发号施令,而夫妇尽亲于上矣;布法出宪,而贤人列士尽功农于上矣。千里之内,束布之罚,一亩之赋,尽可知也。”此处的“一亩之赋”正是田税征收现实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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