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经营组织化发展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理论研究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最大成功在于重建了农户经济,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为农业和以城乡工业化同时发展为特征的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然而,“三农”问题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远远不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本身所能解决的,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户的超小规模经营难以适应大市场的要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毕竟只限于对生产力的解放,而不是发展,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另一半应当是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接轨问题[1]。农产品市场化收益的增加将激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农户面对的已不再是生存问题,主要是发展问题,农户对组织的经济性需求强于政治性需求,因此更多地需要组织来保护其经济利益。道格拉斯—诺思在其《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因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能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发展,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2]。本文以农户经营为研究视角,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农户经营组织化发展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探寻我国农户经营组织化发展的机理及其运行模式,进而推进农户经营组织化发展。
一、国外农户经营及其组织理论
(一)农户经济理论
工业化以前,小农经济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俄国在1861年废除农奴制后,获得自由的个体农民以家庭农场的形式组织生产,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学者们开始深入农村从事农民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微观家庭农场结构与生产组织研究的“组织与生产学派”,并在20世纪初期到20世纪20年代末已成为俄国农业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俄国著名农学家恰亚诺夫。他通过对小农家庭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比较,认为小农家庭农场中制约着农业经济活动的土地、劳动与资本三要素的组合方式迥异于资本主义农场;小农家庭式农场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家庭的消费需要,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化利润;小农家庭农场的运行机制以劳动的供给与消费的满足为决定因素,即“劳动—消费均衡”理论,并把这一规律视为家庭劳动经济专有并以此区别于雇佣劳动经济[3]。20世纪50年代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以工业为中心的结构主义发展战略受到质疑,即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按这一发展战略实现了较高的工业增长率,但经济并没有真正得到发展,人民生活没有得到多少改善,甚至连吃饭问题也没解决。从60年代开始,人们转而强调农业和重新研究小农问题,其代表人物是舒尔茨和赛谬尔·波普金。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可能是贫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渐趋接近一个“均衡”的水平,在这个均衡之内,“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提出了著名的“贫穷而又有效率”假设[4];认为小农作为“经济人”,毫不逊色于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农民是有理性的,为追求利润而创新,而不是愚昧无知的。但他认为有理性并非意味着小农无休止地追求“利润”,与恰亚诺夫一样,都对小农家庭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作了相当严格的划分,都认为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过渡中,农民有能力、也适宜在新条件下继续经营家庭农场。波普金在他的代表作《理性的小农》(S.Popkin,1979)中提出“农民是理性的个人或家庭福利的最大化者”假设,并指明“我所指的理性意味着,个人根据他们的偏好和价值观评估他们行为选择的后果,然后做出他认为能够最大化他的期望效用的选择”[5]。在“经济理性”和“期望效用最大化”假设的基础上,波普金建立了一个用“公共选择理论”揭示农民社会和农民行为的解释模式,进一步阐明了舒尔茨的分析模型对我们了解小农政治行为所蕴含的意义。在他看来,小农的农场最宜于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比拟描述。而作为政治行动者的小农,最宜于比作一个在政治市场上的投资者。在他的分析中,小农是一个在权衡长、短期收益后,为追求最大利益而作出合理生产抉择的人。
美国学者黄宗智对中国20世纪30-70年代的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后认为,中国的农户经济行为既受“家庭劳动结构”的限制,又部分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同时农民所居于的劣势社会阶层地位,对其经济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不能单纯用“利润最大化”理论或“家庭劳动农场结构”理论来解释,也不能用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把小农看作一个阶级社会和政权体系下的成员,其剩余产品被用来供应非农业部门的消费需要”去单纯分析。他主张要了解中国的小农,需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其关键是应把小农的三个方面视为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即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三种不同面貌,各自反映了这个统一体的一个侧面[6]。他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不同阶层的农户经济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对于“经营式农场”更适合于用舒尔茨的“利润最大化”理论解释,对于“家庭式农场”则更适合用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解释,最主要的是要把家庭农场当作一个生产和消费合一的单位来理解。认为一个小农家庭拥有比它的农场在最适宜条件下所需要的更多的劳动力,而这些劳动力在一个已经过剩的劳动力市场上无法找到(或不想去找)其他的就业机会,这个家庭把这一“剩余”家庭劳动力投入极低报酬的工作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样的劳动力极少或几乎没有“机会成本”。即使没有人口压力,仅出于为自家干活的刺激不同于为他人当雇工的缘故,小农家庭也会在报酬低于通常市场工资的情况下工作,这就是著名的“总产出在以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的条件下扩展”的“劳动过密化”学说[7],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乡村经济的停滞主要是由于“过密化”的结果,中国乡村的发展应该走“工业化”的“反过密化”的道路。
