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梯尔问题”与知识的条件(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论文,知识论文,葛梯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8862(2001)01—0042—04
三、可信赖性(Reliability)
这种理论认为,使某一信念有资格成为知识或成为在认识上得到确证的,是它与真理的可信赖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指论证的过程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合理的真信念来自可信赖的过程或方法,它就能够是知识。“可信赖”指的是所运用过程或方法的可靠性,遵循它就不会导致错误的信念。
对于古德曼来说,这种可信赖的过程特指心理过程。他认为,信念的可确证的状态依赖于产生或保持它的心理过程。合理的信念是由恰当的、可信赖的心理过程产生的,而不合理的信念则是由不恰当的、不可信赖的心理过程产生的。例如,由知觉、记忆、反思及正确的推理等所产生或保持的信念是合理的;而由预感、臆想或混乱的推理所产生或保持的信念则是不合理的。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前一过程是恰当的,而后一过程则是不恰当的。这可以由前一过程所产生的信念,在较高的比率上是真的,而由后一过程所产生的信念只有少数是真的得到证明。因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使合理的真信念能够称为知识的,在于它是作为可信赖的信念形成过程的结果。古德曼甚至提出,作为确证的规则系统R, 它所允许的心理过程应当产生高于50%以上的真信念的比率(atruth ratio of beliefes)。
古德曼的可信赖论区分开两种认识过程。一是诸如推理这样的“依赖于信念”(belief—dependent)的过程,它们需要输入信念; 二是诸如知觉这样的“独立于信念”(belief—inde—pendent)的过程,它们不需要输入信念。
对于“独立于信念”的过程来说,由于它们与信念无关,只是一些知觉,因此其可信赖性并不依赖于什么条件,并且通常产生的是真信念。如果S在时间t相信p 是(直接地)产生于一个可信赖的“独立于信念”的过程,则S在时间t关于p的信念是合理的。 对于“依赖于信念”的过程来说,其可信赖性是有条件的,因为只有假定输入的信念是真的时,它才能够产生真信念。例如,演绎与归纳都是有条件可信赖的“依赖于信念”的过程。
古德曼接着做出了下述的界定:如果S在时间t之相信p 是产生于一个(至少是)有条件地可信赖的“依赖于信念”过程, 并且这一产生S在时间t之相信p的过程所运用的这些信念(假如有的话)本身是得到确证的(justified),则S在时间t之相信p也是得到确证的。
不过,古德曼很快就对这一界定做出修改,因为他认识到必须对什么是“可击败性”做出说明。这就是,我们可以通过运用一个相对简单的认识过程(例如关于颜色的知觉)来获得某个信念,但这一信念会是非确证的,如果存在着一个更为精细的可信赖过程(例如,使用诸如反常的光线条件这类增加的信息),并且运用了这一过程,我们就不会接受该信念。这使得古德曼用下面的说法替换了上面的界定:如果S 在时间t之相信p是产生于一个可信赖的认识过程,并且如果不存在S 能运用的可信赖的或有条件可信赖的其它过程,这一过程的运用会导致S 不相信p,则S在时间t之相信p是合理的。
可信赖论曾被人称作是本世纪70年代占“支配地位”的认识论。它属于外在主义的范畴,因为它使知识和确证依赖于认知者头脑之外的一些因素,如信念的真实连结或认知过程所产生的信念的真实性比率等,并且对于认知者来说,这些因素并不是必然可以把握的。但同时可信赖论也强调了一些认识的内在因素,如认识的过程和方法。
同其它的理论一样,可信赖论也受到一些批评,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对于认识的确证来说,可信赖性起不了任何作用。虽然产生合理信念的认识过程应当是可信赖的,但是这些信念的合理性(justi-fiedness)的根源,并不在于过程的可信赖性,而是在于认识主体的“正确的推理(广义上的)”。因为只要他正确地推进他的所有认识步骤,那么不论他的信念是否正确,或者他的推理是否称得上可信赖,总之他都是合理的。其次,可信赖论者用信念的形成过程来解释知识的确证问题,但信念的形成过程对于主体来说,可能是相当不自觉的。再次,用“真实性的比率”来说明确证,这就错误解释了确证与真实性的关系。因为确证性的某些标准是对于某信念来说的,我们认为它们是表示着真的或可能是真的东西,而可信赖论则把这一标准等同于事实上是表示真的东西,不管我们是否认为它是如此。
四、“决定性理由”
解决葛梯尔问题还有另外两种比较有影响的思路,即“决定性理由”与“知识条件论”。这里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前者。“决定性理由”的解决方式,是从信念与论证的“理由”方面寻求对策。在这方面,一种观点认为,葛梯尔反例中错误的根源,在于信念持有者(如史密斯)所具有的理由是“非决定性的”(如相信琼斯有福特车)。所谓“决定性理由”,波洛克的定义是:蕴涵结论的理由是决定性理由。他认为,非决定性理由的最重要特征是:它们是可败的。例如,归纳性的理由属于非决定性理由。即使我们所有已知的证据A都是B,但一旦发现一个不是B的A,则前面所有的归纳所支持的结论就要被推翻。此外,还有一些这方面的不同界定。如德雷兹克(F.Dretsde)认为,某人的信念N的理由A—M是“决定性的”,当且仅当如果N是假的,A—M就不会是(would not be)真的。而在索勒尔看来,“非决定性理由是这样的理由,它们即使在自己所支持的信念不是真的情况下,也会是真的。”按照这些定义,“决定性理由”与结论之间基本上是一种充分必要条件的蕴涵关系,即前提与结论是同真假的。如前提真,则结论也真;如结论假,则前提也假。
