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的利益冲突与政治稳定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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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是政治社会的普遍现象,既存在于政治社会的始终,又贯穿于社会政治的各个领域。冲突对政治社会有着破坏性、分裂性和消极性的作用。然而从本质上来讲,政治社会的整合即建立秩序、形成规范、达到政治稳定也是通过冲突和冲突的控制与协调来实现的。冲突与政治稳定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利益冲突与政治稳定的关系。

利益冲突与政治稳定的相关性就在于:在某种意义上,利益冲突使政治社会得以产生和存在,但是当利益冲突超过限度、得不到控制时,势必对政治社会的存在构成威胁,从而也对政治稳定构成威胁。“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冲突,政治制度便没有必要存在,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和谐,政治制度也无从建立。”〔1〕所以, 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调节、缓和利益冲突,把它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而不是消除利益冲突。实质上,政治稳定反映的也是利益冲突相对平衡和缓解的一种状态。理论上的这一认识是我们妥当处理当代中国利益冲突与政治稳定问题的前提。

利益冲突是政治社会普遍的现实,但并非以千篇一律的性质和形式出现。社会历史的发展阶段和具体的国情不同,利益冲突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也会不同,它们对政治稳定的影响也不一样。当代中国利益冲突的主要特点及其对政治稳定的影响又如何呢?

第一,利益冲突的非对抗性奠定了政治稳定最可靠的基础。从利益冲突的性质看,它可以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大类。对抗性的利益冲突即冲突双方的根本利益不相容;非对抗的利益冲突即利益冲突各方的根本利益一致,但是,由于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不能同时、同步实现;或者由于政策上主观失误而造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争执和矛盾。利益冲突的性质决定政治冲突的性质。对抗性的利益冲突由于各方处于完全的敌对状态,其必然结果是一方利用超强制力量去压迫对方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这种超强制的力量一般就是政治机器;与此同时,另一方为保卫自己的利益势必抵抗对方从而也是对抗政权,其目的是实现政权的更替,这无疑是对政治稳定的巨大威胁。非对抗性的利益冲突由于双方有着相当广泛的共同利益基础,一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协调与缓和而达到相对均衡状态。

总体而言,我国的利益冲突是非对抗性的,各利益群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只有同时相互促进对方的利益方能为自身获得最大利益创造条件。这种非对抗性,决定当代中国利益群体在解决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既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又最大可能地寻求协调解决方式。反映在政治关系上,则必然是更多或尽可能地以妥协方式解决由利益冲突带来的政治分歧,这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可以说,当代中国利益冲突的非对抗性奠定了政治稳定最可靠的基础。

但是,总体上的非对抗性并不能排除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性。而且,利益冲突的对抗性与非对抗性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有些非对抗性利益冲突处理得不好,就可能激化为对抗性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腐败现象的日益严重和蔓延,非法致富情形的大量涌现,“相对剥夺”程度的加深,公民群众中正在产生深刻的社会挫折感和绝望情绪,这正在加剧利益冲突的强烈程度,并有驱使人们在主观上把现存的有些利益冲突视作对抗性冲突的趋势。这种危险的倾向,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第二,利益冲突的间接性极大地威胁着政治稳定。从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看,它可分为直接性利益冲突和间接性利益冲突。直接性利益冲突一般发生在市民社会的群际之间并直接体现;间接性利益冲突即实质上是冲突双方的对立,但并不通过双方直接体现,而是通过某种中介来表现,这个中介一般是政治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讲,政治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也必将以有利于它的原则来调节冲突,但并不是所有具体政权都能妥当地把冲突控制在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程度,更何况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利益冲突。这时,利益冲突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都向政权提出要求,施加压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是利益的源泉和分配机构,只有通过它方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这就使政权成为冲突的焦点,对它造成冲击,对政治稳定也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当代中国利益冲突的间接性源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体制改革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高度集权模式,同时是利益的唯一源泉和分配机构,利益都通过国家这一中介来实现,利益冲突也是国家政策形成和调控的。在这种政治与社会合一的泛政治化状态下,政治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其控制范围,因此,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前提条件是政治上层建筑及其政策先赋的。就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在整个社会中仍然起着主导性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利益主体的分化、竞争、冲突的方式和力度都是国家政策及其侧重点不同而决定的,利益主体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纠纷,而是通过国家这个中介来调整利益分配从而缓解利益冲突,尽管这个冲突实质上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例如,工农源于“剪刀差”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在交换过程中价格没有遵循价值规律引起的,实质是工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这种利益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的工农业政策引发的,其解决不能通过工农群体之间的相互斗争和相互协调来实现,而必须通过国家机构这一中介。达到一定限度时,冲突的外在表现不是工农之间的直接对立,而是两者对政治权威系统的压力。政治权威系统事实上处于利益冲突双方的矛盾指向。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利益冲突的间接性是政治稳定的极大威胁。