此后产生的风险厌恶理论学派假定农户是对期望目标最优化追求的经济单元,运用风险与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理论对农户经济行为进行研究,其代表人物是詹姆斯·斯科特和麦克尔·利普顿。斯科特在其《小农的道义经济:东南亚的叛乱和生计维持》(1976)一书中认为,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避免风险、安全第一,在同一共同体中,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的道德观念,以及主客间的互惠关系等[8]。利普顿在其名著《小农经济和理论》(1968)中指出,风险厌恶是贫穷小农的生存需要,因为如果他们不能负担从一个季节到下一个季节的家庭基本需求的话,这些处于绝对贫困边缘的小农将会被饿死,所以他们的经济行为遵循“生存法则”,他们表现出的一些表面上看似不合理的行为实质上是出于灾难避免的理性考虑[9]。这一学派在继承“利润最大化”理论优点的同时,引进了风险和不确定概念,这点上优于“利润最大化”理论。
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家庭及家庭行为,首先要说明的问题就是家庭的性质和职能,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来自于贝克尔。贝克尔(Gary Becker,1965)在恰亚诺夫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新农户经济学模型,认为家庭与婚姻是个人福利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家庭是一个有效率的生产单位,它利用市场购买商品、时间和其他投入生产出孩子、声望和尊严、健康、利他主义、羡慕及感官享受等家庭产品。家庭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确立自己在家庭中的分工。由分工产生的效率使得男女双方结婚中获得的效用超过单身的效用,因而会选择结婚。农户作为生产和消费的结合体,在受收入、生产函数和时间的约束下,追求其效用最大化。通过数学方法分析认为,农户实际上可把生产决策同消费决策分开,先决定最优生产问题,然后在收入极大化的前提下再决定最优消费,即所谓的可分性(separability)[10]。日本经济学家Nakajima(1969,1986)从技术上发展了这一理论,并将其用于分析更大范围的问题。他的主观均衡理论认为,农户是一个农业企业、劳动力户和消费户的结合体,其行为准则是效用最大化。同时,他将传统古典经济原理引入到农户分析中来,对不同类型农户的均衡条件、稳定条件以及各种参数变化对农户行为影响做了系统分析[11]。巴纳姆和斯奎尔(Barnum & Squire,1979)提出了一个既包括生产者又包括消费者的完整的农户模型。他们将新家政学中的某些概念引入到农户模型中,即在农户模型中加入Z-商品(农户生产的消费品),并修改了恰亚诺夫的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假定[12]。Pitt & Rosenzweig将农户模型进一步扩展,引入价格、健康和农户利润关系函数—健康生产函数[13]。lqbal(1986)在农户决策系统中引进了借贷、储蓄和投资等变量后,将农户模型扩展成包含两个生产周期的系统,也就是将农户模型由静态变为动态进行实证分析,其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将农户决策行为和效益与政府宏观政策(利率政策等)联系起来。这几个模型均以新家庭经济学的时间配置规律为基础,在农户的生产函数中遵循最优时间配置,相比恰亚诺夫的农户模型,均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并使其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理论统一起来。
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共同效用函数的假定不断受到来自理论和事实两方面的挑战,经济学家们将博弈理论引入农户家庭内部决策,许多经济学家利用博弈方法对家庭经济行为在复合决策模型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相继提出了分割领域模型、集体模型、合作—非合作模型等。Marilyn Manner和Murray Brown是最早尝试用博弈方法分析家庭内部决策的经济学家。他们指出,传统家庭经济决策分析只是在合并收入最大化的单一家庭的效用函数,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效用函数,也许任何人都不会接受这种总量选择,而博弈理论则不仅考虑到家庭中各个人的效用函数,而且提供使各个效用函数一致起来的各种手段[14]。McElroy和Horney用纳什均衡理论分析了家庭需求决策[15]。Robert A.Pollak用交易成本方法去分析,认为传统的性别作用在分工中起着核心作用,家庭成员根据文化和社会认可的习惯分别向家庭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将在他自己的领域内以自己的资源约束为条件作最优决策,也就是说婚姻生成由合作模型决定,而婚姻内的谈判则由非合作博弈模型决定,即分割领域模型。家庭消费一般是总量数据,家庭中各个人的消费是不可观察的,一般的博弈模型就无法根据可观察数据解决可检验性问题[16]。针对这一问题,Pierre-Ander Chiappori(1992)提出一个集体模型[17],Chiapporn,FortinandLacroix (2002)将集体模型扩展为含有分配因素的模型。分配因素定义为只影响谈判地位而不影响偏好和联合预算集的变量,性别比率和离婚法对离婚夫妇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都是典型的分配因素[18]。
(二)合作社理论
合作思想源远流长,在空想社会主义时代,经由欧文、傅立叶等人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合作思潮在欧洲兴起,城市合作经济也因此有了大的发展,并在1844年的第一个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之后,在欧洲和北美的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迅速地发展起来。合作社实践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合作社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从19世纪上半叶各种合作思想创立至今,合作社理论已成为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成熟和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派。
早期的合作社理论主要以诺斯为代表,注重研究合作社的外部影响,1944年诺斯提出合作社的“竞争标尺”理论,认为市场失灵是合作社存在的前提,农民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不但改善了其在市场中的地位,提高了其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迫使其它投资者所有企业也不得不提高效率,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市场的效率得到了提高。因此,合作社扮演了市场竞争标尺的社会公共品角色,政府应该给予公共政策的支持。在美国1922年通过的Capper-Volstead法案中体现了这一思想。此后,人们对合作社的研究开始由注重外部影响向以解决合作社组织内部问题为重点转移,而正式借助经济学理论来对合作社作出理论分析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Robotka(1957)建立了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合作社理论框架,重点研究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19]。Phillips在垂直一体化框架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产出和价格决策模型[20]。他们都分析了在合作社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性,重点研究在合作社中“谁受益”这个问题。