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伦理学难题之我见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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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行为之事实如何与行为之应该如何以及联系二者的道德目的,是伦理学基本对象;利己与利他关系,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以及己他两利主义,是伦理学基本流派。利他主义只主张“无私利他”,其代表当推孔子、墨子、耶稣、康德;合理利己主义只主张“为己利他”,其代表公认是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个人主义只主张“单纯利己”,其代表为杨朱、庄子、尼采、海德格尔、萨特;己他两利主义既主张“无私利他”,又主张“利己不损人”,其代表主要是达尔文和费洛伊德。

关键词

无私利他 为己利他 单纯利己

一 伦理学对象

伦理学虽然是古老的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已有二千多年历史;但是,关于伦理学的定义与对象,却一直众说纷纭、争论不休。不过,如今已有两点基本得到公认: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道德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那么,由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伦理学只研究伦理行为应该如何,而不研究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否!因为,价值科学表明,伦理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不过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道德客体)对于社会(道德主体)制定道德的目的的效用。所以,伦理行为应该如何是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只不过,仅仅伦理行为事实如何自身不能产生和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只有当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才能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产生和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等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符合;伦理行为不应该如何等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不符合。

因此,伦理学对象就其基本结构来说便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它是伦理行为(客体)不依赖道德目的(主体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无论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同样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的固有属性,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叫做“道德价值实体”或“道德实体”,属于“道德客体”范畴。对于这部分的研究,很多人(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以为属于心理学。他们的错误在于把行为与伦理行为等同起来,而认为这一部分研究的是行为。其实,这一部分研究的并不是“行为”而是“利害人己行为”,即伦理行为。对行为的研究固然属于心理学,但对利害人己行为、伦理行为的研究却不属于心理学而属伦理学。

第二部分是“道德主体”,也就是伦理行为的管理者“社会”,亦即社会的道德属性(社会的道德需要、社会的道德起源、社会的道德目的、社会的道德结构、社会的道德类型、社会的道德规律等等)。这部分的核心是道德目的,因为道德目的即道德价值标准,它是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的标准,唯有借助它,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才能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

第三部分是“道德价值”,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它是伦理行为独自不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是伦理行为的关系属性,叫做道德价值或道德、道德规范、道德准则。

于是,伦理学对象的基本构成便可以表示如图:

从伦理学对象的三大基本构成可以得出结论说:伦理学是一种行为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利害人己行为的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利害人己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当如何的规范的科学。这个界说,先哲多有论述。杜威说:“伦理学者,研究行为而辩其正邪善恶之学也。”①斯宾塞说:“伦理学者,研究一般行为中最进化之人类行为,及其直接间接对于群己福利之促进或阻碍者也。”②翁德说:“伦理学为创始之规范科学,首当察核道德生活之事实,其规范概念乃由事实之境移入法则之域。”③

但是,如前所说,这仅仅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及其结构,或者说,是理论伦理学的对象及其结构,而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及其结构。因为它仅仅使我们从理论上说明了什么是科学的优良的伦理行为之应该、什么是科学的优良的道德;但还没有解决如何使人们实际遵守这种应该、这种道德。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遵守道德从而使道德得到实现?通过道德评价与品德培养:道德评价是道德的实现途径;品德则是道德的实现。二者构成实践伦理学对象,是一切伦理学都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穆勒说得好:“对于任何经人假定过的道德标准,往往有人问(并且应该这样问):这个标准的制裁力是什么?人遵守它的动机是什么?或是(问得更明确些):它的义务性的来源是什么?它用什么力量使人遵循它?伦理学必须对这个问题答复。”④

这样,伦理学便由理论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构成。理论伦理学是关于如何确立科学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伦理学,也就是关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当如何的规范的伦理学,它通过研究社会的道德属性而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推导出伦理行为应当如何的道德规范;实践伦理学是关于如何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伦理学,也就是关于道德评价与品德培养的伦理学。准此观点伦理学便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伦理学的全部对象、结构、顺序便可以归结如下:

于是,我们有了三个伦理学的定义:“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是通俗定义;“伦理学是关于伦理行为的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当如何的规范的科学”是基本定义:“伦理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全面定义。

二 伦理学基本问题

所谓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如所周知,便是伦理学所特有的、贯穿伦理学始终的、决定伦理学其他所有问题的问题。细察伦理学的定义与对象,不难看出,这个问题就是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知道,伦理学是关于伦理行为的科学。伦理行为无疑是具有道德价值、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是对道德目的具有效用的行为,是对社会的存在发展和每个人需要的满足具有效用的行为,是有利或有害社会的存在发展和每个人需要满足的行为,说到底,也就是利害人己的行为。于是,说到底,伦理学便是关于利害人己行为的科学:利害人己是伦理学区别于其他行为科学的种差、根本特征。而利害人己,一目了然,也就是人与己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所以,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便是伦理学区别于其它行为科学的根本特征,便是伦理学所特有的问题。

其次,既然伦理学是关于利害人己行为之科学,那么伦理学所研究的基本对象,也就无非是利害人己之行为,因而也就都有个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问题: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贯穿伦理学始终。

最后,一方面,从理论伦理学来说,“伦理学之事实如何”研究的中心,无非是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之事实如何;“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研究的中心,则无非是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之应该如何。另一方面,从实践伦理学来说,则无论是道德评价还是品德培养,所研究的中心都不过是如何实现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所应有之关系。于是,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便是决定伦理学所有其他问题的核心问题。

这样,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便是伦理学所特有的、贯穿伦理学始终的、决定伦理学其他所有问题的问题,因而便是伦理学基本问题。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说到底,又不过是利己与利他的关系。所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说到底,便是利己与利他关系。

学术界对于究竟何为伦理学基本问题颇有争议:有人说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一方面是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他方面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有人说是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有人说是善与恶;有人说是应有与实有;有人说是意志自由与规范必然性;有人说是道德的性质、起源与标准。

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以及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都属于道德的起源、目的问题,都属于社会的道德本性,属于道德主体问题。这个问题不能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因为,一方面,它并非贯穿伦理学始终:它仅仅存在于道德主体而不存在于道德客体,不存在于伦理行为之事实如何,更不存在于实践伦理学;另一方面,它显然不能决定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更不用说决定伦理学其它所有问题了。

善与恶属于道德原则、属于伦理行为之应当如何。它也不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其一,它不能贯穿伦理学始终:它仅仅存在于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而不存在于伦理行为之事实如何;其二,它不仅不能决定伦理行为之事实如何,而且恰好相反,它一方面被行为之事实如何决定,他方面则被道德目的决定:善恶不过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

应有与实有以及意志自由与规范必然性就更不是伦理学基本问题了,因为它们都不是伦理学特有问题:应有与实有是一切价值科学共有的问题;自由与必然则是个哲学问题。

可见,众说之中,唯有“道德与利益关系”说接近真理。如果它不画蛇添足,多了个“道德与经济利益关系”,而只承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它就是真理了。

那么,是否有人否定道德与经济利益关系,而与我们一样,认为唯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是伦理学基本问题?有的,他就是姜法曾。他的遗著《中国伦理学史略》便这样写道:“道德的基本问题,就是人与人之间,即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阶级、民族、社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⑤张岱年说得就更清楚了:“人己关系是伦理思想所研究的中心问题”。⑥

三 伦理学基本流派

利己与利他关系,是伦理学基本问题。所以,自古以来,伦理学家们便围绕它探求不息、论战不已,已经有并且还将有多少思想家被它榨破头颅!