第三,利益冲突的情绪性是对政治稳定的潜在威胁。从利益冲突的过程看,它可分为情绪冲突和行为冲突。行为冲突即利益冲突的双方为了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一定的行动。情绪冲突即在思想上存在抵触和对立,但是没有以行为外在表现出来,表面上,行为冲突对政治稳定的影响较大,但实际上,情绪冲突的影响更深更广,潜在威胁更大。

当代中国的利益冲突由于其非对抗性和国家不断调控,除特殊情况外,往往并不以行为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改革放开和社会发展使利益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追求利益的心理日益强化,客观存在的利益矛盾在利益主体的主观中清晰起来,从而在思想上产生对立和抵触。这种现象之所以没有以行为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原因有二:一是改革带来了多样化的利益来源和获得方式,利益冲突在利益主体寻求其他利益的过程中转移;二是由于利益冲突的间接性,其展开结果必然是对政权及其政策的关系,当代中国政权的力量和大众普遍的政治冷漠使冲突停留在情绪阶段。但是,利益冲突的情绪性是利益主体对利益冲突的现实在内在的心理上的忍耐。由于利益冲突的情绪还没有表现为行为,但实际上利益冲突并没有缓解,相反的是冲突的力度正在心理的忍耐中积累,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一旦爆发出来,往往具有突发性色彩,是政治稳定巨大的潜在威胁。

同样,言其情绪化,并不排除利益冲突以行为表现出来的可能。据统计,我国发生的职工集体行为(指以工人为主的罢工、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行为)次数,1980年约为每省4起,1985年约为每省7起,1989年6至12月约为每省23起,〔2〕1990年1至6月约为每省32起。当然,这些利益冲突规模不大,影响范围亦较小。

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政治稳定始终是人们追求或遵从的基本目标之一。在传统社会,只要现存统治不是极度衰败从而完全丧失其合理性,那么某种程度的政治稳定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所追求的,而且是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愿意遵从或容忍的。只有如此,方能保证生产力的某种发展,才能保证社会与个人生活的相对安宁。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和世纪更替的伟大时代,改革给我们带来了进步、发展、繁荣和希望,但它同时也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在此过程中,利益分化更为迅速,利益竞争和差别更为明显,利益冲突更有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活力。但是,利益冲突毕竟是政治稳定的潜在威胁,必须控制、协调和缓解,使其保持在政治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内,否则,就会损害社会政治稳定。

第一,国家与社会适当分离,最大限度地在市民社会中缓解利益冲突,实际上是针对当代中国利益冲突的间接性特点的。

改革前,国家几乎控制着全部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以此为基础,国家对整个社会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对任何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要么予以抑制要么纳入。因此,利益冲突都以政治上层建筑即国家为中介,对政治稳定有着极大的威胁。现在,以产权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社会的形成,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开始形成,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从而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趋势。国家与社会的适当分离,尽可能在市民社会中解决利益冲突,使政治权威系统以超越姿态调控成为可能。“从社会范围来讲,冲突常常是采用非政治手段的社会压力或经济限制来加以平息的,或者是靠私人团体的行动来加以解决的。”〔3〕为此,建立一些中介性组织和民间性社会组织, 并赋予其相对独立性,把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在社会中解决,就可以避免因利益冲突的间接性而使国家陷入冲突的矛盾焦点导致政治失稳。同时,中间组织的建立及其对利益和利益冲突的综合与调节不仅可以转移矛盾的焦点,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控制政治输入的内容容量和时间跨度,这也有助于政治系统的稳定。“在分析要求压力时,一项原则性前提一直是清楚的,越是由于容量和内容而费时的要求,对于系统的生存的威胁就越大。”〔4〕