汉姆博格等[21]运用企业理论,建立了一个合作社模型,按成员惠顾量或惠顾额返还收入,使其单位产品价值或平均价格最大化。通过短期和长期决策分析表明,合作社可以通过限制合作社成员数量来增强现有成员的潜在激励,即在收益递减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者试图通过吸收新成员来扩大业务,将会减少已有成员的收入。把合作社看作是对抗恶劣环境的产物,用来解释为什么在经济萧条时期合作社大量出现,而在此之后合作社则大量消失,即合作社发展的“浪潮理论”。里维(Clare Levay,1983)认为合作社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在合作社最初的目标达到以后,其成员可能就会终结它的存在;二是合作社一旦存在,就试图继续生存和扩张,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的存在可以使其竞争者更加富有效率,因此,即使价格和服务的调整已经完成,合作社仍会作为“领跑者”而存在[22]。这些理论均属于新古典的分析范畴,主要从应对市场结构失衡角度阐释了合作社存在的理由。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作社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随着产权理论的兴起,交易成本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的出现,大大深化了先前的研究,并被应用于合作社问题的研究。库克(Cook,1995)认为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社员搭便车、资产组合及对长期项目缺乏投资的激励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绝大部分传统合作社中,所有权本质上不能带来收益;社员只有在惠顾合作社时才能取得,合作社产权不能确保当前社员完全承担他们行为的成本或得到他们创造的完全收益,这在社员资格开放的合作社尤为明显;合作社缺乏剩余索取权的转让、流动和增值机制,社员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调整自己的合作社资产组合,提出一个随着环境的变化农业合作社诞生、发展和消亡的五阶段“生命周期”模型。认为最初合作社由于应对由于过渡供给而导致的价格下降或市场失灵而出现,其中对抗市场失灵的合作社会逐渐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合作社内部产权不清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合作社在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一部分退出了合作社领域,另一部分则通过内部的制度变迁继续生存[23]。富尔顿(Fulton,1995)等也认为改善合作社产权安排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24]。Zusman(1992)等根据契约理论建立了一个关于合作社企业中的集体选择模型,将合作社作为一种契约联盟集合体,并用博弈理论构建合作社决策模型[25]。这些模型解释了成员之间存在差异的合作社如何在信息不完全、不确定和有限理性等情况下来制定规则以及如何选择集体规则,使我们明白在合作社中,群体行为如何影响组织的效率。Alback和Schultz用标准产业组织理论构建了一个在库诺特(Cournot)双寡头条件下,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公司之间的竞争模型[26]。认为在双方的竞争中,合作社将会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并把投资者所有公司赶出市场。艾勒斯和汉夫主要利用代理理论提出农业合作社中最优契约设计的论点[27]。认为当合作社管理者向农民提供合同时,管理者是委托人,而农民是代理人;反过来,当农民向合作社提供合同时,农民是委托人,而合作社管理者是代理人,代理理论很适合用来分析合作社的激励问题,同时也告诫研究者必须对农业合作社中独特的组织和机构设置有深刻的了解。亨德里克斯和沃尔曼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投资者所有企业和合作社之间在控制和投资决策上的差异[28]。亨德里克斯和比基蒙(Hendrikse,Bijman,2002)运用产权不完全的契约分析框架研究了所有权结构对投资的影响,探求了在何种市场和激励组织下,生产者进行后向一体化投资是有利的[29]。利用博弈论的模型和通过对作为变量的谈判权利分配的背景分析,作者得出了在既定和可选择的投资状态下最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
二、国内农户经营及其组织化研究动态
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自然半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单一的农业经济结构向农工商综合发展转变的历史性转折时期,面对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科技含量低、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村经济结构畸形、农业管理体制与产业组织方式不适应市场竞争等深层次问题,要实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和农业现代化目标的迈进,必须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在这种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也随之产生,并形成了不同的组织模式,为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应用而生。在理论上,国内学者就农户经营行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其利益联结机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利益联结机制等分别进行了研究。
(一)农户经营行为研究
从农户经营行为角度看,胡继连等从生产与再生产角度研究农户经济行为,认为农户执行交换活动,是由农户所处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30],宋洪远从农村经济体制对农户经营行为的影响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31]。当今中国,小农处于“商品小农”与“理性小农”之间,还部分带有“生存小农”的特点,基本上没有“弱势小农”的痕迹[32]。不管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户作为农村经济社会的一个基本组织单元,农户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农户经营可以容纳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不存在生产力发展了就要改变农户组织的问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33]。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更加理性,表现在作为农户家庭重要类型决策模式演变呈现一种趋同模式,这一趋同表现在“男女共商决策”程度呈迅速上升趋势,并占据主体地位[34]。
(二)农户经营组织研究
1、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角度看,学者们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演变看,夏英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和演变是和特定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适宜的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率的一个重要来源,不同的发展时期、外部环境和发展水平,对应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35]。