这些争论,细考较去,可以归结为四大流派。四大流派的观点,自古便已存在;但其演进为成熟理论,却不同时。

甲派主要是新老儒家的“仁学”和新老基督教伦理观。它在古代便已成熟,到中世纪则占据绝对统治地位,进入近代和现代仍有极大影响。其主要代表人物,当推孔子、墨子、耶稣、康德。该派的基本特征是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在他们看来,一方面,每个人的行为目的,既可能自爱利己,又可能无私利他;另一方面,道德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与完善自我道德人格。合而观之,他们便得出结论说:凡是目的利己的行为,真正讲来,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有害于自我道德人格的完善,所以也就都不符合道德目的,都是不道德的;只有目的无私利他的行为,才有利于社会和他人、有利于自我道德人格的完善,所以才符合道德目的,才是道德的。于是,这种伦理观既否定“为己利他”,又否定“单纯利己”,而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唯一准则。因此,用“利他主义”来称谓这种伦理观,是再合适不过了。

乙派成熟于十八、十九世纪,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是其公认的代表。该派的基本特征是把“为己利他”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在他们看来,一方面,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却又不可能依靠自己单独实现,而只有依靠社会通过利他手段才能实现;另一方面,道德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因此,目的利己便因其与道德目的无关而非善非恶、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但却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如以利他手段实现,便因其符合道德目的而是善的源泉;如以损人手段实现,便因其违背道德目的而是恶的源泉。于是,这种伦理观便既否定“无私利他”,又否定“单纯利己”,而把“为己利他”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唯一准则。这就是在我国一再遭到批判的合理利己主义伦理观。

丙派成熟于十九、二十世纪,其代表是尼采、海德格尔、萨特以及我国古代的杨朱和庄子。该派的基本特征是把“单纯利己”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在他们看来,一方面,不但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是为了自我,而且社会和他人对自己利轻害重,为我目的决不能依靠社会和他人通过利他或损人的手段实现,而只有依靠自我通过既不损人又不利人的单纯利己的手段才能实现;另一方面,道德目的全在于维护自我。所以,利己为我便因其符合道德目的而是道德的、善的,同时又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如以依靠他人为手段来实现,便因其有害于自我、不符合道德目的而是恶的源泉;如以依靠自我为手段来实现,便因其有利于自我、符合道德目的,而是善的源泉。于是,这种伦理观便既否定“无私利他”,又否定“为己利他”,而把目的只为我、手段只靠我的“单纯利己”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唯一准则。这就是扑朔迷离、离奇怪诞的个人主义伦理观。

可见,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虽然互相反对,但从根本上说却完全一致,都同样与利他主义对立而以利己为目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们的真正分歧,只不过在于以什么为利己的手段罢了。所以,二者便都被称为利己主义而划分利己主义为两大对立流派:利己主义是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从而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己不损人”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的伦理观。

丁派成熟于十九、二十世纪,主要是达尔文主义与弗洛伊德主义伦理观,其代表是弗洛伊德、弗洛姆、达尔文、赫胥黎、海克尔、威尔逊、道金斯。该派的基本特征是把“无私利人”与“利己不损人”共同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道德的多元准则。在他们看来,每个人的行为目的既可能自爱、为己利己,又可能爱人、无私利他;道德目的既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又在于实现自我利益。这样,目的利他和目的利己的行为,便因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自我、符合道德目的,从而都是善的,同时它们又都因其实现手段不同而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如以利他和利己的手段实现,便因其符合道德目的,而是善的源泉;如以损人和害己的手段实现,便因其可能违背道德目的,而可能是恶的源泉。于是,这种伦理观便既反对只主张“无私利他”的利他主义,又反对只主张“为己利他”的合理利己主义,还反对只主张“单纯利己”的个人主义,而把“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结合起来,共同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多元准则。对于这种伦理观,我们不妨称之为“己他两利主义”。

合观利他主义、利己主义(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已他两利主义,可知三者虽然彼此对立,但却都具有这样四个特点:其一,都因伦理学基本问题——利己与利他关系——而成;其二,都是伦理学特有流派;其三,所研究的问题都贯穿伦理学始终;其四,所研究的问题都决定伦理学所有其他问题。据此可知;三者是伦理学的基本流派。因为所谓伦理学基本流派,显然便是围绕伦理学基本问题而成的流派,因而也就是伦理学所特有的、贯穿伦理学始终的、所研究的问题决定伦理学所有其他问题的流派。