第二,利益冲突规范化。利益冲突是政治社会的普遍现象,为把它限制在“度”内,规范是必要的。

所谓利益冲突的规范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市民社会中利益冲突的表现方式和解决方式要用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不可压制的。“压制冲突的僵化的社会制度更可能分裂为敌对阵营,当敌对群体的成员最终摆脱对他们的长期压抑而彼此发生对抗的时候,他们之间的冲突可能是强烈的和感情冲动的。”〔5〕这就要求, 利益冲突要以适当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能总以隐性的情绪冲突积累冲突的强度,更不能压制。同时,利益冲突又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来表现和解决,不能超出秩序的范围之外,如暴力形式,否则就会冲击政治稳定。这就要求制定一些法律规范,使利益冲突能在秩序所能容纳的限度内来表现和解决。这实际上是针对我国利益冲突的情绪化特点而提出的要求;二是政权在调节利益冲突时要有规范化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在市民社会中协调利益冲突,并不排除市民社会中不可能缓解的利益冲突通过政治权威系统来调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政治是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权也是调控利益冲突的最高机构。尽管政权凭借其合法的强制力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可把利益冲突压制在特定的范围内,但其活动要具有最高权威性,还涉及到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由于党政干部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在调控利益冲突时难免存在有失公允的、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使本应由政权调控的利益冲突更加突出。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必然的负效应是:利益冲突中的一方通过交易不合理地巩固和扩大了利益,另一方则不公正地损失了利益,双方都不再把政权作为利益冲突过程中的权威性调控机构,政权的合法性就会淡化。特别是利益遭受损害的一方,他们更可能从体制外寻求利益补偿,从而既加剧利益冲突又在某种程度上抵抗政权,影响政治稳定。因此,政治权威系统以法定程序、按法定原则,来调节和控制利益冲突就十分必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虽然十分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执行法律规范,也就是以规范化手段调控利益冲突,否则,规范就会失去权威性,利益冲突就会丧失表现和缓解的规则。

第三,建立社会流动机制,降低利益冲突的强度以维护政治稳定。

社会流动即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中的空间中由某个社会位置向其他位置的移动。它与利益冲突、政治稳定有着相当程度的相关性。社会流动的原动力在于利益的驱使,因此它也是满足需要、实现利益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合理的上下流动实现社会成员与社会位置的最佳结合,即适者与其社会位置相结合、不适者与其社会位置相分离,从而既满足流动的个人或群体多层次的利益,又不断促进社会各阶级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了解,有利于各阶级阶层在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够相互理解、和衷共济;另一方面,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合理的横向流动实现社会成员固守一隅难以满足的多方面需要,不致使各利益主体的视点集中于一处而加剧利益冲突,让利益冲突在多元利益来源的条件下因转化而缓和。因此,社会流动对利益冲突的缓和作用,就在于它为满足利益主体多层次、多方面的利益提供机会,防止因社会僵化导致的利益来源固定化和单一化,增强利益主体之间的联系,降低利益冲突的强度。实际上,也就是使利益主体在利益冲突的交叉中感受到交叉压力,从而增强维护政治稳定的自觉性和可能性。促进社会流动的关键在于促进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开放性。前者在我国正在实现,但后者却仍比较僵化,我们有必要改革阻碍社会流动的不合理制度,如过于严厉的户口户籍制度。当然,社会流动也应有限度。无序和混乱的社会流动,增加对政治权威系统的压力,进而损害其他阶层的利益,导致社会失控而影响政治稳定。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流动也要处于控制之中。

实现当代中国利益冲突中的政治稳定是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本文限于篇幅,论及的仅是有针对性的几点。

注释:

〔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

〔2〕《中国社会发展报告》,辽宁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 ~406页。

〔3〕〔美〕杰克·普拉克:《政治学分析辞典》,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

〔4〕〔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4页。

〔5〕〔美〕刘易斯·科塞:《社会学导论》, 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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