(2)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机制看,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用一系列或松或紧的长期契约关系取代一些临时性的市场交易关系,进而形成一种基于商品契约的组织。农业产业化“组织链”中引入新元素的动因:出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36];周立群等认为,契约在联系农业产业化链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龙头企业主要是依靠契约来联结和带动“龙身”、“龙尾”的发展,根据契约对象和性质的不同,龙头企业有两种契约形式可供选择:一是要素契约,二是商品契约。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在长期交易的过程中,市场力量和资产专用性对于保证商品契约的履行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37];闫玉科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合同、入股、入社等约束机制为纽带,以农产品加工为中心环节,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协作与联合而形成一个综合经济运行的大系统,是为了达到产业规模效益而将产供销有机地置于一体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核心是利益分配机制,其利益联结机制的外在表现是两者之间的联结模式,内涵是两者之间利益分配的规则[38];缪建平就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39];庄丽娟从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关系进行了研究等[40]。
2、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因素看,苑鹏(2001)通过个案剖析,研究了改革开放后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历程及其影响因素、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和国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41];徐力行(2002)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生产资源和规模、政府补贴与保护、历史文化、农产品市场化程度这些因素决定了农业组织模式的选择[42]。黄祖辉等(2002)认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可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并详细分析了制度环境因素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的重要性[43];孙亚范(2004)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滞后的状况与制度创新的成本约束有关。他把构成合作组织制度总的预期变革成本分为设计成本、预期的实施成本和预期的摩擦成本,而合作组织的运行成本则为内部组织管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进行分析,得出由于受农民自身素质和外部环境的制约,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变革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均较高,高昂的创新成本是导致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顺利发展和有效运作的深层原因[44]。郭红东(2004)用logistic模型分析了浙江省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意愿,认为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受到户主的文化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45]。
(2)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机理看,孙亚范(2003)对江苏农户进行调查,在分析农民的合作需求、选择意愿和合作行为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从微观角度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合作的内在机理、行为规律及其制约因素[46]。林坚(2006)采用市场结构失衡理论、交易费用理论、集体行动逻辑理论等分析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代表生产者利益的组织,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农业合作社本身又是一种高成本的组织,农业合作社节约的交易费用和产生的组织成本的比较决定了合作社的边界[47]。姜明伦等(2005)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运用厂商理论和蛛网理论,对农民合作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探讨了农民合作的内在经济动因,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提高市场谈判力和减低市场经营风险是农民组织出现的主要原因。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对于改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很大的作用,政府应鼓励其发展[48]。
(3)关于农村组织创新的路径,张晓山认为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建立合作社,二是培育和发展按农产品分类的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组织。各地区现在已经发展起来一些按农产品分类的专业技术协会,它们已具备行业协会的雏形[49]。黄祖辉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创新的方向是,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情况下,克服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户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从而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因此,可以说,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50]。
(4)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位和目标,农业中介组织相应的主导形式是“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51],合作社的本质性的原则应包括自愿和开放、成员管理或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原则[52]。孙亚范(2006)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润引导下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53]。牛若峰(2000)认为合作是人类的本能,只要人类存在,合作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合作是个人或组织为达到明确的目标,有意识、有计划的共同协力与相互扶持的过程或行为关系[54]。