准此以观古今中外伦理学诸流派,除了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己他两利主义,还有堪称基本的伦理学流派吗?没有了。

首先,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直觉主义、经验主义、理性主义、非理性主义、相对主义、绝对主义、人本主义、实用主义、唯意志主义、信仰主义、人格主义、语义分析等流派伦理学以及存在主义伦理学、现象学伦理学、实证主义伦理学、契约论伦理学、精神分析伦理学、进化论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等二十余种伦理学流派显然都不是伦理学所特有的流派,而是与哲学或其他科学共有的流派,因而也就都不是伦理学基本流派。

其次,认识主义、非认识主义、自然主义、情感主义、规范主义、描述主义都是围绕“价值判断究竟表达什么”的问题而形成的流派,所以,这些流派便是一切价值科学所共有的流派,而不是伦理学特有的流派,当然也就谈不上是伦理学基本流派。

再次,自律论与他律论、目的论与义务论、动机论与效果论虽然都是伦理学所特有的流派,但也均非伦理学基本流派。理由如下:

道德自律论乃是这样一种流派,在它看来,道德是目的本身,亦即终极目的,而非他物的手段。自律论大师康德便这样写道:“若要说明万物存在的终极目的,除道德原理外,没有其他可以满足我们的理性。”⑦因此,人创造道德、义务的目的,便是为了道德、义务自身,便是为了完善人的道德品质、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人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的。这一点,康德讲得很透辟:“道德法则……开始于我的无形的自我,我的人格……借我的人格,把作为一个灵物看的我的价值无限提高了,在这个人格中,道德法则就给我呈现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全部感性世界以外的一种生命来。”⑧可见,道德自律论是认为道德被道德自身而非他物决定、道德目的是为了道德自身而非他物的伦理学的流派。

反之,道德他律论则是认为道德被道德之外的他物决定、道德目的是为了道德之外的他物的流派。在它看来,道德、品德自身直接给予人的,只是对人自由的限制、损害;它只是通过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而间接地给予每个人以福利、幸福、功利。所以,人创造道德的目的,不可能是为了道德自身,而只能是为道德、品德之外的他物,为了社会的存在发展,为了人的幸福、功利。

如果道德目的是为了道德之外的幸福、功利,那么,幸福、功利显然便是评价人的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标准。这就是功利主义或目的论。“功利主义”名词的创造者穆勒便这样写道“承认功用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的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⑨“我用目的论一词代替功利主义”,包尔生补充说,“目的论……根据行为类型和意志行为对行为者及周围人的生活自然产生的效果来说明善恶的区别,把倾向于保存和推进人的幸福的行为称作善的,倾向于扰乱和毁灭人的幸福的行为称作恶的。”⑩所以,目的论或功利主义也就是把行为增加还是减少功利看做评价该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标准的流派,也就是把道德、品德之外的幸福、功利奉为道德最终标准的流派。

反之,道德目的若是为了道德、品德、义务自身,是为了满足人的道德需要、完善人的品德,那么,评价人的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标准显然便是道德、品德、义务自身。准此观之,便只有出于完善自我品德之心的行为、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只有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的行为,才因其有利于行为者的品德、符合道德目的而是道德的;而不是出于完善自我品德之心的行为、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的行为,则都因其不利行为者的品德、不符合道德目的而都不是道德的。康德便这样写道:“由对义务的尊重决定的意志是善的,而由其对立面决定的意志则是恶的。”(11)这就是义务论。义务便是把行为增加还是减少行为者的道义(品德、道德)看做评价该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标准的流派,也就是把非幸福、非功利的东西即把道义(义务、品德、道德)自身奉为道德最终标准的流派。所以,目的论与义务论是两种关于道德评价最终标准的理论:如果把功利、把道德之外的东西奉为道德评价最终标准,便是目的论;反之,如果把品德、把道德自身的东西奉为道德评价最终标准,便是义务论。弗兰克纳讲得很清楚:“道德哲学家们认为,不管出自哪种理由,都不能简单把行为标准归结为流行的道德准则。他们向我们提供了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标准。其观点通常概括为以下两种:(1)义务论;(2)目的论。目的论认为:判断道德意义上的正当、不正当或尽义务等等的基本或最终标准,是非道德价值……义务论者否定目的论所肯定的东西……义务论者断言……使行为或准则成为正当的或尽义务的……是行为本身所固有的特征。”(12)