然而这样规定的关系却是一种非常强的关系,它的运用范围极为有限,基本上只在数学中才有意义。也就是说,只有在数学中,前提与结论间才有如此之强的蕴涵关系,而一般知识达不到这一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性的理由”难以解释为什么基于它们的信念会是错的。因为根据蕴涵关系,前提真则结论必然也真。由于存在这么一些困难,因而“决定性理由”这一方式难以作为知识的条件;特别是对于经验知识来说,它们将因此被排除在知识的范围之外。
五、知识条件论
这是本文所要涉及的最后一种解决方式,它的要旨是:一信念要成为知识,必须特别注意所相信的命题的真值;或者用这一理论的提出者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话说,它必须追踪命题对象的真理, 也就是说,仅当该命题的真值是真的时,它才能被相信,否则就不能被相信。诺齐克想用这样的条件来防止人们相信假信念,以保证知识区别于一般信念。因为在他看来,葛梯尔反例的存在,根源在于认知者相信了假信念。他认为合理的信念与知识的区别应当在于,对于前者来说,即使它们是假的,认知者也会相信它们;而对于知识来说,我们要求如果它们是假的,认知者就不相信它们。在知识中不允许存在侥幸。
具体说来,诺齐克的“知识条件理论”由如下四个条件构成:
1.P,
2.a相信p,
3.如果p不是真的,a就不相信p,
4.在变化了的情景中,如果p仍然真,a仍将相信p。
在这四个条件中,前面两个属于传统知识分析中的标准条件,后面两个则是诺齐克所增加的条件。相比起来,诺齐克的这一条件论应当说是比较完善的,因为它兼有前面那些理论的一些优点。首先,它包容了“因果论”。我们可以把“因果论”看作是它的一个特例。因为,只要主体的信念P确实是由事实P引起的,那么“条件论”的3、4两个补充条件就能得到满足,从而这两个虚拟条件就是真的。此外,它的第三个条件与德雷兹克的“决定性理由”有相似之处,并且还进了一步。因为它不但要求追踪信念P的真值,而且还要求在P假时,主体就不相信它。而德雷兹克的“决定性理由”关注的也是理由与信念间的联系。它的特点在于明确地确认这一联系的真假关系。由于诺齐克的这一“条件论”有这么一些优点,因而丹西认为它是解决葛梯尔问题的“有希望”的一种选择。不过虽然诺齐克的“条件论”有这么一些优越之处,但在我看来,可以用一种更为简捷的方式来解决葛梯尔问题,而不必如此繁复地采用增加两个条件的方式。
六、本人的尝试解决:新的知识三元定义
我们已经看到,葛梯尔问题的要害,实质上是推论知识的前提(命题)的真实性问题。史密斯的推论之所以说是侥幸地真,就因为他的选言推理的第一个选言肢是错误的,而第二个选言肢是真的。诺齐克的知识条件论讲的要追踪命题的真值,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我们能够保证所使用的命题都是真的,也就不会发生由错误的前提碰巧推出正确结论的葛梯尔式反例。以上我们所看到的这方面的各种解决方式,实际上也正是围绕这一关键点而展开的。如“因果论”要用“事实”来保证信念的真,“不可击败论”要从论证方面来保证信念的正确性,“可信赖论”则要从所运用过程或方法的可靠性来保证不会导致错误的信念等等。不过在笔者看来,假如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只需在原有的“知识的标准三元定义”上加上一个限制条件就可以了,无须使问题变得太复杂。在本文的开头,我们即提到知识的三元定义是:(1)P是真的;(2)S相信P;(3)S的信念P是合理的。这里,只需在第一个条件“P是真的”加上一个进一步的限定,即“P,包括其前提,是真的”, 则知识与信念的区别就能进而从前提方面得到保证。这样,假如前提不是真的,那么即使结论真,也不能被视为知识,因为它还未能满足知识的这一补充条件。而任一信念一旦满足了这一新界定以及原有的知识条件,就必定是知识;因为从迄今为止的探讨来看,它能有效地对付已涉及到的所有问题。这就排除了葛梯尔反例式的偶然真的可能性。我们不妨用葛梯尔反例本身来加以验证。假如史密斯得出了“布朗在巴塞罗那”的结论,但是,不论他或其他人,假如他们要认定这一结论是否知识,则按照我们所提出的知识的补充定义,他们都必须再确认前提的真值。而这么一来,碰巧为真的情况就会被排除,该结论就会被否认为知识。
与前面的那些理论比较起来,笔者提出的这一界定有其优越之处,即它比较简洁,能用更简要的规定达到相同的目的。这符合思维经济的原则。这一原则在逻辑上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运用于人工智能的情况下。当然,前面提到的那些理论在知识的条件分析上无疑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丰富了知识的概念,并且在一些技术性的方面推动了知识论的发展,这些都是很有意义的。此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同这些理论一样,本人所提出的知识的补充界定,只是属于知识的形式方面的条件,或者说,是知识的必要条件。某一信念要成为知识,必得满足这一条件;但如何保证前提的真,还得进一步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如主体方面的(判断力),客体方面的(现象或假象),知识、文化、社会背景方面的(理论解释、道德价值)等等。这些属于实质性的、操作方面的问题,不是知识论的条件规定所能解决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