(5)关于政府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张晓山(1991)认为应该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角度研究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国家干预对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可以作为“第一推动力”来弥补个人主动性的不足,包括组织合作社教育、合作社立法、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及财政援助、传播技术和管理知识等。但这种干预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在合作经济活动步入正轨后,合作社应以自力更生为基点来处理与政府机构的关系。为此,政府应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支持和保护。鉴于我国以往的历史教训,建立国家与合作社的“适当”关系,关键是国家不能不受限制地把行政干预扩张到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中,以至于分不清它是政府行为还是合作社行为[55]。自由化并不等于所有都自由,最弱势团体成员完全有权要求受到法律保护,放松管制不等于为政府确保少数人的平等找借口。如果不支持合作社,将导致经济或社会方面的灾难性后果[56]。目前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尽如人意,非常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制度创新。在非政府组织创新方面,核心是建立宽松的制度环境,加快乡村民间组织的成长发育。只有这些围绕不同利益和兴趣而建立起来的非政府组织,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多元的社会需要。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纵观国外农户经营及其组织化发展历程,是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合作经营两个方面展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由公司制、合同制和合作制三种形式;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内容;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应从实际出发,灵活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中,政府支持必不可少。国外学者对于农业合作社的研究主要从公司拓展理论、联盟理论以及契约联结理论等理论框架展开,研究合作社理论的方法已从较规范性的新古典主义模型方法转变到了行为假设的契约和联盟理论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为契约集合体的合作社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越来越完善。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良好的外部环境就是政府的支持和相应的政策法规的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形式要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合作组织的性质已从非盈利、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转变为注重发展、强调差别上来,向企业化、股份化发展,合作社所有者(社员)、经营者与生产者分离。可见,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必然有一套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我国正处于转型加速期,农户行为既带有传统社会的习俗性和生计性特征,又显现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理性的特征,这种混合性和过渡性,与在不断扩展与修正的西方农户经济理论既表现出矛盾性,又表现出一定的契合性,这就决定我国农户经济行为研究仍然可以从西方农户经济理论中吸取丰富的营养。我国农户经营组织化发展,也是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方面展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已经产生不同的组织模式,其利益的连接方式与分配方式各不相同。总体来讲,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种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是确定保护价、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合同契约、反租倒包等,但在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中,其利益分配方式又有不同。市场带动型和主导产业带动型中,经营主体之间的连接关系十分松散,没有成文的约束,其交换活动完全按市场连接;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主要有买断型、契约型和合作型三种利益分配方式,分配机制主要有按交易量返还和按股金分红两种利益分配方式;科技带动型中,主要有有偿提供技术服务、以科技入股和包销三种利益分配方式。目前,虽然很多龙头企业都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但公司和农户之间仅仅是以买卖关系为主,契约关系有一部分,股份合作制只占极少一部分,这表明我国现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民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很多不是利益共同体,没有真正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主要有两类,一类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另一类是通过对某一地区、典型案例进行的分析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都围绕如何提高农户的组织化和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而展开论述。
学术界普遍认为,由于农户经营组织具有特定的制度内涵和行为规范,因而我国农户经营组织创新的实质是农村微观组织制度的创新,其能否发生必然遵循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原则。目前学术界普遍重视对于农户经营组织创新的动因和收益的研究,而忽视了对于组织创新的层次性和组织成长的分析,仍然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单独进行研究,而没有将二者作为一个体系进行综合研究,因而很难揭示我国农户经营组织创新缓慢发展的深层原因。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本文认为,农户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客体是农业,提高农户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必须遵循农业产业组织化和农户组织化两个思路,目标是延长和稳固农业产业链,促进农民增收;模式选择应通过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而通过整合、构建农户经营组织化的成长发展模式。其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是基础,起到延长农业产业链的作用,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核心,起到稳固农业产业链使之长效发展。基于农户经营视角进行分析,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户合作经营两方面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其成长机理是:市场交换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分化,市场需求拉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场竞争促使农户进行专业化合作经营,促进农户经营组织创新,培育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将农户推向市场,共同推动市场农业的发展,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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