有了道德评价最终标准,便可以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了。可是行为由动机与效果构成的,二者有时并不一致。那么,当我们运用道德评价标准对行为进行评价时,是看动机、依据动机,还是看效果、依据效果?围绕这个问题,又形成动机论与效果论:动机论是认为道德评价只能看动机、只能以动机为依据的流派;效果论是认为道德评价只能看效果、只能以效果为依据的流派。

可见,自律论与他律论是关于道德目的的流派;目的论与义务论是关于道德评价最终标准的流派;动机论与效果论是关于道德评价依据的流派。因此,这六个流派或者仅仅存在于道德目的、道德主体领域,或者仅仅存在于道德评价、实践伦理学领域,而都不存在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领域,都不存在于道德客体领域,都不能贯穿伦理学始终,因而便都不是伦理学的基本流派。

最后,快乐主义与自我实现论虽然都既为伦理学特有,又贯穿伦理学始终,但也都不是伦理学的基本流派。

如所周知,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是认为苦乐一方面是引发每个人一切行为的唯一目的、动因、他方面则是评价每个人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的流派。弗姆的《道德百科全书》也这样写道:“享乐主义的称号已经授给了这样一些伦理学观点,它们把行为的目的与快乐或幸福相等同,相应地把促进了幸福生活的行为都描述成正当的或道德的行为。”(13)

反之,“自我实现论的观点则认为:意志不是指向快乐,而是指向……我们存在的完善和生命的完美运动。”(14)另一方面,自我实现论则“把人们的善描述为基本上是对存在自我之中的潜力的完成、现实化或完善”。(15)合而言之,自我实现论便是认为自我实现(即对存在于自我中的潜力的实现和完善)一方面是引发每个人一切行为的动因,他方面则是评价每个人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的流派。

这样,快乐主义与自我实现论所研究的便都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因为,伦理学是关于伦理行为的科学,而伦理行为乃是利害人己的行为,其种差、根本特征是利害人己。所以,仅仅利害苦乐还不是伦理行为的基本特征,只有利害谁、苦乐谁才是伦理行为的基本特征;仅仅自我实现还不是伦理行为的基本特征,只有为了利己的自我实现还是为了利他的自我实现才是伦理行为的基本特征。于是,因善是快乐还是自我实现而形成的流派(快乐主义与自我实现论)便都不是伦理学基本流派;只有因善是为了谁的快乐而形成的流派(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己他两利主义)、只有因善是为了利己的自我实现还是为了利他的自我实现而形成的流派(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己他两利主义)才是伦理学基本流派。

伦理学的全部流派恐怕就这么多;至少比较重要的伦理学流派莫过于此。所以,综观上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唯有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己他两利主义是伦理学基本流派,而其他都是伦理学非基本流派。因此,研究伦理学,从始至终都必须借鉴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己他两利主义,而其他流派,则只是对于相关的某些问题才需要参考罢了。

注释:

①②③黄建中:《比较伦理学》,(台湾)国立编译馆出版,1974,第32、32、34、24页。

④⑨穆勒:《功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287页。

⑨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6、24页。

⑤姜法曾:《中国伦理学史略》,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页。

⑥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的基本倾向”,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9.1。

⑦《康德的道德哲学》,谢扶雅译本,第1页。

⑧(1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64、190页。

⑩(14)包尔生:《伦理学的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191页。

(12)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8-30页。

(13)(15)弗姆:《道德百科全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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